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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文档格式:DOCX| 4 页|大小 18.58KB|积分 4|2025-07-14 发布|文档ID:25361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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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目的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3 职责3.1本制度生产部制(修)订,安全员、财务审查、总经理批准 3.2财务部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3.3厂办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3.4厂办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3.5厂办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生产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3.6财务部负责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财务结算4 定义:4.1员工工伤保险 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4.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来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5 内容与要求5.1 参保险种和参保人条件5.1.1 为实现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5.1.2 各参保险种的缴费基数、缴费系数和缴费办法,根据政府部门出台的文件要求执行5.1.3 公司从实际情况出发,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为临时工或流动频繁人员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5.1.4参保人资格条件根据公司发展情况随时做出调整5.2保费缴纳5.2.1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到人力资源和社会生产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缴纳保险费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5.2.2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手续,缴纳保险费;如果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到保险机构办理变更手续5.3工伤医疗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5.4工伤待遇5.4.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5.4.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5.4.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5.4.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会平均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5.5保险方式和费率5.5.1实行统一保险责任和条款、费率保险责任主要是本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后,依据《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有关死亡赔偿的规定给予保险赔偿,具体每人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确定赔偿金额。

    造成从业人员伤残的,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保险条款和费率按照省应急管理局和江西保监局组织承保公司制定的保险合同执行5.5.2实行浮动费率制度5.5.2.1参保单位通过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通过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通过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5%5.5.2.2参保单位被命名为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被命名为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5.5.2.3参保单位被评为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被评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5.5.2.4参保单位上年度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50%。

    5.5.3参保单位的保费可从法定安全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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