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监理基础知识(水利监理工程师

建 设 监 理 基 础 知 识 及 相 关 法 规华 北 水 利 水 电 学 院 监 理 中 心刘 英 杰 一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概 述 ( 一 ) 项 目 的 含 义 及 其 特 征 1、 项 目 的 含 义 项 目 是 指 在 一 定 的 约 束 条 件 下 , 具 有 特 定 的明 确 目 标 的 一 次 性 事 业 ( 或 活 动 ) 2、 项 目 的 特 征 ( 1) 目 标 性 ( 2) 一 次 性 和 单 件 性 ( 3) 受 人 力 、 物 力 、 时 间 及 其 他 条 件 制 约 ( 二 ) 建 设 项 目 的 概 念 及 其 特 殊 性 1、 建 设 项 目 的 概 念 建 设 项 目 是 指 按 照 一 个 总 体 设 计 进 行 施 工 ,由 若 干 个 具 有 内 在 联 系 的 单 项 工 程 组 成 , 经 济 上实 行 统 一 核 算 , 行 政 上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的 基 本 建 设单 位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规 程 规 定 , 大 、 中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划 分 为 三 级 即 : 单 位 工 程 、 分 部工 程 、 单 元 工 程 。
单 位 工 程 是 指 具 有 独 立 发 挥 作 用 或 者 施 工 条件 的 建 筑 物 分 部 工 程 是 指 一 个 建 筑 物 内 能 组 合 发 挥 一 种功 能 的 建 筑 物 安 装 工 程 , 是 组 成 单 位 工 程 的 各 个部 分 对 单 位 工 程 安 全 、 功 能 或 效 益 起 控 制 作 用 的分 部 工 程 称 为 主 要 分 部 工 程 单 元 工 程 是 指 分 部 工 程 中 由 几 个 工 种 施 工 完成 的 最 小 综 合 体 , 是 日 常 质 量 考 核 的 基 本 单 位 2、 建 设 项 目 的 特 殊 性 ( 1) 建 设 产 品 的 特 殊 性 1) 总 体 性 2、 固 定 性 ( 2) 工 程 建 设 的 特 殊 性 1) 建 设 周 期 长 2) 建 设 过 程 的 连 续 性 和 协 作 性 3) 施 工 的 流 动 性 4) 受 自 然 和 社 会 条 件 的 制 约 性 强 ( 三 )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在 建 设 项 目 生 命 周 期 内 所 进 行 的 计 划 、组 织 、 协 调 、 控 制 等 管 理 活 动 , 其 目 的 是在 一 定 的 约 束 条 件 下 最 优 地 实 现 项 目 建 设的 预 定 目 标 。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职 能 1.计 划 职 能 2.组 织 职 能 (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 ( 1) 组 织 的 结 构 ( 2) 组 织 行 为 3.协 调 职 能 4.控 制 职 能 水 利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程 序 ( 一 ) 建 设 程 序 的 概 念 由 行 政 性 法 规 、 规 章 所 规 定 的 , 进 行基 本 建 设 所 必 须 遵 循 的 阶 段 及 其 先 后 顺 序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程 序竣 工 验 收投 产 运 行后 评 价项 目 建 议 书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项 目 评 估初 步 设 计施 工 准 备建 设 实 施试 运 行建设前期 建设实施阶段 生产阶段 初 步 设 计 审 查开 工 报 告 投 资 估 算设 计 概 算三 通 一 平招 标 设 计移 民 征 地年 度 投 资 计 划项 目 招 标生 产 准 备 建 设 工 程 各 阶 段 工 作 内 容 : 1、 项 目 建 议 书 阶 段 项 目 建 议 书 是 向 国 家 提 出 建 设 某 一 项 目 的 建议 性 文 件 , 是 对 拟 建 项 目 的 初 步 设 想 。
( 1) 作 用 项 目 建 议 书 的 主 要 作 用 是 通 过 论 述 拟 建 项 目的 建 设 必 要 性 、 可 行 性 , 以 及 获 利 、 获 益 的 可 能性 , 向 国 家 推 荐 建 设 项 目 , 供 国 家 选 择 并 确 定 是否 进 行 下 一 步 工 作 ( 2) 项 目 建 议 书 的 审 批 按 国 家 现 行 规 定 依 据 建 设 总 规 模 和 限 额 的划 分 审 批 权 限 向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审 批 2、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可 行 性 研 究 的 作 用 : 主 要 作 用 是 为 建 设 项 目 投 资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同 时 也 为 建 设 项 目 设 计 、 银 行 贷 款 、 项 目 评估 、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等 提 供 依 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按 照 国 家 现 行 规 定 的 审 批 权限 报 批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批 准 后 , 应 正 式 成 立项 目 法 人 3、 设 计 阶 段 设 计 是 对 拟 建 工 程 在 技 术 和 经 济 上 进行 全 面 的 安 排 , 是 工 程 建 设 计 划 的 具 体 化 ,是 整 个 工 程 的 决 定 环 节 , 是 组 织 施 工 的 依据 , 它 直 接 关 系 着 工 程 质 量 和 将 来 的 使 用效 果 。
一 般 工 程 进 行 两 阶 段 设 计 , 即 初 步 设计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 有 些 工 程 增 加 技 术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不 得 随 意 改 变 批 准 的 可 行 性 研究 报 告 所 确 定 的 建 设 规 模 、 产 品 方 案 、 工程 标 准 、 建 设 地 址 和 总 投 资 等 基 本 条 件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 按 照 国 家 现 行 规 定 权限 向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审 批 初 设 文 件 经 批 准 后 , 主 要 内 容 不 得 随意 修 改 、 变 更 如 有 重 要 修 改 、 变 更 、 须经 原 审 批 机 关 复 审 同 意 4、 施 工 准 备 阶 段 施 工 准 备 阶 段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 1) 建 设 项 目 列 入 国 家 年 度 计 划 、 落 实 年 度 建 设 资 金 ; ( 2) 施 工 现 场 的 征 地 、 拆 迁 ; ( 3) 完 成 施 工 用 水 、 电 、 通 信 、 路 和 场 地 平 整 等 工 程 ; ( 4) 完 成 必 须 的 生 产 、 生 活 临 时 建 筑 工 程 ; ( 5) 组 织 招 标 设 计 、 咨 询 、 设 备 和 物 资 采 购 等 服 务 ; ( 6) 选 择 设 计 单 位 并 落 实 初 期 主 体 工 程 施 工 详 图 设 计 ; ( 7) 组 织 项 目 监 理 、 设 备 采 购 、 施 工 等 招 标 。
准 备 工 作 基 本 就 绪 后 , 要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开 工 申 请报 告 , 经 批 准 后 , 才 能 正 式 开 工 5、 建 设 实 施 阶 段 指 主 体 工 程 的 建 设 实 施 主 体 工 程 具 备 开 工 条 件 , 项 目 法 人 或 建 设 单位 向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主 体 工 程 开 工 申 请 报 告 , 经 批准 后 , 方 能 正 式 开 工 主 体 工 程 开 工 必 须 具 备 的 条 件 1. 前 期 工 程 各 阶 段 文 件 已 按 规 定 批 准 , 施 工详 图 设 计 可 以 满 足 初 期 主 体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2.建 设 项 目 已 列 入 国 家 年 度 计 划 , 年 度 建 设资 金 已 落 实 3.主 体 工 程 招 标 已 经 决 标 ,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已经 签 订 , 并 得 到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4.现 场 施 工 准 备 和 征 地 移 民 等 建 设 外 部 条 件能 够 满 足 主 体 工 程 开 工 需 要 6、 生 产 准 备 生 产 准 备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 1) 组 建 生 产 运 行 管 理 机 构 , 制 定 有 关 制度 和 规 定 ; ( 2) 招 收 和 培 训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3) 生 产 技 术 准 备 ( 4) 生 产 物 资 准 备 ( 5) 正 常 生 活 福 利 设 施 准 备 ( 6) 签 订 产 品 销 售 合 同 7、 竣 工 验 收 阶 段 竣 工 验 收 是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的 最 后 一 环 ,是 全 面 考 核 基 本 建 设 成 果 、 检 验 设 计 和 工 程质 量 的 重 要 步 骤 , 也 是 基 本 建 设 转 入 生 产 或使 用 的 标 志 。
工 程 在 投 入 使 用 前 必 须 通 过 竣工 验 收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验 收 管 理 规 定 要 点 ( 水 利 部 令 第 30号 ) 本 规 定 自 2007年 4月 1日 起 施 行 该 验 收 规 定 适用 于 由 中 央 或 者 地 方 财 政 全 部 投 资 或 者 部 分 投 资 建设 的 大 中 型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含 1、 2、 3级 堤 防工 程 ) 的 验 收 活 动 验 收 工 作 分 类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验 收 , 按 验 收 主 持单 位 性 质 不 同 分 为 法 人 验 收 和 政 府 验 收 当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具 备 验 收 条 件 时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验 收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合 格 的 , 不 得 交 付 使 用 或 者 进 行 后 续 工 程施 工 1、 法 人 验 收 在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由 项 目 法 人 组 织 进 行 的 验 收 法 人 验 收 主 要 以 施 工 合 同 为 依 据 工 程 建 设 完 成 分 部 工 程 、 单 位 工 程 、 单 项 合 同工 程 、 或 者 中 间 机 组 启 动 前 , 应 当 组 织 法 人 验 收 。
法 人 验 收 由 项 目 法 人 主 持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标 准 文 件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 ( 1)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由监 理 人 主 持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 2)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 由 发 包 人 主 持 ( 3) 合 同 工 程 完 工 验 收 , 由 发 包 人 主 持 法 人 验 收 工 作 组 由 项 目 法 人 、 设 计 、 施工 、 监 理 等 单 位 的 代 表 组 成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的 质 量 结 论 应 当 报 该 项 目的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核 备 ; 未 经 核 备 的 , 项 目 法人 不 得 组 织 下 一 阶 段 的 验 收 单 位 工 程 以 及 大 型 枢 纽 主 要 建 筑 物 的 分部 工 程 验 收 的 质 量 结 论 应 当 报 该 项 目 的 质 量监 督 机 构 核 定 ; 未 经 核 定 的 , 项 目 法 人 不 得通 过 法 人 验 收 2、 政 府 验 收 由 有 关 政 府 、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部 门 组 织 进 行 的 验 收 。
包 括 : 专 项 验 收 、 阶 段 验 收 、 竣 工 验 收 ( 1) 政 府 验 收 主 持 单 位 阶 段 验 收 、 竣 工 验 收 由 竣 工 验 收 主 持 单 位 主 持 专 项 验 收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国 家 重 点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验 收 主 持 单 位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在 国 家 确 定 的 重 要 江 河 、 湖 泊 建 设 的 流 域 控制 性 工 程 、 流 域 重 大 骨 干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验 收 主持 单 位 为 水 利 部 除 前 面 所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竣 工 验 收主 持 单 位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确 定 : 1) 水 利 部 或 者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的 中央 项 目 , 竣 工 验 收 主 持 单 位 为 水 利 部 或 者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2) 水 利 部 负 责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的 地 方 项 目 , 以 中 央 投资 为 主 的 , 竣 工 验 收 主 持 单 位 为 水 利 部 或 者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以 地 方 投 资 为 主 的 , 验 收 主 持 单 位 为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其 委 托 单 位 )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委 托 单 位 ) 。
3) 地 方 负 责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的 项 目 , 竣 工 验 收 主 持单 位 为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或 者 其 委 托 单 位 ) ( 2) 专 项 验 收 枢 纽 工 程 导 ( 截 ) 流 、 水 库 下 闸 蓄 水等 阶 段 验 收 前 , 涉 及 移 民 安 置 的 , 应 当 完成 相 应 的 移 民 安 置 专 项 验 收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 进 行 环 境 保 护 、 水 土 保 持 、 移 民 安置 以 及 工 程 档 案 等 专 项 验 收 经 有 关 部 门 同 意 , 专 项 验 收 可 以 与 竣工 验 收 一 并 进 行 ( 3) 阶 段 验 收 工 程 建 设 进 入 枢 纽 工 程 导 ( 截 ) 流 、 水 库 下闸 蓄 水 、 引 ( 调 ) 排 水 工 程 通 水 、 首 ( 末 ) 台 机组 启 动 等 关 键 阶 段 , 应 当 组 织 进 行 阶 段 验 收 阶 段 验 收 的 验 收 委 员 会 由 验 收 主 持 单 位 、该 项 目 的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和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 运 行 管理 单 位 的 代 表 以 及 有 关 专 家 组 成 。
( 4) 竣 工 验 收 竣 工 验 收 应 当 在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全 部 完 成并 满 足 一 定 运 行 条 件 后 1年 内 进 行 不 能 按 期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的 , 经 竣 工 验收 主 持 单 位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期 限 , 但 最长 不 得 超 过 6个 月 逾 期 仍 不 能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的 , 项 目 法 人应 当 向 竣 工 验 收 主 持 单 位 作 出 专 题 报 告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审 计 通 过 15日 后 , 方 可进 行 竣 工 验 收 8.项 目 后 评 价 1990年 1月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发 出 通知 , 要 求 对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开 展 后 评 价 工 作 在 项 目 建 成 投 产 后 ( 一 般 经 过 1 2年 生 产 运 营 后 )要 进 行 一 次 系 统 的 项 目 后 评 价 后 评 价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影 响 评 价 、 经 济 效 益 评 价 、 过 程 评 价 项 目 后 评 价 一 般 按 三 个 层 次 组 织 实 施 , 即 项目 法 人 的 自 我 评 价 、 项 目 行 业 的 评 价 、 计 划 部 门( 或 主 要 投 资 方 ) 的 评 价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综 合 性 法 律 、 法 规 简 介 ( 一 )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简 介 1988年 1月 通 过 实 施 , 于 2002年 8月 29日 经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修 订 后 的 水 法 2002年 10月 1日 起 施 行 ( 1) 水 资 源 与 水 工 程 1) 水 资 源 包 括 地 表 水 和 地 下 水 2) 水 工 程 是 指 在 江 河 、 湖 泊 和 地 下 水 资 源开 发 、 利 用 、 控 制 、 调 配 和 保 护 水 资 源 的 各 类 工程 ( 2) 水 资 源 管 理 1) 水 资 源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水 资 源 的 所 有 权 由国 务 院 代 表 国 家 行 使 2) 国 家 对 水 资 源 依 法 实 行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和 有偿 使 用 制 度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取 水 许 可 制 度和 水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的 组 织 实 施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及 其 成 员 使 用 本 集 体 经 济 组织 的 水 塘 、 水 库 中 的 水 , 不 实 行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和 有偿 使 用 制 度 。
(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水 塘 和 由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修建 管 理 的 水 库 中 的 水 , 归 各 该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使 用 ) 3) 国 家 对 水 资 源 实 行 流 域 管 理 与 行 政区 域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管 理 体 制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水 资源 的 统 一 管 理 和 监 督 工 作 ( 3) 水 资 源 开 发 、 利 用 1) 国 家 鼓 励 单 位 和 个 人 依 法 开 发 、 利 用 水 资源 , 并 保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开 发 、 利 用 水 资 源 的 单位 和 个 人 有 依 法 保 护 水 资 源 的 义 务 2) 开 发 、 利 用 、 节 约 、 保 护 水 资 源 和 防 治水 害 , 应 当 全 面 规 划 、 统 筹 兼 顾 、 标 本 兼 治 、 综合 利 用 、 讲 求 效 益 , 发 挥 水 资 源 的 多 种 功 能 , 协调 好 生 活 、 生 产 经 营 和 生 态 环 境 用 水 ( 4) 水 资 源 、 水 域 和 水 工 程 保 护 1) 禁 止 在 引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内 设 置 排 污 口 ,在 江 河 、 湖 泊 新 建 、 改 建 或 者 扩 大 排 污 口 , 应 经过 有 管 辖 权 的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流 域 管 理 机 构同 意 , 由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该 建 设 项目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进 行 审 批 。
2)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 占 用 农 业 灌 溉 水 源 、 灌 排工 程 设 施 , 或 者 对 原 有 灌 溉 用 水 、 供 水 水 源 有 不利 影 响 的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相 应 的 补 救 措 施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给 予 补 偿 3) 国 家 实 行 河 道 采 砂 许 可 制 度 河 道采 砂 许 可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4) 在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采 砂 , 影 响 河 势稳 定 或 者 危 及 堤 防 安 全 的 , 有 关 县 级 以 上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划 定 禁 采 区和 规 定 禁 采 期 , 并 予 以 公 告 ( 5) 水 资 源 配 置 和 节 约 使 用 1) 国 家 对 用 水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和 定 额 管理 相 结 合 的 制 度 2) 使 用 水 工 程 供 应 的 水 , 应 当 按 照 国家 规 定 向 供 水 单 位 缴 纳 水 费 ( 6) 关 于 水 利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1)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水 利 基 础 设 施建 设 , 并 将 其 纳 入 本 级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
2) 国 家 对 水 工 程 建 设 移 民 实 行 开 发 性 移 民 的方 针 , 按 照 前 期 补 偿 、 补 助 与 后 期 扶 持 相 结 合 的原 则 , 妥 善 安 排 移 民 的 生 产 和 生 活 , 保 护 移 民 的合 法 权 益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简 介 1998年 1月 1日 经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 通 过 并 颁 布 实 施 ( 1) 防 洪 工 作 原 则 1) 防 洪 工 作 实 行 全 面 规 划 、 统 筹 兼 顾 、 预 防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 局 部 利 益 服 从 全 局 利 益 的 原 则 2)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保 护 防 洪 工 程 设 施和 依 法 参 加 防 汛 抗 洪 的 义 务 ( 2) 防 汛 抗 洪 管 理 1) 防 洪 工 作 按 照 流 域 或 者 区 域 实 行 统 一 规划 、 分 级 实 施 和 流 域 管 理 与 行 政 区 域 管 理 相 结 合的 制 度 2) 河 道 、 湖 泊 管 理 实 行 按 水 系 统 一 管 理 和分 级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加 强 防 护 , 确 保 畅 通 。
3) 防 汛 抗 洪 工 作 实 行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首长 负 责 制 , 统 一 指 挥 、 分 级 分 部 门 负 责 4) 对 于 河 道 、 湖 泊 管 理 范 围 内 依 照 本 法 规定 建 设 的 工 程 设 施 ,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权 依 法 检查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简 介 1989年 12月 26日 经 第 七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并 颁 布 实 施 ( 1) 环 境 与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1) 一 切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保 护 环 境 的 义 务 , 并有 权 对 污 染 和 破 坏 环 境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检 举 和控 告 2)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对 全 国 环境 保 护 工 作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3)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的 土 地 、 矿 产 、 林 业 、农 业 、 水 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对 资 源 的 保 护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 2)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与 环 境 保 护 1) 建 设 污 染 环 境 的 项 目 ,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有关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的 规 定 2)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必 须 对 建设 项 目 产 生 的 污 染 和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作 出 评 价 , 规定 防 治 措 施 , 经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预 审 并 依 照 规 定 的程 序 报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3) 建 设 项 目 中 防 治 污 染 的 设 施 , 必 须 与 主体 工 程 实 行 “ 三 同 时 ” 制 度 4) 防 治 污 染 的 设 施 必 须 经 原 审 批 环 境 影 响报 告 书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后 , 该建 设 项 目 方 可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简 介 1991年 6月 29日 经 第 七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 第 二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并 颁 布 实 施 。
( 1)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原 则 国 家 对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实 行 预 防 为 主 , 全 面 规划 , 综 合 防 治 , 因 地 制 宜 , 加 强 管 理 , 注 重 效 益的 方 针 ( 2)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1)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的 水 土保 持 工 作 2)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本 辖 区 的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 3)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与 水 土 保 持 1) 修 铁 路 、 公 路 和 水 利 工 程 , 应 当 尽 量 减少 破 坏 植 被 ; 废 弃 的 砂 、 石 、 土 必 须 运 至 规 定 的专 门 存 放 地 堆 放 , 不 得 向 江 河 、 湖 泊 、 水 库 和 专门 存 放 地 以 外 的 沟 渠 倾 倒 2) 在 山 区 、 丘 陵 区 、 风 沙 区 修 建 铁 路 、 公 路 、水 工 程 , 开 办 矿 山 企 业 、 电 力 企 业 和 其 他 大 型 工业 企 业 , 在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中 , 必 须 有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3) 建 设 项 目 中 的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 必 须 与 主 体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产 使 用 4)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在 建 设 和 生 产 过 程 中必 须 采 取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 对 造 成 的 水 土 流 失负 责 治 理 本 单 位 无 力 治 理 的 , 由 水 行 政 主管 部 门 治 理 治 理 费 用 由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的 企业 事 业 单 位 负 担 建 设 工 程 中 发 生 的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费 用 ,从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中 列 支 生 产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费 用 ,从 生 产 费 用 中 列 支 5) 在 水 土 流 失 地 区 建 设 的 水 土 保 持 设施 和 种 植 的 林 草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组 织有 关 部 门 检 查 验 收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简 介 1984年 5月 11日 经 第 六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并 颁 布 实 施 。
1996年5月 15日 经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修 订 2008年 2月 28日 由 第 十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二 次 会 议修 订 通 过 , 自 2008年 6月 1日 起 施 行 ( 1) 水 污 染 防 治 及 其 管 理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域 内 的 江 河 、 湖 泊 、 运 河 、 渠 道 、 水 库 等 地 表 水体 以 及 地 下 水 体 的 污 染 防 治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对 水 污染 防 治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 二 ) 行 政 法 规 、 规 章 、 规 范 性 文 件 1、 水 利 产 业 政 策 ( 1) 项 目 类 别 划 分 1) 根 据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的 功 能 和 作 用 , 将 水 利 建 设项 目 划 分 为 甲 类 和 乙 类 项 目 两 类 甲 类 项 目 , 是 以 社 会 效 益 为 主 、 公 益 性 较 强 的 项 目 。
包 括 : 防 洪 除 涝 、 农 田 灌 溉 骨 干 工 程 、 城 市 防 洪 、 水 土 保持 、 水 资 源 保 护 等 项 目 乙 类 项 目 , 是 以 经 济 效 益 为 主 、 兼 有 一 定 社 会 效 益 的项 目 包 括 : 供 水 、 水 力 发 电 、 水 库 养 殖 、 水 上 旅 游 及 水利 综 合 经 营 项 目 2) 根 据 作 用 和 受 益 范 围 ,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划分 为 中 央 项 目 和 地 方 项 目 中 央 项 目 是 指 跨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的 大江 大 河 的 骨 干 治 理 工 程 项 目 和 跨 省 ( 自 治 区 、 直辖 市 ) 、 跨 流 域 的 引 水 及 水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等 对 国民 经 济 全 局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项 目 地 方 项 目 是 指 局 部 受 益 的 防 洪 除 涝 、 城 市防 洪 、 灌 溉 排 水 、 河 道 整 治 、 供 水 、 水 土 保 持 、水 资 源 保 护 、 中 小 型 水 电 建 设 等 项 目 ( 2) 项 目 资 金 筹 措 1) 甲 类 项 目 的 建 设 资 金 主 要 从 中 央 和 地 方预 算 内 资 金 、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及 其 他 可 用 于 水 利 建设 的 财 政 性 资 金 中 安 排 。
2) 乙 类 项 目 的 建 设 资 金 主 要 通 过 非 财 政 性的 资 金 渠 道 筹 措 乙 类 项 目 必 须 实 行 项 目 法 人 责任 制 和 资 本 金 制 度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程 序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1995年 4月 21日 ( 水 利 部 128号 文 )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国 家 投 资 、 中 央 和 地 方 合 资 、 企 事 业单 位 独 资 、 合 资 以 及 其 它 投 资 方 式 兴 建 的 防 洪 、 灌 溉 、 发电 、 供 水 、 围 垦 等 大 中 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分 级 管 理 和 目 标 管 理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要 严 格 按 建 设 程序 进 行 , 实 行 全 过 程 的 管 理 、 监 督 、 服 务 推 行 三 项 制 度 : 项 目 法 人 责 任 制 、 招 标投 标 制 、 建 设 监 理 制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体 制建筑市场三元主体 以 项 目 法 人 为 主 体 的 工 程 招 标 发 包 体 系以 设 计 、 施 工 和 材 料 设 备 供 应 单 位为 主 体 的 投 标 承 包 体 系以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为 主 体 的 技 术 服 务 体 系 三 元 主 体 之 间 以 经 济 为 纽 带 , 以 合 同 为 依 据 ,互 相 监 督 、 互 相 制 约 , 形 成 建 设 项 目 组 织 管 理 体 制 的 新 模 式 。
项 目 法 人 责 任 制 ( 一 ) 为 什 么 实 行 建 设 项 目 法 人 责 任 制 为 了 建 立 投 资 责 任 约 束 机 制 , 提 高 投 资 效 益 实 行 项 目 法 人 责 任 制 , 由 项 目 法 人 对 项 目 的策 划 、 资 金 筹 措 、 建 设 实 施 、 生 产 经 营 、 债 务 偿还 和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实 行 全 过 程 负 责 ( 二 ) 实 行 项 目 法 人 责 任 制 的 范 围 1995年 4月 , 水 利 部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实行 项 目 法 人 责 任 制 的 若 干 意 见 规 定 , 根 据 水 利行 业 特 点 和 建 设 项 目 不 同 的 社 会 效 益 、 经 济 效 益和 市 场 需 求 等 情 况 , 将 建 设 项 目 划 分 为 生 产 经 营性 、 有 偿 服 务 性 和 社 会 公 益 性 三 类 项 目 生 产 经 营 性 项 目 原 则 上 都 要 实 行 项 目 法 人 责任 制 , 其 他 类 型 的 项 目 应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 实 行 项目 法 人 责 任 制 。
( 三 ) 项 目 法 人 的 设 立 要 求 有 关 单 位 在 申 报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时 , 须 同 时 提 出 法 人 的 组 建 方 案 否 则 , 其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不 予 批 准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经 批 准 后 , 正 式 成立 项 目 法 人 招 标 投 标 制 ( 一 ) 招 标 的 范 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条 规 定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进 行 下 列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包 括项 目 的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以 及 与 工 程 建 设 有关 的 重 要 设 备 、 材 料 等 的 采 购 ,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 ( 一 ) 大 型 基 础 设 施 、 公 用 事 业 等 关 系 社 会 公共 利 益 、 公 众 安 全 的 项 目 ; ( 二 )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或 者 国家 融 资 的 项 目 ; ( 三 ) 使 用 国 际 组 织 或 者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 援 助资 金 的 项 目 。
( 二 ) 招 标 的 规 模 标 准 达 到 下 列 标 准 之 一 的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 1) 施 工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200万 元 人 民 币 以上 的 ( 2) 重 要 设 备 、 材 料 等 货 物 的 采 购 , 单 项 合同 估 算 价 在 100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 3) 勘 察 、 设 计 、 监 理 等 服 务 的 采 购 , 单 项合 同 估 算 价 在 50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 4)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低 于 第 ( 1) 、 ( 2) 、( 3) 项 规 定 的 标 准 , 但 项 目 总 投 资 额 在 3000万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招 标 投 标 法 有 关 规 定 ( 一 ) 招 标 方 式 公 开 招 标 邀 请 招 标 ( 邀 请 招 标 , 应 当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 ( 二 ) 自 行 招 标 与 招 标 代 理 1、 自 行 招 标 招 标 人 具 有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和 组 织 评 标能 力 的 , 可 以 自 行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
任 何 单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强 制 其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办理 招 标 事 宜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 招 标 人 自行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的 , 应 当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部 门 备 案 2、 招 标 代 理 招 标 人 有 权 自 行 选 择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委托 其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以任 何 方 式 为 招 标 人 指 定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三 )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 公 开 招 标 ) 国 家 指 定 的 发 布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项 目 的 招 标 公 告 的 媒 介 有 : 中 国 日 报 中 国 建 设 报 中 国 经 济 导 报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规 定 规定 , 大 型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人 除 在 国 家 指 定的 媒 介 上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外 , 还 应 同 时 在 中 国水 利 报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
( 四 )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 邀 请 招 标 )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的 , 应 当 向 三 个 以 上 具备 承 担 招 标 项 目 的 能 力 、 资 信 良 好 的 特 定法 人 或 者 其 它 组 织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 五 ) 招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应 当 包 括 招 标 项 目 的 技 术 要 求 、 对投 标 人 资 格 审 查 的 标 准 、 投 标 报 价 要 求 和 评 标 标准 等 所 有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 以 及 拟 签 订 合 同 的主 要 条 款 招 标 文 件 不 得 要 求 或 者 标 明 特 定 的 生 产 供 应者 以 及 含 有 倾 向 或 者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其 它 内 容 招 标 人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在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 数 量 以 及 可 能 影 响 公 平 竞 争 的有 关 招 标 投 标 的 其 它 情 况 ( 六 )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与 修 改 招 标 人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5日 前 ,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
该 澄 清 或 者 修改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七 ) 现 场 踏 勘 规 定 招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 可以 组 织 潜 在 投 标 人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 向 其 介 绍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环 境 的 有 关 情 况 潜 在 投 标人 依 据 招 标 人 介 绍 情 况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招 标 人 不 得 单 独 或 者 分 别 组 织 任 何 一 个投 标 人 进 行 现 场 踏 勘 ( 八 )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 自 招 标 文 件开 始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之 日 止 , 最 短 不 得 少 于 二 十 日 ( 九 )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是 响 应 招 标 、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法 人 或 者 其 它 组 织 两 个 以 上 法 人 或 者 其 它 组 织 可 以 组 成 一 个 联合 体 , 以 一 个 投 标 人 的 身 份 共 同 投 标 。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共 同 与 招 标人 签 订 合 同 , 就 中 标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招 标 人 不 得 强 制 投 标 人 组 成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 十 )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的 截 止 时 间 前 , 可 以 补 充 、 修 改 或 者 撤 回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 并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人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十 一 ) 开 标 开 标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提 交 投 标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的 同 一 时 间 公 开 进 行 开 标 地 点 应 当 为 招 标 文 件 中 预 先 确 定的 地 点 开 标 由 招 标 人 主 持 ,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参 加 ( 十 二 ) 评 标 评 标 由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标 准 和 方 法 ,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并 推 荐 合 格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的 代 表 和 有 关 技 术 、 经 济 等 方面 的 专 家 组 成 , 成 员 人 数 为 五 人 以 上 单 数 , 其 中 技 术 、 经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评 标 专 家应 当 从 事 相 关 领 域 工 作 满 八 年 并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或 者 具 有 同等 专 业 水 平 ( 十 三 ) 中 标 招 标 人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书 面 评标 报 告 和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招 标 人 也 可 以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标 人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能 够 最 大 限 度 地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各 项 综 合 评 价 标 准 ( 二 ) 能 够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 并 且经 评 审 的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 但 是 投 标 价 格 低 于 成 本的 除 外 在 确 定 中 标 人 前 , 招 标 人 不 得 与 投 标人 就 投 标 价 格 、 投 标 方 案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进行 谈 判 。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 招 标 人 应 当 向 中 标 人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 并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所 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中 标 通 知 书 对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具 有 法律 效 力 ( 十 四 ) 签 订 合 同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中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 中 标 人不 得 向 他 人 转 让 中 标 项 目 接 受 分 包 的 人 不 得 再次 分 包 ( 十 五 ) 提 交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报 告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确 定 中 标 人 之 日 起 十 五日 内 ,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提 交 招 标 投 标情 况 的 书 面 报 告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暂 行 规 定 (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 建设 部 、 铁 道 部 、 交 通 部 、 信 息 产 业 部 、 水 利 部 )有 关 规 定 ( 一 )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代 理 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 以 及 有 关 技术 、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 成 员 人 数 为 五人 以 上 单 数 , 其 中 技 术 、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
( 二 ) 以 多 种 货 币 报 价 的 , 应 当 按 照 中 国银 行 在 开 标 日 公 布 的 汇 率 中 间 价 换 算 成 人民 币 招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汇 率 标 准 和 汇 率 风 险作 出 规 定 未 作 规 定 的 , 汇 率 风 险 由 投 标人 承 担 ( 四 ) 投 标 偏 差 1、 重 大 偏 差 投 标 文 件 未 能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应 作 废 标 处 理 属 于 重 大 偏 差 的 情 况 ( 1)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担 保 或 者 所提 供 的 投 标 担 保 有 瑕 疵 ; ( 2)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和 加 盖 公章 ; ( 3)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招 标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超 过 招 标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 ( 4) 明 显 不 符 合 技 术 规 格 、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 ; ( 5)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货 物 包 装 方 式 、 检 验 标 准 和方 法 等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 6) 投 标 文 件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 ( 7)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
2、 细 微 偏 差 指 投 标 文 件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求 , 但 在 个 别 地 方 存 在 漏 洞 或 者 提 供 了 不完 整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数 据 等 情 况 , 并 且 补 正这 些 遗 漏 或 者 不 完 整 不 会 对 其 他 投 标 人 造成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细 微 偏 差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 五 ) 评 标 方 法 1、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适 用 于 具 有 通 用 技 术 、 性 能 标 准 或 者招 标 人 对 其 技 术 、 性 能 没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招标 项 目 2、 综 合 评 估 法 不 宜 采 用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的 招标 项 目 , 一 般 应 当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进 行 评审 ( 六 ) 评 标 程 序 初 步 评 审 详 细 评 审 建 设 监 理 制 一 、 建 设 监 理 的 概 念 我 国 自 1988年 开 始 , 在 建 设 领 域 实 行了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制 度 建 设 监 理 是 指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监 理 单 位受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的 委 托 对 工 程 建 设 实 施的 管 理 。
建 设 监 理 制 是 我 国 建 设 项 目 组 织 管 理 的新 模 式 建 立 建 设 监 理 制 是 为 了 提 高 项 目 建 设 管理 水 平 和 投 资 效 益 二 、 建 设 监 理 的 特 点 ( 一 ) 建 设 监 理 是 针 对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所 实 施的 监 督 管 理 活 动 ( 二 ) 建 设 监 理 的 行 为 主 体 是 监 理 单 位 ( 三 ) 建 设 监 理 的 实 施 需 要 项 目 法 人 委 托 和 授 权 ( 四 ) 建 设 监 理 是 有 明 确 依 据 的 工 程 建 设 行为 ( 五 ) 建 设 监 理 是 社 会 化 的 、 微 观 的 监 督 管 理 活 动 三 、 建 设 监 理 的 性 质 ( 一 ) 服 务 性 在 工 程 建 设 中 ,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既 不 直 接 进 行设 计 , 也 不 直 接 进 行 施 工 ; 既 不 向 项 目 法 人 承 包工 程 , 也 不 参 与 承 包 商 的 利 益 分 成 工 程 监 理 人 员 利 用 自 己 的 知 识 、 技 能 和 经 验 、信 息 以 及 必 要 的 试 验 、 检 测 手 段 , 为 项 目 法 人 提供 专 业 化 服 务 。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不 能 完 全 取 代 项 目 法 人 的 工 程管 理 活 动 它 只 能 在 项 目 法 人 授 权 范 围 内 代 表 项目 法 人 进 行 管 理 工 程 监 理 的 服 务 对 象 是 项 目 法 人 ( 二 ) 独 立 性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活 动 的 监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