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税务登记管理的执法检
第三章检查税务登记管理的执法第三章税务登记管理的执法检查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税务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第三章 税务登记的检查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证照管理、非正常户管理等内容第一节设立税务登记的执法检查一、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三条;(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至十一条、十五条、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下同)二、执法程序(一)申请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在法定期限(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文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5、银行账号证明;6、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8、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二)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审阅,审核其所提供资料、证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全或《税务登记表》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写;符合要求的,根据纳税人不同的经济类型发给《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发给《增值税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交纳税人如实填写后交回三)审核1、审核管辖权限审核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纳税义务发生地是否是本辖区管辖范围内2、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件、资料的证明效力3、对比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检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比对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与已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检查是否有重码问题4、按认定管理程序审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5、调查核实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证件明显有疑点的,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资料进行书面核实后,明确实地调查的项目和内容,然后根据负责人的指派,填制《税务检查通知书》,到纳税人处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疑点问题进行实地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写出调查报告,经负责人审核后,传递给税务登记管理部门。
6、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人员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核定应纳税的税种、预算级次、税目等后,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签字并经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传递给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四)办理1、纳税人所提交的证件、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填写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在《税务登记表》中核定税务登记的有效期限,由经办人签字(盖章),加盖县(市)区国税局公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纳税人交纳工本费(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2005年底前免)后核发2、纳税人提出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完毕3、将税务登记工作信息录入税收征管系统,登记《税务登记底册》五)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自依法负有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表》,扣缴义务人必须如实填写,并提供以下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和其他与扣缴税款有关的证件资料;(3)组织机构代码;(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和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2.受理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受理纳税人的扣缴税款登记申请后,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扣缴义务人条件;审核扣缴义务人提交的《扣缴税款登记表》及所附资料,扣缴税款的项目、范围、税种是否合法审核无误后,退回款登记表》上签注代扣的税种、税目、解缴期限、税率等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全或《扣缴税款登记表》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写原件,下复印件,在《扣缴税3、发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扣缴税款登记代码的编制要求为扣缴义务人设立扣缴税款登记代码,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4、将扣缴税款税务登记工作信息录入税收征管系统,登记《税务登记底册》三、执法检查(-)设立税务登记的执法检查1、根据《税务登记底册》中登记的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名单,选出需检查的纳税人数量、名称,到主管税务机关调取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档案资料2、对设立税务登记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检查1)了解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是否是本辖区所属权限范围内的,有无非本辖区纳税人在本辖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情况2)检查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重点是检查有无工商营业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等;有无《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3)检查证件、资料、的内容是否完整、得当、正确;《税务登记表》内容是否填写齐全,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字(盖章),纳税人是否盖章;税务登记经办人是否签字(盖章),税务登记机关是否加盖公章4)将营业执照、其他核准证件、《税务登记表》、纳税人营业执照核发日期、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日期与纳税人填表日期进行比对,检查纳税人是否在法定期限(30日)内申报登记,超过法定期限的,税务机关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理,若按规定进行了处理,检查处理文书使用是否得当,处理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照其所属预算级次及时入库,未及时入库的是否依法采取了必要的措施等5)将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与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内容进行比对,看纳税人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税务人员是否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定6)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是否合法、正确、有效,有无用其他证件、资料代替的情况。
如:某市在2002年执法检查时发现这样一种情况:某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可他们提供的却是结婚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就核发了税务登记证件检查人员发现问题后,询问税务登记管理人员产生此问题的原因,答曰,因其没有身份证,也没有其他有效证件,只有结婚登记证能证明其合法身份,于是,就把其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合法证件留底存档7)将《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发放日期”与“纳税人填表日期”进行比对,看税务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未按法定期限发证的原因是什么8)检查《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中分别由纳税人、税务机关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准确9)检查《税务登记证》收费是否按每套50元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证符合免费条件的是否免收了工本费,收取的工本费是否按规定上交国库,有无贪污、挪用现象发生二)扣缴税款登记的检查1、根据《税务登记底册》中登记的扣缴税款税务登记纳税人名单,选出需检查的纳税人数量、名称,到主管税务机关调取纳税人扣缴税款税务登记档案资料2、对扣缴税款税务登记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1)检查档案资料是否齐全重点是检查有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等;有无《扣缴税款登记表》2)检查证件、资料、的内容是否完整、得当、正确;《扣缴税款登记表》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字(盖章),是否加盖公章;税务登记经办人是否签字(盖章),税务登记机关是否加盖公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3)将营业执照、其他核准证件、《扣缴税款登记表》、扣缴义务人营业执照核发日期、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日期与纳税人填表日期进行比对,检查纳税人是否在法定期限(30日)内申报登记,超过法定期限的,税务机关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理,若按规定进行了处理,检查处理文书使用是否得当,处理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照其所属预算级次及时入库,未及时入库的是否依法采取了必要的措施等4)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是否合法、正确、有效,有无用其他证件、资料代替的情况5)将《扣缴税款登记表》“发放日期”与“纳税人填表日期”进行比对,看税务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30日)内审核并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未按法定期限发证的原因是什么。
第二节变更税务登记的执法检查一、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4I-O二、执法程序(-)申请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根据变更的内容向税务机关填报《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纳税人因变更工商登记而需变更税务登记的,需提供:(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2)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及复印件;(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2、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登记内容的,需提供:(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二)受理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提供资料进行审阅,审阅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涉及税种变更时,同时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填写后交回。
)审核1、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件及变更登记相关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2、核实《税务登记变更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的一致性、有效性3、对变更法人代表的,利用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号码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4、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全或税务登记表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写对符合要求的,经办人签字后,在《税务登记变更表》上加盖县(市)区局税务机关公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5、对涉及税种变更的,重新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四)办理1、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收取工本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不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2、将税务变更登记信息录入税收征管系统,并根据变更登记情况登记《税务登记底册》三、执法检查(一)根据《税务登记底册》中登记的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名单,选出需检查的纳税人数量、名称,调取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档案资料二)对调取的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1、了解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是否是本辖区所属权限范围内的,有无非本辖区的纳税人在本辖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情况2、检查档案资料是否齐全3、检查证件、资料、文书填写是否正确、得当1)将工商登记变更表变更日期与《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申请日期进行比对,检查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是否在法定期限(30日)内申报变更登记,超过法定期限的,税务机关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了处理,若按规定进行了处理,检查处理文书使用是否得当,处理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罚款有无超过法定权限,是否按照其所属预算级次及时入库,未及时入库的是否依法采取了必要的措施等2)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是否合法、正确、有效,有无用其他证件代替的情况3)将《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发放日期”与“纳税人填表日期”进行比对,检查税务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未按法定期限发证的原因是什么4)审核《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分别由纳税人、税务机关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准确5)审核《税务登记证》收费是否按每套50元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符合免费条件的是否免收了工本费,收取的工本费是否按规定上交,有无贪污、挪用现象发生。
第三节停、复业税务登记的执法检查一、执法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至二十七条二、执法程序(-)申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停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停业登记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如实填写1、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停业登记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到发票管理部门、税款征收部门、稽查部门分别办妥以下手续:(1)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领购簿》和空白发票,到发票管理部门办理发票封存事宜;(2)有在查案件的,到稽查部门办理结案事宜;(3)到征收部门办理清税证明2、将有各部门经手人、负责人签字的《停业登记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连同如下资料交税务登记管理部门:(1)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停业文件;(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停业的文件;(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等;(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二)受理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表格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税务登记管理部门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税款已结清,并封存发放的证件及发票后,核准其停止营业,制发《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复业单证领取表》交纳税人四)复业1、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在《复业单证领取表》中签字,准许纳税人领用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封存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等,按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提前复业的,按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2、对需要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申请,税务登记管理部门重新核批停业期限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将纳税人停业、复业信息录入税收征管系统,并登记《税务登记底册》三、执法检查(一)根据《税务登记底册》调出办理停、复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名单,抽取需检查的纳税人户数、名单,调取纳税人停、复业登记的档案资料二)检查纳税人办理停、复业的档案资料是否齐全三)检查纳税人办理停复业档案资料中《停业登记表》记录情况的真实性,内容的完整性,填写是否齐全,重点是由税务机关填写的项目是否有缺项情况发生,发票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收回发票领购簿及空白发票,稽查部门是否进行了检查并清算了税款、滞纳金,征收部门是否清理了纳税人的欠税、滞纳金、罚款,税务登记管理部门是否收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及其他有关证件,核准停业期限是否填写清楚,有无批准停业期限超越法定期限(1年)的情况,经办人和负责人是否签字(盖章),是否报经主管领导批准,有无越权现象。
四)纳税人延长停业期限是否按规定重新办理停、复业手续,有无图省事或其他原因在原《停业登记表》中涂改批准期限情况纳税人复业后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及时归还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及空白发票等五)深入办理停业纳税户调查,检查有无纳税人办理了停业仍在营业情况第四节注销税务登记的执法检查一、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二、执行程序(-)申请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迁出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地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或终止日起15日内或迁出前,向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持填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发票管理部门、税款征收部门、稽查部门分别办妥以下手续:(1)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领购簿》和空白发票,到发票管理部门办理缴销发票;(2)到稽查部门办理注销前的税款、滞纳金结算事宜;(3)到税款征收部门办理清税证明;(4)到有关管理部门确认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2、将有各部门经手人、负责人签字的《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审批表》连同以下资料交税务登记管理部门:(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的吊销决定;(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二)受理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填报的表格进行审阅,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全或税务登记表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写,符合要求,附送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三)审核1、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各部门签字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办人、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缴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封存,同时制作《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2、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同时制作《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注明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存在欠税的,还应该注明欠税的金额3、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将《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纳税人迁移通知书》连同其他应退回纳税人的资料通知纳税人领取。
4、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信息录入税收征管系统,并登记《税务登记底册》三、执法检查(一)从《税务登记底册》调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名单,抽取需检查的纳税人户数、名单,到有关部门调取纳税人的档案资料二)检查注销税务登记档案资料的完整性三)将纳税人填写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与有关批准、解散、破产、撤销的文件、决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决定的日期进行比对,检查纳税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理了注销税务刍记,未在法定期限办理的,税务机关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若按规定进行了处理,检查处理文书使用是否得当,处理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所罚款项有无超过法定权限,是否按照其所属预算级次及时入库,未及时入库的是否依法采取了必要的措施等四)发票管理部门是否按规定缴销发票,税款征收部门是否按规定结清申请注销登记纳税人的税款、滞纳金,稽查部门是否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了检查,并清算了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办人、负责人是否在规定栏目签字(盖章)五)是否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六)收回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其他有关证件是否按规定封存七)涉及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档案资料是否有《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是否经迁出、迁入地税务机关双方盖章等。
第五节其他税务登记的执法检查一、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执法检查(-)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至三十三条、三十五至三十六条二)执法程序£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的管理(1)申请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①《税务登记证》副本;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2)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后进行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应当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写,符合要求的制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交纳税人⑶核销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于10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返回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销2.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1)申请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提交以下资料:①《税务登记证》副本;②《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③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受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表格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表格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写,附和要求的,予以受理3)查验①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所列货物,并在《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上登记,由查验人签字(盖章)②外埠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供给普通发票③纳税人所携带货物未在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转到易地销54第三章 税务登记的检查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主管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转注④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主管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⑤纳税人易地销售前,仍需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手续,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⑥经营活动结束,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稽核,实际销售货物数量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数量不符的,纳税人应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对已在经营地领购发票的,应缴销未使用的发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盖章),加盖公章后,一联交纳税人,一联留存。
⑦将以上登记信息录入税收征管系统,登记《税务登记底册》三)执法检查1、从《税务登记底册》中调出外出经营纳税人、外埠纳税人名单,选出需检查纳税人名称、数量、调取纳税人档案资料2、检查外出经营纳税人,外埠纳税人档案资料是否完整、齐全3、检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填写项目是否齐全,纳税人、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签字(盖章),是否盖有纳税人公章;主管税务机关签批意见栏,是否填写清楚明了,经办人、负责人是否签字(盖章),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加盖公章有效期限是否在法定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内,是否注明开具证明的批号、字轨号,开具日期等4、检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注明货物名称、单位、起运数量、总值,运销地点等;销售地税务机关是否注明纳税人的货物名称、销售数量、单价、金额、所列名称数量是否与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一致,不一致是否有异地销售情况;异地销售是否注明转运地点,并将纳税人异地经营的货物办理报验登记手续;不属于异地经营的,是否要求纳税人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依法结清税款;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将纳税人领购未用完的发票缴销,是否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等。
二、非正常户处理的执法检查(-)执法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执法程序1、非正常户认定(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一般为15日)改正后,愈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派稽查人员实地调查,查无下落或无法强制履行纳税义务的,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非正常认定登记表》转发票管理部门和税款征收部门2)发票管理部门和征收部门分别将失踪纳税人的发票流失情况和未纳税情况,填登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上,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主管领导审批2 .非正常户注销(1)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税务登记管理部门予以注销,但保该户注销前应履行纳税义务的有关情况,以备随时追缴欠税2)对被注销税务登记的非正常户,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予以处罚的,历史记录保存恢复正常经营的,填写《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核发《核准重新税务登记通知书》,税务登记管理部门重新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按正常户进行管理3 .非正常户认定解除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予以处罚后,历史记录保存。
恢复正常经营的,填写《重新税务登记申请申报表》,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核发《核准重新税务登记通知书》,税务登记管理部门为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对其按正常户管理4■信息录入将上述登记信息录入税收征管系统并登记《税务登记底册》)执法检查1、从《税务登记底册》中调出非正常户名单,选出需检查的纳税人名称、数量,从所属税务管理部门调取非正常户纳税人档案资料2、检查非正常户纳税人档案资料的完整性3、检查《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是否填有失踪纳税人通知书编号,失踪纳税人的情况是否填写齐全,发票管理部门,征收部门是否对失踪纳税人流失发票情况及未纳税情况弄清并填写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上,税务登记管理部门是否对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件予以注销,部门经办人、负责人是否签字(盖章),是否报主管领导审批,各部门是否保留该《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4、对被认定为非正常的纳税人和已被注销税务登记的非正常户,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予以处罚恢复正常经营的,是否要求纳税人填写《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纳税人申请理由是否充分,主管税务部门经办人、负责人是否审核并报主管局长审批。
是否重新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登记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第六节税务登记证件管理的执法检查一、执法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二、执法程序(-)税务登记证的睑证.换证.年检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换证制度,即每年验证一次,三年换证一次1 .公告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在开展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之前,在本机关辖区内发布公告,通知纳税人按照公告时间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年检2 .申请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的公告时间要求,到税务登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换证的,同时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提交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2)《税务登记表》;(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证照副本;(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5)年检报告书复印件(特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7)《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登记表》;(8)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3 .受理、审核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受理、审核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表格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核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
4 .睑证贴花和换发证件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在税务登记验证或联合年检后,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验证贴花和换发证件处理1)对不需要重新发证的,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上贴上验证贴花标识;(2)对换证的,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件,缴销旧税务登记证,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后,领取有关证件,资料二)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的处1.申请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扣缴义务遗失扣缴税款凭证,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后,向税务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税务登记证件领取并填写《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并提交:(1)声明证件作废的材料;(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资料2.受理,审核(1)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表格、附送的资料进行审阅,符合要求的,签字(盖章),将作废信息录入征管管理系统2)重新制作相应的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交纳税工本费后,发放3)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未按期前来验换证的,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4)在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后,填报《换发税务证情况统计表》。
三、执法检查(一)根据《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所列情况,抽出部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检查项目填写是否正确、齐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有违章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处理,处理的依据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罚款是否及时入库,未入库的是否依法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验、换证时,涉及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是否要求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换证时,是否要求纳税人重新填写《税务登记表》,验证(换证)部门是否签署意见,经办人、负责人是否签字(盖章),是否加盖公章二)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调出遗失税务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单,抽出需检查的纳税人档案资料检查《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所填项目是否齐全,纳税人遗失证件情况是否填写清楚,有无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申请单位办税人员,法人代表是否签字(盖章),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填有审批意见,经办人、负责人是否签字(盖章),重新补办《税务登记证》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规定收取了工本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