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集约用地实施细则

陕西省节约集约用地实施细则(试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国土资发 [2014]56 号2014 年 11 月 24 日第一章 总 则1.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 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现土地 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 理法》、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和省委、省 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 见》,制定本细则2.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划引导、布局优化、标准 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 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 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3. 按照 “节约优先、合理使用、市场配置、改革创新 ”的基本原则,实行 “总量控制、增量优化、存量盘活、质量提高 ”, 严控建设用地总规模,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促进存量建 设用地盘活利用,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水平,以土 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4. 各级政府要着力推动土地立体开发、资源综合利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国土、工信、环保、住建(城乡规划)、交 通、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组织制定节约集约用地的标 准体系和相关技术规范,鼓励采用先进的节地技术、推广复 合利用、循环利用等节地模式,将节约集约用地理念、目标 和政策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 价体系,大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5.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建设 用地单位开展土地管理和土地开发利用的所有行为和活动 第二章 强化规划引领6.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刚性约束 按照“省级谋划、 市为单 元、县 (区)实施”的原则,由县 (区)政府协调发改、国土、工 信、住建(规划)、交通、水利、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要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县域内耕地、建设用地、 生态用地和需要治理土地,科学布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引导项目建设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低丘 缓坡等未利用地,促进产业向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新 型社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提高土地资源节约 集约利用水平7. 发挥城乡建设规划在节约集约用地中的基础性作用牢固 树立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意识,将节约集约用地理念贯穿于 城乡总体规划、详规编制和单体建筑设计各个环节统筹兼 顾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土地综合利用效率,适时 修订陕西省城乡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科学确定各项建设建筑 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优化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增强城市 综合承载能力 已公开出让的建设用地, 除公共利益需要外, 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条件;非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用地性质和 开发强度的,一律报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 用权后重新公开出让。
8. 落实城市建设用地主要控制指标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 商服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 1.2,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 于 1.0 ,特殊行业用地不得低于 0.8鼓励工业区集中设置公 共绿地,严格控制企业在厂区范围内修建大广场、大绿地, 确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 率一般不高于 15% ,建筑密度不得低于 40%提高重点镇以 上城镇规划区土地开发强度,城市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 1.0,城镇规划区内不得批准因功能结构有特殊要求以外的单 层建筑用地9. 增强各专项规划对节约集约用地的引导促进作用产业发 展、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要全面体现 节约集约用地理念,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各类专项 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衔接,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在提交同级政府或上级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关规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 及时调整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规划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 行,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避免因规划调整导致土地 闲置和资源浪费第三章 严格建设用地使用标准10. 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标准。
建设项目核准立项、 用地预 审和审批、供地出让、规划设计和施工等环节都要严格执行 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控制标准和 《陕西省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相关部门制定涉及用地 的各类标准、指标、考核办法,必须符合用地定额标准对 超标准的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用地预审、 审批和供应审查11. 开展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建设项目的节地评价 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或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 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等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 在项目用地预审时, 应进行节地评价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并组织专家论证评估,集体决策,合理确定用地规模,报经 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 理相关用地审批、供应手续12. 控制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比例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 建设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 施工业用地中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超过项目 总用地面积的 7% ,且不得批准建设单层建筑,建筑面积不 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30% 13. 建立落实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的奖惩机制。
对低于建设用地 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完成项目建设的,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对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的项目,根据实际用地规模与标准 确定的规模比例,同比例提高整宗建设用地出让金市、县 政府不得为招商引资,超标准向用地单位供地,一经审核发 现,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核减该市(县)下 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第四章 促进建设用地立体综合 开发14. 鼓励建设项目优化设计、分层布局,充分利用地上、地下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 式和使用年限参照在地表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出让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 不动产实际交易情况,评估确定分层出让的建设用地最低价 标准15. 全面推行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 县级以上工业园区新建多 层标准化厂房面积不得低于园区新建建筑总面积的 30%对多层标准化厂房项目用地实行应保尽保, 并优先审批、 供应 对未开发多层标准化厂房或多层标准化厂房面积低于园区 建筑总面积规定比例的,暂停用地审批、限制土地供应16. 在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前提下, 多层标准化厂房 不低于三层,其中 ,关中地区容积率不低于 2.0,陕南、陕北 不低于 1.5。
多层标准化厂房建成后,经市、县人民政府同 意,可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 功能和土地用途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出台扶持多层标准 化厂房建设的政策,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化厂房 建设、经营17. 对小型机械加工业、电子信息、纺织服装业、生产性服务 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等没有特殊工艺和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 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或建设单层厂房对需要单独选址和建 设单层厂房的项目,应经发改、工信、国土、住建(规划) 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方可单独供地18. 提高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水平 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 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形成竖向分层、横向连通的立体综合 开发利用格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要与土地利用规划、 文物保护规划、交通规划、人民防空规划、消防规划、地下 管线规划等充分衔接, 实现地上、 地表、地下空间有效融合 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镇以上城镇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商业 和公共建筑类项目,均应配建地下机动车停车场,地下停车 位不得低于总停车位的 70%19. 项目建设需同时利用地下空间的, 地下空间与地上土地使 用权可一并出让对利用广场、道路、绿地、公园、学校操 场等地下空间,建设非经营性和公共服务项目,可以采取划 拨方式供地,并结合当地实际免收或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建设工业仓储、商业、办公、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公 开出让,按照市场评估价确定出让底价。
20. 大力支持商业综合体、 产业综合体和城市综合体建设 提 高商贸流通业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物流基地项目要切实扭转 平面用地、平摊堆放的粗放仓储局面,向地上、地下三维要 存储空间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集镇以上农贸中心,均应 建设多层商贸综合体,不得单层平铺第五章 提高基础设 施节地水平21. 交通运输、 水利、 电力等工程项目之间以及各种交通运输 方式之间,要统筹规划,优化设计,集约布局,能够结合的 工程应尽量结合高速公路在可研阶段要充分考虑与原有路 网的关系,避免重复布线,重复占地在工程设计和建设中 采取降低路基高度、以桥代路、提高桥隧比例、增加互通式 立交层次、优化平纵面线形、改进边沟型式和尺寸、缩小边 坡坡率、合理确定服务区及沿线设施用地规模、缩减取弃土 场用地规模等措施,减少工程用地,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 地22. 积极推动节地型铁路建设 在铁路规划设计中, 尽量并行 既有铁路、公路、电力等通道;在功能布局中,将车站及其 他生产单位集中布置,避免分散布置形成夹心地,对编组站 车场采取紧凑布局,减少车场间距,并在不可避免的夹心地 带布置辅助设施或绿地;充分利用到达线、检车线等,高架 布设生产生活设施,提高用地强度;尽量在既有车站接轨, 减少新增用地。
在施工和建设中,减少高填、深挖和长路堑 等产生大量土方的工程,努力做到填挖平衡23. 石油天然气开发用地, 应将油气田开发配套技术和节约集 约用地技术有机结合起来, 以“优化井网布局、 场站集成规划、 地面工程标准化建设 ”为原则,新建油气田通过采取丛井式技 术、井站共建、多站合建等措施进行建设,老井场通过采取 侧钻、新钻调整井、找新层等措施进行盘活利用,创新节约 集约用地技术,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24. 城镇公共交通用地要统筹考虑, 做好与其他非交通开发项 目在规划、设计、建设、经营等环节的有机结合,鼓励推广 集交通设施、商服设施、住宅等多种建设为一体的综合开发 模式,满足城市功能空间需求,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城市立 交、高架桥等架空建(构)筑物下的有效空间,可设置停车 场,建设城市绿地等,实现充分利用25. 电力项目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 充分利用地形地貌进行 合理布置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按功能采用联合布置、成组 布置架空管线应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线有条件时,应共 沟布置公用工程、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以及辅助生产和附 属建筑应充分利用当地已有的设施厂前区建筑宜合理组合, 集中多层布置;厂区绿化应充分利用房前房后道路两侧地下 管线的地面、边角地等空地,不应专为绿化增加用地。
第六 章 规范开发区土地管理26. 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新城、 新区和各类开发区 (园区)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 (园区), 市、县政府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依规做好园区土 地的开发利用管理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扩大 园区面积和建设用地规模各类开发区、新城、新区和工业 园区的建设用地要符合所在市、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7. 加强开发区土地用途管制 严禁借建设工业开发区 (园区) 之名进行住宅房地产开发,除旅游渡假区外的其他产业开发 区内,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不得低于 60% 开发区(园区) 基础设施建设应统一规划,集中安排行政管理用地和公共绿 地,合理布置园区道路、公益性和服务性设施严格控制企 业内部的绿化面积,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共享度28. 提升项目入区标准和准入门槛 新建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 度需严格依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 定对国家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低于 1 亿元或省级开发区 固定资产投资低于 5000 万元,其他工业集中区域投资低于 3000 万元,以及用地面积关中低于 20 亩、陕南陕北低于 15 亩的单个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引导进入标准 化厂房解决生产场所。
29. 建立开发区入区项目评价制度 对项目投资强度、 用地规 模、土地投入产出效率、亩均税收等进行明确约定其中开 发区入区项目的亩均税收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标准:国家级高 新和经济技术产业区不低于 40 万元 /亩,省级不低于 20 万元 /亩,其他开发区不低于 10 万元 /亩;国家级海关特殊监管区 (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不低于 40 万元 /亩定期对项目 各项指标进行评价,并规定达不到约定条件企业退出土地的 条件30. 推动产业项目进区入园辖区内现有开发区(园区)仍有 用地空间的,产业项目原则上不得在区外选址建设;开发区 (园区)用地空间不足的,应引导项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集 中区内选址,对不符合选址要求的,不予供地对资源、环 境、地质条件等有特殊要求,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确需在开 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外安排的工业项目,需经发改、 工信、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审查31. 鼓励开发区 (园区)外的现有工业企业通过 “拆企并企 ”“拆 企入园 ”等方式进入开发区 (园区) 发展对“退二进三 ”、“退 城入园 ”、转型升级的企业,优先在开发区 (园区) 内安排建 设用地或协调租赁标准厂房工业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投 资强度、容积率执行国家最低标准;占用农用地的,投资强 度在国家制定的《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上提高 0.5-1 倍,容 积率提高 0.2。
32. 开发区(园区)实施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制度省国土资源 部门组织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园区)管委 会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同时 作为开发区(园区)升级、扩区、区位调整和退出的重要依 据对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位于全省前五位的开发区 (园区) , 将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第七章 推进城镇低效土地 再开发33. 市县政府应定期组织建设用地普查评价, 对城镇建设用地 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 等情况做出评估,科学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规 划,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3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确定的城镇建成区内,下列土地应列入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范围:①因城乡规划发 生调整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进行旧城改造、 “退二进三 ”的产 业用地; ②布局分散, 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业 (厂 房)用地;③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属于国家产业目录 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④并购重组企业 用地和技术落后、企业经营困难需要退出或实施升级改造的 各类产业用地;⑤建设用地利用强度低于有关政策规定和控 制标准,土地产出效益低的各类产业用地;⑥在符合规划和 安全生产前提下,可通过加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用地项目;⑦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 定改造的城镇旧住宅区、旧村庄、旧工业区。
35. 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 下大力气推动上述低效建设用 地的再开发工作对列入再开发利用范围,但存在违法用地 的,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到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再开发经依法批准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利用的实施主体, 应当按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经 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36. 城镇低效用地再利用的实施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①协商 回收对因项目、资金、市场变化等原因,企业无法按照原 计划开发土地的,市县政府可采取协商回收土地,依法重新组织出让②鼓励流转对企业取得的土地已进行开发,达 到流转条件,但因项目、资金、市场变化等原因,短期难以 继续开发或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企业依法流转土地③协 议置换对因实施城镇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及其他公共服务、 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异地搬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用地,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土地后,可以协议方式异地置 换安排工业用地④ “退二优二 ”对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开展技 术升级,进行产业转型升级,并符合原批准的建设规划控制 指标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 改造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容积率⑤收购储备因城 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或按 照新的规划,原土地用于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以及 部分用于开发的,由政府依法收购、收回后,纳入政府土地 储备。
⑥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开发,允许其收购 相邻多宗地块,申请集中开发利用,可以将分散的土地合并 登记37. 对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 在符合规划、 不改变原 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 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 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对在现有工业用地上 新建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后容积率超过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控制指标 40% 以上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在符合相 关规划前提下,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工业、仓储等用地调整为 科研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可按新批准的土地使用条 件,以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38. 对因机构迁移、 解散、撤并、区划调整等造成土地空闲的, 市、县政府应依法及时收回,按规划重新安排使用经依法 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要按市场价补交土地价 款财政供养单位,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应将原使用土 地处置方案一并上报市、县人民政府核定,原址用地由同级 政府组织盘活利用,不得自行处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39. 对停止使用并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可 开发建设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 规划部门编制开发建设和复垦规划。
对不适宜选址在城镇规 划区内的项目,应尽量选址在废弃地或规划的未利用地上40. 开展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利用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对 废弃的矿场、工厂、公路、铁路等建设用地进行清理整治, 原址适宜非农建设的,优先安排非农建设项目;不适宜非农 建设的,优先复垦为耕地通过复垦减少的存量建设用地规 模,按照 “谁复垦谁受益 ”的原则,调剂到本县(市、区)适 宜非农建设的区域使用第八章 强化供地环节的管控约束41. 规范和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 规划部门应明确 项目相关规划条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 和划拨决定书中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明确约定建 设项目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规划建设条件、出让价格违 约责任等事项,住宅用地还应当将最低容积率控制、单位土 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2. 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弹性供应方式 对符合工业项目单独供 地条件的,应根据投资强度、生产规模及产业周期,在土地 出让合同中约定开发建设、投产运行期限和投入产出达标条 件,以及相应的转让限制条件和未达标退出办法,并在土地 使用证和房屋权证中注明限制条件。
鼓励各地按照不同产业 类型和特点,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出租年限到期后,对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用地产出等指标进行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办理是否准予续期或收回土地的手续43. 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扩建项目用地, 须结合投资和工程建设进度,实施统一规划、分期供地、限期 开发、规划预留, 当期用地未达到预定的投资强度等条件的, 不得安排下期用地用地规划预留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5 年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在出让期限内,用地者申请改 变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或按 合同约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土地因城市 规划依法调整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可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后,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纳入政府储备土地,按照新的规划用途依法供地44. 建立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动态巡查制度 在土地划拨或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按划拨或出让土地总价款 的 5% 收取履约保证金,根据用地单位开竣工履约情况,扣 除或退还履约保证金对项目开工、竣工、土地闲置、合同 约定和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土地开发利用强度等情况开展动 态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45. 提高建设用地供应效率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 已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应按要求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 系统中进行录入,更新相关数据和用地信息;因项目不落实 等原因造成征而未供的,应尽快调整安排新的项目前三年(不含当年)供地率低于 60%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市、县土 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省国土资源厅将于每季度末对各市、 县供地率及闲置土地盘活利用情况进行排名通报,供地率低、 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问题突出的市、 县,将督促其加快整改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46. 建立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机制, 依据《陕西省 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操作规范》,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情况列 入对各市人民政府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对节约集约用地先进 地区进行表彰奖励,将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与节约集约用 地成效相挂钩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较差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 并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约谈、挂牌督办47. 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 及时掌握城市和开发区用地效率和效益、节约集约用地潜力、空间 分布与变化趋势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规划目标, 创新节 约集约用地模式,推广节地应用技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
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宣传力度, 营造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集约 用地意识48. 建立与节约集约用地相挂钩的税收调节机制 在税收法律 法规权限内,省级人民政府适时调节涉及土地税收的相关政 策,通过差别化的税率促进用地节约集约化程度国土资源 部门要将本地最新的土地调查信息(包括土地权利人、土地 坐落、四至、用途、面积、正射影像图等)和土地登记信息 提供给地税部门省人民政府适时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或税率标准,依法全额征 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土地保有环节成本同时地税部门 要将税收征管和稽查中发现的纳税人未批先占、私改用途等 违法用地信息以及其他土地管理所需的涉税信息提供给国 土资源部门49. 市、县人民政府可设立节约集约用地专项奖励资金, 加快建立工业项目投产后评价制度,对项目用地投入产出效率进 行排名,对排名前列、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显著、亩均税收贡 献大的企业实施奖励,并优先考虑安排企业扩大再生产用地; 对排名靠后、土地投入产出率低的企业,要求其进行整改,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50. 建立项目联席审查制度,发改、国土、建设、工信、财税 等部门重点加强对单独供地工业项目立项、用地预审、用地 标准、规划选址、建设规划、投资计划、资金落实、预期税 收、产出效益等情况的审查, 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 容积率、 建筑系数等控制性指标达不到要求,预期税收和产出效益较 低的,办公生活用地、绿地率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以利用地 下空间没有利用的,要核减用地面积或不予供地。
51. 建立政府主导的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 各级政府应 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推进本地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具体 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推进节约集 约用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产业政策对建 设项目行业准入、 投资规模、 投入产出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 并把占补平衡落实情况、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用地计划指标 来源说明作为立项的审批条件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城乡规 划出具规划建设条件,并严格核查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强度执 行情况城乡规划部门在制定建设详规、单体建筑设计等方 面要严格执行用地标准、 落实用地控制指标、 推行节地技术, 把节约集约用地落实到城乡建设各个环节国土资源部门要 严格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把好建设项目用地征转和供地 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 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十章 附 则52. 本实施细则自 2015年 1月 1日起执行5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省级有关部门可据此细则制定相应操 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