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专利奖励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区建设,更好的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我局对《广州市荔湾区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荔知[2007]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荔湾区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联系人: 胡添华 联系电话:81376707 附件广州市荔湾区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申请和实施专利,推动我区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补助经费用于对专利申请费用(含专利申请审查费、代理费等)给予一次性、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授权补助用于对授权专利和优秀获奖专利的资金补助第三条 专利中介机构为协助我区完成专利申请任务,对企业提供专利服务,区知识产权局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以协议为准)第四条 荔湾区专利资助经费,在知识产权专项项目资金中列支,实行专款专用,并视使用情况逐年增加每年对专利的资助经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专利资助经费预算额度当年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专利资助经费实行无偿使用和择优资助原则第六条 专利补助范围:申请地址属于荔湾辖区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国外发明专利或PCT国际专利第七条 申请办理专利申请补助项目应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区的产业发展方向,能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曾获各级科技项目立项并以相关成果申报专利的,将获优先补助第八条 专利申请补助标准:(一)发明专利:1000元/件;(二)实用新型专利:500元/件;(三)外观设计专利:300元/件;(四)国外发明专利或PCT国际专利:3000元/件第九条 申请专利申请补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荔湾区专利申请补助申请表》(通过荔湾区知识产权网(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三)专利申请请求书首页复印件;(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复印件;(五)申请人为单位须提供单位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须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所在地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明、所在学校学生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请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同时提供原件核对第十条 专利授权补助标准:(一)发明专利:3000元/件;(二)实用新型专利:600元/件;(三)外观设计专利:400元/件;(四)国外发明专利或PCT国际专利:3000元/件;(五)在市级以上评比活动中获奖的专利按相应类别标准双倍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授权补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荔湾区专利授权补助申请表》(通过荔湾区知识产权网(二)专利证书复印件;(三)如申请双倍授权补助,还需提供在市级以上评比活动中获奖的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四)申请人为单位须提供单位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须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所在地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明、所在学校学生证等)以上复印件均请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同时提供原件核对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申请补助的,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至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专利授权补助的,应自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提出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补助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制订实施的《荔湾区专利申请补助及奖励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荔知[200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