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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新苑车辆管理、门禁道闸和车位管理制度

文档格式:DOCX| 5 页|大小 13.39KB|积分 20|2022-11-17 发布|文档ID:169724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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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南新苑小区车辆管理规定东南新苑全体业主:为加强小区道路管理、规制小区交通秩序,营造和谐良好的小区氛围,经业 委会前期调查及研究决定,现对小区业主车辆及来访车辆进出及停放问题进行规 范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 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 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现特作如下规定,希 望全体业主支持并遵照执行:一、凡进入小区车辆一律必须减速行驶,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不得鸣 按喇叭,在遇有特殊情况时须接受秩序维护人员(物管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 车辆安全;按规定车位和地点停放,不得无故使用车载报警器其中,机动车辆, 时速不得超过 15 公里;摩托车时速不得超过10 公里二、禁止 5 吨以上的货车、大型客车以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 车辆入内(因特殊情况,如警务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车、搬家车等确需入 内的,需经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同意)三、外来车辆入内,按规定领取临时停车卡,半小时以内免费,半小时后 前一小时(含此半小时)停车收费5 元,此后每小时增加一元,全天10 元封顶。

    禁止出租车入内,遇有老、弱、病、残以及携带过重物品的,视情况可以放行, 但 10 分钟内必须离开出租车司机属于来访客人的,必须办理正常探访手续四、严禁在小区各大门口、行车道、消防通道和单元门口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不准碾压绿化土地,不准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和公用设施,不准 在小区内试车、修车、练车五、停放小区的车辆,车内请勿放置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否则后果自负六、车辆带货驶离小区,须有相应证明或相关业主(或住户)告知;属贵重、 大件物品或搬家的,须由住户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有关物资放行手续,方可放行七、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律规定,物业管理人员应定时巡逻,对出现车辆擦 碰或受损事件,物业管理人员有责任协助车主调查缘由,对确未查明原因者,可 协助业主报警处理,但不负责车辆保管和其他保险责任八、车位使用者应保持使用车位整洁,按位停车,不得污损破坏车位线,不 得跨线停车,不得私设停车锁九、对于固定车库车位的车辆停放管理:1、由物业服务中心统一发放通行证标识,并黏贴于挡风玻璃内醒目位置2、进入小区必须按规定停车、专车专位,不得他停3、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十、对于租用停车位车辆的停放管理:1、空置车位只对本小区业主或使用人分配出租。

    2、需办理租用车位的车主请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车位分配租用登记并按时 交纳车位租用费用如有发现未能停放在其车库车位上,第一、二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三次时将对 其违规行为进行拍照并将其在小区宣传栏内公示;对于多次违规的车辆,物业公 司将依法对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所造成的后果由车辆拥有人和使用人自行负 责3、进入本小区时必须把车辆停放在其分配租用的车位上;如有发现未能停 放在其分配租用的车位上,第一、二次时给予口头提示,第三次时将取消其分配租用资格,同时对已经缴纳租用车位的租金不予退还 十一、对于外来车辆的停放管理:1、除本小区登记业主或使用人的车辆,一律视为外来车辆2、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前要进行登记,并同时发放《临时停车卡》,方可进入3、外来车辆停放时,必须按规定停放,如没有按规定停放时,所造成的后 果由其本人负责 5、物业管理人员需及时登记临时进出车辆进出时间、车牌号、所访业主姓 名,并回收临时停车卡十六、对其他非机动车辆的管理:1、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其他车辆必须停靠在自有或划定位置内,不 得占用上述机动车辆已分配车位2、、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其他车辆不得在单元楼道、安全通道、广场 道路等公共场所随意停放,若违章停放物业服务中心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必要处 理。

    十二、车辆管理收费标准1、自有车库车位场地的,缴纳停车管理费按月每辆每月交纳20 元,按年 每辆每年交纳 200 元2、分配使用小区公共场地和道路停车的,缴纳停车管理费和车位使用费 按月每辆每月交纳 40 元,按年每辆每年交纳 400 元3、分配使用小区公共场地和道路停车的,并且为自有车库房屋门前场地的, 减额缴纳停车服务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费按月每辆每月交纳 30 元,按年每辆每 年交纳 300 元4、临时进出车辆,按规定领取临时停车卡,半小时以内免费,半小时后前 一小时(含此半小时)停车收费 5 元,此后每小时增加一元,全天 10 元封顶 ——青岛市应该有停车收费额度的统一规定,可以全天 8 元按当地物价核算, 深圳这边是普通小区 10 元,高档小区 15 元十八、小区车辆违规处理办法:1、有下列行为者,报请公安机关处理:故意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大门口或通 道上堵塞交通的;车辆在小区内发生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车辆受损,且协商无 果的;故意损坏或盗窃他人车辆财物的;车辆使用人不服从门岗劝阻和解释,企 图强行闯入小区的2、有下列行为者,收回智能交通卡,停止使用固定车位或禁止车辆来访: 经查系伪造、出售或转借智能交通卡的;不服从保安车管员劝阻而多次违规停车 或行驶的。

    3、因停车或行驶不当,造成小区公共设施、草坪和道路损坏的,由车主或使用人照价赔偿4、对在小区内超速行驶、鸣喇叭、练习驾车等违规行为,保安车管员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将违规车辆的车牌号及违规情节上报备案,并对该车 辆使用人进行公开警示或限制该车辆进入小区东南新苑门禁道闸和车位管理办法一、进入小区车辆必须持有智能通行卡,实行一车一卡制此卡仅限本小区 居民车辆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如果遗失应立即向物业公司挂失,并到 物业公司办理补卡手续二、小区居民可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到物业公司申请办理智能交通 卡小区内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或单位证明等办理申请手续没车的想办就让他们 办吧三、小区实行一进两出,单向循环,正东门进,两南门出车辆进入小区时 需要减速慢行,不得逆向行驶所设立的机动车辆行驶标识,包括行驶方向、行 驶路线、限速、限高等,车主应遵照规定执行道闸为一车一杆式,不得强行闯 闸五、小区设定专职车辆管理人员,对小区业主(使用人)的车辆实施全面管 理,建立详细的车辆管理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 姓名、房号、车辆型号、车 牌号、车辆颜色、联系电话等),对登记备案的业主(使用人)车辆,由小区物 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发给出入通行证。

    六、对已分配的车位,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做出标识,并设有专人管理, 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已分配之车位地面分配的车位,优先分配给就近居住地的业 主;再分配给其他业主七、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停车管理费和车位场地占用费八、对外来临时车辆,执勤门岗应做好询问登记工作,发放临时出入证;必 要时还应及时与业主联系,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方可进入九、对于乱停乱放或侵占已分配车位的车辆,实行业主舆论监督、保安管制 和公安交警共同管理的方法进行非机动车、行人等参照上述办法处理此处参 考前面红线的处罚监督内容十、小区车位管理时间表:1、2015 年 3 月 31 日前对小区车辆进行全面统计,做好基础摸底工作,同 时对现有停车场地和道路进行重新规划和划线处理2、2015 年 4 月 30 日对小 区部分空置荒废场地进行整理,对靠近楼体住户部分进行重新绿化,其余部分进 行硬化拓展场地3、2015年 4月 30 日前做出小区车辆分配、调整和分流方案, 全面实行车辆管理,进出停放统一调度附件:小区车辆车位管理基本法律规定一、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产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 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管理问题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 内停放汽车的,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 其他场地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收费问题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 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 有”根据《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经业主大 会同意,占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的,停车的业 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交纳公共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使用费的收 取及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业主大会自行确定”四、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看车问题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业主对汽车有看管要求的, 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根据《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 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另行约定。

    停车看管责任按照约定执行”五、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收益问题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有车位场地使用费等共有 部分收益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场地 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场地停车需委托物 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从公共场地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 例的停车服务费,具体比例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公示问题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 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七、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外来车辆问题根据《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 企业不得向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 行公务等车辆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规定以外,业主或业主大会若允许其他外来 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 收取一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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