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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档案管理制度

文档格式:DOC| 4 页|大小 13KB|积分 12|2022-08-19 发布|文档ID:13785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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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社档案管理制度:合作社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合作社档案工作,规范合作社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作社档案,是指合作社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合作社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合作社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合作社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条 合作社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合作社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合作社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合作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导本合作社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监督、指导本合作社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六条 合作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合作社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合作社档案部门集中管理。

    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八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合作社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 第十条 合作社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合作社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经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 第十二条 合作社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合作社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有关报表合作社认真做好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合作社档案现代化应与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合作社档案部门应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为合作社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合作社必须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提供真实、准确的档案 第十六条 合作社提供利用、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合作社对在合作社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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