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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院离退休职工就医检查治疗费用实行减免的规定

文档格式:DOC| 7 页|大小 20.50KB|积分 8|2022-06-10 发布|文档ID:104557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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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本院离退休职工就医检查治疗费用实行减免的规定各科室:离退休职工是我院的宝贵财富,他们在建院60年来的各个历史时期,为我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新的历史时期,他们在我院改革、发展和稳定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做好离退休职工服务管理工作是既是医院的重要职责,也是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美德的具体体现,更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为了进一步做好离退休职工服务管理工作,切实解决离退休职工就医问题,根据我院实际,经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对本院离退休职工就医的检查治疗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具体规定如下:一、本院离退休职工在本院门诊就医的所有检查费用按50%收取,在其他医院就医费用按医保程序办理二、本院离退休职工在本院住院治疗的,其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三大项费用,除医保报销以外,个人自理部分医院给予50%补贴可凭出院结算单和一日清单,由医保科审核,分管院长签字后报院长审批,然后到财务科报销在其他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按医保程序办理三、本院离退休职工在门诊就医应根据本人的病情由医生开具处方,享受减免检查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医保卡,检查科室对照身份证照片给予减免,不得冒名顶替四、本规定减免政策仅限于本院离退休职工享受,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接受检查者与离退休职工本人身份证照片不符者,检查科室可提出疑问或拒绝检查五、本规定仅适用于本院离退休职工在本院就医六、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就本院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一)本院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1、本院职工(含在职和退休人员)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个人承担2%,医院承担6% (留职停薪人员保险费全部由本人承担,否则不办理参保手续)2、医院为职工参加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医院承担3、老干、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医疗待遇按医保及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二)本院职工就医的管理1、门诊医药费:一律由本人刷卡支付,医院不报销任何费用2、住院医药费:①职工住院需缴纳起付金500元后方可办理入院手续(急诊抢救先入院后补交起付金),否则一切费用由收住院科室和办理手续者承担除起付金外,其它费用先由医院垫付②由医院垫付的职工住院费自负部分由财务科从出院后的下一个月开始逐月从工资中扣回(扣除方式为保证基本生活费500元外,其余全部扣除,直到扣满为止),统筹部分由医院与医保中心结算。

    3、外出检查、外院门诊治疗:职工因病确需到上级医院进行特殊检查及特殊门诊治疗时,必须经医院分管领导批准,医院按照财务制度限报销本人往返车费一次及检查期间的住宿费,其它一切费用自理,医院不借资垫资未经领导批准的医院不报销任何费用4、外出住院:因本院设备、技术条件所限确需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癌症病人、疑难危重病人、高难手术病人等必须经医保中心及医院分管领导批准,其医疗费由本人与医保中心结算,医院允许借资5000-10000元(出院后从工资中扣回),并按照财务制度限报销本人往返车费一次及入院前的住宿费未经领导批准的医院不借资、不报销任何费用5、陪护的处理:①职工在外院住院确需陪护者(病危期及手术期),有直属亲属在医院的可派一名直属亲属陪护,其直属亲属只发工资,不发绩效工资无直属亲属在医院的,医院按10元/天的标准报销一人陪护费另医院可报销陪护的往返车费一次和陪护期间的住宿费②职工在本院住院确需陪护者(病危期及手术期),其陪护按上一条处理,但不报销车费及住宿费③职工外出检查(含复查及门诊治疗)不报销陪人的任何费用6、其它待遇:职工因病住院、外出检查、休病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不发其他任何补助,星期六加班工资及休病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一)医院参加生育保险后,职工符合计生政策的生育、终止妊娠、实施计生手术及妊娠期检查可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和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待遇和其它待遇二)职工生育的医疗按以下程序办理:1、职工怀孕20周后本人或亲属持生育证、医保手册、医保卡及相片1张到市医保中心备案,领取《孕产妇保健手册》,选择本院作生育保险定点医院2、凭《孕产妇保健手册》可免费刷卡进行限额200元的产前检查及治疗3、临产住院时,本人持《孕产妇保健手册》、医保手册、医保卡缴纳起付金500元后办理入院手续出院后先将生育保险必须的资料交医保办,经医保办确认签字后再到住院结算窗口限额结算医疗费(限额标准按生育保险政策执行,超过限额标准的由本人自负)三)职工实施计生手术(限第一次)按以下程序办理:1、职工本人或亲属持医保手册、医保卡到市医保中心审批,开具计生手术介绍信2、持计生手术介绍信到妇产科门诊刷卡实施计生手术3、实施计生手术需住院时,本人持计生手术介绍信、医保手册、医保卡缴纳起付金500元后办理入院手续出院后先将生育保险必须的资料交医保办,经医保办确认签字后再到住院结算窗口限额结算医疗费(限额标准按生育保险政策执行,超过限额标准的由本人自负)。

    三、职工工伤保险的管理(一)工伤认定的政策标准: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必经是最短路线和合理时间),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①故意犯罪的;②醉酒或者吸毒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二)工伤待遇(具体原则和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但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其所有待遇由事故责任人或伤害人承担)三)工伤认定程序:1、报告: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所在科室负责人或本人必须立即报告工伤管理办公室(政工科)。

    经职防所鉴定为职业病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并上交鉴定书2、调查、初定:工伤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会同社区部及分管职能科室立即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的(交通事故必须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职业病必须依据鉴定书)报工伤管理领导小组做出工伤的初步认定3、申报:医院作出工伤的初步认定后,由工伤管理办公室在24小时内分别 报告市人社局医保股和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并在30日内整理相关材料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四)医疗费用的处理原则:1、工伤职工必须及时进行医疗救治(根据伤情分别给予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且原则上必须在本院治疗,确需转院的经医务部组织会诊并经工伤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转院2、工伤职工的住院治疗由分管领导批示免交住院押金,门诊治疗先由本人垫付医疗费,凭发票经分管领导批示由医院报销3、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超范围的费用由本人承担4、工伤职工住院治疗达到出院标准时必须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拒不出院者其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出院带药按工伤保险规定执行5、职工因工伤需休假的(含门诊休假和出院休假)按医院《各类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6、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7、不能认定为工伤但符合城镇职工医保“意外伤害”条件的伤害,住院治疗按城镇职工医保的“意外伤害”程序办理,门诊治疗费用由本人自负8、不能认定为工伤且不符合城镇职工医保“意外伤害”条件的伤害,其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的费用均由本人自负四、职工住院医疗费困难补助(生育、工伤保险除外)的管理1、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含在职和退休人员)年度住院医疗费自负金额大于1000元(含1000元)时医院给予困难补助(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除外)2、困难补助的标准由院务会研究确定,且可根据医院的效益情况进行调整3、符合困难补助条件者,由本人将医保中心的结算单或住院发票交财务科,经分管院长审核,报院长批准,给予一次性补助4、门诊医药费不在补助之列五、附则: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院务会,如遇国家、省、市医保政策改变,经院务会研究后作相应修改本管理办法从2012年5月起实施,原医院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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