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 的通知珠公机〔2006〕53号机场各相关单位:现将《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附 1:珠海机场控制区安全管理评分标准; 2:珠海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分值处罚单珠海市公安局 机场分局二00六年十一 月二十七日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使用管理,维护机场控制区良好秩序,确保机场空防安全和航空运输生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机场控制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 卫条例》第二章和相应的民用航空规章规定,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 划定的设有安全保卫设施隔离和警卫人员看守、进出受到控制的区 域第三条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是相关单位的人员和车辆因工作需 要,必须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专用通行证件第四条 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审批、制作、发放及日常管理 工作,由珠海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以下简称机场公安分局)负责;非 机场公安机关无权制发控制区通行证件机场公安分局值勤民警、机 场安全质量监察人员、值勤安检人员、指挥中心值勤监理员及值勤保 安人员根据其职责在控制区行使查验通行证件职权。
第五条 机场公安分局根据机场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以“方便 工作、严格控制”为原则,可以决定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换发时间、 证件式样、申办程序、控制区域具体划分等事宜在每次变更之前制 定有关规定,作出详尽说明第二章 区域划分、证件分类及其适用范围第六条 珠海机场控制区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共分七个区,以 阿拉伯数字为区域代码:1 区为国际旅客候机、到达隔离区;2 区为国内旅客候机、到达隔离区;3 区为行李分检区;4 区为停机坪、航空器货舱及行李提取处;5 区为跑道、联络道、滑行道及巡场道;6 区为执行航班任务的航空器;7 区为航空货运库区第七条 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分为人员通行证和车辆通行证 其中人员通行证按有效期和使用性质分为长期证、短期证、临时证、 贵宾(VIP)接待证、专机工作证;车辆通行证分为长期证、短期证 和临时证一)人员通行证1、长期证:有效期两年其发放范围限于因工作需要,长期在 控制区内从事日常工作的珠海机场集团公司、珠海市珠港机场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管理公司)、驻场基地航空公司的管理人员、 长期聘用员工以及驻场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等为了方便长期在 控制区内工作的短期聘用员工,凡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三年均办理过 通行证),表现良好的,经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可办理长 期证。
该证采用6*9CM胶片加密版面,正面照片居中,登记内容包括 单位、姓名、编号、有效期、通行区域、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资 格(用英文字母 D 为代码)和引领持临时通行证人员进入控制区资格(用英文字母 E 为代码),背面注明注意事项、代码说明、制发机关 名称及印章,用挂绳或金属夹佩带外衣胸前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 驾驶资格和引领持临时通行证人员进入控制区资格两项登记内容暂 缓执行,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现两项通行资格仍按原规定执行2、短期证:最长有效期为一年发放范围限于长期在控制区内 工作的机场集团公司、机场管理公司和各驻场单位的短期聘用员工、 各级政府有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非驻场作业人员)、非基地航空公 司驻机场业务人员、控制区内从事商业经营人员、短期内在控制区内 施工、作业的外聘人员该证式样、登记内容与长期证相同3、临时证:最长有效期3 天,特殊情况,经机场公安分局主管 领导批准,可延长至5 天发放范围限于机场各单位因施工、抢修、 运输航空器材或机上供应品、参观、考察等需临时进入控制区的人员 该证采用 9*12.5CM 纸版过塑,正面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姓名、编号、 有效期、通行区域、制发机关印章,背面注明注意事项、代码说明、 制发机关名称,用金属夹佩带胸前。
该证无照片,须与身份证件同时 使用4、贵宾接待证:当天当次有效限于市委市政府等相关单位因 接待贵宾需要进入控制区的接待人员和来访机场的贵宾使用该证无 照片,须与身份证件同时使用,使用完毕立即归还发证单位5、专机工作证:限于保障专机的机场相关单位人员使用该证 无照片,须与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同时使用,使用完毕立即归还发证单 位二) 车辆通行证1、长期通行证:最长有效期为一年限于长期在航空器活动区 从事日常工作的车辆使用该证采用纸版过塑,正面登记内容包括车 辆牌号、单位名称、有效期、证件编号、通行道口和通行区域,背面 注明注意事项、代码说明、制发机关名称2、短期通行证:有效期两天至两个月限于短期施工和短期外 借的特种保障车辆使用该证式样、登记内容与长期证相同3、临时通行证:当次有效限于因临时施工、抢修、应急、运 输航空器材或机上供应品及接待贵宾等需临时进入机场控制区的车 辆使用该证未注明车辆牌号和单位名称,使用完毕交控制区道口保 安人员第三章 证件办理第八条 实行空防安全责任制度和联络员办证制度各单位主要 负责人为空防安全责任人,并指定 1一 2 名专职或兼职空防安全联络 员(人数多的单位按部门指定)负责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办证申请,原 则上制证部门只受理各单位联络员的办证申请。
为明确职责,各单位 指定的联络员应以书面形式任命,并报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大队备案第九条 机场控制区人员长期通行证和短期通行证办理程序:(一)填表申请各单位空防安全联络员到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大 队制证室领取控制区通行证申请表格,由申请人按统一要求填写办证 申请非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单位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办理控制区通行 证的,由单位保卫部门或机场相关业务部门的空防安全联络员负责领 取申请表格填表时,申请区域须根据工作实际区域填写,申请事由 应注明具体工作内容,到期换证的须填写旧证号码和有效期二)背景调查和安全知识的培训与测试凡是申请机场控制区 长期通行证和短期通行证的人员,依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七和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等有关规定必须接受背景调查和空防 安全知识的培训与测试背景调查采取个人申报、单位审查和公安机 关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及家庭情 况,单位根据个人档案和现实表现进行审查,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公 安派出所对其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和是否存在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进行调查空防安全知识的培训与测试由各单位统一组织进行(测试 题由分局提供)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大队按比例抽查申请办证人员的 背景调查内容和安全知识。
审核、调查符合规定,培训、测试合格 后方可申请办证三)审批办证1、申请长期证的,先由本人如实填写《珠海机场控制区人员长 期通行证申请表》和《珠海机场控制区人员长期通行证安全审查表》, 贴上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照或亲临制证室照相,附本人有效身份证复 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公安机关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如属珠 海暂住户口的,须附珠海暂住证复印件;属港、澳等境外人员因公申 请的,附回乡证或护照复印件和工作单位或相关政府部门的介绍信 函申请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资格的,须附上《民用机场航空器 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申请引领持临时通行证人员进入控制 区资格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和工作需要推荐空防安全联络员对申请人资格和所需资料审查后统一交本单位 主管领导批准(须注明空防安全知识测试是否合格),加盖公章,由 联络员送机场管理公司值班经理审核,再到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大队办 理审批、发证手续(初次办证者要经分局主管领导审批)2、申请短期证的,除需按表格要求填写责任担保书一栏外,其 它办证程序与办理长期证程序相同非驻场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办理 控制区短期通行证的,须经机场管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交机场公 安分局主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
第十条 申请办理控制区人员临时通行证的,由本人如实填写 《珠海机场控制区人员临时通行证申请表》,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备查),由用工或接待单位的空防联络员审查后交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并加盖公章,送机场管理公司值班经理审核,再送机场公安分局空防 大队审批办理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专机工作证的,机场各相关单位接到专机保 障任务时,应按计划提前一天将保障专机的工作人员名单送机场公安 分局综合业务大队政审合格后,再到空防大队办理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控制区车辆长期和短期通行证的,须如实填 写《珠海机场控制区车辆通行证申请表》,附车辆行使证(正副本) 复印件,由空防安全联络员审查后交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再交 机场管理公司值班经理审核后,送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大队审批发证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控制区车辆临时通行证的,须如实填写《珠 海机场控制区车辆临时通行证申请表》,附车辆行使证(正副本)复 印件,由用工或接待单位的空防安全联络员审查后交单位领导批准并 加盖公章,再交机场管理公司值班经理审核后,送机场公安分局空防 大队审批发证第十四条 贵宾接待证按《珠海机场贵宾接待管理暂行规定》的 程序办理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和证件的制发。
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大队接 到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后即为受理,受理后经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 全的,长期证和短期证从受理当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批量换 证按当次工作方案执行),临时证即时办理经审核条件不符或手续 不齐的,长期证和短期证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申办单位空防安全联络 员,临时证立即告知第十六条 办证时间长期证和短期证办证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正常上班时间(早上 8:30—12:00,下午 14:30—17:00);临时 证办证时间为:每天早上 8:30—12:00、下午 14:30—17:00、晚 上 18:30—23:00,其中正常上班时间在空防大队制证室办理,晚 上、周末和节假日在分局一楼值班室(指挥室)办理第十七条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遗失补办的,待发证部门通报满十 五日后,附通报按原办理程序重新申请补办第十八条 为维持证件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根据设备折旧和耗材 等成本核算,依照市物价局《关于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珠价费字[1996]13 号文件)的意见,适当收取工本费和押金(具 体标准见附件三《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办证工本费及押金收费标 准》),遗失补发证件的工本费加倍收取。
原则上办理长期通行证的 免收押金,办理其它证件的均收取押金到期换证的,凭旧押金单换 开新押金单;证件到期不再续办或未到期而不再使用通行证的,在退 回证件时, 凭证件、押金单退回押金遗失证件扣除押金的 50%,遗 失押金单的,收回旧证不予办理退款手续第四章 证件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九条 机场控制区各种通行证件均不属于免检证明,持证人 进入机场控制区必须服从和配合机场安全保卫和安全监察人员的查 验,经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入控制区否则,值勤人员可以依照有关 规定拒绝其进入第二十条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必须在外衣胸前明显位置使 用统一配发的挂绳或挂扣佩戴通行证擅自改变统一配发的挂绳或挂 扣的,机场安全保卫和安全监察人员可以根据本规定劝其改正,不听 劝告者,通知发证部门处理第二十一条 持临时通行证和贵宾接待证的人员进入机场控制 区的,须由接待单位具有引领资格的工作人员(现为持有长期证或短 期证的人员)陪同,且每人每次引领持临时证件的人员一般不能超过 五人持临时证件的车辆进入机场航空器活动区的,须由接待单位持 有机场控制区长期通行证的车辆引导(由持有机场控制区驾驶证的人 员驾驶并符合民航总局 170 号令规定条件的除外),否则不予放行。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和车辆只允许在通行证限定的有效期和 区域内活动,否则视为无证进入控制区,安全保卫和安全监察人员可 以依照本规定暂扣其证件,通知发证部门处理需进入跑道、滑行道、 联络道等飞行控制区的,须经机场现场指挥中心或航管部门同意,方 可进入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和持证车辆使用人应妥善保管机场控制 区通行证件,不得转借、涂改证件,如有丢失,必须在24 小时内向 本单位和发证部门书面报失,由发证部门在机场范围内发出通报,采 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空防安全事件第二十四条 负责查验证件的安全保卫人员,要按要求持证上 岗,值勤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严格检查、文明执勤,严防不符合 规定的人员和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第二十五条 空防安全联络员须向单位空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认 真核实本单位各类办证申请表上的有关内容,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 的通行区域严格把关各单位因管理和把关不严而影响空防安全的, 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家民用航空 保卫规划》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空防安全责任人和空防安全联络员的 责任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因工作调动、离退休、证件到期等原因不需 要再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在办理工作移交、调动、离退休手续前,必 须将所持通行证交回发证部门登记注销。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凭发 证部门开具的退证证明方可办理手续;如未交回通行证件的,用人单 位须通知发证部门,发证部门予以通报并注销其证件,一经发现,由 安全保卫值勤人员暂扣证件并报发证部门处理;造成危害后果的,依 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机场各相关单位,有义务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空防 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员工自觉遵守本规定第五章 违规处理第二十八条 珠海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实行10 分制管理,对 持证人有下列违反证件管理规定或不利于空防安全行为的,将被记录 证件编码,告知当事人并当场扣除相应证件分值(扣分执行人见附件 一《珠海机场控制区安全管理评分标准》);构成违法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 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擅自改变统一配发的挂绳或挂扣的,安全保卫值勤人员或安 全监察人员可以劝其改正;不听劝告者,发证部门可以没收其挂绳或 挂扣,并扣1 分2、在机场控制区内不佩带通行证件的,安全保卫值勤人员或安 全监察人员可以对其予以劝告,并每次扣 1 分;不听劝告者,扣 2 分。
3、使用过期证件或跨区使用证件的(含人员通行证和车辆通行 证),视为无证进入控制区使用过期证件的,没收过期证件,每次 扣 3 分;跨区使用证件的,扣2 分;情节严重的,按扰乱机场秩序行 为依法处理4、遗失通行证件的,每次扣1 分;遗失不报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视情节扣 2-5 分,暂停一个月以上办理通行证5、转借证件的,一经发现,安全保卫值勤人员或安全监察人员 可以暂扣证件并报发证部门处理;情节较轻的,暂扣证件,转借人和 冒用人每次均扣 5 分;情节严重的,扣 5-10 分,乃至注销其证件或 按扰乱机场秩序行为依法处理6、涂改证件的,没收证件,视情节扣 3-5 分;情节严重的,扣 5-10 分,乃至注销其证件或按扰乱机场秩序行为依法处理7、乘坐民航班机使用控制区通行证件,逃避安全检查的,拒绝 其登机,扣 5 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8、伪造证件的,没收证件,按扰乱机场秩序行为依法处理;如 是本场工作人员,扣 10 分9、不服从管理、拒绝值勤人员查验证件的,拒绝其进入控制区 扣 3 分;情节严重的,扣 5-10 分10、控制区各道口安全保卫人员对持证人员检查不认真的,扣1 分11、控制区各道口及各值勤点值勤人员脱岗的,扣 2 分。
12、违反贵宾接待证管理规定的,扣 1 分13、持临时通行证件人员在机场控制区内无陪伴活动的,接待陪 同人员扣 1 分14、未及时锁闭登机廊桥梯门,造成候机隔离区未能达到封闭管 理的,扣 1 分15、意图将违禁物品带入隔离区或意图以任何方式不经安检进入 机场控制区的,扣5 分16、通过围界或道口传递未经安检物品的,扣5 分17、控制区施工现场监护责任人脱离现场时间超过10 分钟的, 扣 1 分18、控制区施工监管不力致使施工工具、危险品滞留或失控的, 扣 5 分19、控制区经营单位使用的刀具未申报或不按规定管理的,扣2 分;造成丢失或失控的,扣5 分20、不遵守候机隔离区航后清场规定,在隔离区留宿的,扣 1分21、其它违反证件管理规定或有不利于空防安全行为,造成后果 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扣满 5 分的,予以蓝色警告,暂扣证 件 7 日,即 7 日内不许进入机场控制区同时其所在单位应在 7 日内 完成对该员工的教育培训,培训情况书面送机场公安分局制证部门备 案,由制证部门恢复其通行证件的使用如不执行教育培训的或逾期 不反馈培训情况的,将无限期延长该员工证件的停用期,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扣满8分的,予以黄色警告,暂扣证件30 日,即30 日内不许进入机场控制区同时持证人应前往机场公安分局接受培训 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恢复其通行证件的使用如持证人拒不执行,将 无限期延长其证件的停用期,并予以通报第三十一条 扣满 10 分的,予以红色警告,注销证件,三个月后方可按初办程序重新申领证件,在接受机场公安分局考核合格后颁 发新证第三十二条 凡被扣满 10 分一次者,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其申领新证后将增加如下限制:1、证件分值将降为 5 分制;2、扣满 3 分即予以蓝色警告;3、扣满 4 分即予以黄色警告;4、扣满 5 分即予以红色警告,注销证件并不予再申办通行证件第三十三条 对在控制区内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由扣分执行人员 开具违规通知单,通知单在 2 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所在单位处罚 情况及扣分信息将按季度向驻场单位通报第三十四条证件分值以一个自然年为计算周期,跨年即重新计算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影响工作的,一切后果由持证人及其单位承担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珠海市公安局机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5 年 6 月修订印发的《珠海机场安全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珠海机场控制区安全管理评分标准项目扣分内容扣分标准执行机构1不按规定使用挂绳、挂扣,不听劝告的1公安/安检/安监2在控制区不佩带通行证件的,1-2公安/安检/安监/指挥3使用过期证件的/跨区使用证件的3/2公安/安检/安监/指挥4遗失证件的/遗失不报或造成后果的1/2-5公安5转借、冒用证件的5-10公安/安检/安监/指挥6涂改证件的3-5/5-10公安/安检/安监/指挥7使用通行证乘机逃避安检的5公安/安检8伪造证件的10公安/安检/安监/指挥9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检查的3-10公安/安检/安监/指挥10安全保卫人员检查不认真的2公安/安监11安全保卫人员值勤脱岗的2公安/安监12违反贵宾接待证管理规定的1公安/安检/安监/指挥13持临时通行证件人员在机场控制 区内无陪伴活动的,接待陪同人 员扣1分1公安/安检/安监14未及时锁闭登机廊桥梯门的1公安/安检/安监15意图带违禁品或不经安检进入控制区5公安/安检/安监/指挥16通过围界或道口传递未经安检物品的5公安/安监/指挥17控制区施工监护人脱离现场超过10分钟1公安/安检/安监/指挥18控制区施工监管不力致使施工刀具、危险品滞留或失控的5公安/安检/安监/指挥19控制区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申报或管理使用刀具的3/5公安/安检/安监20不遵守规定在隔离区留宿的1安检/安监附件二珠海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分值处罚单编号: 时间: 年 月 日当事人所属单位证件编码扣分违反条款事由简述执行单位及部门□公安分局 □安检站 □安监办 □现场指挥部门:执行人签名当事人签名注:1、依据《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
2、在执行单位“□”内划“V”,具体部门由执行人填写3、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则口头告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