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B10301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TB TB 10301-2009 J 944-2009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afety Regulations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of Railway Engineering2009—09—24发布 2009—09—24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afety Regulations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of Railway EngineeringTB 10301-2009 J 944-2009主编单位: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施行日期:2009年9月24日2009年北京Communist Party Member Zhuang Shaozhen (Nanxun people) that the new Department to send back working the Lake, served as captain of the Countys political team. Party people such as Wang Huapeng, transferred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team, Zhejiang Province, Wujiang County political team, active in the anti-Japanese activities, political team as "small130 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六项施工安全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9]181号现印发《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 10301-2009)、《铁路路基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 10302-2009)、《铁路桥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 10303-2009)、《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 10304-2009)、《铁路轨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 10305-2009)、《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电力牵引供电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 10306-2009),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上册)》(TB 10401.1-2003)及《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下册)》(TB 10401.2-200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铁路工程技术标准所、中国铁道出版社组织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前 言本规程是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2008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铁建设函[2007]1374号)的要求,为适应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全面落实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保护、技术创新“六位一体”的建设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施工作业行为,在《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01-2003)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本规程编制过程中进行了专题调研,系统分析了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中的安全管理现状、典型事故类型和有效预防措施,全面总结了以往施工安全的成熟做法和成功经验,认真汲取了近期安全事故的深刻教训,学习借鉴了国外有关施工安全的先进理念和管理方法,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本规程从技术、管理两个方面,并按管理层、技术层、作业层等三个层次,分别规定了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各方的工作内容与操作要求,具有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突出了对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的控制和指导作用。
本规程共分1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施工用电、施工现场防火、材料储运、危险物品、施工机械、锅炉及压力容器、混凝土与砌体工程、起重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拆除工程、特殊场所作业、季节性施工、高原施工、临时工程和过渡工程、房屋建筑及其他、静态验收和联调联试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纳入了近几年来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2.规定了建设各方管理层、技术层和作业层的详细工作内容及具体操作要求3.明确了施工现场危险源和危害因素辨识与管理、风险管理、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等方面的内容4.提出了施工安全管理检查表、施工安全技术检查表及施工安全作业检查表,促进安全管理标准化5.采用了作业层易于理解和接受的直观简图,细化和有效落实安全操作要求6.强调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明确了施工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7.增加了职业病防治、传染病、流行病防治、鼠疫病防治等劳动安全卫生的相关内容 8. 针对不同用途施工机械的特点分别对动力与电气装置、土石方机械设备、桩工及水工机械设备、混凝土机械设备、起重机械的使用做了安全规定9. 增加了危险物品、锅炉及压力容器、起重吊装作业、拆除工程、特殊场所作业及高原地区施工的安全内容。
10. 对原规程中材料储运、施工用电、混凝土与砌体工程、高处作业、季节性施工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订11. 增加了临时工程和过渡工程的内容,对临时建筑、临时道路、临时栈桥、码头和营业线的过渡工程做了安全规定12. 增加了车站、维修基地、运输调度的房屋建筑和无站台柱雨棚、客运服务系统等施工安全内容13. 增加了静态验收、联调联试过程中的有关安全内容本规程全部条文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邮政编码:110013),并抄送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38),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程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本规程主编单位: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本规程参编单位: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张宏健、周文明、张超生、张润文、刘东跃、于建军、刘福东、刘喜贵、刘晨光、夏志华、张艳娇、金毓红、任世杰、阴涛、彭凯、程滨、马广富、龙明飞、王德仓、尹韶哲、高建彬、陈淑民目 次1 总 则 12 基本规定 32.1 一般规定 32.2 施工安全管理 42.3 施工安全技术 72.4 施工安全作业 92.5 人员培训 103 劳动安全卫生 113.1 一般规定 113.2 职业病防治 113.3 传染病、流行病防治 124 施工用电 144.1 一般规定 144.2 配电线路 164.3 配电室、配电箱及开关箱 194.4 照明 215 施工现场防火 225.1 一般规定 225.2 办公生活区防火 225.3 生产、辅助生产区防火 236 材料储运 256.1 材料储存 256.2 材料装卸与运输 267 危险物品 297.1 化学物品 297.2 爆破器材 318 施工机械 358.1 一般规定 358.2 动力与电气装置 378.3 土石方机械设备 398.4 桩工与水工机械设备 428.5 混凝土机械设备 448.6 起重机械 469 锅炉及压力容器 489.1 一般规定 489.2 锅炉 489.3 压力容器 5010 混凝土与砌体工程 5310.1 模板、支(拱)架 5310.2 钢筋 5510.3 混凝土 5710.4 预应力 5810.5 砌体 6011 起重吊装作业 6211.1 一般规定 6211.2 索具设备 6211.3 吊装作业 6412 高处作业 6612.1 一般规定 6612.2 临边作业 6812.3 悬空作业 6812.4 操作平台 6912.5 脚手架 7013 拆除工程 7313.1 一般规定 7313.2 人工拆除 7313.3 机械拆除 7513.4 爆破拆除 7513.5 静力破碎 7714 特殊场所作业 7814.1 一般规定 7814.2 生产性粉尘场所作业 7814.3 生产性毒物场所作业 7914.4 噪声场所作业 8014.5 辐射场所作业 8114.6 高温环境作业 8214.7 瓦斯环境作业 8315 季节性施工 8515.1 一般规定 8515.2 雨季施工 8515.3 冬期施工 8615.4 台风预防 8716 高原地区施工 8916.1 一般规定 8916.2 临时工程 8916.3 高原缺氧防治 9017 临时工程和过渡工程 9217.1 一般规定 9217.2 施工现场布置 9217.3 临时建筑 9317.4 临时道路和铁路便线 9417.5 临时栈桥和临时码头 9617.6 过渡工程 9618 房屋建筑及其他工程 9919 静态验收和联调联试 10219.1 静态验收 10219.2 联调联试 103本规程用词说明 105《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条文说明 1061 总 则1.0.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保护、技术创新“六位一体”的铁路建设管理要求,规范铁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施工作业行为,保障人身、设备、设施及行车安全,预防事故发生,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施工1.0.3 铁路工程施工应建立健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对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安全技术、施工安全作业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与控制1.0.4 铁路工程施工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进行,全面贯彻设计意图,达到设计要求的安全使用功能,保障铁路运营安全1.0.5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等建设各方应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1.0.6 建设各方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规定,经培训合格方准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1.0.7 建设各方必须采用合格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品等1.0.8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安全保障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有关规定经审批后实施1.0.9 建设各方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环境进行危险源辨识,对重大危险源应编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并按规定组织培训和演练1.0.10 安全生产费用应及时足额拨付并专项管理使用1.0.11 铁路工程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积极改善施工条件,降低作业人员劳动强度,按规定配备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等用品。
1.0.12 同一工点有多个单位同时施工或不同专业交叉作业时,应共同拟定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办法,做好协调,共同执行1.0.13 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掌握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等相关信息,做好防范和应急工作1.0.14 建设各方应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1.0.15 铁路工程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有关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0.16 联调联试应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必要的人员、机具及测试仪器的配备,并必须严格做到试车不施工,施工不试车1.0.17 营业线施工及有可能影响营业线运行安全的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及铁路有关安全生产及施工安全的规定1.0.18 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基本规定2.1 一般规定2.1.1 建设各方必须按照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和项目特点,明确施工安全责任,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有效预防事故发生2.1.2 建设单位施工安全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制定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施工安全管理要求,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保证建设项目施工安全。
2 及时调查核实施工中反馈的安全隐患信息,并制定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3 组织对重大风险、重大危险源或技术复杂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进行会审4 及时拨付相关的安全措施费用并监督使用5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上报事故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处理2.1.3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安全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要把消除安全隐患放在首位,从设计上规避安全风险,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造成施工安全事故发生2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施工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营业线施工期间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对施工过程中发现影响结构安全和施工安全的设计内容应及时进行变更处理3 依据勘察成果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以及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等资料4 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保障施工安全的措施,并按规定将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2.1.4 施工单位施工安全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按照设计施工,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将安全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 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制止违章作业,排查、报告和清除现场安全隐患3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投入,合同约定或专门规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和施工安全措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4 发现施工现场情况与设计文件不符并影响施工安全时,应立即向有关单位报告,并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5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2.1.5 监理单位施工安全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等同步实施,对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2 配备满足施工现场管理要求的安全监理人员和设备3 将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并编入监理实施细则4 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监理发现施工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或有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要求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2.2 施工安全管理2.2.1 建设各方应按图2.2.1的规定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图2.2.1 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框图2.2.2 建设各方应制定计划,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1 建设各方应根据各自安全职责定期进行自查。
2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组织检查,施工过程中应进行抽查2.2.3 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应按表2.2.3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2.2.3 施工安全管理检查表项目(工程)名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情况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2安全资源配置3安全管理制度4安全管理目标5安全教育培训6专项施工方案7安全技术交底8应急预案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日 期: 年 月 日日 期: 年 月 日 2.2.4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2.4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表2.2.4 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项目(工程)名称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限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成检查方: 受检方: 检查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日 期: 日 期:整改措施:受检方负责人:(签名) 计划完成日期: 年 月 日验证结果:验证人:(签名) 验证日期: 年 月 日2.3 施工安全技术2.3.1 施工单位应结合危险源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2.3.2 施工单位应制定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严格实施,如图2.3.2所示安全技术交底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保存签认记录图2.3.2 安全技术交底2.3.3 安全防护设施应实行验收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验收2.3.4 建设各方应加强对有关技术文件中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作业班组或作业人员落实安全技术措施2.3.5 建设各方应加强对有关单位基础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检查,并按表2.3.5如实填写检查记录2.3.6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第2.2.4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表2.3.5 施工安全技术检查表项目(工程)名称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序号主要检查内容及要求检查情况1设计文件设计文件齐全设计文件现场核对2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标准齐全、有效3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包含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程序符合要求4专项施工方案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和钢结构安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高空作业,营业线施工,联调联试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程序符合要求5作业指导书包含相应的安全操作要求编制、审批程序符合要求6安全技术交底编制各级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文件并按规定交底交底记录签认齐全7施工日志施工安全情况记载真实完整8机械设备制定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计划设备检验、鉴定记录建立管理台帐9施工安全协议签订相关施工安全协议10安全生产培训按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有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11安全检查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检查、整改记录齐全12大型临时工程编制设计、施工方案检查验收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日 期: 年 月 日日 期: 年 月 日 2.4 施工安全作业2.4.1 班组负责人在每天开工前,应进行班前安全讲话,向作业人员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如图2.4.1所示。
图2.4.1 班前安全讲话2.4.2 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备和使用防护用品2.4.3 作业班组每班应按本规程各章节中“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表”内容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2.4.4 建设各方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施工作业进行抽查并如实记录2.4.5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第2.2.4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2.4.6发现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后,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2.5 人员培训2.5.1 建设各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对参建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如图2.5.1所示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图2.5.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5.2参与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5.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2.5.4施工单位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有记录,培训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项目负责人每年不得少于30学时2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3 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得少于20学时。
4 作业人员每年不得少于15学时5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6 新进场和换岗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2.5.5 参与营业线施工的人员,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尚应符合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3 劳动安全卫生3.1 一般规定3.1.1 建设各方应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3.1.2 建设各方应建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为参建人员体检3.1.3 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办公生活区应根据作业内容、季节、环境等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传染病、流行病以及中毒等事故的发生3.1.4 发现劳动安全卫生事故隐患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3.2 职业病防治3.2.1参建人员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3.2.2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体检3.2.3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并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危害因素检测结果3.2.4 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 具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5 符合法律、法规和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3.2.5 对施工中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4 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5 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3.2.6 职业病防治应按照表3.2.6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2.4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表 3.2.6 职业病防治安全检查表项目(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序号检查内容对应条文号检查情况1工作环境和作业条件3.1.12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3.1.23定期健康检查3.1.24生产、生活和办公区域的防病措施3.1.35职业卫生培训3.2.16岗前、岗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3.2.27警示标志、警示说明3.2.38公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2.39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3.2.410职业危害作业的管理措施3.2.5检查方: 受检方:检查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3.3 传染病、流行病防治3.3.1 开工前,参建各方应进行卫生调查,并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3.3.2定期对参建人员体检,并视情况及时接种疫苗3.3.3开展预防传染病、流行病的卫生教育,组织力量消除鼠、蚊、蝇等病媒昆虫3.3.4在传染病、流行病爆发期应提前采取防疫措施,控制其发生3.3.5保证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3.3.6 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办公生活区应经常打扫清理3.3.7 炊管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并持健康证上岗3.3.8 对传染病的患者,应早发现,早隔离,早诊治对患者物品及工作、生活场所应进行消毒、灭菌处理3.3.9 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生活中接触病原体的其他人员,应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3.3.10 传染病、流行病暴发时,应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切断传播途径: 1 限制、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 2 根据情况合理安排施工生产 3 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3.3.11传染病、流行病疫情按规定上报3.3.12 公共食堂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发生食物中毒3.3.13 传染病、流行病防治应按照表3.3.13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2.4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表 3.3.13 传染病、流行病防治安全检查表项目(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序号检查内容对应条文号检查情况1工作环境和作业条件3.1.12生产、生活和办公区域的防病措施3.1.33开工前的卫生调查及防疫措施3.3.14定期体检、疫苗接种3.3.25预防传染病卫生教育、灭蚊、灭虫、灭鼠3.3.36预防传染病、流行病的措施3.3.47饮用水检验3.3.58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清扫3.3.69炊管人员的健康证3.3.710传染病患者的隔离、诊治3.3.811对患者工作场所及物品的灭菌处理3.3.812处理疫情人员的消毒处理3.3.913传染病、流行病爆发时切断传播途径的紧急措施3.3.1014疫情报告3.3.1115食堂卫生3.3.12检查方: 受检方:检查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4 施工用电 4.1 一般规定4.1.1 施工用电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五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3 采用二级保护系统4.1.2 当采用10kV及以上高压电力系统时,应执行《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05-2009)有关规定4.1.3 施工用电设备数量在5台及以上,或用电设备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施工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施工用电设备数量在5台以下,或用电设备容量在50kW以下时,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4.1.4 施工现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用电安全技术挡案,定期对电力系统进行检查、量测4.1.5 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人员负责运行与维护4.1.6 施工现场应对电工和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电工必须持证上岗4.1.7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发电机中性点处、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4.1.8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严禁小于0.5MΩ4.1.9自备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供电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4.1.10 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4.1.11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后,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1.12电气设备或线路发生火警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严禁使身体接触导线或电气设备,严禁用水进行灭火,如图4.1.12所示图4.1.12 电气设备严禁用水灭火4.1.13 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方可对触电者做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4.1.14 电气装置遇跳闸时,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再行合闸,严禁强行合闸4.1.15 施工现场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电源连接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可用作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4.1.16 施工升降机、钢管脚手架等金属设施在相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表4.1.16规定的高度设置防雷装置表4.1.16 施工现场需安装防雷装置的机械设备及高架设施高度规定地区年平均雷雨日(d)机械设备及高架设施高度(m)≤15≥50>15~40≥32>40~90≥20>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124.1.17 雷雨季节前,避雷装置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应量测接地电阻雷电后,应对阀型避雷器的瓷瓶、连接线和地线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无损4.1.18施工用电应按照表4.1.18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2.4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表 4.1.18 施工用电安全检查表项目(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序号检查内容对应条文号检查情况1三相五线制电压系统4.1.12施工用电的三级配电系统4.1.13施工用电接零保护系统4.1.14施工用电的二级保护系统4.1.1510kV及以上高压电力系统4.1.26施工用电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及用电安全方案4.1.37用电安全技术档案4.1.48施工电源及配电装置专人负责制4.1.59培训和技术交底4.1.610保护零线及接地电阻4.1.711电气设备的零线连接及绝缘电阻4.1.812自备发电机的安全用电4.1.913短路和过载保护4.1.1014用电设施的验收4.1.1115电气设备或线路发生火情时的处理4.1.1216发生人身触电事故的处理4.1.1317电气装置跳闸时的处理4.1.1418施工现场电源线的要求4.1.1519防雷装置的设置4.1.1620避雷装置的试验及雷电后的检查4.1.17检查方: 受检方:检查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4.2 配电线路4.2.1 施工用电架空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绝缘导线。
2 应设横担和绝缘子,并架设在电杆上3 导线截面应满足计算负荷、线路末端电压偏移和机械强度要求4.2.2 电杆埋设应牢固,回填土应夯实4.2.3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材料及其他杂物等,如图4.2.3所示图4.2.3 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搭设作业棚4.2.4与外电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架空线路一侧施工时,在建工程应与架空线路边缘之间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其值应符合表4.2.4-1的规定表4.2.4-1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安全距离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1~1035~110220330~500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06.08.010152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2.4-2的规定表4.2.4-2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垂直距离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1~1035最小垂直距离(m)4.07.07.03 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m4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2.4-3的规定。
表4.2.4-3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035110220330500最小安全距离(m)1.72.02.54.05.06.04.2.5 施工用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沿地面明设,当必需明设时应加设防护管2 直接埋地敷设时应覆盖硬质保护层3 穿越建筑物、铁路、道路等易受损伤的场所时,应加设防护管4.2.6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或电杆做绝缘固定,最大弧垂处距地面不得小于2.0m4.2.7 施工现场低压供电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沿线每1km处的保护零线以及配电室或总配电箱的保护零线应作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4.2.8竖井、垂直孔洞内的电缆线路应分段固定 4.2.9 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4.2.10 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的档距内,架空线不应有接头4.2.11施工用电应按照表4.2.11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2.4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表 4.2.11 配电线路安全检查表项目(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序号检查内容对应条文号检查情况 1施工用电架空线路4.2.12电杆埋设4.2.23架空线路下的要求4.2.34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4.2.45电缆线路的防护4.2.56架空电缆与地面的距离4.2.67重复接地及接地电阻值4.2.78垂直孔洞内电缆线路的固定4.2.89架空线路的接头设置4.2.10检查方: 受检方:检查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4.3 配电室、配电箱及开关箱4.3.1配电室应单独设立,并设有操作、维护通道,保持整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4.3.2 配电柜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两端应做接地(接零)2名称、用途、分路应做标记3 严禁直接挂接临时用电设备4 配电柜或线路维修时应挂停电标志牌,如图5.3.2所示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停止作业时应断电上锁图4.3.2 配电柜应严格管理4.3.3 总配电箱应靠近电源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相对集中的区域,与开关箱的距离严禁大于30m,开关箱应靠近用电设备,与用电设备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4.3.4 当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必需合置在同一箱内时,应分路设置4.3.5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厚度为1.2~2.0mm的铁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应能防雨、防尘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4.3.6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无外来物体撞击的场所,其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4.3.7配电箱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总配电箱应设总隔离开关、分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等电气设备分配电箱应设总隔离开关、分隔离开关开关箱应设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实行“一机一闸一漏”制,严禁设置分路开关4.3.8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及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4.5kW及以上的电动机严禁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
刀型开关应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4.3.9 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有锁,有防雨措施,严禁放置杂物,并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修4.3.10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电源断开,严禁带电作业4.3.11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设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两台及以上用电设备4.3.12 漏电保护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的规定4.3.13施工用电应按照表4.3.13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2.4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表 4.3.13 配电室、配电箱及开关箱安全检查表项目(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序号检查内容对应条文号检查情况1配电室的要求4.3.12配电柜的要求4.3.23总配电箱的设置位置4.3.34动力与照明线路同箱时的设置4.3.45配电箱、开关箱材料4.3.56配电箱、开关箱的设置位置4.3.67端子板、隔离开关及漏电保护器的设置4.3.78电源开关的选择4.3.89配电箱、开关箱的标记4.3.910对配电箱、开关箱断电维修4.3.1011一机一开关的要求4.3.1112漏电保护器的要求4.3.12检查方: 受检方:检查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4.4 照明4.4.1施工现场的光照度应能满足相关作业的需要。
4.4.2 施工照明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般场所应为220V2 行灯电压不得大于36V3高温、有导电粉尘、狭窄场所以及隧道作业地段,不得大于36V4 潮湿和易触及照明线路场所,不得大于24V5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不得大于12V4.4.3潮湿场所应选用密闭式或防水式照明器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具4.4.4施工照明使用的220V碘钨灯应固定安装,其高度不得低于3m,距易燃物不得小于0.5m并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不得使用简易碘钨灯作为照明灯具 4.4.5夜间可能影响行人、车船、飞行器等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设施、设备,必须设置警戒照明4.4.6施工照明应按照表4.4.6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2.4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表 4.4.6 照明安全检查表项目(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序号检查内容对应条文号检查情况1施工现场照度要求4.4.12一般场所施工照明供电电压4.4.23行灯施工照明供电电压4.4.24高温、狭窄、隧道施工照明供电电压4.4.25潮湿和一触及明线场所施工照明供电电压4.4.26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施工照明所供电电压4.4.27照明器具选择4.4.38碘钨灯的使用4.4.39夜间的警戒照明设置4.4.4检查方: 受检方:检查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5 施工现场防火5.1 一般规定5.1.1 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消防管理制度、防火安全责任制、动火审批制度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办法。
5.1.2施工现场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5.1.3 施工现场应划分防火责任区,应根据现场需要合理配备灭火器材5.1.4各类灭火器材、消火栓及水带应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5.1.5施工现场发生火灾险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当地消防部门报警,并清理通道,为消防灭火做好准备5.2 办公生活区防火5.2.1 施工现场房屋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5.2.2 施工现场房屋内装修、装饰应选用不燃、难燃的合格材料5.2.3 电器取暖设备无人监控时应断电5.2.4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应与易燃品隔离,并设负责人及值班人员5.2.5应设消防通道,室外宽4m,室内宽0.9m,并保持畅通5.2.6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防火应按照表5.2.6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2.4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表 5.2.6 办公生活区防火安全检查表项目(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序号检查内容对应条文号检查情况 1施工消防管理制度、5.1.12防火安全责任制5.1.13动火审批制度5.1.14易燃易爆品管理办法5.1.15火灾应急预案及演练5.1.26防火责任区划分及灭火器材配备5.1.37灭火器材的养护5.1.48发生火灾时的处理5.1.59房屋的结构及建材的防火性能5.2.110装修、装饰材料的选择5.2.211电取暖设备的管理5.2.312火炉取暖的管理5.2.413消防通道的设置5.2.5检查方: 受检方:检查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5.3 生产、辅助生产区防火5.3.1 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禁火区,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5.3.2 现场应在明显易取处设置灭火器、水桶、沙箱、锹、耙等防火专用工具,并有防雨防冻措施,同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状态完好5.3.3在仓库、油库、配电室、木工作业场所、焊割现场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等地点严禁动用明火,并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上述场所及重要机械设备处应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5.3.4 焊、割作业开始前,应将作业现场下方和周围的易燃物清理干净当无法达到要求必须作业时,应采取浇湿、隔离等安全措施作业结束时,应认真检查现场,在确认无余热引起燃烧危险时,方可离开5.3.5 焊、割作业严禁与涂漆、喷漆、脱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时、同部位上下交叉作业5.3.6焊、割作业结束或离开操作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赤热的焊嘴、焊钳以及焊条头等,禁止放在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物上5.3.7 喷漆、涂漆的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止油漆挥发气体浓度达到极限,引起火灾或爆炸5.3.8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5.3.9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采用防爆的电器设备,严禁进行产生火花的施工和带电作业5.3.10 野外动火作业,应遵守护林防火的有关规定。
5.3.11 熬制焊锡、绝缘胶、硫磺、石蜡及沥青防腐剂时,应选择空旷场地,并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且应避开地下管线5.3.12生产、辅助生产区防火应按照表5.3.12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按表2.2.4签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表 5.3.12 生产、辅助生产区防火安全检查表项目(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序号检查内容对应条文号检查情况 1施工消防管理制度、5.1.12防火安全责任制5.1.13动火审批制度5.1.14易燃易爆品管理办法5.1.15火灾应急预案及演练5.1.26防火责任区划分及灭火器材配备5.1.37灭火器材的养护5.1.48发生火灾时的处理5.1.59禁火区设置及警示标志5.3.110灭火器材的设置及维护5.3.211易燃易爆场所的禁火标志及防灭火器材5.3.312机械设备的防灭火器材5.3.313焊、割作业防火5.3.414焊、割作业与易燃操作的禁忌5.3.515焊、割作业结束离场时的防火处理5.3.616喷漆、涂漆场所的通风5.3.717电气设备及电线路的检查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