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三篇

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三篇篇一: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的行为,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以下简称“评级报告”),应当遵循信用评级的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第三条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应当采用浅显、简练、平实的语言,对评级结论的标识做出明确释义第四条资信评级机构在出具评级报告前必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予以回避或做出相应的人员回避安排,保证有充分的理由确认出具评级报告的数据、资料和结果客观、准确、公正和及时第五条资信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统一的内部信用评级标准和程序,并在出具评级报告时保持所依据的标准和程序的一致性第六条资信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有效的内部审核和质量控制第七条资信评级机构应当为每一受评债券指定专门的评级项目组,建立和保存完备的档案资料,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档案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委托协议;(二)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提供的原始资料;(三)历次尽职调查记录;(四)信用评级报告;(五)信用评级委员会的表决情况;(六)跟踪评级资料;(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评级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八条评级报告应当包括概述、声明、评级报告正文、跟踪评级安排和附录等五部分第九条概述部分应概要说明评级报告的情况,包括发行人和受评债券的名称、信用级别及释义、资信评级机构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和出具报告的时间等内容第十条声明部分全面登载资信评级机构关于评级情况的声明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除因本次评级事项资信评级机构与发行人构成委托关系外,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人员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影响评级行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关联关系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应当予以说明二)资信评级机构与评级人员已履行尽职调查和诚信义务,有充分理由保证所出具评级报告的数据、资料及结论的客观、准确、公正、及时三)评级结论是资信评级机构依据内部信用评级标准和程序做出的独立判断,未因发行人和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任何影响改变评级意见四)已对发行人及受评债券的跟踪评级做出明确安排五)资信评级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评级工作的监管第十一条正文部分是完整的信用评级报告,应当包括评级结论及评级结论分析两个部分第十二条评级结论应包括发行人名称、受评债券名称、信用级别及释义、评级结论的主要依据等,并简要说明本次评级的过程和发行人、受评债券的风险程度。
发行人为受评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对比说明有无担保情况下评级结论的差异第十三条评级结论分析部分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对发行人的简要分析重点分析发行人股权结构、业务及其特点二)对受评债券的简要分析重点分析受评债券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偿债保障措施三)对证券行业的简要分析重点分析行业状况、发展趋势、行业风险及其对发行人的影响四)分析发行人风险因素应当针对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揭示风险因素,按照重要性原则排列分析顺序对风险应当尽可能做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出定性描述五)描述和分析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过去三年内发生的违法违规及违约事实六)分析发行人财务状况重点分析发行人的债务结构、资产质量、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关联交易及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判断其财务风险七)分析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分析募集资金投向对发行人未来的财务状况、债务风险等方面的影响,以及项目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八)分析有关偿债保障措施对受评债券风险程度的影响有担保安排的,应当特别说明担保安排对评级结论的影响,说明无担保情况下发行人的实际信用状况或评级结论,此外还应对担保人或担保物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发行人建立专项偿债账户等其他保障措施的,应当分析说明有关保障措施的情况及其可靠性、局限性九)分析发行人履行债券义务的能力、可信程度和抗风险能力第十四条评级报告分析应当针对证券行业和发行人的特点,重点揭示风险,反映发行人及受评债券的信用水平及信用风险第十五条评级报告分析可在显要位置作“特别风险提示”,必要时应详细分析该风险及其形成的原因,说明过去特别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曾经因该风险因素遭受的损失,判断将来遭受损失的可能程度第十六条跟踪评级安排部分应明确说明对受评债券存续期内的跟踪评级时间、评级范围、出具评级报告的方式等内容,持续揭示受评债券的信用变化情况第十七条附录部分应当收录其他相关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资信评级机构简要介绍、尽职调查报告等第三章跟踪评级报告第十八条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在首次评级报告中明确有关跟踪评级的事项跟踪评级应当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第十九条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密切关注与发行人、受评债券有关的信息如果发生影响前次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第二十条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在受评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布年度报告后一个月内出具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应当与前次评级报告保持连贯第二十一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与前次评级报告在评级结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方面出现差异的,应当分析原因,并做特别说明第二十二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应对受评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出现的违约状况进行描述和分析第二十三条跟踪评级报告应当针对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内部运营及财务状况的变化,以及前次评级报告提及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说明其变化对受评债券的影响,并对原有信用级别是否进行调整作出明确说明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准则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篇二: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开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其他证券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准则是对受托管理人的最低要求,受托管理人可以与发行人在本准则要求基础上约定其他条款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受托管理人开展受托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第四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订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协议)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受托协议第五条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准则规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方式和程序第六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依照本准则的规定和受托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第二章受托管理人资格第七条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协会会员以下机构可以担任受托管理人:(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二)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自行销售的发行人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第八条对于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受托协议中载明第九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受托管理人在履行《管理办法》、本准则规定及受托协议约定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章受托管理人权利与义务第一十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职责适用本准则第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遵守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其他职责应当在受托协议中约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协会备案第一十一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监测发行人是否出现以下重大事项:(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决定;(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十)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十一)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出现以上情形时,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第一十二条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债券增信机构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和权属情况以及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并按照受托协议的约定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第一十三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进行监督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发行人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订立监管协议第一十四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监督并定期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