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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文档格式:DOC| 8 页|大小 16KB|积分 12|2022-10-09 发布|文档ID:15953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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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关单位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档案管理工作,全面进步档案管理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立标准》、《会计档案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档案人员岗位职责第二条 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第三条 严格执行档案工作各项制度,加强档案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利用工作第四条 对本局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展业务指导第五条 维护本局档案的完好与平安,对违背《档案法》和违背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直至回绝提供利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机关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机关档案人员调开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才能分开岗位第二章 档案归档制度第七条 但凡本局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备考价值的文书、图表、声像、电子信息等各种门类的有价值的材料及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第八条 归档立卷的文件资料及每份材料的页数均应齐全、完好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必须做到问题单一、类型鲜明、年代不混、保管期准确第十条 会计档案归档必须编制移交目录,交接双方按移交目录清点后签字第三章 档案保管制度第十一条 档案库房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库房钥匙应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要定时做好库房内温湿度记录,库房温度保持14—240c之间,湿度保持在50—65%之间第十三条 库房内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档案库房内不得堆放杂物第十四条 综合档案室应建立全宗卷,积累和存储本局案卷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保管状况进展全面检查对破损褪变的档案要进展修裱、复制和其它技术处理第四章 档案保密制度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制度,查阅、借阅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平安,严防丧失或泄密第十七条 查阅档案,原那么上在阅档室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借阅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按期收回第十八条 档案人员不得泄露档案内容,借阅档案人员在借阅期间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和擅自复制第十九条 外单位来本局查阅档案时,须凭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身份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前方可调阅第二十条 只能查阅,一律不得外借和复制第五章 档案利用制度第二十一条 利用档案必须保护档案材料,严禁在案卷上圈点、勾划、裁剪等,确保档案的完好, 如需摘抄复制,须经档案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加盖证明章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档案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星期,假如需要延期,应办理续借手续第二十三条 档案归还时,档案人员必须检查案卷有否缺损,假如发现有损坏案卷现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把档案占为已有第二十五条 对不遵守档案利用制度的借阅人员,档案人员有权回绝提供利用第二十六条 利用档案必须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写明利用目的和效果 第六章 档案平安制度第二十七条 本局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那么,维护档案的完好、准确与平安第二十八条 对本局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已有,也不得擅自销毁第二十九条 综合档案室保管的档案是现行档案,主要供本系统及有关单位使用,不属于开放范围,对外提供利用需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四、五章执行第三十条综合档案室做到办公、阅览、库房三分开第三十一条库房内设密集架,装备空调、消防器材等设备,积极做好“八防”工作,杜绝事故隐患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分开档案室时应切断电,关好门窗第七章 档案统计、鉴定、移交和销毁制度第三十三条 凡按规定接收进库的档案、资料都必须及时登记入册,以作统计入库数据第三十四条 建立档案、资料、设备等实物统计台帐,做到记录正确,帐物相符。

    第三十五条 在各科室档案进档案室前,要对准备移交的档案进展鉴定、审查,对保管期限、密级确定不准的案卷提出升降意见第三十六条 对本局各科室搜集的零散文件材料进展整理鉴定,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材料,确保档案的质量第三十七条 销毁文件必须慎重,对鉴定中剔除的文件要暂存一段时间,确实没有必要保存时,才予销毁第三十八条 凡需销毁的文件,要编造清册,写出书面报告,说明销毁理由,经本局领导审查后才能销毁,销毁文件时由两人监视,并在销毁上注明销毁日期、地点,销毁人要签名____、盖章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方法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指本局各部门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凭证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是本局的重要档案之一,应由机关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第四十一条 本局各部门应指定专人搜集、整理睬计档案,把归档工作列入本部门的职责范围,明确专人负责第四十二条 会计档案当年立卷,由所属部门保管一年后,向综合档案室移交第四十三条 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那么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不得自行拆封,对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由原所属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十四条 档案室对会计档案必须进展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平安和保密制度第四十五条 档案室对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那么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单位领导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第四十六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室提出销毁意见,会同档案所属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本局领导批准后销毁第四十七条 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人员和所属部门共同派人监视,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时严格把关,并认真进展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____盖章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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