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有线电视网络有关的税收政策
财税文件(财税[2007]17 号)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 知》(国办发[2006]79 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现对 广播电视村村通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 安装费收入,3 年内免征营业税二、 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 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 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 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三、 上述单位对于其取得的上述免税收入应当和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开核 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四、 本通知的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该文件已失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七年一月十八日其他相关文件(发改价格[2004]2787号)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 1 月 1 日第一条 为规范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有线电视用户和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和有线电视用户的价格行为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是指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由国家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批准从事广播电视传送业务且拥有有线电视分配网和有线电视用户资源的有线电视网络传 输公司或单位第三条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四条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是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通过电缆、光缆等方式,向有 线电视用户提供经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基本收视频道传送服务,按价格主管部门制 定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的费用第五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对用户遵循入网自愿、退网自由的原则第六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有线电视服务标准 和规范向有线电视用户提供服务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可由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向价 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八条 建议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水平(幅度)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二)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有线电视用户的影响;(三)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近三年来服务成本的 变化情况;(四)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第九条 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二)服务成本与社会承受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三)促进有线电视网络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十条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依据有线电视网络运营的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和税 金制定;对于尚未实行企业化的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按照补偿有线电视网络合理支出和税 金的原则制定第十一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采用新技术,应充分考虑技术的可行性,并与当地的经 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采用新技术和提高服务质量导致经营成本或支出发生明显变化的, 可以申请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收费标准因采用新技术和提高服务质量需要调整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采取妥善过渡措施保护有线电视 用户的权益第十二条 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应执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 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试行)》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对低收入用户可酌情减免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具体减免范围和办法由 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有线电视用户应按时缴费。
对于不缴费或不按时缴费的用户,有线电视网络 经管者可以停止或暂停服务第十五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当在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新的收费标准执行十 个工作日前,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将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调整的理由和收费标准告 知有线电视用户,并做好宣传服务工作第十六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收取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应使用税务发票或其他 合法的收费凭证第十七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 调查第十八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违反规定擅自制定或调整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价格 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1月1 日起执行财税[2010]33号)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山西、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云南、青海省(自 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支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 务院的有关精神,对本通知附件所列有关单位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 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 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 税。
请遵照执行没有河南)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 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国务 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O八年一月 一日 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信息产业 部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数字化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坚 持正确方向,确保文化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加快我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 的精神和物质文化生活,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制定以下政策:一、明确发展目标(一) 以有线电视数字化为切入点,加快推广和普及数字电视广播,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 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形成较为完整的数字电视产业链, 实现数字电视技术研发、产品制造、传输与接入、用户服务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二)加 快有线电视网络由模拟向数字化整体转换2008 年,通过数字高清晰度电视向世界播出北 奥运会节目;2010 年,东部和中部地区县级以上城市、西部地区大部分县级以上城市的有 线电视基本实现数字化;2015 年,基本停止播出模拟信号电视节目。
(三)实现我国电 视工业由模拟向数字的战略转变,2010 年,数字电视机及相关产品年销售额达到 2500 亿元, 出口额达到 100 亿美元;2015年,力争使我国数字电视产业规模和技术水平位居世界前列, 成为全球最大的数字电视整机和关键件开发和生产基地,实现由电视生产大国向数字电视产 业强国的转变 二、优化投融资环境 (四)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负责组织 实施数字电视专项工程,积极支持数字电视标准开发、关键产品产业化以及基础平台建设等 重要项目 (五)积极支持数字电视相关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 新股等方式筹集资金,增加对数字电视产业的投入 (六)鼓励金融机构在科学、审慎、 风险可控的原则下,积极支持数字电视网络和基础平台建设,进一步为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提 供金融服务 (七)国家投资的数字电视示范网建设,其有关工程建设和系统集成优先由 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优先采用国产设备和产品三、加强税收优惠支 持(八)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范围内的数字电 视领域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 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 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2010年年底前, 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同意并报财政部、 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推动技术进步(十)推动建立 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的数字电视技术创新体制,鼓励企业联合开发共性技术和关键技 术,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电视技术和产品发展加强数字电视标准化工作,积极参 与国际标准制订 (十一)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在现有科研院所和企业基础上组建数字 电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加强数字电视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我国 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和服务国家有关科技计划和基金重点支持数字电视关键技术的 研究开发及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 (十二)积极发展地面数字电视,加强农村地区广 播电视覆盖,大力推进广播电视网络的数字化升级改造,满足数字电视发展的需要 (十 三)鼓励境外有关研发机构和企业来华设立数字电视技术开发中心,并与国内研发机构和企 业开展数字电视关键技术领域的合作 (十四)有线数字电视接收终端(包括机顶盒和一 体机)实行机卡分离技术体制(即数字电视接收终端与条件接收模块完全分离)从 2008 年起,有线数字电视运营机构应按照机卡分离的技术体制开展数字电视业务,在境内销售的 具备地面数字电视信号接收功能的数字电视机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五)数字电视传 输等重要的国家标准应经适当规模试验验证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应 组织建设数字电视试验区,为试验、推广数字电视传输等重要的国家标准和机卡分离等重大 技术提供条件 (十六)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有效利用数字电视广播业务所需无线电频 谱资源和卫星轨位资源,保障数字电视广播业务的健康发展 五、加强市场培育和监管 (十 七)转变广播电视运营方式,推进实施网台分离,形成适应数字化发展需要的广播电视运营 机制 (十八)积极推进电视节目制作数字化,进一步加强公益性电视服务,鼓励为用户 提供专业化节目,充分发挥数字电视的信息服务功能 (十九)加强业务监管,规范市场 秩序,确保信息安全,维护用户权益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并 监督执行相应的制度、标准和规范广电总局要加强对数字电视节目制作、集成、播出等环 节的监管,确保数字电视内容导向正确和播出安全 (二十)为确保数字电视系统安全, 鼓励采用以国内技术为主体的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已采用国外接收系统的应与国内产品同 密 (二十一)完善数字电视价格形成机制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定价,增 值业务服务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收视费根据情况实行指导价或由有线电视运营机构自行 确定,具体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六、推进“三网融合” (二十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宽带 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管理,促进网络和信息资 源共享 (二十三)在确保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适应“三网融合”发展 要求的运营服务机制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 数字电视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投融资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 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接入网络建设和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七、强化知识产 权保护 (二十四)有关执法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 力度,严厉惩处数字电视设备制造、技术开发和应用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二十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在制订产品标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数字电视 技术标准专利拥有人、软件著作权拥有人、设备制造商、内容服务商和网络运营商之间的知 识产权许可机制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由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信 息产业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负责解释并共同推进贯彻落实豫发改收费〔2012〕85号)省发改委关于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制定河南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申请》 (河南有线 〔2010〕22 号)收悉。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广电局全省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 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0〕2 号)要求,考虑有线电视基本公共服务属性和用户 的承受能力,在实行成本监审和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现 就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一)居民用户1、 省辖市居民用户:第一终端为24元/月•户居民每一同名、同址、同账户的用户最多可 以安装五个副终端,其中第一副终端每月 8 元,其余副终端免收2、 县城及县以下居民用户:第一终端为20元/月•户居民每一同名、同址、同账户的用户 最多可以安装五个副终端,其中第一副终端每月 3 元,其余副终端免收二)非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按照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收费标准, 由有线电视网络运营机构与用户协商确定其中,对于非经营性非居民用户,原则上低于居 民用户收费标准 15% 以上你公司为每个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的第一终端,免费统一配置一台有线数字电视基本型机顶盒 及智能卡;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的第二及以上终端使用的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由用户购买,用 户也可通过市场自行购买符合我省统一技术标准的机顶盒,有线电视网络运营企业负责开 通。
二、优惠政策1、老红军、老红军遗属(配偶):凭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老干部局、民政部门核发的相 应证明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金领取证》,免收第一终端有线数字电视 基本收视维护费,免费统一配置一台双向有线数字电视基本型机顶盒及智能卡2、无子女且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凭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应证明 或民政部门核发的《五保供养证》,免收第一终端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费统一 配置一台双向有线数字电视基本型机顶盒及智能卡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凭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 障金领取证》及银行帐户最低生活保障金清单,第一终端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规 定标准的 50%收取,免费统一配置一台双向有线数字电视基本型机顶盒及智能卡三、整体转换过渡期间配套收费政策1、在全省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过渡期内,保留传输至少 6 套模拟信号频道到国家停止 模拟电视信号传播止,转播中央、省和当地电视台的主要节目,供暂时不愿收看有线数字电 视的用户免费收看,保证居民基本的收视需求2、按照我省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作进度,完成整转后的用户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 收视维护费标准,原预交的模拟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可抵减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 费;尚未完成整转的用户仍执行模拟有线电视收费政策,各省辖市的模拟有线电视基本收视 维护费标准执行至整体转换结束。
向用户提供的有线数字电视服务达不到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业务承诺要求的(如有线数字 电视套数、数字广播套数、信息服务类等),不得向用户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仍按原模拟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当地标准收取3、对先期在全省进行数字化转换试点地区实行收费优惠政策为使先期已数字化转换的用 户平稳过渡,南阳、洛阳两省辖市先期进行数字化转换的居民用户,有线电视数字化整转完 成后基本收视维护费第一终端分别为20元/月•户、18元/月•户第一终端免费统一配置一台 双向有线数字电视基本型机顶盒及智能卡居民每一同名、同址、同账户的用户最多可以安 装五个副终端,其中第一副终端按每月 8 元,其余副终端免收上述优惠期由整转完成后当月起至一年止,之后按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执 行四、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以外的付费频道节目收视收费,由你公司自行确定,报省 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执行用户自愿选择,付费使用五、 服务要求1、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业务数字电视节目不少于 70 套,数字广播节目不少于 10套2、 你公司应向社会公示对用户提供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业务内容(如有线数字电视套 数、数字广播套数、信息服务类等),严格遵守其承诺,认真服务用户。
3、 你公司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和收费政策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 收费公示将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节目内容、服务承诺、优惠政策、举报电话 等告知用户,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4、 你公司要不断完善服务体系,包括增加营业网点和社区服务站点,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 节目订购、资费缴纳、故障报修、问题投诉等服务;为用户配置的机顶盒提供“三包”质量保 障等,确保用户收视畅顺,维护服务实时便捷,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5、 有线数字电视用户可自愿选择按月、季或按年缴费,有线数字电视经营者不得强制用户 一次性交纳全年费用,或强制附加增值业务收视(指付费频道节目)费用六、 清理有线电视相关收费对涉及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申请办理开通、移机、停机、复机、 过户等手续,一律不得收取费用除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增值业务收视费外, 其他相关的有线电视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废止七、 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 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收费不开票 据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将依法查处八、本通知自 2012年2 月1 日起执行。
有效期3 年二C一二年二月一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1993]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条款失效] 1993.12.27现将《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印发给你们,从 1994 年1月1日起施行1986 年3月21 日原财政部税务局检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同时废止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 转移的业务活动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一)陆路运输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 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 §(二)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 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三)航空运输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一工作提供 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四)管道运输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五)装卸搬运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 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二、建筑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一)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二)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 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安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 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三)修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 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四)装饰装饰,是指对建筑、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 如代办电信工 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 爆破等工程作业三、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一)金融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 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1.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与他人使用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与他人使用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2.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 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承 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刑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3.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4. 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5. 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 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保险保险,是指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四、邮电通信业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一)邮政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括、邮汇、报刊发行、邮务 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1. 传递函件或包件,是指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以及与传递函件或所件相关的为务传递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是指出租信箱、对进口函件或包件进行处理、保管逾期包裹、 附带货载及其他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2. 邮汇,是指为汇款人传递汇款凭证并兑取的业务3. 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4. 邮务物品销售,是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
5. 邮政储蓄,是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6. 其他邮政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业务二)电信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 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1. 电报,是指用电信号传递文字的通信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传递电报、出租电报电路设 备、代维修电报电路设备以及电报分送、译报、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回单、抄录去报报底等2. 电传(即传真),是指通过电传设备传递原件的通信业务,包括传递资料、图表、相片、 真迹等3. 电话,是指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 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等业务4. 电话机安装,是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5. 电信物品销售,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 话号码薄、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的业务6. 其他电信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电信业务五、文化体育业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一)文化业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 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3. 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 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4.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二)体育业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本税目征税六、娱乐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 OK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一)歌厅歌厅,是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二)舞厅舞厅,是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三) 卡拉OK歌舞厅卡拉OK歌舞厅,是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 进行歌舞活动的场所。
四) 音乐茶座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 的场所五) 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是指顾客进行台球、高尔夫 球、保龄球活动的场所六) 游艺场游艺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活动 的场所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七、服务业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一)代理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 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 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1. 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 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 业务2. 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3. 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二)旅店业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三)饮食业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 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 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四)旅游业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五)仓储业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物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六)租赁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 用的业务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七)广告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 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 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八)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 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 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 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 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八、转让无形资产 [本条股权转让部分失效]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 让著作权、转让商誉、【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不征收营 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二)转让商标权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三)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四)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五)转让著作权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 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六)转让商誉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 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作废依据:财税[2002]191号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 题【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 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 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 不征 收营业税。
】[财税 [2012]6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九、销售不动产 [本条股权转让部分失效]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 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 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业,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作废依据:财税[2002]191号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国税发[1994]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注释:条款失效(国税发〔2006 〕62 号文件公布。
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失交效第十条失效,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 注释:条款 失效,第一条、第七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29 号 新的营业税出台后,各地在贯彻实施中反映,有些具体政策规定不甚清楚, 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题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运输业务纳 税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 “从事运输 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一)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 取得运输收入; (二)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 (三)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 营利润 二、关于联运业务征税问题 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 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 底 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 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三、关于与运营业务相关劳务征税问 题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交通运输业 ”税目注释第三款所称“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 活动”,是指下列劳务: (一)通用航空业务; (二)航空地面服务; (三)打捞; (四) 理货; (五)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 费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 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劳务均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 目的征税范围 四、关于搬家业务征税问题 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实现了空间 位置的转移的业务,它具有装卸搬运的特征因此,对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 卸搬运”征收营业税五、关于自建建筑物征税问题细则第四条第三款所称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 自建建筑物,是指单位或个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建成并未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建筑物 ■ 关于有线电视安装费征税问题 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 视接收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对有线电视安装费, 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七、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 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 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实行按工程形 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 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八、关于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认定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94)财税字第 11 号《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有关 营业税部分第二条规定中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 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为了方便征管,单位或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 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否则不予免 税照顾 九、关于工会疗养院征税问题 工会疗养院(所)是承担为工会系统疗养人员治病、防病、 康复等任务的单位配备有一定比例的专职医护人员、设有专门的医疗机构,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 防疫等医疗服务都是经过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登记,并接受检查、指导,还承担部分医疗、 防疫等任务因此,对工会的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其“医疗劳务”可按细则第二十六 条第二项的规定范围免征营业税 十、关于广告代理业的营业税问题 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 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请照此执行 (国税发[200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 复》成文日期:2001-02-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电视收视费的营业税政策,保证营业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 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 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二OO—年二月二十六日国税函[1998]76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你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请示》 (鄂地税发[1998]329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广播电视系统收取的广告费和收视费、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即过路费、 过桥费)、工商部门收取的摊位费、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员培训费,是提供营业税应 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这些单位的上述收费均应按营业税有关税目税率征收 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国税函发[1998]7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陕地税函[1998]049 号)收 悉.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是其提供应税 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 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应按营业税的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国税函[1999]67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你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连江县广播电视事业局收取有线电视收视 维护费、有线电视安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 ( 闽地税政一[1999]60 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广播电视部门或其他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收视维护费、有线电视安装费,属于为 用户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 规定,应当缴纳营业税 1998 年12 月,总局曾就这方面的问题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48号)明确, 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你省连江县广播电视 事业局向用户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有线电视安装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国税函[2003]38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福建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开展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2]91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 号)的规定,对付费电视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 的收视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三年四月九日(国税函[2004]14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全国有线数字广播影视业务发展规划,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以下简称 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已正式开播现就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 关于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 项目征收营业税二、 关于计税营业额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 0 0 1〕2 2号)的规定,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数字付费频道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 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 入,不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二O四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