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基础知识

反洗钱基础知识第一章 洗钱的基本概念“洗钱”一词的原始含义就是把脏污的硬币洗干净在以铸币为主要支付手段的年代,金银铸币流通的时间久了,表面会很脏, 会影响铸币的使用和流通于是, 商人们就想出了一个办法, 他们戴上手套, 将被弄脏的货币倒入大缸内, 再加入一些具有腐蚀性的化学药剂进行清洗,使铸币光亮如新,重新投入流通这是“洗钱”一词最早的来历此时的洗钱概念并无贬义现在 “洗钱” 一词的含义是对其原始含义的假借, 是指将货币资金或财产来源和性质的“不干净” 进行清洗, 即将所谓的黑钱、 赃钱和犯罪收入通过各种交易来使其达到表面合法化,从而使非法财产的拥有者能够安然享受不法财务或利益1.1 洗钱的基本含义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 .1.1 我国对洗钱概念的界定2007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反洗钱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191 条规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破获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将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1.2 国际组织对洗钱概念的界定1988 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洗钱定义为:1、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为了隐瞒或掩饰其非法来源,或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此种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资产;2、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犯罪,而隐瞒或掩饰该资产的性质、来源、位置、处置、转移、控制关系或所有权的行为巴塞尔银行条例则将洗钱描述为: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作为犯罪资金转移或存储的中介。
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 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 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对洗钱的定义是: 凡是隐匿或掩盖犯罪所得财物的性质、 来源、 地点或流向,或协助任何与上述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责任的,都是洗钱犯罪第二章 洗钱的危害20 世纪中期以来,洗钱犯罪活动迅速蔓延,严重威胁各国的国家安全,危及全球经济发展洗钱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 危害国家的社会治安; 破坏国家的政治秩序, 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损害社会公平, 造成社会财富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和挥霍; 对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安全产生严重影响,扰乱经济和金融的正常运行,已成为一个专门性的复杂的犯罪领域每年世界上被“洗”过的钱大约相当于各国GDP总和的2%—5%,数额高达15,000 —28,000 亿美元洗钱已发展成为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并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下面我们来具体说说洗钱的危害2.1 洗钱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 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 洗钱活动和恐怖活动相结合, 还会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造成巨大损失。
2.2 洗钱活动削弱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洗钱活动不遵守资金流向最有效益领域的基本经济规律, 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 客观上干扰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效果,损害经济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2.3 洗钱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机体,导致社会不公平,败坏国家声誉2.4 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增加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2.5 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2.6 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金融机构一旦被卷入洗钱案件, 会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 还会使金融机构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从而面临客户流失和失掉业务机会的巨大风险第三章 洗钱的特征及过程洗钱犯罪具有多样化、 专业化和复杂化的特征 洗钱的方式和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技术性特征洗钱活动往往还具有跨国性特征典型的洗钱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放置)阶段、离析阶段和融合(归并)阶段,每个阶段都各有其目的及允许模式,洗钱者有时交错运用,以达到最终的清洗目的3.1 放置(处置)阶段:把黑钱投入清洗系统该阶段是洗钱的开始过程。
通常把犯罪收益的零散现金转化为便于控制、 隐藏的财产形式,或存款、或者购买有价证券等从传统的柜台业务、汇款、信用卡到新兴的电话银行、电子银行,依靠越来越多的金融手段3.2 离析阶段:特点是多层次、复杂的金融交易是洗钱的搅动过程、关键环节通过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到贵金属、房地产甚至是街头零售业, 制造出复杂的交易层次, 实施虚拟贸易收支等复杂的金融操作 使黑钱与最初来源脱钩,掩盖犯罪资金的来龙去脉和真实所有权关系,以逃过检查3.3 归并(融合)阶段: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使用是洗钱的融合过程 犯罪收益与一般的正常收入混同, 以合法面目出现, 可以自由地支配和使用资金通常转移至与犯罪组织或个人无明显联系的合法组织和个人的账之中,让“洗干净”的资金再次进入金融系统第四章 洗钱的主要方式4.1 利用金融机构洗钱者利用金融机构洗钱的技巧包括: 匿名存储、 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 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4.1.1 伪造商业票据 如将犯罪收益存入甲国银行, 并用其购买信用证, 虚构进口交易,将资金到乙国银行兑现4.1.2 通过证券业和保险业洗钱4.1.3 信贷回收先用合法资金支付定金从银行借款,以非法资金做抵押,然后用非法资金还贷。
4.1.4 利用期货、期权交易中的匿名惯例洗钱4.1.5 利用银行存款的国际转移进行洗钱4.2 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或个人资产进行保密的限制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严格的银行保密法 二是有宽松的金融规则 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 这些地方允许建立空壳公司、 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较为典型的国家和地区有:瑞士、开曼、巴拿马、巴哈马以及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的一些岛国4.3 .通过投资产业的方式4.3.1 成立空壳公司4.3.2 向现金密集型行业投资4.3.3 利用假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洗钱4.4 通过市场的商品交易活动因为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严格限制, 洗钱分子在短期内无法将现金转变为银行存款, 为了达到迅速改变非法资金的现金形态, 购置贵金属、 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成为洗钱分子洗钱的一种方式贵重物品保值性、流通性较强,变现能力强,携带方便,不易被查获,安全性高4.5 . 其他洗钱方式4.5.1 走私偷运现金或贵重物品到其他国家4.5.2 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益目前,国际上洗钱手法又有新的变化例如,使用通讯账户、高薪聘请私人金融专家、使用信用卡和国际互联网等。
第五章 我国银行反洗钱主要义务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是资金流动的载体,客观上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从理论看,洗钱本质上是货币资金的转移支付行为; 从实务看, 洗钱大多需要借助金融工具、 金融手段、金融媒介, 因此, 银行是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单位之一 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义务主要包括:5.1 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机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5.2 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又被称为客户尽职调查或者了解你的客户归纳来说,主要包括: 1、确定直接客户的真实身份;2、确定间接客户的真实身份(受益人); 3 、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4、了解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特点;5 、了解特定客户的交易目的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 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5.3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银行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一样,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是反洗钱工作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大额和可疑交易,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时上报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 如发现涉嫌犯罪的,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5.4 . 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5.4.1 银行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安全、准确、完整和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5.4.2 银行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 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5.4.3 银行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5.4.4 银行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5.4.5 银行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5.4.5.1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5.4.5.2 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5.4.5.3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 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 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 作结束5.4.5.4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 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 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 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5.5 其他义务5.5.1 保密义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开展反洗钱工作不会侵犯到金融机构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为了在反洗钱工作中,合理、有效地保护金融机构客户信息, 《反洗钱法》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要求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二是对反洗钱信息的用途做出了严格限制, 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只能用于 反洗钱行政调查,同时规定司法机关依照 《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 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三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 分析、 保存机构, 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害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5.5.2 配合检查义务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对其开展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 按要求提供有关被查材料检查组离场后, 检查组应将《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发给被查单位被查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对 《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 所述事实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将《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发给被查单位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起10 日内向发出告知书的人民银行提出陈述、申辩意见5.5.3 配合调查义务审核监管机构调查手续, 按照监管机构的核查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被调查对象的各类信息5.5.4 培训和宣传义务每年针对不同层次和岗位的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反洗钱培训, 新入行行员必须经过反洗钱培训才能上岗, 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工作技能, 开展面向行内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反洗钱宣传活动第六章 国际反洗钱组织概况6.1 专业反洗钱国际组织6.1.1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全称是打击洗钱金融行动工作组 (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on MondyLaundering,FATF ) , 成立于 1989 年的西方七国首脑会议,创始国包括西方七国在内的15 个国家以及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
目前,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拥有包括我国香港在内的34 个国家和地区,2 个国际组织,还有20 多个观察员我国目前也是该组织的成员成员国包括:阿根廷、芬兰、意大利、俄罗斯联邦、澳大利亚、法国、日本、奥地利、德国、荷兰、新加坡、比利时、希腊、南非、巴西、卢森堡、西班牙、加拿大、墨西哥、瑞典、中国、中国香港、新西兰、瑞士、丹麦、冰岛、挪威、土耳其、印度、葡萄牙、英国、爱尔兰、韩国、美国、欧洲共同体、海湾合作组织6.1.2 埃格蒙特集团( Egmont Group )该集团于 1995 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埃格蒙特——阿森博格宫召开的会议上成立该组织于 1996 年 11 月, 首次以官方名义定义了金融情报中心, 其定义也被国际社会所接受6.1.3 亚太反洗钱小组(APG)1997 年 2 月,于曼谷成立目前,亚太反洗钱小组拥有26 个成员6.1.4 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该组织成立于2004 年 10 月,于 2004 年 10 被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正式接受为观察员我国是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6.2 具有反洗钱功能的综合性国际组织6.2.1 联合国禁毒署(UNOD)C该组织成立于1997 年,总部位于奥地利维也纳。
主要职责是打击毒品和国际犯罪6.2.2 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国际金融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织, 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反洗钱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于2002 年 9 月联合发表了《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已强化的工作领域》6.2.3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于1974 年底,于 1988 年 12 月,发布了《关于防止犯罪分子为洗钱目的而利用银行系统的原则说明》 ,提出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严格依法行事原则、与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以及制定内部政策与程序原则6.2.4 国际刑警组织该组织成立于1923 年,于 2001 年 11 月,成立了金融和高技术犯罪理事会,负责调查与洗钱、伪造货币等相关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