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基础论文
成都理工大学法学理论基础论文学 院:文法学院学 号:200909020129姓 名:邵 盼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 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 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 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 段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权利与义务理论的基本内容,在法理学 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主要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 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一、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相互关联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一 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此外, 权利与义务还可以相互贯通,表现为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包含 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二、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一个社会上的权利总量和义务 总量是相等的不管一个社会中的权利义务怎样分配,不管每 个社会成员具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怎样不等,在数量关 系上,权利与义务总是等值或等额的其次,在具体的法律关 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
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范围,义务 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权利主体如果超越义务范围,义务主 体有理由拒绝接受同样,权利主体有资格要求义务主体不折 不扣的履行义务,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三、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权利和义务各有其功能,但在总体上又是互相补充的功能 首先,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价值目标,并且以权利的宣告直接体现其价值目标其次,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权利和义务都有指引人们行为的 功能,但它们指引行为的方式和结果是不同的最后,确定指 引与不确定指引标志着义务与权利另一功能上的差别,权利有 助于实现自由,义务有助于建立秩序四、 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但是在法律体系中,权 利与义务的地位并不是完全等同,而是有主要与次要、主导与 非主导之分法律界关于“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讨论 不曾停止,关于法律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权利还是义务是随 着时间的发展而变化的论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 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态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 体和权利与义务三要素构成的。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 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人,通常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 主体和义务主体也就是法律对其行为加以调整的人法律上的 “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 共同对象,包括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从宏观 方面说,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生利益客体构成 了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每一法律关系中,权 利客体与义务客体都是重合的,具有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