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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解读

文档格式:DOCX| 8 页|大小 14.42KB|积分 20|2022-12-19 发布|文档ID:175342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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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是指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 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对于不同行业、不同领 域有对应行业的合同模板,条款普遍适用于该行业领域,特殊条款可进行 补充协商后添加,对于合同模板的选用要兼顾权威性和时效性,下面一起 看下为大家整理的精选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法第26 条解读1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无效制度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解读】劳动合同的无效,根据其无效原因,可以分为三种:(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例如:劳动者以造假简历吸引用人单位与 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虚假招聘广告吸引劳动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等例如无讼案例《德州东北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与陈康健劳动争议二审 民事判决书》(2015 德中民终字第 916 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本 案中,陈康健不能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的原件,也未能提供其他线索、证 据证明其学历的真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 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应 聘者的学历,是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核心依据,如果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 工作经历,用人单位完全可能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德州东北商贸 物流城有限公司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不支付陈康健经济补偿金的意见,本 院予以支持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例如:约定 “劳动者必须无条件服从用人单位的调岗、调薪、工作地点转变安排”、“劳 动者出现工伤工亡一概与本单位无关”等例如无讼案例《何勇与江苏万仕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 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 苏06 民终 223 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 劳动者权利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 无效万仕成公司与何勇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约定‘合同期未满擅自 离开,将不予结账,工资余款作为对公司损失的赔偿'、‘合同期内,年后 无故不准时上班,奖金及押金不予退还',公司会议制度又规定‘年底未 打辞职报告人员或公司未通知终止合同的,年后合同继续有效,不来上班 人员按公司签订合同中途离开制度处理',上述合同约定或会议精神与法 律规定明显不符,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故万仕成公司依据劳动合同、会议制度中的上述内 容主张何勇无权享受劳动报酬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万仕成公司应 当支付何勇相应劳动报酬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例如: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未满16 岁的劳动者签 订劳动合同、让劳动者签订“放弃社保购买承诺书”、“加班时自愿放弃加 班费”、与劳动者约定走帮助单位从事违法活动等例如无讼案例《马志东与徐州鹤山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 苏0305 民初2420 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 道:“《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 的未成年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 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案 中,原告马志东以其母亲名义进入被告鹤山公司工作,故双方之间存在劳 动关系由于原告生于1998年1月,2012年8月17日原告入职时未满 16 周岁,被告招用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 的劳动合同无效实践中,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会有什么后果呢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本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经过笔者总结,大 概有以下几种:1. 解除劳动合同。

    在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另一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则劳动者有劳动合同 解除权这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如果是因为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则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 解除权这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 动合同:……(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 支付劳动报酬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一般民事合同无效的后果之 一是返还财产例如甲欺诈卖给乙一台电脑,乙撤销合同后,双方当事人 的财产关系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双方互相退回所得财产而劳动合 同的标的是“劳动”,即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动”带有强烈的人身属性, 不能返还,因此只能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补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 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 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 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 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3. 支付经济补偿上文第1 点已说过,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导 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4. 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 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关于这一点,本书将在对本法第八十六条解读时进行详细 展开,此处先按下不表5. 其他责任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 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 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 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 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 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 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 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例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体罚条款,实际也对劳动者进行了 侮辱、殴打等行为,不但该劳动合同条款无效,而且用人单位也可能会被 要求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再例如本书对本法第八条进行解读 时,文末也举了2016 年《金陵晚报》的一个“劳动者虚构博士学历骗取 用人单位30 万‘安家费',最终因犯诈骗罪锒铛入狱”的例子最后,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 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也就是说,并非任何人或 机构都有权宣告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确认权只归属于两个 机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劳动合同法第26 条解读2第二十六条【服务期与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 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约定了服务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劳 动者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区分情形对待当出现了劳动合 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视为违反服务期 的约定因为这些情形都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损 害,在这些情形下,法律赋予了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存在过失而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应 视为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也应当支付用人 单位违约金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过错的五种情形下,应当按照 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6 条解读3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由当事人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 的劳动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 却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 立劳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包括: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 的,如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 力的公民,企业与未满十六周年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劳 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劳动合同的内容直接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如劳动者与矿山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不符合《矿 山案例法》的有关规定,他们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3、劳动合同 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确立 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 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 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本项规定的 无效情形这里主要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的法律法 规,包括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其目的是改善 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还应当特别注 意的是本项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实践中存 在的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都认为无效是不妥当的二)订立劳动保同因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而无效欺诈是指当事人 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 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1、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 下,签订合同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 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应聘的劳动者并没有这种资格,提供了假的 资格证书;2、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 的如一家小型化工企业招聘三班倒的化工工人,所以不能用孕妇但有 的妇女来应聘,故意隐瞒其已怀孕的情况,应聘上岗后不久就提出已经怀 孕不能倒班上岗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威胁是 指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一方迫使另一方 处于恐怖或者其他被胁迫的状态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涉及生命、身体、 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无 效属于禁止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约定的内容这也是合同的一般原则通 常表现为,劳动合同简单化,法定条款缺失,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有的 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 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等霸王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是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 用人单位利用合同形式对劳动者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劳动者合同权利的放弃,如果与劳动法的维权 宗旨相悖,劳动者放弃权利的行为应当受到限制例如,目前煤矿这种高 危行业用工,不经任何培训,没有任何技术,来了就签劳动合同,出事故 死了给点钱就完事了,而劳动者又在高工资的引诱下自愿在用人单位不负 责生命安全的合同上签字,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放弃劳动保护权的行为, 即便出于自愿,亦应认定无效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 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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