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桌管理办法

小餐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小餐桌及学后托管机构饮食安全的管理,保障中小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小餐桌食堂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小餐桌及托管机构的定性与管理要求第一条 小餐桌及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的,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午休、住宿和学习辅导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场所小餐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第二条 小餐桌及托管机构必须与托管学生家长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饮食安全责任,保证托管学生用餐的食品安全第三条 小餐桌要求建立健全各种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就餐及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与标准第四条 小饭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周围25米内不得有暴露的垃圾堆(场)、动物养殖场、坑式厕所、粪池、污水坑等污染源第五条 厨房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和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加工经营场所按照厨房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1∶2.0,限定招收学生人数为餐厅一次性接待最大人数(建议人均占有面积1.0-1.5㎡)。
食品处理区为独立隔间的场所,设置独立的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功能间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至少设有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第六条 小饭桌设独立的就餐场所并保持整洁,设置流水洗手设施、纱窗、门帘等防止有害昆虫侵入的设施 第七条 厨房间要有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废弃物要在密闭容器存放 第八条 应当配备冷藏保鲜设施,并保证生、熟食分开存放第九条 主副食应加工熟透,不得加工或者使用腐败变质食品及原材料不得制售凉菜第十条 食品烹熟后一次性使用,剩余食品不得再次给学生使用,实行食品留样制度(附表1) 第十一条 就餐学生实行分餐制,为学生提供洗净、消毒合格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第十二条 采购主副食品,应认真查验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索证索票、建立台账制度,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上岗时要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衣帽,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三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 小餐桌食堂应当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学生有不良反应,协助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二)保护好现场,包括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用工具、设备、学生呕吐物、排泄物等 (三)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食谱、留样、采购、消毒记录等)和食品等样品四)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四 餐厨废弃物处理第十五条 小餐桌经营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本办法由承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附表1: 食堂食品留样制度 1、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的每样食品,由专人负责留样 2、每餐留样的食品,按规定留足100克,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 3、留样食品取样后,立即存放在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4、留样食品冷却后,用保鲜膜密封好,并在其外部贴上标签,标明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5、将贴好标签的留样食品按秩序存放在恒温冰箱内保存 6、做好每餐每样留样食品的记录,包括食品样源、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目测样状等,以备检查 7、留样食品一般保存48小时,进餐者如无异常,即可处理留样的食品;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卫生安全部门查验 8、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