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北省“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

荆门市“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荆治金办[2009]2号关于印发《荆门市“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单位:为统一全市“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的政策口径,并抓好今后的整改工作,市“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中央和省关于“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结合荆门实际,研究制定了《荆门市“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附件:《荆门市“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主题词: “小金库” 处理处罚 意见 通知 抄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抄送:市“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荆门市“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12月3日印发 荆门市“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一、 “小金库”的认定根据省《意见》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次治理工作“小金库”的定义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这是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根本标准单位账簿”,是指本单位的会计账簿符合规定的账簿”,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国家规定的统一会计制度设置的一套账簿(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处理处罚的基本原则(一)依法依纪,宽严相济原则坚持依法依纪、宽严相济的原则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明确要求,也是此次专项治理处理处罚工作必须坚持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区分从宽或从严的政策,必须坚持以查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绳,绝不能因人而异、因地而异,也绝不能片面强求从宽、从严或从重;既要体现政策的严肃性,又要体现政策的统一性二)统一审理,分别处理原则为统一政策,统一尺度,各地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和处理处罚意见予以复核审理后,再由审计、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各检查组在起草处理处罚意见时,既要严格把握政策,以法律、法规、制度为准绳,又要区别违法违纪的手段、情节、性质、金额等多种因素,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研究并作出恰当的处理处罚意见。
四)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原则对“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既要重视对财政违法问题的处理处罚,该调账的调账,该收缴的收缴,该没收的没收,该罚款的罚款;更要重视对相关的责任人,包括负有领导责任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的党纪、政纪和组织责任追究,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还要充分运用行政处罚的其他手段,对单位该通报的通报、对会计人员该吊销会计证的吊销会计证三、“从宽、从严、从重”的相关规定(一)“从宽”规定“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来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的,视同自查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有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二)“从严”规定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以及即将下发的《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从重”规定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分别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从重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公告其行为及处理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相关规定“小金库”凡涉及税务问题,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设立“小金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小金库”,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设立“小金库”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四、具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总体要求:将“小金库”的资金或资产纳入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统一登记和核算;对财政性资金,收缴国库和上交财政专户;对“小金库”资金发给个人部分,予以追缴和退还;对设立使用“小金库”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及罚款。
对设立“小金库”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除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外,在财政、审计部门对其行政处理处罚时,应根据“小金库”资金来源和“小金库”支出情节、性质、金额综合考虑,并参考以下意见一是“小金库”支出与“小金库”来源紧密相联,处理处罚时原则上以“小金库”来源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主;二是“小金库”支出的去向、性质、情节,是研究确定处理处罚“从严”或“加重”政策的重要依据;三是“小金库”来源、支出处理处罚适用法律法规依据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为标准进行处理处罚,不得重复处理处罚相关具体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一)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1、主要表现形式将财政资金或公款以现金方式存放在个人手中或存入私人账户2、定性依据《会计法》第十六条、《湖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及各地《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 3、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4、处理处罚意见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责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1、主要表现形式(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按照国家赋予的职能和规定,将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全部或部分截留、转移在法定账簿外,在不符合规定的账簿上反映。
2)单位将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形成的收入转入不符合规定的账簿中进行会计记录,逃避监管3)违反票据使用相关规定,利用违法违规票据收取各项收入不入账,转入不符合规定的账簿中进行会计记录4)未按照规定开具票据,采用“大头小尾”等方式,侵占、截留收取的各项收入2、定性依据 《会计法》第十六条、《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四条和第七条、《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3、处理处罚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4、处理处罚意见(1)符合规定的收费、罚款,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予以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的,收缴国库2)违反规定收费、罚款以及摊派,原则上按原渠道退还给当事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对账外资金,如有结余,首先收缴余额然后,对已支出情况进行分析,按照“小金库”支出的表现形式具体处理如无结余,只按照“小金库”支出的表现形式具体处理对已使用却又无法追回、收缴的资金,则由财政从当年或下年度预算安排中扣回三)用资产处置、“非转经”收入设立“小金库” 1、违反非税收入及资产管理规定,未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截留在本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中核算,自行安排使用;行政单位未将“非转经”收入上缴财政,账外核算;事业单位未将“非转经”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将收入截留在本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中核算,自行安排使用的,均属“小金库”。
2、主要表现形式(1)资产处置、“非转经”收入未列入产权归属单位符合规定账簿登记、核算如将应在机关账簿内核算的门面收入在后勤中心、食堂账簿中核算2)将门面出租、资产变卖等收入在账外直接抵减本单位维修、福利、接待等支出3、定性依据 《会计法》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九条、《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4、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第六条5、处理处罚意见(1)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党政机关“非转经”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对已弥补正常经费不足的,限期进行账务调整;对用于个人部分支出、礼品礼金和私分的,全额收缴国库2)事业单位“非转经”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非转经”收入的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指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1、定性依据 《会计法》第九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2、处理处罚依据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3、处理处罚意见(1)以未实际发生的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收缴国库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挂账消费或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1、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提供咨询、培训、技术转让等服务取得的收入2、主要表现形式(1)经营收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财务账簿内统一登记核算2)未将税后经营收入纳入单位部门预算,转出资金,在不符合规定的账目中进行会计记录,自行使用3、定性依据 《会计法》第九条和第十六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二条和第三十八条。
4、处理处罚依据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5、处理处罚意见单位相关经营收入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六)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1、定性依据 《会计法》第九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2、处理处罚依据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3、处理处罚意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列支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1、定性依据 《会计法》第九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2、处理处罚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3、处理处罚意见(1)购买假发票等票据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处3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2)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取得发票等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以假发票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与实际经济业务事项金额不完全相符,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4)以假发票列支与实际经济业务事项金额相符的,责令改正,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八)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1、主要表现形式(1)转移财政专项资金2)将违规提取的工会经费、置换的应缴资金、上级单位拨款等应在本单位合规账簿核算的资金转移到后勤服务中心和食堂等下级单位,列支职工福利和上级费用3)行政部门将收费职能划转,将单位正常的收入转移至学会、协会,形成的资金实际用于本部门的各项开支 (4)除《工会法》规定的资金来源外,将其他公有资金转入工会账户(政府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的补助除外)2、定性依据 《会计法》第九条和第十六条、《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3、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4、处理处罚意见(1) 用其他公有资金转入到工会账户,对在规范津补贴之外,直接向职工个人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如休假休养消费券、体育用品等),或以报销职工个人费用的形式变相发放津贴补贴的,原则上予以追回,收缴国库。
2)上级单位拨款到下级单位,列支上级费用的,限期追回转移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支上级津贴补贴的,追回有关款项九)账外资产(固定资产、股权债权、对外投资等)1、定性依据 《会计法》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2、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3、处理处罚意见(1)账外固定资产责令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利用职权以应收不收或放松监管为交易手段,让相关单位购买计算机、车辆等大宗物品等行为,责令改正,限期处置,收缴国库2)账外股权和债权(包括对个人借款和贷款)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有关款项,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3)账外有价证券责令改正,限期处置,追回有关款项,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十)弥补经费1、“弥补经费”指弥补符合财政部门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经费支出;“正常经费”指未突破预算的保运转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或项目经费;“标准”指本级预算口径;“范围”指本单位纳入预算的支出事项2、处理处罚意见(1)解决正常经费不足的,原则上不再追回,责令规范经费渠道,将全部经费支出纳入单位账簿。
2)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支出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十一)购建资产处理处罚意见1、购建资产保障公用需要的,按规定需要报批的,重新履行报批手续,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2、超过规定标准,购买房产、汽车、高档家具、高档办公用品,高档装修办公用房等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3、购建资产供个人使用的,限期处置账外资产,将处置所得收缴国库十二)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支出1、发放的奖金、津补贴、福利指违规自立项目、乱发或超标准发放的各种补助2、处理处罚意见对利用“小金库”资金发放的津贴补贴,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发放的实物及购物卡等,追回已经发放的款项,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接待宴请、公款旅游支出处理处罚意见接待宴请支出,视情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用于集体公款旅游的,追回有关款项,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用于个人公款旅游的,追回有关款项,收缴国库十四)礼品礼金支出处理处罚意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数额较大的,追回资金;对已购买尚未发放的礼品,责令限期处置,将处置所得收缴国库。
十五)私分处理处罚意见责令改正,追回资金,收缴国库五、关于学会、协会及学校食堂问题(一)学会、协会问题省治理“小金库”办公室《关于学会、协会被查问题认定》(鄂治金办函[2009]3号)规定,对行政部门所成立的学会、协会,无论是否纳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管理,并在民政部门登记,具有合法账户、独立核算的,如果上级部门将本部门收入,其中包括利用公有的办公设施、办公人员、办公经费赚取的劳务费收入,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培训收入等收入,存放在学会、协会等账户;采取以多报预算、项目支出、拨出经费、拨出专款及对附属单位补助等名义将本部门的经费拨给学会、协会;或行政部门将收费职能划转使单位正常收入转移至学会、协会,形成的资金实际用于本部门的各项开支,造成财政资金的体外循环,逃避财政部门监管的行为,均应认定为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对于部分学会、协会与行政部门实际并未脱钩的问题,应按照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监察厅《关于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4]14号)和湖北省整顿规范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办公室、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的《关于整顿规范行业协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规范中介[2004]6号)的文件精神,全面清理人、财、物,年内全部与行政部门脱钩。
明年仍未脱钩的,一律视作“小金库”二)学校食堂问题学校将违规收取的学生费用转入食堂,食堂盈利所得收入未纳入学校合规账簿核算的,均为“小金库”,对已列支教职工津补贴的部分及余额要收缴国库今后学校不得在食堂列支与食堂无关的各项费用食堂若有盈利,其收入应并入学校合规账簿核算六、关于账内违纪违规问题对在本单位合规账簿中登记、核算的违规收支,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七、关于移送问题凡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原则上都要移送有关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组织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凡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原则上要按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和即将下发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特别是涉及公款私存、资金用途不明、私分、贪污、挪用、行贿受贿、公款旅游、挥霍浪费,以及报销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必须移送需要追究组织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组织部门处理 (二)移送司法机关 对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涉嫌犯罪的,可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也可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包括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进行以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它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节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共12种;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共33种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案件应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移送财政部门 审计检查组检查发现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情节严重需要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移送财政部门处理四)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问题,如预算、税收、金融、土地等,线索清晰但未能调查清楚或需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五)移送程序 各检查组在下达“小金库”处理处罚决定的同时,对需要移送的应提出移送建议,并将需要移送案件的工作底稿、检查报告、处理处罚决定(代拟)和移送意见等材料报办公室,办公室研究提出移送意见,报领导小组领导批示后,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移送情况特殊的,经办公室报领导小组领导批准,也可在检查过程或处理处罚过程中提前移送办理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及时备案并向移送单位了解移送案件调查处理的进展和结果,重大情况及时报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