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方法实施细那么目 录第一章 总 那么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那么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节 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 第二节 法人授权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节 财务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节 固定资产管理和集中采购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五节 会计与结算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六节 账户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七节 综合业务系统及柜面业务操作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节 事后监督和敏感交易预警系统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九节 现金出纳及储蓄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节 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银行卡卡片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节 资金、利率、费率、资金融通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节 同业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三节 信贷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节 中间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节 业务合同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节 经济纠纷、诉讼管理及知识产权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节 银行卡、电子银行及自助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节 清算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节 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节 干部人事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一节 审计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节 纪检监察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节 廉洁自律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四节 平安保卫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五节 产权改革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六节 合规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七节 印章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八节 文书、档案管理、统计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九节 保密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节 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四章 调查及处理程序 第一节 调查程序 第二节 组织处理程序 第三节 经济处分程序 第四节 纪律处分程序 第五章 附 那么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贯彻实施,促进各项业务正常运行和ⅩⅩ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健康开展,根据?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方法?〔川信联发〔2021〕16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本细那么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以及ⅩⅩ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及标准性文件的行为第三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本行所有工作人员已经离岗退养的工作人员被发现离岗退养前有违规行为的,依照本细那么处理已退休的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分的,从处分之日起,取消所在单位给予退休人员的一切待遇劳动关系不在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违规的,按照本细那么规定处理,主要采取经济处分或批评教育、调离原岗位、停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退回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第四条 本细那么所称责任人是指有违规行为的本行工作人员责任人的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及对造成违规事实、形成风险或案件、引发不良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起直接作用人员的责任,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以下行为:1.直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ⅩⅩ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ⅩⅩ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决策事项,并造成违规事实、形成风险或案件、引发不良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决策事项,因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违规事实、形成风险、引发不良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3.其他应当承当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管理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以及对直接责任人违规、形成风险或案件、引发不良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起管理作用人员的责任主要适用于部门、网点负责人,以及市县法人机构高管人员 〔三〕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领导职责,以及对直接责任人或其它责任人违规、形成风险或案件、引发不良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起领导作用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处理原那么〔一〕平等适用本行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一律平等适用本细那么;〔二〕惩教结合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理,坚持组织处理、经济处分、纪律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三〕实事求是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ⅩⅩ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规章制度为准绳,准确认定违规行为性质处理的轻重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风险大小、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违规人员应承当的责任相适应〔四〕不免处分已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免除按本细那么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五〕依法惩办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向司法机关履行报案程序,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双线处理违规责任人系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其违规违纪行为涉及违反党的相关纪律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责罚清楚两人及以上共同违规的,对主要责任人从重处理;对其他责任人,根据其在共同违规行为中所负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处理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那么 第六条 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调离原岗位、停职、待岗、限期调离、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其中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警示谈话、通报批评等〔二〕经济处分:包括罚款、一定期间内不计发绩效工资、扣收保证金和赔偿损失等〔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包括留用观察一年和留用观察二年〕、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开除处分仅适用于视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违规违纪人员 第七条 纪律处分期限: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留用观察1年、留用观察2年责任人受处分期间,新发现违规的,如违规行为发生在处分之前,合并处理;如违规行为发生在处分之后,从重处理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人事部门从处分生效的次月起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一〕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内只计发根本工资,不计发绩效工资;〔二〕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内只计发根本工资,不计发绩效工资;处分解除后,按其所在的新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三〕受到留用观察处分的,留用观察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处分解除后,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对未计发的绩效工资,从省联社核定的当年工资总额中扣除,纳入营业外收入核算第九条 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处分的人员已改正错误,且未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经考察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应解除处分,由原批准处分的单位执行解除期限为:警告处分满6个月,记过处分满12个月,记大过处分满18个月,降级、撤职处分满24个月,留用观察处分为观察期满后24个月 处分期间有特殊奉献的,可提前解除处分,但提前解除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处分期限的一半特殊奉献,是指受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奉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解除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尚未办理解除手续,即使处分期限已满,也不得向其计发绩效工资 第十条 上级行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分决定,委托本行进行解除处分考察的,本行应及时将考察情况报送委托单位 第十一条 受到组织处理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其中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半年内还不得晋升职务;受到调离原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以及依照本细那么受到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受到限期调离处理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并自行联系接收单位限期调离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三个月期满后仍不能调离的,解除其劳动合同受到待岗处理的,待岗期限最短不得低于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年待岗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期满后,根据表现安排适当的岗位;表现不好、损失未挽回或待岗期间有违法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本细那么相关条款规定顶格处理 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以外纪律处分的,在解除处分前不得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处分期内评选先进的资格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限期调离处理的,本行不得再行录用受到留用观察处分的,在处分解除前又发生应受纪律处分的违规行为时,应立即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开除处分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程序解除其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及有关事项参照?市县法人机构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受到“一定期间内不计发绩效工资〞经济处分的,从处分决定生效次月起执行对未计发的绩效工资,从省联社核定的当年工资总额中扣除,省联社及市州办事处作出的经济处分,划省联社;本行做出的经济处分,纳入营业外收入核算。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一〕成心违规的;〔二〕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信誉损害的;〔三〕受过纪律处分五年内再次违规的;〔四〕拒不成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五〕隐瞒违规行为事实真相,或伪造、隐匿、篡改、消灭有关证据的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行为事实真相,或伪造、隐匿、篡改、消灭有关证据的;〔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人、检查人打击报复的;〔七〕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八〕违规后逃匿,给查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九〕违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初次或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的;〔二〕认识错误态度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防止或减轻损害后果的;〔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四〕主动赔偿违规所造成的损失的;〔五〕经办人员抵抗或报告无效,被迫违规的;〔六〕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及时纠正,或减轻损害后果显著的;〔七〕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四条 一人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细那么两条及以上处理规定的,依处理较重的规定执行 一人因有两种及以上违规行为触犯本细那么两条及以上处理规定的,在给予一次性处理时,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依较重的规定执行;经济处分累加处理。
一人一年内发生同一违规的,两次,从重处理;三次及以上,顶格处理,同时调离原岗位或待岗处理 一人在同一违规行为中承当多种责任的,依责任较重的处理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上级机构检查发现的问题,本行已处理的,可不再处理;如上级机构认为本行处理不到位的,那么按上级机构的要求重新处理第十六条 本细那么提及的违规行为涉及?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十条禁令?〔川信联发〔2021〕316号〕、?ⅩⅩ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20个不准〞规定?〔川信联办发〔2021〕307号〕和?SC6000系统业务操作十个严禁?〔川信联发〔2021〕244号〕的,按以上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违规、失职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按?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失职造成损失经济赔偿管理方法〔试行〕?〔川信联发〔2021〕144号〕〔以下称?经济赔偿管理方法?〕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工作人员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对发案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本细那么相关条款规定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方法?〔银监办发〔2021〕255号〕和?ⅩⅩ省农村信用社案件问责实施方法?〔川信联发〔2021〕178号〕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ⅩⅩ银行业从业人员五十个严禁〔修订〕?和?银行客户经理十个严禁?的,按?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违反ⅩⅩ省银监局和ⅩⅩ省联社“七十个严禁〞的处理方法?〔宜县信联发〔2021〕225号〕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对缺乏以按本细那么规定处理的轻微违规行为,按?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方法〔试行〕?〔川信联发〔2021〕190号〕进行积分管理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一节 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3至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一〕对上级文件、会议精神、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及时传达和贯彻落实的,或不尽职、不作为、乱作为的;〔二〕对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批示或要求,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的;〔三〕重大经营活动的目的或目标不符合农村信用社的利益,或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和方法严重不当的;〔四〕重大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监管机关的要求的;〔五〕重大改革方案的决策、执行工作出现严重失误,严重影响所辖机构稳定,或有其他严重影响所辖机构稳定的不当决定或行为的;〔六〕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超越授权或工作权限的;〔七〕违反民主决策程序, 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经营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等重大问题,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八〕对上级机构的整改意见和处理决定,拖延、搪塞、执行不力,或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纠正整改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不力,辖内机构〔部门〕或人员普遍存在违规、失职行为,给予责任人3至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3至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一〕信贷管理混乱;〔二〕财务管理混乱;〔三〕资产管理混乱;〔四〕其他管理不力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上报省联社风险咨询或未落实省联社风险提示发放贷款的,给予责任人3至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第二十五条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或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给予责任人3至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3至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经营管理活动本钱失控,造成损失或浪费的;〔二〕未完成管理机构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迟报、漏报、错报重要数据信息,或不执行规定的重要数据标准的;〔四〕有其他效能低下行为的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3至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制度不严密或执行不力,机制不健全或运行失控,方法不科学或运用不当,导致内部控制无效,或者未完成上级机构规定的与风险内控有关的业务指标,造成风险、损失的;〔二〕发生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后,处置工作严重失当的;〔三〕管理工作严重失误,未及时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严重失当,严重影响办公、营业秩序,或严重损害农村信用社声誉的;〔四〕检查工作严重失误,重大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问题后,查处整改工作不力,以及在整改中弄虚作假的;〔五〕在检查、指导工作中,违反职责规定或未尽职,导致重大违规行为发生的;〔六〕重大情况或问题未按规定请示报告的;〔七〕管理工作有其他严重失误行为的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3至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一〕本人或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或对客户的承诺,或者不履行本人对农村信用社的承诺的;〔二〕言行严重失慎,影响恶劣,影响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农村信用社信心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分,影响恶劣的;〔四〕有其他不忠实履行诚信义务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收受财物未按规定时间登记、上交的;〔二〕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参与股权、实业投资入股的; 〔三〕擅自在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的;〔四〕参与违规集资或者参与变相集资获取高额回报的;〔五〕借用公款、公物逾期不还,或者违规借用公款、公物的;〔六〕有居住条件,仍用公款包租房屋的;〔七〕工作调动后,继续占用原单位交通工具,未经批准继续占用原单位公有住房的;〔八〕用商务卡、签单等形式进行公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情况说明的;〔九〕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旅游的;〔十〕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或者职务消费中奢侈浪费的;〔十一〕在员工利益分配中违反规定,暗箱操作、显失公平的。
第三十条 对明知有违法违纪、重大违规经营行为或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人员,推荐提拔任用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观察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三十一条 在固定资产购建中,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3至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同时扣减该机构当年考核得分〔一〕超标准、超规定购建固定资产的;〔二〕未按规定程序购建、处置固定资产的;〔三〕不符合固定资产购建准入条件,仍擅自购建的;〔四〕不按固定资产购建程序进行事前报备或先斩后奏的; 〔五〕化整为零、超越权限购建固定资产的; 〔六〕以购置专用运钞车名义购置公务用车或业务用车的第三十二条 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以各种方式设立小金库的,给予责任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三十三条 指使、授意下属违规办理以下事项之一的,给予责任人3至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或责任人引咎辞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经办人不抵抗、不报告的,给予500-5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经办人直接办理的,给予3至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 转移、隐瞒存贷款的;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的;〔三〕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的;〔四〕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五〕造假、隐瞒费用、收支,以及资产负债、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等行为的;〔六〕成心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乱列本钱开支的; 〔七〕成心上报假账、假表、假数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虚假会计报表或隐瞒重要事实会计报告的;〔八〕无真实交易或授权擅自调账;〔九〕其它严重造假、隐瞒等行为的第三十四条 在业务经营中虚收贷款本息、虚增收入等弄虚作假的,给予责任人3至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收回骗取的奖励资金和荣誉证明第三十五条 擅自动用信贷、基建等资金或者财产进行投资活动的,给予责任人3至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三十六条 在新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工程投入时违反规定程序的,给予责任人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授权〕或备案开办新业务的,给予责任人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人或指使、授意下属掩盖、隐瞒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编报虚假情况的,给予责任人2000-10000元罚款或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信访举报未按规定处理、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越级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干扰工作秩序或对农村信用社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任人1至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第四十条 虚增减存贷款的,给予责任人3至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四十一条 违规冲账、抹账,随意调整、冲正、撤销账务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四十二条 指使或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干预会计主管、授权人员、操作柜员独立履行职责,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3至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四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给予责任人2000-5000元罚款或3至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发放高利贷或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聚集信贷或他人资金参与高利贷活动的;〔二〕个人或参与经商办企业,向借款客户参股或通过亲属参股,或违规参与协助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活动;〔三〕为高利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以及客户之间充当任何形式的资金掮客,或牵线搭桥帮助借款人筹集资金垫还贷款并从中牟利的;〔四〕作为中间人向客户介绍票据业务、非法集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等,充当资金掮客;〔五〕直接或借他人名义注册企业或参与、从事职务外的经营性、营利性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留用观察处分 〔一〕未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所辖机构监督管理不力的; 〔二〕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对所辖机构进行常规检查、不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专项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工作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三〕不按规定的频率和方式查库,或虚假查库、查库流于形式的第四十五条 营业机构负责人未定期核对库存现金、储蓄重要单证,或未在相关登记簿上签字的,给予500-2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违规揽存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第四十七条 本人或指使、授意下属开具虚假资信证明,给予责任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本人或指使、授意下属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本人或指使、授意下属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票据的,给予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二节 法人授权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四十八条 违反规定进行转授权、再转授权的,给予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四十九条 逃避授权权限控制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观察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五十条 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授权事宜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五十一条 监督部门在对被授权分支机构、部门行使授权权限情况检查和监督时,发现越权行为和其他违反授权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二条 超越授权权限签署法律性文件的,或者违反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未经法律审查程序而签署法律性文件的,给予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上款所指的法律性文件,指农村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签〔出〕具的构成单方或者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包括:各类借款合同及从合同、贸易融资类合同、委托代理协议、银行承兑协议、联营协议、合作协议、保函、对外出具的资信证明、资金证明或存款证明、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书、信贷证明以及其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第三节 财务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五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0-5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参与或主动为本级或辖属机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活动出谋划策的;〔二〕伪造、隐匿、谎报有关资料或拒绝、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五十四条 未经授权擅自审批财务支出,或垫付款项的,或巧立名目扩大支出标准或范围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第五十五条 账务处理不合规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五十六条 对需计提和摊销的支出,不按规定比例和期限足额提取和摊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五十七条 费用长期挂账不处理,资本性支出挂账超过规定期限仍未销账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五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或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一〕费用列支附件不合规的;〔二〕费用列支附件不齐备的;〔三〕费用科目混淆核算,将比例性控制的费用变相在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逃避指标控制的;〔四〕费用列支未按规定审批的;〔五〕变相将职工工资性支出在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六〕其他违反费用列支制度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 费用开支超比例或超标准的,给予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或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第六十条 虚列费用的,给予责任人3至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六十一条 违反财务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或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一〕不按规定确认财务收支,导致利润反映不真实的;〔二〕成心在中间业务收支、利息收支等收支科目间调节,导致考核结果不真实的;〔三〕不按规定计提各项准备、分配利润的;〔四〕不按规定提取、缴纳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或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五〕违反其他财务制度规定的第六十二条 未按规定建立或履行财务审批制度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六十三条 应收账款未按规定建账、记账及清理销账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十四条 未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核算,截留、隐瞒、转移收入,或收入不按规定入账,虚报盈亏的,给予责任人降级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四节 固定资产管理和集中采购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六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违规批准对外捐赠的; 〔二〕在固定资产购置、租赁、报废、处置、出租、装修中,收受好处、私下交易、徇私舞弊等损害单位利益的;〔三〕改变审批立项用途,或巧立名目搞采购,或擅自变更原设计方案的;〔四〕不执行审批方案,违规挤占或挪用其他资金购建固定资产的;〔五〕其他超权限购置固定资产或集中采购事项的第六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一〕对固定资产不按规定核对、验收、登记的;〔二〕账外购建固定资产的;〔三〕未妥善保管投标书的;〔四〕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保管的;〔五〕违规出售、报废车辆的;〔六〕车辆报废不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七〕未经批准,长期租赁、借用车辆〔指二个月以上〕的;〔八〕对固定资产购置协议、合同、产权证书等权利性文件、资料未按规定及时收集、入档保管的。
第六十七条 变更或突破报备事项购建固定资产的,给予责任人3至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六十八条 在在建工程管理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导致在建工程发生质量和平安事故的,或工程竣工后验收不合格的;〔二〕不按规定管理工程资金,造成资金被挤占、挪用的;不按工程建设进度,提前划拨款项的;〔三〕私招乱雇、无证设计、无证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事故的第六十九条 在建工程竣工后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或不及时办理竣工审计,或不及时办理有关产权证的,工程建设工程方案书、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监理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审计报告等丧失、不齐,或不及时收集归档保管的,给予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七十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用观察处分〔一〕实物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程序采购零星固定资产的;〔二〕不按规定核对固定资产账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三〕不按规定核算实物数量,造成账实不符的;〔四〕重复报废、伪造证明材料报废固定资产、骗取购建指标的;〔五〕未经批准,报废固定资产的;〔六〕不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清理的;〔七〕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丧失或其功能损失、丧失〔提前报废〕的;〔八〕固定资产租赁中,未按期收取租赁费,或未经集体研究降低标准收取租赁费,或租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或未经集体研究随意提高支付租赁费标准的; 〔九〕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且符合入账条件,但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入账程序,造成固定资产反映不真实的。
第七十一条 固定资产权证未集中管理或权证不齐全、权属不明晰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或警告处分 第七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0-10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应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而未采用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四〕拒绝监督部门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五〕对应采用竞争方式采购而擅自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或采购单一品牌限制充分竞争的;〔六〕成心延误采购时机,造成单一来源或被动续约的;〔七〕超越权限进行采购的;〔八〕其他违反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与供给商互相串通的;〔二〕采购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泄密行为的〔三〕未执行采购管理委员会采购决议的第五节 会计与结算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七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的经济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二〕违反规定调剂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的; 〔三〕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原始凭证不合规的; 〔四〕手工填制机打凭证的;〔五〕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合规的;〔六〕不坚持钱账分管〔综合柜员制除外〕和“一日三碰库〞,当日核对账款,账账,账表及凭证未换人复核的;〔七〕不坚持当时记账、账折核对的,或未按规定按时轧账、总分核对〔使用计算机账务处理除外〕和各种往来账定期核对,总分账务不符,长期未处理的; 〔八〕保函、汇票等或有业务的会计核算不准确,或者不及时登记、记账、对账和漏记账的; 〔九〕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担保项下保证金未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和核算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证、卡、印鉴等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后因审查不严致使存款被冒领的; 〔十一〕对违规的会计行为不予抵抗和纠正,不向单位负责人及时反映的,或者在抵抗无效时,未按会计法规定及时报告的第七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违规允许单位或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的,〔二〕未按规定处理或擅自处理长短款,长款隐匿、短款自赔、或以长补短的;〔三〕违规允许单位或个人超限额办理大额款项汇划的。
第七十六条 虚存实取、虚存虚取,挪用、暂借库款、空库或白条抵库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观察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七十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0-20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3-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编制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报告的;〔二〕隐匿或者成心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弄虚作假篡改报表数字的第七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一〕未按规定对临柜会计出纳业务进行监督的;〔二〕对错账不按规定处理的;〔三〕不按规定进行查询、查复,或者查询、查复中互相推诿,过失处理不及时的;〔四〕不执行印、押、证分管分用的;〔五〕不及时处理往来账的第七十九条 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办理各项结算业务,或对票据、凭证、密押、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资金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八十条 违规管理、使用、保管单位预留印鉴卡的,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单位预留印鉴卡丧失、被串换、被盗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八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观察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多联式凭证不套打的;〔二〕抽换账卡或凭证的第八十二条 不按规定内外核对,或不按规定核对账折、账卡的,或由此造成账务错乱的,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八十三条 违规签发空头汇票、本票、支票,办理空头汇款的,或对违法票据,予以付款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八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未按规定核对密押、印鉴即处理业务的;〔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印鉴、密押、签字样本等控制文件,造成泄密或遗失的;〔三〕违反操作程序办理票据的出票、付款的;〔四〕对联行往来未坚持换人复核、大额资金汇划不坚持登记、报批的。
第八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未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付款单位账户后记收款单位账户规定的;〔二〕会计核算业务未实行复核或授权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办理大额支付业务时,对银行汇票等支付凭证、内部往来报单等内部传递凭证及其他按规定应由授权人员审核签字的凭证,未经授权人员审核或授权〔另有规定的除外〕,擅自办理入账、提出交换、电子汇划的;〔四〕成心多计、少计利息,或成心将利息清单串户记账,或违规豁免利息,或不按期结计利息的;〔五〕违规办理国内信用证的开立、通知、议付、付款及其他国内信用证业务有关手续的〔六〕违规签发回单的 第八十六条 应当由内部传递的凭证交由客户自带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八十七条 未按规定核对账目的,或对未达账项长期挂账不处理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账账、账款、账表、账实、账证不符的,给予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八十八条 在办理个人支付业务中未审核传票、核实账务和询问客户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柜面授权、复核、签章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八十九条 会计〔业务〕主管有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一〕擅自垫款、压款,或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以及授意、指使、强令柜面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二〕不按规定申报注销或停用已调离柜员〔含现金自助设备〕的柜员号的;〔三〕对各级管理人员违规干预授权不抵抗,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的第九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办理票据的承兑、贴现、保证及其他票据业务有关手续的; 〔二〕违反结算纪律,积压结算凭证、联行报单等,未能及时入账的; 〔三〕无理拒付,拖延支付,擅自拒付,成心压票、退票,有款不扣、少扣的; 〔四〕汇票、汇款解付不按规定办理或不按日更换业务章日期对客户造成资金损失的; 〔五〕提出、提入的票据未经清算员换人清点复核的。
第九十一条 会计〔业务〕主管不按规定检查或催促检查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对临时外出离开营业场所的操作柜员进行现金碰库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第九十二条 会计〔业务〕主管弄虚作假,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3-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留用观察处分第九十三条 会计〔业务〕主管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过失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的,给予责任人3-12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第六节 账户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九十四条 违规开立、变更、撤销账户,结算账户资料收集不齐全,或印鉴卡填写内容不合规,或开户资料未按规定保管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十五条 出租、出借存款人的账户,或为借用、盗用、出租、转让账户提供方便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九十六条 在受理企业开户、法定代表人变更、挂失补办印鉴以及更换预留法人印章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一〕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的;〔二〕不通过“ⅩⅩ企业信用网〞、“成都企业信用网〞核查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真实性的;〔三〕不核实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真伪的;〔四〕不通过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以及临时验资账户投资人的身份信息的第九十七条 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对往来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账务核对、勾对未达,查出不符账项的;〔二〕未按规定与开户单位〔含往来银行〕、委托单位办理存贷款、委托代理等业务的对账〔签证〕,查出不符账项的第九十八条 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一) 不执行双人上门核实开户资料的规定,在新开户的账户档案中不留存银行核实人员与申请开户单位的招牌或路牌或办公环境等合影的信息资料的;〔二〕明知是中介机构代理投资人办理临时验资账户不拒绝的;〔三〕已使用账户管理密码或支付密码的账户,在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发行支付密码器和网银设备时,不以密码进行控制的;〔四〕对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对超期临时存款账户或应年检未年检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为开立3个工作日内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业务的;〔五〕网银开户不纳入授权管理,为未启用账户开通网银的;〔六〕对未使用支付密码器账户和上门收款账户不进行风险监控的。
第九十九条 对账管理中,除出具虚假对账单、回单,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外,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500-2000元罚款或1至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未按账户类型〔重点账户、普通账户、其他账户和特殊账户〕规定的频率、时间及方式对账的;〔二〕对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异常情况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未报告的;〔三〕对账人员以〔对公〕记账人员打印的对账单与企业、同业、内部进行对账的;〔四〕不按要求审核对账回执及验印的;〔五〕对不反应对账信息或反应对账结果不符,以及对账回执有瑕疵的账户不重新组织对账的; 〔六〕对账人员与记账人员、上门收款人员,或记账人员与业务审核、业务监督人员混岗兼职的;〔七〕对账人员遗失对账单或印模的;〔八〕不坚持双人对账的;〔九〕对未达账项未坚持“四眼〞原那么的;〔十〕代客户对账的;〔十一〕对账资料不标准的; 〔十二〕对账人员未按规定及时整理、归集、装订、保管对账资料的第一百条 违规办理对公账户冻结、解冻、扣划或违规办理客户存款、股权〔金〕查询、冻结、扣划、解冻等手续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反洗钱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3至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或待岗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未按规定保存、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未按规定登记、报告的;〔三〕未按规定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的;〔四〕未审核客户身份或未经授权,办理大额现金存取、大额转账、汇兑业务的第一百零二条 从事洗钱活动,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洗钱活动提供帮助的,给予责任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七节 综合业务系统及柜面业务操作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一百零三条 柜面业务操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3至6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未能如实采集、传输业务必须的影像资料的〔不含未使用远程授权方式〕;〔二〕成心虚增业务量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复核、授权,或成心逃避复核、授权而进行账务处理的;〔四〕应现场审核而未审核,或审核不严的;〔五〕不按规定为不在现场的客户办理开户业务的;〔六〕未按规定进行日终处理,或当日业务处理有积压的;〔七〕下〔交〕班时不轧账,不根据轧账单内容核实当日业务,不正式签退的;〔八〕未按规定办理库款、箱包出入库手续的;〔九〕丧失原始凭证、账页、账卡不报告,自己违规补制的;〔十〕未按规定进行档案整理和入档保管的。
第一百零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资金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规设置、删改机构码的;〔二〕违规设置柜员、终端或违规变更、增删柜员编号的;〔三〕未按规定实行柜员制或设置柜员不符合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四〕未按规定设置、使用操作级别和权限的;〔五〕同一机构、同一系统,操作员未实行一人一码的; 〔六〕违反规定重置客户密码的;〔七〕未按规定更换密码或不按规定使用密码的;〔八〕操作员岗位变动后不及时清理或更改其操作权限的第一百零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或1-3个月不计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资金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