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调整概算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 令 2005 年第 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一阶段施工 图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调整概算(预算)的管理.其他公 路工程的调整概算,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调整概算,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 日起至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 行调整的行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交通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复,并承 担建设项目投资费用控制的责任第五条 批准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严格控制批 准概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一个项目原则上调整一次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项目费用变化的,可申请对批准 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一)因国家政策调整引起费用变化的;(二)因物价变动引起费用变化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引起费用变化的(四)因设计变更等原因所引起费用变化的(五)其他原因引起费用变化的第七条 既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又发生调整概算的项目,按重大 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办理,可同时进行调整概算。
第八条 公路工程调整概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按《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 关规定进行了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程序完备;(二)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工作量,原则上经过省级审计部 门同步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进行了整改第九条 调整概算实行审批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调整概算进 行预审,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由于第六条(四)使得项目概算超出可 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静态投资额 10%的,原则上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 报告审批部门的同意第十条 公路工程调整概算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法人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概算申请及调整 概算文件;(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调整概算文件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 见;(三)项目法人根据预审意见,对调整概算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四)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预审意见及修改后的调整概算文件报 交通运输部.(五)交通运输部对调整概算进行审批.第十一条 调整概算文件由项目法人负责编制申请调整概算 应提供完整、真实的调整概算文件及相关资料,调整概算的项目应 与原批复概算的项目相对应,具体编制要求及调整概算表格样式见 附件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的调整概算费用总额, 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调整概算未获批准的项目,仍以原批准 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 年6月1日起施行附件:1. 调整概算编制要求及调整概算表格式(1996 版)2 调整概算编制要求及调整概算表格式(2007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