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 入为主要生活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应聘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职工,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参加中国工会 的,可以成为中国工会会员第三条工会应当根据《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 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 作第四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 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职工所在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 法规和劳动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同职工所在单位协商、谈判有关工资、福利、 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第五条镇的经济比较发达、职工人数超过一万人的,可以建立 镇工会第六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 权益和特殊利益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单位,可以设女职工委 员第七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 上一级工会批准。
未经上级工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散工会, 不得把工会合并或者归属到其他工作部门基层工会因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因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 销而相应撤销时,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备案第八条地方各级总工会有权指导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第九条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建立时,对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 法人条件的,同时确认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参与民事活动,兴办为职工 服务的企业、事业第十条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 育,教育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劳动中发扬 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第十一条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文化教育,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 育活动工会兴办文娱体育活动场所、职工学校等,政府有关部门及 工会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工会可以建立职工技术协会,组织职工开展科学技术活动,职 工技术协会从事技术商品经营活动,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政策优惠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辞退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 务的职工,应当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辞退担任工会委员职务的职工, 应当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第十三条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处理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第十四条各级工会有权对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就侵犯 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反 映情况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总工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法律服务 机构,为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第十六条市、县(区)总工会派出代表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工会工作者可以应聘担任兼职仲裁员企业工会派出代表参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负责调解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七条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对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发现企业的劳动条件或者安全卫生设施违反法律、法规, 在向企业提出解决建议不被接纳时,应当向劳动、卫生、消防等行政 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生产过 程中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建议企业作出应急处理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出现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在向劳动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告知当地工会第十八条工会协助和监督所在单位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办好职 工集体福利事业第十九条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创造条件 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积极作用,依照规定做好劳 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工会应当积极向政府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政府应 当建立必要的制度或者通过适当的方式,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第二十一条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参与所在单位的民主管理 和民主监督活动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两上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 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职工—或者其他 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当建立民主协商或者劳资协商会议 制度,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解决有关职工权益问题第二十二条企业董事会以及不设董事会的私营企业研究决定有 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问题时,应当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工会和职工的 意见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会员超过两百人的, 工会可以与企业协商设置必要的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专职工会工作人 中工资福利待遇由工会与企业商定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因工 会活动需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工资和其他待遇 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每月 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当月工会经费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和工会所在单位应当为工会提供办 公用房和设备,提供开展活动所需的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拒不执行《工会法》和本办法,阻挠职 工建立工会或者参加工会活动、任意解散工会、限制工会行使合法权 利的,有关职工和工会有权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投诉有关地方国家 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职工和工会第二十八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无正当理同 逾期不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经屡次催收无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处理,或者由工会向—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工会财产,挪用或者贪腐工会 经费,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会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8日 广东省第六届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通过的《广东省经济特区 企业工会规定》同时废止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