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分期付款协议

分期付款补充协议甲方: 辽宁金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乙方: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乙方购买甲方所开发的位于 铁岭市新城区水木华园小区B区4栋楼 07 号商铺,建筑面积为 246.14 平方米,甲、乙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甲乙双方约定将该合同改为乙方向甲方分期付款方式付款二、乙方所购商品房总价为人民币 1728026 元(大写 壹 佰 柒 拾 貮 万捌 仟 零 佰 貮 拾 陆 元整)首付款即人民币 ¥ 210000 元,(大写 貮拾 壹 万 零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元整);剩余房款为人民币 ¥1518026 元(大写 壹 佰 伍 拾 壹 万 捌 仟 零 佰 貮 拾 陆 元整)三、双方约定乙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具体方式为: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首付款 ¥210000 元;2、剩余房款人民币 ¥ 1518026 元在 2012年8月15日 内全部付清。
五、违约责任:1、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有权利房源另售定金不退六、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为准七、甲乙双方联系人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九、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签字): 固定电话: 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年 月 日分期付款补充协议甲方: 辽宁金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乙方: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乙方购买甲方所开发的位于 铁岭市新城区水木华园小区B区4栋楼 08 号商铺,建筑面积为 224.92 平方米,甲、乙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甲乙双方约定将该合同改为乙方向甲方分期付款方式付款。
二、乙方所购商品房总价为人民币 1547000元(大写 壹 佰 伍 拾 肆 万 染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元整)首付款即人民币 ¥ 210000 元,(大写 贰拾壹 万 零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元整);剩余房款为人民币 ¥1337000 元(大写 壹 佰 叁 拾 叁 万 柒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元整)三、双方约定乙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具体方式为: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首付款 ¥210000 元;2、剩余房款人民币 ¥ 1337000元在 2012年8月15日 内全部付清五、违约责任:1、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有权利房源另售定金不退六、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为准七、甲乙双方联系人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八、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签字): 固定电话: 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