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通用版(2).doc

装修合同通用版(2) 20XX装修合同(通用版)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第七条 材料供给 7.1 按由乙方编制的本合同家装《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所约定的供料方式和内容进行提供 (1)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2)应当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 (3)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具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4)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其先行垫付;材料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检测费用那么最终由对方承当 (5)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均由乙方承当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工期应当顺延: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8.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当,工期不顺延 8.4 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第九条 质量标准 9.1 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XX)的标准执行 9.2 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以下第项标准执行: (1)《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o1-43-XX); (2)《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27-XX) 9.3 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当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予以认证;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垫付,并最终由责任方承当 第十条 工程验收 10.1 在施工过程中分以下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10.2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施工局部的水电改造图 10.3 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平安 10.4 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当 10.5 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 10.6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 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以下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工程款支付比率│应支付金额│ ├────┼──────┼───────┼─────┤ │ 第一次 │开工三日前 │ 50% │ │ ├────┼──────┼───────┼─────┤ │ 第二次 │工程进度过半│ 45% │ │ ├────┼──────┼───────┼─────┤ │ 第三次 │竣工验收合格│ 5% │ │ └────┴──────┴───────┴─────┘ 11.2 工程进度过半,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面、顶面基层按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细木白茬制品根本制安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
11.3 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二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 11.4 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为工程款结算凭证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分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当 12.2 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当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12.3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迟延局部工程款2‰的违约金 12.4 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 12.5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以下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 (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对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因治理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