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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企业所得税法规

文档格式:DOCX| 39 页|大小 51.53KB|积分 10|2022-09-23 发布|文档ID:15534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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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总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   国税〕157 全文有效   成文日:-04-21  各、自治区、直辖和方案单列、地方:  根据? 税务总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假设干问题的?财税[]69〕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详细界定问题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施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39〕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减免税优惠过渡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按照过渡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消费企业和集成电路消费企业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获得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所得单独核算并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核准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施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39〕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二、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税率执行问题  居民企业经税务核准以前按照?税务总外商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国税发[1997]49〕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完毕后统一按照?税务总〈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理暂行〉的?国税发[]28〕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税务总 二○一○年四月二十 税务总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假设干问题的  法规:财税[]69各、自治区、直辖、方案单列()、、地方消费建立兵团财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第512以下简称施行)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如下:  一、执行?施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39)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减免税的减半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其他各类情形的定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施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39)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中规定的定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三、企业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按照?税务总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假设干问题的?(财税[]59)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施行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五、企业在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根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施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39)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39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六、施行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开展、欧洲银行以及和税务总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同类贷款利率程度的贷款。

      七、施行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承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详细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国税发[]30)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九、底前设立的软件消费企业和集成电路消费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税务总企业所得税假设干优惠政策的?(财税[]1)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减免税优惠政策在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起继续享受至满为止  十、施行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平安消费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顿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一、施行第九十七条所称于未上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包括发生在1月1日以前满2年的;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理?(国科发火[]172)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362)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其中底前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其规定有效内不需重新认定  十二、本自1月1日起执行   税务总  二○○九年四月二十税务总关停外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   国税〕69 全文有效   成文日:-02-12  江苏:  你?关停外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苏国税发[]88〕收悉外商企业因开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建立规划等〕被施行关停并清算导致其不符合原?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过渡性政策规定条件税收优惠处理问题经研究如下:  一、根据原?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那么?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补缴或缴回按该条规定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  二、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原? 税务总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财税字[]049〕有关规定将已经享受抵免的12月31日前购置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不出租、转让行为发生在1月1日之前或之后的均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就该购置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外商企业的外国者按照?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于12月31日前直接再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创办其他外商企业如经营不少于五年并经税务批准已退还其再部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税务总二○一○年二月十二日税务总 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假设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国税发〕23 全文有效   成文日:-02-27  各、自治区、直辖和方案单列广东、海南地方深圳地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税收征收理法?及其施行细那么和?施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39〕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执行的假设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问题如下  一、原外商企业的外国者再退税政策的处理  外国者从外商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创办其他外商企业凡在底以前完成再事项并在工商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再退税对在底以前用预分配利润进展再的不给予退税  二、外国企业从我国获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获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底以前签订且符合?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

    各主税务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理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  三、享受定减免税优惠的外商企业在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外商企业按照?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减免税优惠后企业消费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根据?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内〕已经享受的定减免税税款各主税务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展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限等变化情况进展审核                         税务总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税务总贯彻落施行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   财税[]21 全文有效   成文日:-02-13  各、自治区、直辖、方案单列〕、、地方消费建立兵团财务:  为贯彻落实?施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39〕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40〕以下简称过渡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如下:  一、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亲配合严格按照过渡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抓紧做好新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工作。

    对过渡优惠政策要加强理不得超越权限擅自扩大过渡优惠政策执行范围同时要及时跟踪、理解过渡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渡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对按照[]39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39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39规定企业所得税定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第二十九条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可以减征或者免征〞的规定对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一律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不得减免属于分享的部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施行前已经按照?税务总总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财税[]202〕第二条第2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的自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满后停顿;对减免税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税务总                                                                        二○○八年二月十施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   〕39 全文有效   成文日:-12-26  各、自治区、直辖人民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下简称施行〕将于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如下: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施行过渡:  自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按18税率执行按20税率执行按22税率执行按24税率执行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起按25税率执行  自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优惠及年限享受至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限从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理登记设立的企业;施行过渡优惠政策的工程和范围按?施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施行西部大开发有关精、税务总和结合下发的?、税务总、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财税〕202〕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施行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施行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第一部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施行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穿插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附表:施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附表:施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序文 件 名 称相关政策内容1?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款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消费、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消费性外商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 设在沿海经济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的老区或者设在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鼓励的其他工程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那么?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在沿海经济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的老区设立的从事以下工程的消费性外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集、知识集型的工程;外商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工程;能源、交通、港口建立的工程4?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那么?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从事港口、码头建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那么?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消费性外商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立工程的外商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福田、深圳沙头角、大连、广州、厦门象屿、张家港、海口、青岛、宁波、福州、汕头、珠海、深圳盐田保税区的国1991〕26、国1991〕32、国1992〕43、国1992〕44、国1992〕148、国1992〕150、国1992〕159、国1992〕179、国1992〕180、国1992〕181、国1993〕3等〕 消费性外商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在福建沿海地区设立台商区的?国19〕35〕 厦门台商区内设立的台商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州台商区内设立的消费性台商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消费性台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8进一步对外南宁、重庆、黄石、长江三峡经济区、北京等城的国1992〕62、国1992〕93、国1993〕19、国1994〕92、国1995〕16〕 会首府〕城及沿江城从事以下工程的消费性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集、知识集型的工程;外商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工程;能源、交通、港口建立的工程9?开发建立苏州工业园区有关问题的?国1994〕9〕 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消费性外商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扩大外商企业从事能源交通根底设施工程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1999〕13〕 自1999年1月1日起将外资税法施行细那么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从事能源、交通根底设施建立的消费性外商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11?广东经济特区?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施行〕 广东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12?对福建建立厦门经济特区的?80〕国字88〕??? 厦门经济特区所得税率按15执行13?鼓励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26〕 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银行和除外〕从事消费、经营所得税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4?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 设在沿海经济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的老区的消费性外商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5?试办度假区有关问题的?1992〕46〕 度假区内的外商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6进一步对外黑河、伊宁、凭祥、二连浩特等边境城的国1992〕21、国1992〕61、国1992〕62、国1992〕94〕?? 沿边城的消费性外商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7?进一步对外南宁、昆明及凭祥等五个边境城镇的国1992〕62〕? 允许凭祥、东兴、畹、瑞丽、河口五、镇〕在具备条件的、镇〕兴办边境经济合作区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内以出口为主的消费性内联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18进一步对外南宁、重庆、黄石、长江三峡经济区、北京等城的国1992〕? 62、国1992〕93、国1993〕19、国1994〕92、国1995〕16〕 会首府〕城及沿江城的消费性外商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 对消费性外商企业经营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那么?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从事港口码头建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在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自治区、直辖税务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1?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那么?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根底设施工程的外商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企业经营在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税务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2?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那么?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立工程的外商企业经营在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税务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3?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那么?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效劳性行业的外商企业外商超过500万美元经营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4?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那么?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在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5?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那么?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的?国1988〕74〕设在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企业按照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自创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人民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15或10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26?企业所得税暂行?第八条第一款 需要照顾和鼓励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级人民批准实行定减税或免税的过渡优惠执行限不超过5年27?鼓励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26〕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银行和除外〕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根底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8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银行和除外〕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消费性行业的企业经营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9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银行和除外〕从事效劳性行业的企业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万人民币经营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30?施行〈中长科学和技术开展规划纲要-〕假设干配套政策的〉?〕6〕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   〕40 全文有效   成文日:-12-26  各、自治区、直辖人民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法律设置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现就有关问题如下:  一、法律设置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获得的所得自获得第一笔消费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消费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获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顿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五、本自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此1月1日起废止)  第一条 境内的外商企业消费、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在境内外国企业消费、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商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消费、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外商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第四条 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消费、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本钱、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第五条 外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消费、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第六条 按照产业政策引导外商方向鼓励举办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全部或者大部出口的外商企业   第七条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消费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消费性外商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的老区的消费性外商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的老区或者设在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鼓励的其他工程的可以减技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详细由规定。

      第八条 对消费性外商企业经营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工程的由另行规定外商企业实际经营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规定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消费性工程给予比前款规定更长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或者对非消费性的重要工程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执行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兴隆的遥远地区的外商企业按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主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本法施行后需要变更前三款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的由报全国人民常务会   第九条 对鼓励外商的行业、工程、自治区、直辖人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条 外商企业的外国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创办其他外商企业经营不少于五年的经者申请税务批准退还其再部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另有优惠规定的按照的规定再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第十一条 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消费、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缺乏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外商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外贸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消费、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有权进展合理调整   第十四条 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消费、经营的机构、场所设立、迁移、合并、分立、终止以及变更登记主要事项应当向工商行政理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并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税务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消费、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限内向当地税务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第十七条 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消费、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报送当地税务备查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好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帐根据   外贸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消费、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同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十八条 外商企业进展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为清算所得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获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络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报送扣缴所得税表   对以下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一〕外国者从外商企业获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和中国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三〕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四〕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开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消费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税务主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除本条规定以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规定   第二十条 税务有权对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亦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消费、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展检查有权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进展检查被检查的和扣缴义务人必须据实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回绝或者隐瞒   税务派出人员进展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负责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法缴纳的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外汇理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民币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限缴纳税款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限解缴税款的税务除限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2‰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限向税务税务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限向税务报送所得税申报表、会计报表或者扣缴所得税表的或者未将本的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备查的由税务责限登记或者报送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责限登记或者报送逾仍不向税务税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仍不向税务报送所得税申报表、会计报表或者扣缴所得税表的由税务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不扣或者少扣应扣税款的由税务限追缴应扣未扣税款可以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限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的由税务责限缴纳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仍不缴纳的由税务依法追缴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偷税的或者未按本法规定的限缴纳税款经税务催缴在规定的限内仍不缴纳的由税务追缴其应缴纳税款并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商企业外国企业或者扣缴义务人同税务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规定纳税然后可在收到税务填发的纳税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的外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分的的上一级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起诉。

    当事人逾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分的作出处分的可以申请人民强迫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设立的外商企业按照本法规定其所得税税率比本法施行前有所进步或者所享受的所得税减征、免征优惠待遇比本法施行前有所减少的在批准的经营限内按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经营限的在规定的间内按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详细由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与外国所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协定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法制定施行细那么   第三十条 本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         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那么[1991]第85公布时间:1991-6-30发文: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根据?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消费、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效劳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消费、经营所得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第三条 税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外商企业和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消费、经营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细那么中除特别指明者外统称为企业  税法第二条 第二款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第四条 本细那么第三条第二款所说的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以下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别人交付其或者商品;  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承受订货  第五条 税法第三条所说的总机构是指按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外商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消费、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第六条 税法第三条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一〕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消费、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络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获得的以下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获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获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获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获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获得的收益;  6.经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获得的其他所得  第七条 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由合作各方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分别计算缴纳所得税;也可以由该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批准按照税法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八条 税法第四条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批准后以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缺乏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九条 税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和本细那么第七十二条所说的税务主部门是指、。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十条 税法第四条所说的应纳税的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一〕制造业:  1.应纳税所得额=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销售利润=销售净额-销售本钱-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理费用+财务费用〕  3.销售净额=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4.销售本钱=本本钱+初盘存-末盘存  5.本本钱=本消费本钱+初半成品、在盘存-末半成品、在盘存  6.本消费本钱=本消费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二〕商业:  1.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本钱-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理费用+财务费用〕  3.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4.销货本钱=初商品盘存+本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末商品盘存  三〕效劳业:  1.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理费用+财务费用〕  四〕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第十一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那么  企业以下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以分收款方式销售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置人应付价款的日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时即为获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价格计算  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获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参照国际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展定调整的价格计算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第十四条 税法第二十一条所说的外汇理公布的外汇牌价是指外汇理公布的外汇价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在按照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季度最后的外汇牌价折合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国货币所得部按照年度最后的外汇牌价折合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六条 企业不能提供完好、准确的本钱、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当地税务参照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程度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好、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由当地税务采用本钱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予以核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按照前款规定核定利润率或者收入额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外商企业在中国境内于其他企业从承受的企业获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另有规定外以下各项不得列为本钱、费用和损失: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三〕资本的利息;  四〕各项所得税税款;  五〕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六〕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七〕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  八〕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九〕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十〕与消费、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消费、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理费聚集范围、总额、分摊根据和的证明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经当地税务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外商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消费、经营有关的理费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与消费、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经当地税务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本条第一款所说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与消费、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以下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一〕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不得超过该部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  二〕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不得超过该部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筹建和消费、经营生的汇兑损益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间的损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和所根据的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费  第二十五条 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百分之三的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可列为当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说的坏帐损失须经当地税务审核认可  第二十六条 本细那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说的坏帐损失是指以下应收款项:  一〕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二〕因债务人亡在以其遗产归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三〕因债务人逾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已列为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获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络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十八条 所说的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负债及损失后的余额  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消费、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消费、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价值在二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  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  作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顿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顿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顿计算折旧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应当以油气〕田为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消费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审核后逐级上报批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消费设备为十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消费、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第三十六条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六年  第三十七条 本细那么第三十五条 第一〕项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消费、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效劳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如下:  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  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道、烟囱、围墙等;  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道、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第三十八条 本细那么第三十五条 第二〕项所说的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消费设备范围如下:  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  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  机器、机械和其他消费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消费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第三十九条 本细那么第三十五条 第三〕项所说的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范围如下:  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电子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审核后逐级上报批准  前款所说的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颤抖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二〕由于进步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比本细那么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一条 企业获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本细那么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证明凭据经当地税务审核同意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大、更换、翻修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增加该固定资产原价其中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  第四十四条 企业转让或者变价处理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未折旧的净额或者残值及处理费用后的差额列为当年度的损益  第四十五条 企业承受赠与的固定资产可以合理估价计算折旧  第四十六条 企业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

      受让的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  自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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