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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高层成员管理办法

文档格式:DOCX| 7 页|大小 13.66KB|积分 20|2022-11-18 发布|文档ID:169959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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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一、 为规范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高层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和创造性,根据《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结合公司的《保密协议》、《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简称《高管制度》二、 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包括公司股东、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技术总负责人、生产总负责人、销售总负责人、董事长助理、总经理助理等 岗位人员公司可以根据各岗位的实际责任情况,进行调整,删除或者增加 高管人员本制度所指高管并不意味着其享受公司高管所享受的福利待遇第二章 公司股东、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的义务机制一、 公司股东、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的权利机制由《公司章程》加 以规定二、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 遵守公司章程;(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三、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 查阅四、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 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五、 本章第四条所述“滥用股东权利”除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被滥用外, 也包括但不限于:(一) 股东通过不参加股东会来阻碍对于公司协议(???)的任何修改;(二) 股东通过投弃权票或故意投反对票来阻止修改公司协议的决定,而此 决定是必须获得法律规定的多数同意;(???)(三) 股东利用股东权利拒绝参加对公司意义重大甚至生存至关重要的活动六、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七、 公司股东有违反本章第二条之义务的规定或者有本章第四条规定之情况,其他股东经股东会表决,经二分之一表决权股东通过后:(一) 可以减免该股东在股东会的表决权,并由其它股东按照表决权比例分 别予以吸收。

    二) 给公司或者其它股东造成的损失比较严重时,可以减免该股东在公司 的股份,并由其它股东按照表决权比例分别予以吸收三) 上述(一)、(二)条规定的表决中,该股东不能行使表决权八、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有一票否决权九、 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 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四)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 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 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十、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 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三)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四)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 的活动;(五)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六)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七)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八) 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九)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十一)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 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 披露该信息:1、法律有规定;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十一、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 管理状况;(四)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 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 转授他人行使;(五) 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十二、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十三、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 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 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 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 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 否则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 下除外十四、公司董事有违反本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任意条、 任意款的规定,视其违反情节:(一) 追缴其因违反本管理办法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二) 承担其对公司或者公司其它成员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三) 公司按其职务失职处以 50 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从其工资、奖金里 扣除;(四) 违反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各款中任意款的实施并不影响其它款的实施十五、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 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 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 规定的披露十六、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十七、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十八、关于保密责任的承担办法,依照公司的《保密协议》十九、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二十、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二十一、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各业务总监、经理等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章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任用机制一、 公司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中高层人员聘用机制二、 原则上,因公司机构变更、工作需要等原因新设置中高层岗位或出现中高层 岗位空缺时应采取公开竞聘的方式三、 中高层人员的配偶不允许在同一系统或同一部门内任职四、 中高层人员在工作中,凡牵涉到其亲属利益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 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第四章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奖惩及退出机制一、 公司对中高层人员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奖金、加薪、晋升等二、 公司对有以下情形的中高层人员,酌情予以奖励:(一)年度考评表现优异者二) 业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三) 遇到非常事故,能挺身而出,保全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者四) 对有损公司利益的重大事件能及时检举、制止,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五) 其他公司认为应给予奖励的事项三、 对中高层人员的处罚分为通报批评、罚款、降薪、降职、免职、辞退四、 公司对有下列情形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罚款、降薪、降职的 处罚:(一)年度考评不称职者二) 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者三) 违反《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竞业限制管理办法》、《职业经理人及关 键敏感岗位人员对外投资项目申报管理制度》等重要制度,或违反了与公司 相关单位签订的任制、《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重要协 议四) 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者五) 违反了公司认为应给予相应处罚的其他规定五、 公司对有下列情形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免职、辞退的处罚,同时提倡相关人员主动辞去现任职务:(一)因诚信、能力、健康等因素,不能胜任本职岗位的工作二)经任免单位考核,不适合继续担任现任岗位的职务三)因年度目标责任制或专项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部分重要指标未能达到预 定标准四) 严重违反公司相关制度或协议、或因过失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因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五) 违反了公司认为应给予相应处罚的其他规定六、 新聘干部考察期内,因能力问题未能完成考核目标、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 有违反公司制度等现象、人际关系较差及在下属中威信较低时,可予以降职七、 公司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各级考核制度,由各级相关负责人制定。

    确保制度 的能有效的激发公司成员的积极性,确保制度的合理性第四章 附则一、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二、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三、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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