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人力资源/企业管理 > 其它相关企业文档
搜柄,搜必应! 快速导航 | 使用教程  [会员中心]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检查规定

文档格式:DOC| 41 页|大小 166KB|积分 16|2022-03-05 发布|文档ID:59878146
第1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页未读,继续阅读>>
1 / 41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 版权提示
  • 文本预览
  • 常见问题
  • 第三十四条 小型蒸汽锅炉的设计图样应当标明锅炉设计水容量小型蒸汽锅炉的材料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规定选取锅炉焊缝减弱系数取φ=0.8,锅筒(壳)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和管理,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本规定不适用壁挂式热水器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的锅炉);(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三)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兆帕的蒸汽锅炉);(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选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且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吨/小时的锅炉)第四条  本规定所述的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第五条  小型锅炉应当以本规定的技术要求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其它技术要求应当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生产小型锅炉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E2级以上(含E2级)《锅炉制造许可证》常压热水锅炉的生产实行制造许可证制度,《锅炉制造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其有效期为五年具备E:级以上(含E2级)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同时具备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资格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销售和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或者常压热水锅炉第十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单位必须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生产的锅炉第十一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必须携带有关资料向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锅炉第十二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锅炉方面的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完毕后,由锅炉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代表参加第十四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经安装验收合格后,由锅炉使用单位持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登记手续,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存在危及安全的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第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第十七条  锅炉的制造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检验单位承担第十八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三章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受热面必须得到可靠冷却选用的燃烧设备应当安全可靠,且应当与炉型相匹配第二十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应当按照GB/T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者GB 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锅炉主焊缝不得采用搭接和角接接头锅炉的成排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且不得采用十字焊缝第二十二条  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小型锅炉受压元件时,施焊单位应当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并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I的规定对受压元件之间的对接接头和受压元件之间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才能用于生产第二十三条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0.1兆帕的小型锅炉,在制造厂保证焊缝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免做无损检测第二十四条  小型锅炉至少应当装设一只压力表压力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校验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小型蒸汽锅炉和小型铝制锅炉至少还应当装设一只水位表第二十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出厂前应当进行1.5倍额定工作压力且不小于0.2兆帕的水压试验,保压时间20分钟,合格标准应当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九条规定 第四章  小型锅炉特殊技术要求 第一节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第二十六条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应当为镇静钢,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不锈钢材料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3毫米第二十七条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的锅筒(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

    第二十八条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不得采用弹簧式安全阀,应当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装置:(一)水封管的直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容量和压力确定,且内径不得小于25毫米;(二)水封装置安装时,其有效水柱高度不得超过4米且只允许负偏差:(三)水封管上不得装设任何阀门,同时应当有防冻措施第二十九条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每两年应当.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在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 第二节  小型热水锅炉第三十条  小型热水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应当为镇静钢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3毫米第三十一条  小型热水锅炉的锅筒(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第三十二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热水锅炉,其安装、检验、使用环节暂不纳入强制管理,但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锅炉制造资格:(一)仅承受自来水压力,无给水泵;(二)额定出口水温不超过85℃,装有可靠的超温保护装置;(三)采用燃油(气)或者电进行加热第三十三条  除第三十二条以外的其它小型热水锅炉,每两年应当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在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

     第三节  小型蒸汽锅炉第三十四条  小型蒸汽锅炉的设计图样应当标明锅炉设计水容量小型蒸汽锅炉的材料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规定选取锅炉焊缝减弱系数取φ=0.8,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3毫米采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材料,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二)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第三十五条  小型蒸汽锅炉主焊缝不得采用T形接头第三十六条  焊工、焊接工艺评定、焊缝外观检查、返修应当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锅炉可以免做产品检查试板第三十七条  产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无损检测:(一)按锅炉焊缝数量或焊缝总长度的10%(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包括在内)进行射线检测;(二)对接接头的射线探伤应当按GB 3323《钢熔化焊接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得低于AB级;(三)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4兆帕的小型蒸汽锅炉,对接接头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4兆帕的锅炉,对接接头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第三十八条  小型蒸汽锅炉本体上应当至少装设一只弹簧式安全阀。

    水位表与锅筒(壳)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可以不装阀门第三十九条  小型蒸汽锅炉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小型蒸汽锅炉使用期限应当不超过8年,超过8年的予以报废 第四节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第四十一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的材料应当符合GB3193《铝及铝合金热轧板》和GB/T 3190《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的规定铝材的许用应力按照国家标准提供的力学性能选取,其安全系数;nb=4.0,ns=1.5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4毫米第四十二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的锅筒(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第四十三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的封头应当用整块铝板制造,需拼接时不得超过两块,拼接焊缝应当采用全焊透结构,并保证焊透第四十四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必须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装置;(一)水封管的直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容量和压力确定,且内径不得小于25毫米;(二)水封装置安装时,其有效水柱高度最大不得超过4米且只允许负偏差;(三)水封管上不得装设任何阀门,同时应当有防冻措施第四十五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在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第四十六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不得采用酸、碱进行清洗 第五章  常压热水锅炉 第四十七条  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必须确保在运行中不承受压力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制造、检验、;收及出厂技术文件等应当满足JB/T7985《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第四十八条  常压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2.8兆瓦第四十九条  常压热水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l576《低压锅炉水质》的规定第五十条  常压热水锅炉安装竣工后,验收时应当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参加,确认所安装锅炉的非承压性后,方能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将有关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第五十一条  常压热水锅炉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锅炉的结构和安装系统管路、阀门常压热水锅炉严禁改作承压锅炉使用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的,责令其停止制造,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非法生产锅炉予以没收。

    第五十三条  制造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或者提供的出厂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其制造许可证第五十四条  有本规定禁止的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一)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采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的锅炉设计文件的;(二)销售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三)未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的;(四)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单位,安装无资格单位制造的锅炉的;(五)将常压热水锅炉安装或者改造成承压锅炉的第五十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锅炉的;(二)未按规定履行锅炉安装报批手续的;(三)未按规定组织安装竣工验收的;(四)未按规定办理锅炉使用登记的;(五)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六)擅自超压使用锅炉的;(七)对发生锅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

    属本条第一项情况的,除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外,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锅炉应当责令其做报废处理第五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纠正,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真空相变锅炉的管理按照常压热水锅炉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铝及铝合金热轧板》UDC 669.71+.715—41GB3193—82  本标准适用于铝及铝合金热轧板1  品种1.1  牌号、状态、规格1.1.1  产品供应的牌号和状态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合金牌号供应状态LG4、LG3、LG2、LGl、Ll、L2、I3、L4、L5、L6、LF2、LF3、LF5、LF6、LFll、LF21、LD2、LDl0、LY6、LYll、LYl2、LYl6、LC4、LC9R注: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供应热处理状态的板材。

     1.1.2  板材供应的规格范围如下   厚度:5~150mm;   宽度:1 000—2 500mm;   长度:2 000~10 000mm   1.2  包覆层1.2.1  LF6、LDl0、LY6、LYll、LYl2、LYl6、LC4,LC9合金板材,可带工艺包覆层供应,每面包覆层厚度不应大于板材总厚度的1.5%经供需双方协商,对LYl2和LYl6合金,可供应不带工艺包覆层的板材1.2.2  工艺包铝的LC4、LC9合金采用LBl合金包覆;LF6、LDl0、LY6、LYll、LYl2合金采用LB2合金包覆1.3  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1.3.1  板材厚度、宽度和长度的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3194—82《铝及铝合金板材的尺寸及允许偏差》的规定1.3.2  板材的不平度(即将板材自由放在平台上,板面与平台的间隙)应符合表2的规定1.4  标记示例用12号硬铝制造的热轧状态,厚度为20mm,宽度为1200nlm,长度为4000mm的板材标记为:板  LYl2R20X1200X4000  GB3193—822  技术要求2.1  化学成分板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3190—82《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的化学成分》的规定。

    2.2  机械性能2.2.1  板材的中心层室温横向机械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合金牌号状态厚度mm抗拉强度σb kgf/mm2屈服强度σ0.2 kgf/mm2伸长度 δ10 %不小于LG4、LG3R5~20机械性能附结果LG2、LG1R5~1011~206.06.0--2018L1、L2、l3、-L4R5~1011~2526~807.08.06.5---151810L5、L6R5~1011~2526~807.08.06.5---181815LF2R5~2526~8018.016.0--76LF3R5~1011~2526~5019.018.017.0876151211LF5、LF11R5~1011~2526~5028.027.026.0131211151312LF6R5~1011~2526~5032.031.030.016151415116LF21R5~1011~2526~5011.012.011.0---151212LD2CZ5~2526~4041~8018.017.017.0---141210CS5~2526~4041~8030.029.028.0---766LD10CS5~4044.035.05LY6CZ11~2526~4041~7071~8043.040.038.035.028.026.025.025.07543LY11CZ5~1011~2526~4041~7071~8036.038.034.032.029.019.022.020.020.020.01211864LY12CZ5~1011~2526~4041~7071~8042.043.040.038.035.026.028.026.025.025.0107543LY16CS11~8038.028.08LY16CZ11~8028.0-12LC4、LC9CS5~1011~2526~4050.050.050.042.042.042.0643注:①当厚度为40~80mm时,供方不做机械性能试验,但应保证符合表3的要求。

    ②LD2和LYl6合金以热轧(R)状态供应时,如合同中不加注明,只提供淬火人工时效状态的机械性能2.2.2  合金板材的室温高向性能符合表4的规定表4合金牌号状态厚度mm抗拉强度σbkgf/mm2伸长率δs %不小于LY11CZ35~8030.04LY12CZ35~8035.03LC4、LC9CS35~4040.02注:当需方有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才提供高向性能2.3  内部质量板材内部不允许有中心裂纹和分层2.4  表面质量2.4.1  板材表面应清洁,不应有裂纹和氧化夹杂物2.4.2  板材表面允许有压陷、碰伤、擦伤、轧辊压痕,但其深度应不超过板材厚度允许负偏差,并保证最小厚度2.4.3  工艺包铝厚板允许有包覆层的脱落部分和包覆层下的气泡2.4.4  板材表面允许修除在厚度偏差范围内的缺陷3  试验方法3.1  化学成分的仲裁分析方法按YB 788—75《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进行3.2  室温机械性能试验方法:板材的室温机械性能的试验方法按GB228—76《金属拉力试验法》进行板材厚度大于或等于12mm时,采用圆长试样;厚度小于12 mm时,采用扁长试样3.3  内部组织试验方法:板材内部组织试验方法按GB3247—82《铝及铝合金加工制品低倍组织检验方法》进行。

    4  检验规则4.1  检查和验收板材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4.2  组批板材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由同一合金、状态和同一规格的板材组成批重不限4.3  检验项目每批板材均应进行外形尺寸、表面质量和室温机械性能  检验4.4  取样位置和取样数量4.4.1  每批应取10%的板材(不少于二张),每张取一个样品做拉力试验对于LF3、LF5、LF6、LFll、LY6、LYll、LYl2、LYl6、LC4、LC9、LDl0合金,每批按受检板材的10%(不少于二张)测试屈服强度4.4.2  内部组织检验根据生产情况进行抽样4.5  重复试验机械性能试验有一个试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应从该  不合格试样的板材上,重新切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试  验重复试验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该板材应予报废供  方可对不合格试样所代表的板材区间逐张进行检验,合格者  交货,不合格者报废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1  标志板材的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3199—82《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贮存》的规定在已验收的板材上,应逐张打上如下标志:a.供方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印;b.合金牌号;c.供应状态;d.厚度;e.批号;f.板材顺序号。

    5.2  包装、运输、贮存板材包装时,一律不涂油,不垫纸装箱厚度大于30mm的板材,一律裸件交货其他要求应符合GB3199—82的规定5.3  质量证明书每批板材应附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书,其中注明:a.供方名称;b.合金牌号;c.供应状态;d.批号;e.规格;f.重量或张数;g.机械性能试验结果;h.技术监督部门检印;i. 本标准编号;j.包装日期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东北轻合金加工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柱林本标准自1983年6月1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冶金工业部部标准YB 608—66《铝及铝合金热轧板》作废附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3190——1996  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新制定的GB/T16474—1996《变形铝及铝合金牌号表示方法》和近十多年来国内变形铝合金生产、使用方面的发展,对GB3190—82进行修订的本标准改变了原标准的牌号表示方法,凡是化学成分与变形铝及铝合金国际牌号注册协议组织(简称国际牌号注册组织)命名的合金相同的所有合金,其牌号直接采用国际四位数字体系牌号;除上述合金以外的其他合金,采用GB/T16474—1996规定的四位字符体系牌号。

    这样,我国变形铝及铝合金的牌号表示方法,与国际上较通用的方法基本一致本标准包括143个牌号,保留了G户3390—82中的62个牌号(包括被成分相近似的牌号代替的L1、L2、L3、L4、L5和L5—1等六个工业纯铝在内),新增加81个牌号GB3190—82中的LT62和LT75停止使用,LFll并入LF5,钎接用的Ldl和LQ2系双金属,直接列入钎接板标准中,不再列入本标准新增加的牌号中,有一部分在国内已经过研制并定型生产,如国家军用标准中的LY20、LYl9、LFl5、LFl6、LCl5、LCl9和LC52等;绝大部分牌号是直接引入国际牌号注册组织命名的合金,这类合金作重要用途时,须经过研制和鉴定才能正式生产使用下列三个标准是密切相关的,应同时使用:GB/T3190—1996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16474—1996  变形铝及铝合金牌号表示方法GB/T16475—1996  变形铝及铝合金状态代号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代替GB3190—82本标准表1“备注”栏中所列的旧牌号,在过渡期间仍可继续使用,但新编制的技术文件应使用新牌号自然过渡,暂不限定过滤时间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东北轻合金加工厂负责起草本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振楚、肖亚庆、黄永青、吴欣凤、刘援朝、葛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3190—1996代替GB3190—8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变形铝及铝合金的化学成分本标准适用于以压力加工方法生产的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板、带、箔、管、棒、型、线和锻件)及其所用的铸锭和板坯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6987—86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8005—87  铝及铝合金术语GB/T8170—87  数值修约规则GB/T16474—1996  变形铝及铝合金牌号表示方法3  要求3.1  化学成分变形铝及铝合金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l的规定3.2  取样3.2.1  生产厂应按熔次,在熔体中取化学成分分析试样;对于连续铸造,每班应至少取一次试样3.2.2  使用厂在加工产品上取化学成分分析试样。

    采样时,应尽量使样品具有代表性采取的样品应清洗干净,去掉氧化皮、包覆层、脏物、油污及润滑油等,并应避免因腐蚀、氧化或污染改变样品的成分3.2.3  试样应取双份,一份分析,一份备查备查试样的保存期限为:纯铝不少于半年,铝合金不少于1年3.3  成分分析3.3.1  常规分析时只分析表1中有数值规定的元素,铝不作分析,另有规定者除外如怀疑有其他元素超过了规定值,应作进一步分析3.3.2  常规分析可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也可用其他准确可靠的方法有争议时,必须采用GB/T6987或双方另行商定的方法作仲裁分析3.3.3  第一次分析结果不合格,允许进行第二次分析,并以第二次分析结果作为生产厂出厂、验收的判定依据4  其他4.1  铝含量大于等于99.00%但小于99.90%时,应由计算确定,即由100.00%减去所有含量不小于0.010%的元素总和的差值而得,求和前各元素数值要表示到0.0×%4.2  铝含量大于等于99.90%但小于等于99.99%时,应由计算确定,即由100.00%减去所有含量不小于0.001 0%的元素总和的差值而得,求和前各元素数值要表示到0.0××%,求和后将总和修约到0.0×%。

    4.3  表1中,含量有上下限者为合金元素;含量为单个数值者,铝为最低限,其他杂质元素为最高限其他”一栏系指未列出或未规定数值的金属元素表头未列出的某些元素,当有极限含量要求时,其具体规定列于空白栏中4.4  化学成分分析报告给出的元素含量的位数,应与表1中规定的相应牌号的位数一致4.5  数值修约方法按GB/T8170规定进行4.6  本标准的术语符合GB/T8005的规定4.7  本标准牌号的命名符合GB/T16474的规定4.8  新旧牌号对照关系见表A(提示的附录)表A 新旧牌号对照表新牌号旧牌号新牌号旧牌号新牌号旧牌号1A99原LG51350 2B12原LY91A97原LG41145 2A13原LY131A95 1035代L42A14原LD101A93原LG31A30原L4-12A16原LY161A90原LG21100代L5-12B16曾用LY16-11A85原LG11200代L52A17原LY171080 1235 2A20曾用LY201080A 2A01原LY13A21曾用2141070 2A02原LY22A25曾用2251070A代L12A04原LY42A49曾用1491370 2A06原LY62A50原LD51060代L22A10原LY102B50原LD61050 2A11原LY82B70曾用LD7-11050A代L32B11原LY82B70曾用LD7-11A50原LB22A12原LY122A80原LD82A90原LD94A17原LT175050 2004 4004 5251 2011 4032 5052 2014 4043 5154 2014A 4043A 5154A 2214 4047 5454 2017 4047A 5554 2017A 5A01曾用2101、LF155754 2117 5A02原LF25056原LF5-12218 5A03原LF35356 2618 5A05原LF55456 2219曾用LY19、1475B05原LF105082 2024 5A05原LF65182 2124 5B06原LF145083原LF43A21原LF215A12原LF125183 3003 5A13原LF135086 3103 5A30曾用2103、LF166A02原LD23004 5A33原LF336B02原LD2-13005 5A41原LT416A51曾用6513105 5A43原LF436101 4A01原LT15A66原LT666101A 4A11原LD115005 6005 4A13原LT135019 6005A 6351 7A047A047005 6060 7A057A057020 6061原LD307A097A097022 6063原LD317A107A107050 6063A 7A157A157075 6070原LD2-27A19 7475 6181 7A31 8A06原L66082 7A33 8011曾用LT987A01原LB17A52 8090 7A03原LC37003    注:①“原”是指化学成分与新牌号等同,且都符合GB3190-82规定的旧牌号。

    ②“代”是指与新牌号的化学成分相近似,且符合GB3190—82规定的旧牌号③“曾用”是指已经鉴定,工业生产时曾经用过的牌号,但没有收入GB3190—82中附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条件》JB/T7985——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式常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常压锅炉)的型号编制方法、参数系列、技术要求、试验、检验、验收、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表压力为零的固定式常压热水锅炉,不适用于仅供开水的茶炉2  引用标准  GB700                碳素结构钢GB8163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5117               碳钢焊条GBl300               焊接用钢丝JB/T1620            锅炉钢结构制造技术条件JB/T1621            工业锅炉烟箱烟囱制造技术条件JB3271               链条炉排技术条件ZBJ98010             往复炉排技术条件JB/T1615            锅炉油漆和包装技术条件ZBJ98011             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GB/T2888            风机和罗茨鼓风机噪声测量方法GB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l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l0180              工业锅炉热工试验规范GBl576               低压锅炉水质GB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3  术语常压锅炉:锅炉本体开孔与大气相通。

    在任何工况下,锅炉水位线处表压力都为零的锅炉4  常压锅炉参数系列常压锅炉的参数一般应符合表l中的规定表1  常压锅炉参数系列额定热功率MW0.050.070.10.20.350.50.60.71.051.42.12.8(3.5)(4.2)允许工作压力(表压)Mpa0额定出口水温度℃95额定进口水温度℃70注:①额定出、进口水温度可根据当地大气压力和特殊使用条件进行调整,但应保证其温差为25℃额定出口水温度系指在一个大气压力的数值②括号内参数不推荐使用5  型号编制方法常压锅炉产品型号由三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短横线相连         5.1  型号的第一部分由常压锅炉代号、锅型代号、燃烧设备代号、额定热功率四段组成5.11  常压锅炉代号用“C”表示5.1.2  常压锅炉锅型代号见表2表2  常压锅炉锅型代号 锅炉总体型式代号锅壳锅炉立式水管LS(立水)立式火管LH(立热)立式热管LR(立热)卧式内燃WN(卧内)卧式外燃WW(卧热)卧式热管WR(卧热)水管锅炉单锅筒立式DL(单立)单锅筒纵置式DZ(单纵)单锅筒横置式DH(单横)双锅筒纵置式SZ(双纵)双锅筒横置式SH(双横)5.1.3 常压锅炉燃烧设备代号见表3。

    燃烧设备代号固定炉排G(固)活动手摇炉排H(活)链条炉排L(链)往复炉排W(往)下饲炉排A(下)抽板顶升炉C(轴)室燃炉S(室半煤气炉B(半沸腾炉F(沸 5.1.4  额定热功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单位为MW5.1.5  第一部分应连续书写,互相衔接5.2  型号的第二部分表示介质参数,共分二段,中间以斜线相连第一段表示额定出口水温度,第二段表示额定进口水温度,单位为℃5.3  型号的第三部分由燃料种类和设计次序二段组成,须连续书写5.3.1  第一段燃料种类代号见表45.3.2  第二段以阿拉伯数字表示设计次序,与第一段连续顺序书写,原型设计无第二段表4 燃料种类代号燃料种类代号Ⅰ烟煤AⅠⅡ类烟煤AⅡⅢ类无烟煤AⅢⅠ类无烟煤WⅠⅡ类无烟煤WⅡ类无烟煤ⅢWⅢ褐煤H贫煤P气Q油Y5.4  型号编制举例CLSG0.35——95/70——W12表示常压锅炉立式水管固定炉排,额定热功率为0.35 MW,额定出口水温度为95℃,额定进口水温度为70℃,燃用I类无烟煤,第二次设计的锅炉6  技术要求6.1  基本要求常压锅炉产品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6.2  性能6.2.1  常压锅炉热效率应符合ZBJ98011表1的规定。

    6.2.2  常压锅炉烟尘排放应符合GBl3271表1的规定6.2.3  常压锅炉燃烧设备、传动装置及辅机的A级噪声应符合环保有关规定6.3  结构6.3.1  基本要求6.3.1.1  常压锅炉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防腐性6.3.1.2  各部分受热面应得到可靠的冷却,防止汽化及过冷沸腾6.3.1.3  常压锅炉的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6.3.1 4  常压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检修和清洗内部6.3.2  锅筒厚度不得小于4mm,炉胆厚度不得小于6 mm6.3.3  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100 mm6.3.4  常压锅炉的进、出水口应装设温度计、锅炉本体水位线处应装设水位计,并便于观察操作上述仪表的安装、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6.3.5  常压锅炉本体最高处应开孔并确保直通大气开孔当量直径不得小于下式计算值(含锅炉本体连接开口水箱连接管的直径)Dd=20+88  式中:Dd—开孔当量直径,mm;Q—常压锅炉额定热功率,MW6.3.6  常压锅炉最高水位处应设置超水位溢流管,锅筒及每个回路下集箱的最低位置应装排污阀6.3.7  燃用气、油的锅炉,需装设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

    6.4  制造6.4.1  材料要求6.4.1.1  常压锅炉所用受热面材料和焊条、焊丝,应有质量证明书6.4. 1.2  常压锅炉所用钢材应符合GB700中不低于Q235的规定和GB8163的规定6.4.1.3  常压锅炉焊接材料采用的焊条应符合GB5117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l300的规定6.4.2  锅筒、炉胆制造6.4.2.1  锅筒、炉胆拼接时最短长度不小于300mm每节锅筒纵向焊缝不多于两条,且两条焊缝中心线间的外圆弧长应不小于300mm6.4.2.2  对接焊缝边缘偏差不得大于名义板厚的30%;且不超过2mm6.4.2.3  封头宜用整块钢板制造,需拼接时一般不超过两块6. 4.2.4  简体与平管板连接可采用填角焊缝6. 4.2.5  成排管孔不应开在焊缝上6.4.2.6  锅炉简体、封头、炉胆的制造几何尺寸偏差见表56.4.3  受热面管子制造6.4.3.1  管子对接边缘偏差不超过管子名义厚度的10%加1 mm6.4.3.2  管子弯曲半径大于管子外径1.5倍,弯曲角度偏差不超过±1.5表5 几何尺寸偏差     (mm)公称尺寸筒体、炉胆筒体、封头、炉胆平面度长度偏差对角线偏差①棱角度内径偏差圆度<1000±3≤4≤3±3≤461000~1500±5≤6≤4±5≤67>1500±8≤8≤5±7≤88注①指方箱式锅炉的壳体外形尺寸的对角线。

    6.4.3.3  受热面管子长度允许对接,长度大于2000mm时可由两根管子对接6.4.4  集箱制造集箱长度小于2000mm时不得对接,长度大于2000mm时,可由两根管子对接,且最短一节长度应不小于500mm,对接焊缝边缘偏差不大于10%厚度加1 mm6.4.5  烟囱、烟箱的制造应符合JB/T 1621的要求6.4.6  常压锅炉钢结构制造应符合JB/T 1620的要求6.4.7  焊接6.4.7.1  焊工应进行培训焊缝尺寸应符合图样及工艺文件的要求6.4.7.2  环境温度低于0℃,在下雨、下雪及大雾、露天等情况下,不得进行焊接;施焊前,焊件表面应进行清理,焊缝处的油污、铁锈等影响焊接质量的杂物应清除6.4.7.3  焊缝质量要求:焊缝高度不得低于母材且与母材圆滑过渡,焊缝表面及热影响区表面不得有裂纹、弧坑及超过0.5 mm深的咬边6.4.8  常压锅炉总装6.4.8.1  管板管端伸出长度:当烟温>600℃时,其伸出长度不大于1.5 mm;烟温≤600℃时,其伸出长度不大于5mm管子伸人集箱内壁的最大长度不大于10mm6.4.8.2  本体总装后管板平面度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

    6.4.8.3  筒体、封头、集箱上各种管接头的倾斜度、偏移量及法兰盘倾斜度均不超过2mm6.4.8.4  常压锅炉总装完成后,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0.2 MPa试压时,周围空气温度不低于5℃,水温不低于露点温度稳压时间为5分钟试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且未发现残余变形为水压试验合格6.4.9  常压锅炉油漆、包装应符合JB/T 1615的规定7  鉴定7.1  新产品必须经过鉴定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生产外厂引进产品如不改变其结构,且具有齐全的鉴定资料只需作工艺鉴定,可不做产品鉴定7.2  鉴定内容包括产品结构设计、工艺性能、热工性能、安全性能、环保性能、配套辅机、技术资料、产品标准化、经济技术分析等7.3  新产品鉴定应提供下列资料:a.鉴定大纲;b.锅炉总图、主要部件图、主要工艺文件;c.设计任务书;d.热力计算书;(≥0.7MW锅炉)e.烟风阻力计算书;(≥0.7MW锅炉)f.开口当量直径计算书;g.水动力计算书;h.热工试验报告;i. 烟尘排放、噪声测试报告;j.主要零部件质检报告;k.工艺审查报告;l.技术经济分析报告;m.试制总结报告;n.标准化审查报告;o.安装使用说明书;p.用户使用情况报告;q.  以上图样文件目录。

    7.4  鉴定应由省、市机械部门主持8  试验、检验、验收8.1  对新设计或有重大改进的产品必须进行产品试验8.2  产品试验应包括:常压锅炉额定热功率和热效率的测定;烟尘排放浓度和黑度的测定;噪声的测定8.3  试验方法8.3.1  锅炉额定热功率及热效率按GBl0180进行热工试验8.3.2  锅炉烟尘排放与黑度测定按GB5468进行;噪声测定按GB/T2888进行8.4  检验8.4.1  常压锅炉的制造质量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验8.4.2  焊接质量用目测法和焊缝检验尺检查8.4.3  常压锅炉严密性用水压试验检查8.5  每台常压锅炉须由制造单位的质量检查部门按设计图样和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质量证明书方可出厂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a.常压锅炉名称、型号、主要技术规范;b. 锅筒、炉胆、受热面管子、集箱的材质证明;c. 焊接材料的材质证明;d.水压试验报告8.6  合格产品条件产品关键检查项目见表6,合格率100%8.7  锅炉配套供应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a. 常压锅炉本体;b. 配套辅机;c.常压锅炉附件;d.出厂技术资料8.8  常压锅炉制造厂应对产品质量负责,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表6  关键检查项目序号项目检查要求1额定热功率设计要求2实测热效率ZBJ980113焊缝质量本标准6.4.74水压试验本标准6.4.8.45炉排试验JB3271或ZB980106燃烧设备转动装置试车转动灵活,无卡住,无杂声,无漏油7烟尘排放浓度、黑度GB132718材料、焊条、焊丝质量证明书9辅机噪声本标准8.3.2,ZBJ9801110产品成套性本标准8.711随机文件本标准9.2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  常压锅炉应在其明显位置装有固定的金属铭牌,内容应包括:a.产品型号、名称;b.额定热功率;c.额定出口水温度、额定进口水温度;d.制造厂名称;e.  出厂编号;f.制造日期9.2  常压锅炉出厂应同时提供下列技术资料:a.常压锅炉总图,基础图、安装图、管路系统图、易损件图;b.  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c.质量证明书;d.资料总清单;e.装箱发货清单9.3  常压锅炉运输时,应避免碰撞,防止损坏9. 4  常压锅炉应避免与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接触10  常压锅炉使用条件10.1  常压锅炉安装和运行应按制造厂提供的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进行10.2  常压锅炉所用燃料的特性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燃料  品种。

    10.3  常压锅炉补给水和锅水的水质应符合GBl576的  规定10.4  常压锅炉运行人员应经过培训,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10.5  常压锅炉可以安装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其他层次10.6  常压锅炉运行和停炉后,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腐蚀11  系统11.1  系统中应装设防止停泵时回水溢出装置11.2  系统中应装设自动或手动补水装置11.3  系统中应有可靠的恒压措施和保证循环水膨胀(含冷却)的装置11. 4  系统中应有防止停泵造成水击事故的装置11.5  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系统顶部产生负压现象11.6  循环水泵宜采用热水泵,并保证锅炉水位线与水泵中心线有足够的距离,尽量减少水泵入口管端阻力,以防止汽化11.7  高层建筑采用常压锅炉应进行必要的技术经济分析11.8  除上述规定外,系统还应符合GB50041中的有关规定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机械部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提出,起草并归口由太原常压锅炉研究所、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山西省劳动厅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郑州常压锅炉厂、湖南郴州空调设备总厂、西安常压集团总公司等单位参加起草本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江玉芳、鲁自力、鹿道智、黄考明、张瑞华、刘松茂、罗克万。

    附4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1990年7月1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发布;1996年9月18日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6号修正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计量,下同)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第三条  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第四条  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管  辖第五条  县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的除夕,、第六条  市(州、盟)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八条  市(州、盟)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涉外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

    第九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到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其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执法部门第十条  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直接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报共同的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卖家[上传人]:伴随一生
    资质: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