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安全技术规范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序号内容1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2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4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5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6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序号内容7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8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9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序号内容10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1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2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13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14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15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6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序号内容17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18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序号内容19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20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建质<2008>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附录C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认定标准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序号类别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需由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1基坑支护及开挖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1.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模板工程1.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 2.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1)高度超过5米(含5米); (2) 跨度超过10米(含10米); (3) 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含10KN/m2)(4) 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 (5)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4.市政高架桥变截面箱梁挂篮施工 5.市政高架桥移动模架箱梁施工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支撑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3起重吊装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的起重作业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4脚手架1. 搭设高度超过24米(含24米)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 悬挑式脚手架 4. 吊篮脚手架 5.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7. 市政高架桥防撞墙施工脚手架及设施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脚手架工程序号类别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需由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5拆除爆破1.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2.爆破拆除工程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其他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1.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2.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开挖深度超过16m(含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5.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6.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7大型机械拆装工程1.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2.行车(龙门吊)拆装3.塔式起重机(移动式、附着式)拆装4.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5.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6.盾构机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8隧道(大型顶管)工程1.盾构(大型顶管)进出洞2.旁通道、泵站施工3.穿越已有隧道、江河底、海底隧道工程:.土体冻结法施工工艺;.逆作法施工工艺;暗挖法施工工艺9水上工程1.打桩船作业2.施工船作业3.混凝土搅拌船作业4.外海孤岛作业5.边通航边施工作业6.便桥的架设与拆除7.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序号类别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需由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10水下工程1.水下焊接2.水下混凝土灌注3.水下拆除、爆破工程4.潜水作业11管网等市政工程1.污水管道拆封头子2.下水道内清捞、通沟等作业3.堵漏及防腐施工4.气压法沉井5.DN1600及以上的供水管道压力试验6.设计压力P≥1.6Mpa的燃气管道压力试验12其它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 不良地质条件下在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6米以上高边坡处理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施工4.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5.港口工程、航道工程附录C【条文说明】附录C系依据建质<2008>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制订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有专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布工程安全管理规范(节选) DGJ-2077-2010序号条款号项目条文内容13.0.2明确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规定管理流程和要求23.0.5确定费用 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规定管理流程和要求。
34.4.1安全度 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规定管理流程和要求46.1.1技术措施应符合的规定 专项施工方案及其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明确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控制要点; 2、应明确验收的组织、节点、部位及标准; 3、应明确检查的组织、部位、内容、方法及频次要求57.0.4验收合格 施工单位应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或使用67.0.5实施动态检查 相关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源配置、人员活动、实物状态、环境条件、设施设备、管理行为等与专项施工方案的相符性实施动态检查、检测及监测方式应包括 1、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护应制止违反专项施工方案及其他的违规违章行为; 2、方案编制人或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建设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节选) GB50870-2013序号条款号项目条文内容15.1.1危险源 危险源辨识应覆盖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所有场所、环境材料、设备、设施、方法、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25.2.1安全技术分析 对建筑施工临时结构应做安全技术分析,并应保证在设计规定的使用工况下保持整体稳定性。
36.1.5安全技术措施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在实施前进行预控,实施中进行过程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技术措施预控范围应包括材料质量及检验复验、设备和设施检验、作业人员应具备的资格及技术能力、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技术措施过程控制范围应包括施工工艺和工序、安全操作过程、设备和设施、施工荷载、阶段验收、检测预警47.2.2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对安全事故的风险特征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对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风险,应有预防技术措施58.2.2安全技术交底 危险等级为I级、Ⅱ级的分部分项工程、机械设备及设施安全拆卸的施工作业,应单独进行安全技术交底68.2.3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概括、施工过程的危险部位和环节及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针对危险因素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作业中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险和救援措施78.2.4安全技术交底度 施工单位应建立分级、分层次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字手续,书面记录安全管理者三方留存备查。
88.4.1分类 安全技术文件应按建设单位、施工单类,并应满足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98.4.2档案归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各单位在工程竣工或有关安全技术活动结束后30天内,应将安全技术文件交本单位档案不应少于1年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节选) DGJ08-903-2010序号条款号项目条文内容12.0.1环境因素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对人与环境造成危害和污染的,与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相关的要素22.0.2危险源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问题、管理缺陷33.0.2安全职责 现场施工各层次的主要安全职责为: 1.总承包项目部应统一负责建立并完善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专业分包项目部应根据分包专业工程的范围.特点,负责建立和实施该专业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劳务分包项目部直接纳入相应发包单位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3.班组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工种实际落实相关的安全施工措施和要求; 4.作业人员应服从班组管理,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43.0.3项目负责人主要安全职责 项目负责人员的主要安全职责为:1、项目经理应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并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组织.协调.考核.奖惩; 2、项目副经理(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对分管范围内的职能部门(或岗位)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负责。
53.0.6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 项目部应依据安全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明确考核权限.考核周期和奖惩标准64.0.1安全管路目标 项目部应针对工程施工和风险特点,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并形成文件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内容应包括: 1.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目标75.1.1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所有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必须禁止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意识.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上岗85.2.1分包单位项目部应选择合格的分包单位承担专业工程施工或劳务分包,对分包单位的有效证照和相关资料能追溯检查95.2.2责任和义务承发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合同,并附有安全生产等协议文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05.5.1安全检查项目部应依据风险控制措施的要求进行安全检查115.5.2安全巡查和专项检查 项目部应实施日、周、月安全巡查和专项检查;实行总承包施工的,应在分包项目部自查的基础上,由总包项目部组织实施125.5.3安全检查内容 安全检查应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资源配臵、人员活动、实物状态、环境条件、管理行为等内容。
135.6.1动态监控 项目部应依据风险控制要求,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的作业活动实施动态监控145.6.2动态监控方式 动态监控方式应包括旁站监控远程监控等155.6.3监控人员监控人员由被监控对象的主管职能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监控人员应熟悉操作规程和施工安全技术,配备人数应满足监控的实际需要165.6.4发现违反风险控制措施 监控人员发现违反风险控制措施要求的情况时,应立即制止,必要时责令暂停施工作业撒离危险区域并报告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节选) JGJ59-2011序号条款号项目条文内容13.1.2检查评定保证项目 安全管理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救援一般项目应包括: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持证上岗、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安全标志23.1.3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管理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生产责任制 (1)工程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3)工程项目部应有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工程项目部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 (5)对实行经济承包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应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6)工程项目部应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7)按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应编制安全资金使用计划,并应按计划实施; (8)工程项目部应制定以伤亡事故控制、现场安全达标、文明施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9)按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 (10)应建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目标的考核制度; (11)按考核制度,应对项目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考核。
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 (1)施工负责人在分派生产任务时,应对相关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技术交底应按施工工序、施工部位、施工栋号分部分项进行; (3)安全技术交底应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交底; (4)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33.1.4安全标志 安全管理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安全标志 (1)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 (3)应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牌设置; (4)施工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43.2.2文明施检查评定项目文明施工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管理、现场办公与住宿、现场防火一般项目应包括:综合治理、公示标牌、生活设施、社区服务53.2.3文明施工保证项目文明施工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现场围挡(1)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2)一般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3)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2 封闭管理(1)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大门,并应设置门卫值班室;(2)应建立门卫职守管理制度,并应配备门卫职守人员;(3)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工作卡;(4)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标识,并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3 施工场地(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2)施工现场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3)施工现场应有防止扬尘措施;(4)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设施,且排水通畅无积水;(5)施工现场应有防止泥浆、污水、废水污染环境的措施;(6)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吸烟处,严禁随意吸烟;(7)温暖季节应有绿化布置4 材料管理(1)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2)材料应码放整齐,并应标明名称、规格等;(3)施工现场材料码放应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等措施;(4)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5)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储藏在专用库房内,并应制定防火措施 5现场办公与住宿(1)施工作业、材料存放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2)在施工程、伙房、库房不得兼做宿舍;(3)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4)宿舍应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床铺不得超过2层,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9m;(5)宿舍内住宿人员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5㎡,且不得超过16人;(6)冬季宿舍内应有采暖和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7)夏季宿舍内应有防暑降温和防蚊蝇措施;(8)生活用品应摆放整齐,环境卫生应良好。
6、现场防火(1)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措施;(2)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的防火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3)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并应符合规范要求;(4)施工现场灭火器材应保证可靠有效,布局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5)明火作业应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序号条款号项目条文内容63.14.2项目保证内容 施工用电检查评定的保证项目应包括:外电防护、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线路、配电箱与开关箱一般项目应包括:配电室与配电装置、现场照明、用电档案73.14.3施工用电项目的检测评定 施工用电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1)、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2)、施工现场配电系统不得同时采用两种保护系统;83.14.4施工用电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 1、配电室与配电装置 (1)、配电室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配电室应配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2)、配电室应设置警示标志、工地供电平面图和系统图 2、现场照明 3、用电档案 (1)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签订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相关责任; (2)施工现场应制定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外电防护专项方案; (3)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外电防护专项方案应履行审批程序,实施后应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4)用电各项记录应按规定填写,记录应真实有效; (5)用电档案资料应齐全,并应设专人管理。
(6)分配箱与开关箱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开关箱与用电设备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m94.0.1全数检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中,保证项目应全数检查105.0.3整改合格 当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的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节选) GB50720-2011 序号条款号项目条文内容13.2.1防火间距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24.2.1防火设计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34.2.2易燃易爆防火设计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44.3.3施工区和非施工区的要求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进行疏散演练; 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二分之一。
55.1.4专用消防配电线路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65.3.5临时用房消防用水量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 的规定:表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临时用房面积之和火 灾延续时间消火栓用水量(L/S)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1000㎡<面积≤5000㎡ 1 105面积>5000㎡155 序号条款号项目条文内容75.3.6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 的规定:表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在建筑工程(单体)体积火灾延续时间(h)消防栓用水量(L/S)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10000m³<体积≤30000m³1155建筑高度>50m体积>30000㎡220585.3.9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 的规定:表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建筑高度、在建工程(单位)体积火灾延续时间(h)消防栓用水量(L/S)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24<建筑高度≤5030000m³<体积>30000㎡1105 建筑高度>50m体积>30000㎡1155 96.2.1燃烧性能等级 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06.2.3避免产生静电 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116.3.1施工现场用火要求 3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9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126.3.3施工现场用气要求 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要求:1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节选) GB50330-2013序号条款号项目条文内容13.1.3使用年限 建筑边坡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被保护的建(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23.3.6结构设计要求 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进下列计算和验算: 1、支护结构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弯、抗剪、局部抗压承载力的计算; 2、锚杆锚固件的抗拔承载力及锚杆杆体抗拉承载力的计算; 3、支护结构稳定性验算。
318.4.1工程措施 岩石边坡开挖爆破施工应采取避免边坡毗邻临近建(构)筑物震害的工程措施419.1.1一级边坡工程施工 边坡塌滑区有重要建(构)筑物的一级边坡工程施工时必须对坡顶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地表裂缝和坡顶建(构)筑物变形进行监测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节选) JGJ180-2009序号条款号项目条文内容12.0.2专项施工安全方案 土石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22.0.3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前针对安全风险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机械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32.0.4排除隐患 施工现场发现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隐患后方可恢复施工45.1.4爆破作业注意事项 爆破作业环境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进行爆破作业: 1、爆破可能产生不稳定边坡、滑坡、崩塌的危险; 2、爆破可能产生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 3、恶劣天气条件下。
56.3.2支护结构达到设计要求 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尘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施工过程中,严禁设备或重物碰撞支撑、腰梁、锚杆等基坑支护结构亦不得在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节选) JGJ120-2012序号条款号项目条文内容13.1.2功能要求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28.1.3设计要求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要求向上超挖土方38.1.4锚杆或支撑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48.1.5荷载限值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节选) JGJ311-2013序号条款号项目条文内容15.2.1同步编制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应与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同步编制。
25.2.2危险源分析 危险源分析,包括基坑工程本体安全、周边环境安全、施工设备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源分析35.4.5变形监测数据 基坑工程变形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或出现基坑、周边建(构)筑、管线失稳破坏征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待险情排除后方可恢复施工45.6.3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下列内容: 1、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报告; 2、施工组织设计; 3、主要施工技术、关键部位施工工艺工法、参数; 4、各阶段危险源分析结果与安全技术措施; 5、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等56.5.1防范措施 当采用人工挖孔方法时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关于人工挖孔桩安全规定,并应采取措施:每日开工前必须检查井下的有毒有害气体,并应有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611.2.2使用荷载 基坑周边使用荷载不应超过设计限值711.3.1定期巡查 使用单位应有专人对基坑安全进行定期巡查,雨期应增加巡查次数,并应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节选) JGJ162-2008序号条款号项目条文内容15.1.6模板结构构件长细比 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联系构件不应大于200; 2、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26.1.9支架立柱安装构造 支撑梁、板的立柱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和板的立柱、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型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4 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50mm木条或25mm×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8mm×3.5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
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采用铁钉钉牢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子500mm,并应采用2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36.2.4支柱支撑安装构造 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2 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1.9条的规定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2跨,高低差不得大于l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 序号条款号项目条文内容36.2.4支柱支撑安装构造 3 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4 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 5 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图6.2.4-1)。
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º~60º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图6.2.4-2)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6 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应在立柱周圈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按水平间距6~9m、竖向间距2~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 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节选) JGJ166-2008序号条款号项目条文内容13.2.4下碗扣的标准采用钢板热冲压整体成型的下碗扣,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的Q235A级钢的要求,板材厚度不得小于6mm,并应经600-650℃的时效处理严禁利用废旧锈蚀钢板改制23.3.8钢板厚度可调底座底板的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钢板厚度不得小于5mm33.3.9调节长度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丝杆与调节螺母啮合长度不得少于6扣,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50mm。
45.1.4长细比 受压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230,受拉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35056.1.4双排脚手架双排脚手架首层立杆应采用不同的长度交错布置,底层纵、横向横杆作为扫地杆距地面高度应小于或等于350mm,严禁施工中拆除扫地杆,立杆应配置可调底座或固定底座66.1.5专用外斜杆设置 双排脚手架专用外斜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斜杆应设置在有纵、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上; 2、在封圈的脚手架拐角处及一字行脚手架端部应设置竖向通高斜杆; 3、当脚手架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每隔5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每隔3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斜杆应对称设置 4、当斜杆临时拆除时,拆除前应在相邻立杆间设置相同数量的斜杆76.1.6钢管扣件 当采用钢管扣件作斜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扣接点距碗扣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当出现不能与立杆扣接时,应与横杆扣接,扣件扭紧力矩应为40-65N*m; 2、纵向斜杆应在全高方位设置成八字形且内外对称,斜杆间距不应大于2跨86.1.7连墙件的设置 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呈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 2、每层连墙件应在同一平面,其位置应由建筑结构和风荷载计算确定,且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5m; 3、连墙件应设置在有横向纵杆的碗扣节点处,当采用钢管扣件做连墙件时,连墙件应与立杆连接,连接点距离碗扣节点距离不应大于150mm; 4、连墙件应采用可承受拉、压荷载的刚性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
序号条款号项目条文内容96.1.8设置水平斜杆 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顶部24m以下所有的连墙件层必须设置水平斜杆,水平斜杆应设置在纵向横杆之下106.2.2模板支撑架斜杆设置模板支撑架斜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立杆间距大于1.5m时,应在拐角处设置通高专用斜杆,中间每排每列应设置通高八字形斜杆或剪刀撑;2、 当立杆间距小于或等于1.5m时,模板支撑架四周从底到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中间纵、横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5m;3、 剪刀撑的斜杆与地面夹角应在45°~60°之间,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116.2.3模板支撑架 当模板支撑架高度大于4.8m时,顶端和底部必须设置水平剪刀撑,中间水平剪刀撑设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8m127.2.1脚手架基础需验收 脚手架基础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按基础承载力要求进行验收137.3.7严禁任意拆除 连墙件必须随双排脚手架升高及时在规定的位置处设置,严禁任意拆除147.4.6严禁提前拆除 连墙件必须在双排脚手架拆到该层时方可拆除,严禁提前拆除159.0.5严禁临近作业 严禁在脚手架基础及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节选) JGJ183-2009序号条款号项目条文内容13.0.1架体及附着支承机构要求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架体及附着支承机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必须符合技术要求,防坠落设置必须敏感、制动可靠,防倾覆装置必须稳固、安全可靠27.1.1防坠落设置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的每个机位必须设置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的制动距离不得大于80mm37.2.1间距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在升降工况下,竖向主框架位置的最上附着支承和最下附着支承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8m或1/4架体高度;在使用工况下,竖向主框架位置的最上附着支承和最下附着支承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5.6m或1/2架体高度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节选) JGJ128-2010序号条款号项目条文内容16.1.2严禁混用 不同型号的门架与配件严禁混合使用26.3.1剪刀撑设置门式脚手架剪刀撑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当门式脚手架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下时。
在脚手架的 转角处、两端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外侧立面必须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当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m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3、对于悬挑脚手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36.5.3连墙件间距 在门式脚手架的转角处或开口型脚手架端部,必须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且不应大于4.Om4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