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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诉讼形式

文档格式:DOC| 14 页|大小 28.50KB|积分 10|2022-08-03 发布|文档ID:12986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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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占罪诉讼形式之探析根据国内刑法第270条第3款的规定侵占罪实行的是告诉才解决的诉讼制度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于侵占罪与否存在公诉形式、其告诉之主体以及被害人诉权的行使、数罪中公诉与自诉之关系等问题存在着某些争议,因此我们对此有必要进行某些理解和探讨   一:国外侵占罪诉权行使之简介   侵占犯罪的诉权是由国家行使还是由公民个人行使,各国刑法规定不一,多数国家刑法对于侵占犯罪的诉权行使并无规定,即对侵占犯罪实行的是国家公诉的形式;但也有某些国家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国家侵占罪诉权的行使可分为如下三种状况:1、以犯罪严重限度为原则,对严重的侵占犯罪行为不规定告诉解决,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对于犯罪限度较轻则告诉解决,司法机关不积极介入,当事人享有充足的诉权,这以意大利刑法为原则2、以侵占犯罪的严重性和被害人的身份为原则来拟定诉权的行使这是把犯罪的严重性和当事人身份结合来考虑诉权的行使,如瑞士刑法第141条规定对侵占脱离她人占有之物罪须告诉解决,而对于一般情形一般侵占罪则不必告诉才解决,但对于亲属或家属间犯一般侵占罪的,则仍须告诉才解决3、以被害人的身份为原则来拟定诉权的行使,这以德国刑法典第247条规定为例:“盗窃或侵占家属、监护人的财物,或被害人与行为人同居一室的,告诉乃论”。

    其她的情形则由国家行使诉权韩国刑法亦作了类似的规定从以上三种情形看,这些国家并非对侵占犯罪都规定告诉才解决,而是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合用告诉才解决由当事人行使诉权,或由国家司法机关提起公诉①   二:国内刑法对侵占罪诉权行使的规定   国内刑法第270条第3款规定,犯侵占罪告诉才解决这在诉权的行使上一概赋予当事人与国外许多国家的规定有着很大的差别侵占罪是96新刑法增设新罪名,79刑法规定了四种告诉才解决的犯罪,都是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妨害婚姻家庭犯罪96刑法在侵犯财产罪中将侵占罪规定为告诉才解决的犯罪是一种突破,这是基于侵占罪不同于其他财产犯罪,侵占犯罪的对象在行为人实行侵占行为前已由行为人占有,侵权人较明确,被害人不必借助侦查手段即可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侵占犯罪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将诉权赋予被害人,被害人根据不同情形与否行使诉权,从而有助于化解纠纷和维护团结,更好的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告诉的主体   国内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告诉才解决是被害人告诉才解决,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告诉   根椐98条之规定,侵占罪告诉的主体一般情形下是被害人,但是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因而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是告诉的主体。

    这里我们为了简便起见把告诉的主体称为告诉权人)对于那些近亲属以外的人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告诉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除非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之外不能受理,她们不是本罪告诉的主体,她们的这种“告诉”只但是是向司法机关反映有关案件状况,不能启动诉讼   这里我们应当明确对于人民检察院告诉的状况是公诉亦或是自诉案件,有学者觉得在人民检察院告诉的情形下,检察机关不是被害人,而是以国家的名义在进行诉讼活动,因此这种以国家告诉的犯罪只能是公诉案件②笔者持不同的见解,觉得此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告诉的仍为自诉案件,其理由如下:(1)国内刑事诉讼法第179条明确规定,自诉案件涉及下列案件:告诉才解决的案件把告诉才解决的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四种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是将侵占罪列入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根据刑法第98条之规定,在被害人因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的,仍属告诉才解决国内刑事诉讼法并无规定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告诉的为自诉案件,而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的即为公诉之说这里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的案件仍然属刑诉法第170条之一款告诉才解决的案件,合用自诉程序。

    2)人民检察院的告诉其实质是替被害人告诉,在被害人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检察机关代为告诉,称之为担当自诉自诉案件不因检察院之担当自诉就变成了公诉,检察机关亦非替代自诉人自为当事人在这里,设立这种制度是为了保障那些因受到强制、威吓而使自诉权无法行使的被害人,而不是对当事人自诉权的取代,一旦当事人从不利状态脱离,可以体现诉求,检察机关应当将诉权交给被害人而退出诉讼3)我们觉得此种情形合用自诉较公诉更符合立法本意本罪合用告诉才解决制度是基于侵占罪为多发生在亲朋好友间社会危害性较小,因而赋于被害人自诉权,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利于纠纷的解决和维护社会的稳定若合用公诉程序,自诉程序中当事人的和解、撤回自诉等诉讼权利则不能享用,无疑是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一种剥夺,合用公诉程序有违立法之初衷4)司法实践中有检察机关对侵占罪提起公诉的案例,因而有学者把它作为侵占罪存在公诉案件的理由为了规范该罪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曾在1999年第1期《刑事审判参照》中评析王严占侵占案时指出,“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侵占她人遗忘物案件作为公诉案件审判,是不符合国内有关法律规定的这种做法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应当引觉得戒”。

    ③这表白司法实际中将侵占罪作为公诉案件审理,是不对的的侵占案件起诉与否,是自诉人的权利,自诉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   四:告诉的对象   国内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财产被侵占向那些机关告诉,我们觉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应当向司法机关告诉根据国内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该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解决,并且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用强制措施的、应当先采用强制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根据该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中的任何一种部门进行告诉,一旦进行告诉即视为已告诉,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解决   五:侵占罪共同犯罪的告诉问题   侵占罪亦存在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的状况下,侵占罪告诉的主体可以将共同侵占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亦可只只将其中一种或几种进行告诉这里司法机关只能对被告诉的侵占行为人进行惩罚,而对于未被告诉的侵占行为人不得列为被告,进行惩罚。

      六:被侵占财产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被害人的有无告诉权问题   国内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行为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她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行为人将她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可见,侵占行为人侵占她人财产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才构成侵占罪对于那些被侵占的财产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被害人有无诉权的问题,尤为值得注意我们觉得这里应当分为两种情形:(1)侵占行为人侵占的是一种或几种被害人的财产,但被侵占的财产总和尚为达到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的规定,由于侵占行为人其行为尚未构成侵占罪,故被害人无告诉权2)当侵占行为人侵占一种或几种被害人的财产时,被侵占的财产达到数额较大,被害人的诉权问题显得较复杂我们觉得只要被害人中主张告诉的被害人被侵占的财产总值达到数额较大,即主张告诉的被害人享有告诉权尽管其中有一种或几种被害人被侵占的财产未达到数额较大,但她们均有告诉权,这里我们应分清晰,那些被侵占财产数额达到较大的被害人,享有完全的诉权,而对于那些被侵占的财产未及数额较大的被害人亦享有诉权,但其诉权的行使须与其她的被害人一起行使,因此其享有的诉权并不完整。

    若主张告诉的被害人告诉被侵占的财产未达到数额 较大,尽管侵占行为人侵占的财产达到数额较大,亦因被告诉的财产未达到数额 较大而使被害人不享有诉权在一定情形下也许因其中一种或几种被害人不告诉或撤回告诉而丧失诉权   我们主张这部分被害人有诉权是由于:(1)侵占罪规定被侵占的财产达到数额较大显然涉及侵占行为人侵占一种或几种被害人的财产数额达到较大的情形,而不仅限于一种被害人只要她们主张告诉的,又符合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国内刑法虽未对侵占数额计算象贪污、盗窃等犯罪那样有明确的规定,如刑法规定对贪污未作解决的,可以合计算我们觉得对行为人侵占她人财产犯罪数额的计算 ,应以被害人告诉的而司法机关认定的数额合计计算,只要达到数额较大即可惩罚固然这以未超过诉讼时效为限(3)这部分被害人若因其被侵占的财产数额未达到较大,而不赋予其告诉权,则由于其不享有诉权导致只能惩罚侵占单个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那种单个侵占数额达不到较大但侵占次数多、侵占财产总额达到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行为而无法惩罚,这无疑是放纵犯罪因而赋予这部分被害人诉权,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打击犯罪的需要  七:共有财产中共有人的告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这两种不同的共有关系在本罪中因财产被侵占的,各共有权人的告诉权有所不同。

    按份共有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各共有人按照其的份额享有共有权按份共有所有权只有一种国内《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分担义务这里的权利应当涉及诉权因共有财产只有一种所有权,因此其告诉的主体也只有一种这一权利与否行使应以占多数份额的共有人的主张来决定诉权的行使各共有人不单独享有诉权,而只能在占多数份额的共有人主张,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行使诉权   在共同共有的情形下,由于共同共有权人平等享有权利承当义务,共有物也只能有一种所有权,也只有一种告诉的主体,但由于共有关系的当事人平等享有权利承当义务,只要共有权人之一提起诉讼,即可觉得是全体共有人提起诉讼   八:数罪情形下的公诉与自诉之协调   行为人在犯侵占罪的同步,由于其行为又触犯了其她犯罪,这可按实质的一罪和实质的数罪两种状况实质上的一罪即是行为人在实行侵占行为过程,其手段行为和措施和措施行为又触犯了国内刑法规定的其她犯罪即存在牵连犯和吸取犯的情形国内刑法理论对牵连犯和吸取犯解决的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要数罪并罚的,从一重罪解决由于本罪系告诉才解决,因而如何从一重解决较其他犯罪有所不同,其诉权按如下情形行使:(1)其他犯罪为公诉犯罪且比侵占罪的法定刑重,则应对行为人以较重的公诉罪名惩罚,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行使诉权。

    被害人对于侵占罪的告诉权则因该行为定为公诉犯罪而被吸取此时被害人享有公诉案件被害人所有的诉讼权利2)其他犯罪亦为告诉才处里的案件,笔者觉得因两者均为自诉案件诉权的行使在于告诉权人对于案件的定性,应以告诉权人自诉之罪名定罪告诉权人按自诉之轻罪告诉的则按轻罪解决;告诉权人按自诉之重罪告诉的,按重罪惩罚;我们觉得这并不对刑法理论对牵连犯和吸取犯解决的从一重罪解决原则产生冲突因告诉之权在于被害人,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被害人人按自诉之轻罪告诉的或告诉重罪的,均体现其权利及其惩罚犯罪人之规定,符合本条立法之精神若告诉权人就这一整体行为告诉的,则应按重罪来惩罚3)侵占罪的法定刑较其她公诉犯罪的法定刑重,这种状况下按重罪即侵占罪来解决当被害人提起自诉,由于侵占行为人的得到应有的惩罚,因而公诉机关也不必提起公诉,否则则是对被害人诉权的侵犯被害人因某种因素而放弃告诉的,此时公诉机关能否提起公诉?我们觉得公诉机关可以提起公诉,因被害人放弃告诉权也是其行使权利的体现公诉机关行使诉权并不因此侵犯被害人之诉权,其提起公诉是法律赋予其惩罚犯罪的职责所在,固然公诉的罪名只能是较轻的公诉的罪名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后,被害人不能对行为人的侵占罪再行告诉。

      实质的数罪即数罪并罚情形下诉权的行使:此种情形公诉权不受影响,只要存在公诉犯罪,就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害人其诉权与否行使在于自己若被害人不告诉的,则不实行数罪并罚人民法院只能对公诉的罪名惩罚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向司法机关告诉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内刑法规定数罪并罚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惩罚被害人的告诉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提起公诉之后,亦或是人民法院判决之后,只要是追诉时效内,就可以行使诉权④九:告诉才解决制度的局限性及完善   国内刑法规定侵占犯罪告诉才解决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团结和社会关系的稳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一制度也有其局限性和应完善的一面:   1、侵占罪中赋予被害人诉权,但这一享有主体的范畴没有任何限制,不辨别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的亲疏,一概合用告诉才解决,没有较好的体现立法时设立本罪基于侵占罪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被害人与侵占行为人之间身份的特点,而规定本罪这一特别的告诉制度我们要变化过去地规定,将告诉才解决仅合用与被害人有一定的亲近关系人的侵占行为人,在这一特定的范畴内合用告诉才解决,否则则由国家提起公诉这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国内刑法有关盗窃罪中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犯盗窃案件解决的思想可参照,即在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犯侵占罪的,告诉才解决;其他情形的不合用告诉才解决制度。

      2侵占罪的告诉才解决制度与国内刑法规定的其他四种告诉才解决的犯罪即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不一致,后四种犯罪国内刑法无一例外均有例外的规定即不合用告诉才解决,如侮辱罪诽谤罪须告诉才解决,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一般情形合用告诉才解决,但引起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这四种犯罪在情节严重或危害大时的不合用告诉才解决制度,而侵占罪却一律合用告诉才解决制度,没有无例外的规定对于那些情节严重或危害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占犯罪仅赋予当事人诉权,当事人不行使诉权的状况下,国家司法机关则无能为力,显然有其局限性因而针对这种状况,我们在后来的立法修改时应将犯罪情节严重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占犯罪不合用告诉才解决制度,将由国家司法机关备案侦查,合用公诉程序⑤3:本罪一律合用告诉才解决制度,即侵占犯罪是自诉案件,按国内刑事诉讼法理论,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按其职能分工一般不能接介入案件的侦查侵占犯罪虽然较其他犯罪证据好收集,但也有某些侵占案件难以取证如侵占遗忘物或埋藏物的侵占案,仅靠被害人往往难以找到侵占行为人,其他的某些证据也因这种或那种因素被害人无法收集,最后以至案件无法解决,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

    一概排除了公安机关侦查介入有其局限性,因而我们可考虑在需要侦查的案件中赋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一定的祈求公安机关介入侦查的权利这里应当明确的是公安机关的介入并不导致案件性质的变化案件仍然是自诉案件,与否提起诉讼在于告诉人   综上笔者觉得,可将侵占罪告诉制度作如下完善即将刑法第270条第3款修改为:亲属及家庭成员间犯本罪的,告诉的才解决,但犯罪情节严重,严重危害国家社会经济秩序、生活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本款罪中需要侦查的,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申请,公安机关可以侦查   注:   1:参见赵秉志、刘志伟《各国侵占犯罪立法比较研究》 载于《刑事法学》第5期   2 :参见刘志伟《侵占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合用》第139页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参照》1999年(1)期   4:参见 臧冬斌 逄锦温《侵占犯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95-96页   5:参见夏朝晖《论侵占罪的司法合用问题》 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第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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