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发商提议开发商拖延推行商品房预售协议交房义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发商提议开发商拖延推行商品房预售协议交房义务 原告周某、杨某诉称,原、被告于XX年8月8日签署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在浦东金桥路939号1102、1103、1104室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格分别为663,190、616,398、606,368元(合计人民币1885956元),被告应于XX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协议签署后,原告付清了全部房款,被告未按约交房,其行为已组成违约故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间签署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协议》;返还已付房款1885956元,并按同期存款利息计算XX年8月8日至XX年5月8日利息损失,从XX年6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损失;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元元 被告上海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辨称,即使协议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XX年12月31日,形式上没有办理交房手续,但XX年4月原告仍向被告提出装修事宜,表明原告实际已经取得房屋的权利,应该认为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原告提出解除协议的要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查查明,原、被告于XX年8月8日签署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939号1102、1103、1104室房屋出售中给原告,该三套房屋价格1885956元,被告于XX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
协议还约定,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交房,逾期超出60天,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行使单方面协议解除权时,应该书面通知被告,被告收到书面通知起30日天内将原告已支付的房价款(包含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原告,并负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3%,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协议附件一约定,被告于XX年8月8日、31日分别付331,595、308,199、320,206元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付清了全部房款因为被告未在XX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原告于XX年4月29日、30日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协议,并要求被告按约负担返还已付房款,支付利息,赔偿损失,被告未同意,故原告以诉称的理由起诉来院审理中,被告认为,应按原告实际支付房款的时间计算利息,利息损失已包含在赔偿3%的金额中原告认为售楼广告是协议的组成部份,被告认为不是 以上事实,由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协议、已购用户付款清单和发票、非税收入通常缴款书、律师函及当事人陈说为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协议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协议》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以协议的约定,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现原告依约推行了协议要求的房屋付款义务,被告未按协议要求推行交房义务,且违约行为已达成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协议,由被告返还房款,给付利息,并赔偿损失,依法有据,应于准许被告认为利息损失应按原告分期付款的时间分别计算,依法有据,能够采纳; 认为利息损失已包含在赔偿损失中,于协议约定不符,不予采纳应按协议的约定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损失和赔偿金额,原告主张分段计算存款和贷款利息,不符合约定,不予支持 根据《中国协议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要求,判决以下: 一、解除原告周某、杨某和被告上海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签署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协议》 二、被告上海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自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某、杨某房款人民币1885956元 三、被告上海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自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某、杨某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金1885956元中,331,595、308,199、320,206元从XX年8月9日起计息,另本金925956元从XX年9月1日起计息,利息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上海宏南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自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某、杨某人民币19,、18,、18,191元(合计56,元)。
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推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要求,加倍支付拖延推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16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750、元(合计元)由被告负担 内销商品房预售协议范本 商品房预售协议签订标准 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97) 商品房预售协议签订程序 深圳商品房预售协议范本 房地产协议: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补充协议 精选商品房预售协议 商品房预售协议签订中的程序性 房地产协议:房地产商品房预售协议 2021商品房预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