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连接器公司企业组织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_范文
泓域/智能连接器公司企业组织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智能连接器公司企业组织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xx(集团)有限公司目录一、 项目简介 3二、 公司简介 7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8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9三、 企业设置法律风险 9四、 企业法律形态选择的风险 17五、 合同签订前隐藏的法律风险 20六、 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 30七、 企业商业秘密法律风险 32八、 企业商标法律风险 36九、 组织机构管理 47劳动定员一览表 47十、 法人治理 49十一、 项目风险分析 60十二、 项目风险对策 62十三、 发展规划分析 64一、 项目简介(一)项目单位项目单位:xx(集团)有限公司(二)项目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占地面积约33.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三)建设规模该项目总占地面积22000.00㎡(折合约33.00亩),预计场区规划总建筑面积37255.55㎡其中:主体工程23926.32㎡,仓储工程6223.8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4135.43㎡,公共工程2970.00㎡。
四)项目建设进度结合该项目建设的实际工作情况,xx(集团)有限公司将项目工程的建设周期确定为24个月,其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工程勘察与设计、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试车投产等五)项目提出的理由1、符合我国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近年来,我国为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先后出台了多项发展规划或产业政策支持行业发展政策的出台鼓励行业开展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促进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利于本行业健康快速发展2、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广阔的终端消费市场及逐步升级的消费需求都将促进行业持续增长3、公司具备成熟的生产技术及管理经验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和工艺研发,公司已经建立了丰富完整的产品生产线,配备了行业先进的染整设备,形成了门类齐全、品种丰富的工艺,可为客户提供一体化染整综合服务公司通过自主培养和外部引进等方式,建立了一支团结进取的核心管理团队,形成了稳定高效的核心管理架构公司管理团队对行业的品牌建设、营销网络管理、人才管理等均有深入的理解,能够及时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对公司战略和业务进行调整,为公司稳健、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4、建设条件良好本项目主要基于公司现有研发条件与基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通过对研发测试环境的提升改造,形成集科研、开发、检测试验、新产品测试于一体的研发中心,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已落实,工程技术方案切实可行,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全面提高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具备实施的可行性。
随着中国制造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工业控制、汽车等领域本土企业的快速崛起,国内连接器及线束厂商迎来发展机遇国内连接器及线束厂商具备优越的客户贴切度及反馈灵敏度,在成本控制优势与良好的工艺控制加持下,快速形成了比较优势国内线束及连接器厂商充分利用国际一线品牌无法覆盖的市场空白,有针对性的开发市场迭代所需的新型产品,并通过国产化替代逐步扩大市场份额,在工业控制、汽车、电机马达、通讯设备等某些细分领域已具备与国际领先企业竞争的能力六)建设投资估算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12850.36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0237.0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9.66%;建设期利息224.8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75%;流动资金2388.5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8.59%2、建设投资构成本期项目建设投资10237.03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8635.1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278.93万元,预备费322.94万元七)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财务效益分析根据谨慎财务测算,项目达产后每年营业收入27300.00万元,综合总成本费用20885.21万元,纳税总额2962.46万元,净利润4698.90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28.14%,财务净现值8063.89万元,全部投资回收期5.27年。
2、主要数据及技术指标表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22000.00约33.00亩1.1总建筑面积㎡37255.55容积率1.691.2基底面积㎡13200.00建筑系数60.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295.772总投资万元12850.362.1建设投资万元10237.032.1.1工程费用万元8635.16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1278.932.1.3预备费万元322.942.2建设期利息万元224.802.3流动资金万元2388.533资金筹措万元12850.363.1自筹资金万元8262.613.2银行贷款万元4587.754营业收入万元273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20885.21""6利润总额万元6265.20""7净利润万元4698.90""8所得税万元1566.30""9增值税万元1246.57""10税金及附加万元149.59""11纳税总额万元2962.46""12工业增加值万元9996.19""13盈亏平衡点万元8789.11产值14回收期年5.27含建设期24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28.14%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8063.89所得税后二、 公司简介(一)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集团)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于xx3、注册资本:75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1-3-147、营业期限:2011-3-14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面对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的新常态,公司在企业法人治理机构、企业文化、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着力探索,提升企业综合实力,配合产业供给侧结构改革。
同时,公司注重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发展机遇,积极践行“责任、人本、和谐、感恩”的核心价值观多年来,公司一直坚持坚持以诚信经营来赢得信任公司始终坚持“人本、诚信、创新、共赢”的经营理念,以“市场为导向、顾客为中心”的企业服务宗旨,竭诚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一流服务,欢迎各界人士光临指导和洽谈业务三)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资产总额4870.213896.173652.66负债总额1587.461269.971190.60股东权益合计3282.752626.202462.06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营业收入19041.1515232.9214280.86营业利润4643.083714.463482.31利润总额3918.803135.042939.10净利润2939.102292.502116.1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939.102292.502116.15三、 企业设置法律风险企业设立过程中,除注册企业需要提交的各种证明性法律文件以外,还需在出资人之间签订确定规范企业运作的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较之法律规定更为符合企业的实际需要,更详细地对各方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但在订立协议章程的时候,可能会产生一些法律风险,下面对这些风险进行说明一)合伙协议及法律风险对于合伙企业,各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划分依赖于各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因此,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而言,具有设立协议和章程的双重作用合伙协议的特殊作用,要求在合伙协议中不仅要体现合伙企业设立活动的权利义务分配,而且对于合伙企业成立后的经营管理,以及合伙人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形成程序、权限、表决方式等都需要作出安排1、合伙协议条款设置与法律风险合伙协议内容丰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较多协议制定的不够周详,必然为合伙企业将来的运作留下法律风险1)合伙财产条款的法律风险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生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首先是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通常提出合伙财产时,多数人简单地认为属于合伙人共有,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对于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对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权,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非财产权出资的,劳务、技能虽然可以进行价值评估,但因其具有行为性的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当合伙人以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时,既可能以所有权出资,也可能以使用权出资,这就需要合伙人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约定约定不明就存在发生争议的法律风险其次,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及办理费用等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登记一些权利设定虽然不需要进行审批,但需要将相关的合同到有关部门备案,如商标使用权、专利许可使用等合伙人以这些财产出资,就需要约定另行签订其他合同的时间、条件等,以及合同备案事项的相关问题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和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再次,针对财产瑕疵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减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如物品出资若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充出资责任等当然一些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作为出资时,法律风险影响更为深远2)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合伙企业法》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决策方式,合伙协议中若缺少对合伙事务决策的安排,将为合伙企业今后的发展埋下隐患,甚至会导致重大法律风险评估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时,应结合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度、合伙企业出现过的合伙人分歧、合伙企业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衡量由于该风险在转化为法律危机前能够通过补充协商解决风险,因此评估重点可放在法律风险解决的成本上。
3)合伙内部责任划分的法律风险合伙内部责任划分保障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时,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当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不明时,容易引发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从而给合伙企业发展造成损害所有的合伙协议都应当对合伙人的内部责任进行约定一些特殊的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人各有分工,对于特定领域或者个别合伙人的过错造成的责任,就应当有更为详尽的划分4)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合伙企业对劳务出资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当时,将会产生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常见的有以下几种:①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劳务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衡量,更多依赖于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为这种不规范的行为而产生在评估时,还需要看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②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人以劳务出资可能是因为其本身不具有财务出资的能力,因而在承担责任问题上更应当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合伙人来承担责任③劳务出资人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所占的出资比例后,劳务出资人不再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时,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
不能简单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劳务属于撤回出资的退伙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务能力或技能的丧失而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而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出资比例发生此类纠纷的法律风险随着合伙人技能的减弱或丧失而日趋突出④劳务出资人退伙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实质上已经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因劳务出资人退伙行为常常发生矛盾,就劳务出资者分配合伙财产的比例和方式很难简单理清应该说在事情发生前,该法律风险属于隐性法律风险,不会引起合伙人的注意;但诱因发生时,直接导致的法律危机造成的损失难以预测2、有限合伙的法律风险有限合伙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营活动,而分享营业收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以劳务出资,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风险明显高于普通合伙企业,若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不当,其法律风险更难控制二)公司设立协议及法律风险公司设立协议是设立人为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各设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议,主要解决设立人的出资问题,因此也称为出资协议。
主要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点1)缺少书面公司设立协议的法律风险应当说,缺乏书面公司设立协议是一种完全的不确定法律风险,不仅体现为设立活动本身存在法律风险,而且由于出资人放弃了明确股东之间进一步权利义务的机会,潜在的不确定法律风险将一直持续存在于公司股东之间2)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从本质上说,公司设立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所有违反公司设立协议的行为,对设立人而言都是违法行为,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公司设立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时,法律风险同样存在通常而言,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是局部的,只在特定的情况出现时才会产生影响另外,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事项违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违法条款某些是无效的,某些则可能影响公司成立这种法律风险的影响常常是连锁性的,需要对与此相关的后续行为一并进行评估3)缺乏股东之间约束机制的法律风险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最大享有者,能够了解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但股东因出资的多寡而从公司获取的利益有所差异,当股东了解的经营信息能够获得远远超出其出资获得的收益时,约束股东对经营信息的滥用就显得十分必要最为常见的缺乏对股东约束的法律风险体现在竞业禁止上。
股东行为的约定,只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相互约束完成,包括设立协议约定和股东制定公司章程,但设立协议比章程更为灵活,股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而约定广泛的内容三)章程及法律风险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公司的完章公司章程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明确详细,不能做不同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公司章程能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公司章程制定得好坏,直接关系着公司治理风险的评估值,尤其在股东结构比较复杂的公司,缺乏好的章程带来的法律风险极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应当说公司章程法律风险是一种低概率、高损失的风险1)公司组织和活动规则条款的法律风险《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对于上述情形,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组织和活动将因无章可循而陷入混乱看待该法律风险时,首先是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在没有规定时则需要了解公司是否具有约定俗成的操作方式通常而言,这种法律风险只有当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矛盾,要故意寻求决议形成障碍时才会转化为法律危机,因此属于比较容易弥补的风险对于章程进行了规定的,则需要考察是否有足够的可操作性,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同样具有法律风险2)出资条款的法律风险出资条款是公司章程的重要条款,由于出资方式众多,使得章程约定不善产生的法律风险形式也多样起来,无论是出资方式还是出资时间,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在出资方式上,由于非货币形式的出资方式需要进行评估,股东可能会在评估机构的聘任及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上发生争议在出资时间上,由于允许分期出资,因而发生争议的概率较一次出资方式更高另外,若股东每次出资并不是按照最终占出资份额的比例进行时,实际缴纳出资和约定的出资份额不符,股东按照实际缴纳出资比例还是按照约定的出资份额行使股东权利,若缺乏约定容易产生争议。
3)股东会决议事项条款的法律风险根据对公司经营影响的重要程度不同,《公司法》列举了若干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但并未也不可能穷尽这些事项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列入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一旦出现股东争执,对公司经营影响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4)股东会和董事会权限划分的法律风险《公司法》对股东会和董事会权限进行了规定,如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但缺乏更详细的说明,到底何种程度是经营方针,何种程度是经营计划在实践中有时难以说清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发生争议和纠纷的概率就会增加5)法定的章程决定事项条款的法律风险《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关于上述事项法律仅仅为公司章程规定提供了选择范围,并没有明确做出规定,章程若缺乏相应的规定,则法律风险必然存在四、 企业法律形态选择的风险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企业具有多样化的组织形式,而最基本的3种企业组织形式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所谓企业法律形态,就是企业法或者商法所确定的企业组织的存在形式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我国企业的法律形态作出了规定透过法律对各种企业的不同规定,人们能够感觉到,每一种企业法律形态都有其对投资者有利和有弊的方面,没有绝对有利的企业法律形态,也没有绝对不利的企业法律形态投资者只有在充分了解企业法律形态的利弊之后,才能根据自身需要认真选择一种恰当的企业形态一旦选定企业形态,企业经营者就应当正确履行法律规定的该企业形态应履行的义务然而不少投资者随意选择企业法律形态,并不适合自身经营需要,因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必然损害投资者利益一)盲目选择公司形态的法律风险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对于多数投资者无疑具有诱惑力,实际中在不了解公司的其他弊端情况下,盲目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大量存在除了公司制企业双重纳税的税负弊端以外,公司的资金要求、成立和解散手续复杂等都会给不适当的投资者带来法律风险1)资金不足的法律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常常遇到刚刚起步的投资者缺乏成立公司所要求的资金,而其拟经营的项目并不需要太多资金,于是进行虚假注资,公司成立后抽逃资金的情况。
公司出资不到位,虚假出资或出资后又抽逃注册资金,则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亦应承担责任如果出资不足法定最低出资额的,股东的有限责任同样无法实现2)特定项目周期与公司存续矛盾的法律风险一些投资者仅仅是为了特定的经营项目成立公司,项目完成后公司则需要解散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公司将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在遇有诉讼的情况下,还会被强制承担清算责任不仅手续麻烦,成本也较高相比而言,合伙企业清算则容易得多3)缺乏法定人数的法律风险《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法定人数均做出了规定但实际中,为了成立公司,投资者虚拟出资人达到法定人数的现象较多,这给公司带来的法律后果可能极其严重《公司法》虽然已经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在注册资金方面要求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更高,为了满足较低的设立要求,仍有投资者刻意设立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二)合伙企业合伙人选择的法律风险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往往具有较好的私交,从企业发展需要角度考虑不足一些人甚至认为自己办企业赚钱,应该让自己的亲朋好友都沾光,将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都列为合伙人一旦企业出现经营问题,所有合伙人都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三)盲目建立股份公司的法律风险不少企业经营者存在一个误区,认为股份公司是最高的企业形态,则企业的最终发展必然要走股份化、上市的道路,于是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时盲目改制并上市上市公司由于它的股东更加多元化、融资渠道更加多样化,扩张能力更强,导致了政府部门对其的监管更加严格、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的要求更高、信息要更加透明和被社会各界关注和监督的程度更高,因而在这样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相比于非上市公司,除面临与其相同的战略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含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以外,作为“公众公司”还面临着其特有的风险,如信息披露风险、公司治理风险(含董事责任风险)、关联交易风险、证券市场风险、退市风险等多种风险,因此法律风险程度明显加大五、 合同签订前隐藏的法律风险这类法律风险往往表现为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方面因为合同签订前没有对合同对方作必要的调查和了解,与主体资格有瑕疵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签署合同,最后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体即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交易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同主体与签约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主体是实际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而签约主体是实际签署合同的人,可能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现实的交易中,经常不是当事人出面,代理人和代表人实际从事着洽谈和签订合同的责任1、代理人及法律风险在经济发达的今天,大量的合同签订是由代理人完成的代理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代理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资格上的不足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代理人从事交易活动常见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点1)无权代理的法律风险经济交往最常见的代理权限产生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当代理人没有经过授权,一旦发生纠纷,企业不能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而代理人往往没有能力承担责任,给企业造成的损害非常严重2)超越权限代理的法律风险不少企业在交易时比较注意对方代理授权书的审查,而这种审查往往停留在是否具有授权以及授权的真实性,但对授权的具体内容核实较为马虎超越权限代理,同样使企业面临合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风险3)代理人的法律风险企业担任他人的代理人时,若授权内容较为含混,企业对外活动是否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存在争议,一旦代理活动未能正常进行,则被代理人可能要求企业承担超越代理权限造成的损害责任2、代表人及法律风险不少企业经营者持有“谁签合同,谁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浅显认识,在并未弄清实际的签约主体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情况下,就签订合同,使自己掉入了合同陷阱。
1)授权缺陷的法律风险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制度,除此之外企业其他人员对外签订合同,必须具有授权委托若因授权缺陷导致合同将来被认定无效,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是巨大的即使是长期合作的业务员,由于是否离职很难查证,因此企业仍然应当坚持对其授权情况的审查,在实践中因业务员离职后仍使用原企业名称对外订立合同的纠纷屡见不鲜2)公司章程限制的法律风险若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进行了限定,而公司章程属于公众可以获得并知悉的内容,则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从事交易,相应合同的效力将受到质疑这种法律风险较为隐蔽,企业需要更加注意这种法律风险防范成本较高,但在重大交易活动中应当予以考虑3、交易主体对合同的影响(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订立合同,若独立订立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追认权制度旨在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但力求平衡,法律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以避免因合同关系动荡不定给相对人造成利益损失企业经营者通常都会注意到签约对方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企业经济活动一般也不会有未成年人卷入,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难免存在这样的法律风险。
如某企业在寻找企业形象代言人时,决定找某年少的世界冠军,而该人获得冠军时刚满17周岁,本人同意了企业的邀请,遂签订了合同后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合同无效,导致企业前期投入拍摄的广告及其他宣传都无法使用,给企业造成了较大损失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主要有: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存在多种法律效力情况,而不同的法律效力结果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各不相同①表见代理证明不力的法律风险若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代理行为应当有效,即合同为有效合同然而表见代理构成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这些条件都需要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若企业签订合同时仅仅要求查阅了对方相关证明材料,而并没有与合同一并备案,将面临证明不力的法律风险②效力待定的不确定法律风险若无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合同效力待定这种效力待定的不确定状态,使企业面临着准备履行合同还是做好补救措施的两难境地其性质属于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实践中,企业在签约时没有审查出代理权限问题,很难在合同签订后识别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通常要等到实际引发法律危机,企业才认识到法律风险的存在。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并不是合同无效的当然理由,故《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法律规定的含义,若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事后权利人不追认,且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时,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相关权利在实际的经济交往中,无权处分人并不像想像的那么容易识别如某集团名下有若干紧密关联的公司,在外部看来其资产都归属该整体,若与其中A公司签订合同,但标的物属于集团的B公司,在法律上而言就属于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合同相对人将面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若该项财产属于行政机关登记的不动产、专利等,合同相对人则无法说明自己在签订时属于善意,相关损失只能自行承担了4、合同主体欺诈的法律风险在商业竞争中,一些经济主体会利用法律既定规则实现不法目的故意设置法律陷阱引诱其他经济主体上当,这种有预谋的法律风险较之前面的不当签约造成的损害更大尤其在国际贸易中,利用合同主体进行的欺诈形式多样,是经常遇到的法律风险类型1)有限责任的恶意利用及法律风险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点是公司以全部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蓄意欺诈者以很低的资本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当事人资格,签订大宗合同,欺诈另一方合同当事人,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在出现较大的赔偿责任或者损害时,则申请公司破产清算这种有限责任的恶意使用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遇到不当利用有限责任的事情不仅仅存在于一些不法商人中,一些较大的公司为避免国际贸易所带来的巨大法律风险,也常常利用这种方法来降低风险通过成立若干个注册资本低的子公司,再以子公司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则公司会以母公司的财力和人力确保合同正常履行;但是若合同出现较大法律风险,则牺牲掉子公司以避免母公司卷入诉讼2005年底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此之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的相关规定法律虽然有了原则性规定,但企业遇到对方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同样面临着法院最终认定的不确定性法律风险在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之前,企业只能依靠自身衡量交易对方的信用程度2)虚构合同主体及法律风险合同主体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最终承担者,若与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的交易对方签订合同,则企业无法确定到底谁该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非常巨大。
①利用注册要求差异虚拟合同主体在普通的经济活动中,虚构合同主体是较容易发现的,但是由于各国、各地区的公司注册有不同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这种注册的差异性导致的虚拟合同主体有时不易被发现如国际贸易中,经常会遇到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没有注册资本的贸易行、商行,只有营业证明,不能提供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及法人地址的证明或公证书,这类人往往被称为“皮包商”,其不能从事直接的货物买卖,与这类商人交易风险也很大②利用挂靠等方式虚拟合同主体通过挂靠、借用名义等方式签订合同的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实际履行合同的主体与名义上的合同主体并不符合,同样属于虚拟合同主体由于实际履行合同的主体缺乏相应资格或经济实力较弱,更易发生履行合同困难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尽管企业可以在发生纠纷时追究被挂靠方的责任,但解决该法律纠纷付出的代价对企业而言已经构成严重的法律风险5、主体变更的不当利用及法律风险合同都是通过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实施所规定的行为来履行的,称之为亲自履行原则,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是合同履行主体但是,由于商业活动变动的频繁,履行合同的主体变更是常见的若交易对方恶意利用主体变更,将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1)合同转让的主体变更法律风险如合同当事人一方声称自己无法履约,向对方建议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约,从而导致将合同义务交由一个履约能力较差的当事人履行,将产生法律风险2)公司分立或合并的主体变更法律风险当公司分立或合并时,主体必然发生变更《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务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定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交易对方发生分立时,通常情况都会确定分立后的一个公司负责履行特定合同,这种时候对方要求企业签订特定的确认书,将直接导致实际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变化6、主体不适格及法律风险法律对一些商业活动主体有特殊要求,在从事这样的经济活动时,若主体不适格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不能产生预想的法律效果一些商人利用这种规则,故意制造主体不适格情况进行欺骗,给当事人造成法律风险无权代理、公司内部机构或分支机构、无行为能力人等缺乏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外签订合同也属于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但这些情况较容易识别,在此不再作详细讨论当主体符合普通的民事主体资格,仅仅在特定交易中属于不适格主体时,带来的法律风险就更具有隐蔽性,普通经营者难以准确识别1)无权处分人。
当交易主体无权处分合同标的,将影响合同效力这种情况并非只存在买卖合同,如技术秘密许可合同,许可方并非技术秘密的合法拥有人,甚至是许可方侵权获得的技术秘密,带来的法律风险危害不容忽视一些市场主体利用无权处分,将自己能够控制的合同标的以非权利人名义签订合同予以处置,一旦感觉交易对自己不利,就主张合同无效,阻止交易进行而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只能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损害十分严重2)不具有法定的资格法律规定一些商业活动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的民事主体才能进行,而普通民事主体从事这些活动将导致主体不适格这类关于法定资格的规定,常见于一些部门法规,建筑、医药等技术要求较高的行业若因不符合法定资格将导致合同无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损害通常难以预计3)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律禁止一些主体从事特定交易活动,若对方恶意利用这种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企业同样面临法律风险如众所周知在经济交往中为提高自己履约能力的可信度,常常采用提供担保的方式,《担保法》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以这样的主体提供担保实质上并没有任何担保效果4)合同义务部分为第三人才能履行。
这种主体不适格情形更为隐蔽,合同主体并非不符合合同所有内容,而是合同部分内容必须特定第三人才能完成,这样会导致部分合同内容无效或效力待定这种情况需要认真理解合同内容才能够准确识别常出现在与集团公司合作,为交易方便将若干个公司共同履行的义务纳入到一个合同中约定六、 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该类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合同可能产生纠纷时应对措施不力而导致己方日后在仲裁或诉讼中处于不利境地在我国,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两种:①提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②提交仲裁机关仲裁二者只能选择一种,如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即合同当事人自己已放弃了诉讼的权利,所以认为仲裁和诉讼可并存是错误的仲裁与诉讼的主要区别如下①启动程序的条件不同如果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和具体的仲裁机构,案件就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②受案范围不同仲裁机构一般只受理民商、经济类案件,不受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案件和刑事、行政案件③管辖级别不同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选择信誉好的仲裁机构,而不论纠纷发生在何地、争议的标的有多大,而法院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根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由哪一级法院及由哪个地区的法院管辖无管辖权的法院不得随意受理案件,当事人也不得随意选择④公开程度不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所以如果案件商业秘密需要保密的,最好选择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⑤选择裁判员的权利不同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甚至选择仲裁的时间和地点,选择适用的实体法而法院诉讼中,当事人无权选择审判员当然,如果有法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审判员回避所以,仲裁更加具有灵活性⑥终局的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而法院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一个案件一审法院审理后,当事人还可以上诉到上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结束后案件即告终结,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因此,仲裁的时间效率更高,能更快得到裁决结果至于合同纠纷的解决地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选择仲裁的,也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约定管辖地点所以,只要企业能在合同条款谈判中占主动权的,应尽量利用该法律条文的规定,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这样就可以避免异地诉讼当事人万一在合同履行中遇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争取在自己所在地以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七、 企业商业秘密法律风险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刑法》等法律都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点①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广泛与专利制度保护的专利相比,商业秘密制度保护的技术范围更大,凡是能够用专利制度保护的专有技术都可以采用商业秘密制度来保护;有些可借助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专利制度则无能为力②商业秘密保护成本低商业秘密保护无须申请专利、维护专利的费用,其成本相对较低③商业秘密保护没有期限限制专利保护则具有期限性,专利期满后,发明创造进入公有领域,所有人都可以免费实施而若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只要企业保密工作做得好、不泄密,就可以永远使用下去因此,对技术难度大,预计其他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可能开发出来的专有技术,企业应考虑选择采用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
商业秘密法律风险中最根本的就是商业秘密的泄露风险企业应注意以下环节发生商业秘密泄密的法律风险1、核心人才流动泄露商业秘密掌握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被业务竞争的单位“挖走”,是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途径此外,人才流动还应包括在职职工兼职、退休职工为他人提供服务等防范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应注意从签署与核心人才的劳动合同入手,在与他们的劳动合同中,应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明确的约定,避免企业人员管理的缺陷2、商业间谍导致商业秘密泄密某些公司为了减少成本,采取向对手委派商业间谍的方式,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为了避免这种商业间谍导致商业秘密泄密,企业的人事主管部门在核心人才的人事任免、聘用方面,应仔细审查被录用的职员的职业背景和经历,辨别是否可能系竞争对手委派的“卧底”3、发表学术论文带来商业秘密的泄密某些企业的专业人士为了建立和现固其个人在本领域的学术地位和专业威望,通过发表学术论文的形式,介绍其最先进的研究成果论文发表后,该技术进入了公众视野,企业无法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该技术企业防范发表论文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的方法是:企业与职员签署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的技术和方法不得以讲座、技术交流、发表论文等任何形式泄露。
4、接待来访等原因泄露商业秘密明星企业通过接受采访、参观等途径,可以提高企业的公众形象然而,采访、参观本身也是商业失密的重要渠道防范类似风险的方法是,企业建立完善的对外接待政策,注意在接受采访和参观过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组织的参观应避开核心的敏感区域;与来访者、参观者签订保密协议;不把最核心的秘密介绍给来访记者等5、签署合同泄露商业秘密有时候企业对外商业谈判、签署协议的过程中,为了达成合同条款,双方需要逐步向对方提供一些信息、产品资料、性能数据等有些场合下,可能最终协议没签成,却反而泄露了商业秘密如何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这就要充分利用保密协议或者框架协议中的保密条款为了保护商业秘密,防范法律风险,企业在对外进行商业谈判之初就应签署保密协议尤其是涉及重大投资、融资、增资扩股、公司并购等项目中,签署一份完善的保密协议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保证即便最终未能成交,不会因为谈判的进展而泄露商业秘密否则,若没签署保密合同,就可能导致要么企业不敢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交易参考信息,造成交易障碍;要么提供这类信息后被对方泄露出去,影响公司未来经营一般保密合同可以包括以下条款1)保密信息接受方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合伙人,高级职员,雇员,法律顾问及代表人或代理人,在保密协议中承诺对有关本项目的资料、信息进行保密。
2)对保密信息进行定义保密信息”是指所有由披露方向接受方及其代表通过任何形式或媒介提供的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非公开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由接受方及其代表整理的所有分析、编辑及其他包含与本项目有关信息的文件(也就是派生文件)3)保密信息的例外保密信息不包含以下信息:①并非由本协议接受方违背本协议所造成的、已经或正在公开的信息;②接受方在非保密的基础上,已经或正在获得的信息,并且接受方并未知道提供信息的来源方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③接受方或其代表在接受披露方提供此信息前已经获取的信息;④在未使用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由接受方或其代表开发的信息4)泄密赔偿的约定保密信息的接受方同意,在其违约泄密的情况下,承诺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诉讼发生的全部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等5)保密信息的销毁在保密信息披露方的要求下,接受方将销毁或返还披露方所有保密信息(包括计算机硬盘中的电子文档),销毁所有派生文件如果在洽商、谈判过程中被对方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不当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八、 企业商标法律风险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商标是现代经济的产物,是企业极为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综合信息传递的媒介商标作为企业形象识别系统战略的最主要部分,在企业形象传递过程中,是应用最广泛、出现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关键的元素企业强大的整体实力、完善的管理机制、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都被涵盖于商标中,通过不断的刺激和反复刻画,深深地留在受众的脑海中随着新《商标法》的施行,商标的申请量日益增加,国内企业和跨国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越来越多,各种新的纠纷形式层出不穷,同时各企业的商标意识以及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如何正确判定是否构成侵权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一)商标申请战略及法律风险商标战略是制定者为了本身的长远利益和发展,运用商标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在非技术性因素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谋求最大经济利益,并保持自己非技术性竞争能力优势的整体性战略观念与谋略战术的集合体商标申请战略作为商标战略的分支,是为了实现商标战略的整体目标,在商标申请活动中,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考虑不同的商标注册时间、申请类别、商标文字和图形等因素的影响,确定申请的总体方案。
1、注册商标时间安排及法律风险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需要较长时间,从各国规定来看,短的需要一年左右时间,长的需要几年时间不少企业创立品牌时,往往采取先投放市场,根据实际市场效果再决定是否注册商标随着企业品牌知名度的上升,被他人抢注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强另外商标注册周期较长,企业从申请到获得注册商标过程中,可能由于商标在社会的实际使用,而被他人仿冒、恶意注册类似商标等由于此时企业仍不具有商标专用权,无法禁止他人行为,商标被恶意行为淡化的法律风险显而易见2、缺乏防御性商标注册的法律风险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其著名商标在各种不同类别商品上分别予以注册,以防被别人在这些商品上注册该商标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并非是要立即使用这些商标,而是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关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被防御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由于这种商标具有防御作用,故称为防御商标例如,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先后受让或者自己注册了“国美电器”、“国美”、“GOME”、“GUOMEI”文字和图形商标,涉及9个类别缺乏防御性商标注册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①近似或类似商标被他人抢注的法律风险。
因为同一类别的商品中,存在多个近似或类似的商标,将直接导致商标权淡化虽然法律规定不得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混滑的商标,但法律规定的混淆比通常理解的类似或近似更为狭窄,这使商标淡化的法律风险客观存在②相同商标在不同类别被抢注的法律风险商标法除了对驰名商标实施跨类别保护外,并不对一般商标实施跨类别保护他人在其他类别注册相同名称商标,必然导致企业商标权淡化,影响企业形象,限制企业未来跨行业的发展另外,商标在不同类别归属多个法律主体,该商标则很难再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在缺乏防御性商标注册的法律风险中,该风险比类似或近似商标的法律风险更为严重,甚至可能直接导致企业整个品牌战略的失败二)商标注册及法律风险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仅仅作为一种标志并不以注册为条件,但是如果想让商标具有专用权等权利,就必须进行注册企业在商标注册领域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可能被诉侵权;或者自己的商标被他人作为字号使用,自身的商标权遭受侵害防范该类法律风险的方式有以下几点1)不要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
2)避免与他人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三)商标转让中的法律风险1、商标转让未一并转让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一般情况下,转让的商标往往都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其余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不被转让人和受让人重视然而,由于这些商标极易混涌或者淡化转让的商标,一旦出让人自行使用或者再将这些商标转让给第三方,将给受让人造成严重损害,也会造成市场对涉及的商标的混淆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为防范未一并转让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审查转让商标是否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有则应当一并转让。
2、商标转让未办理备案登记商标转让必须依法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如果自行转让商标而未办理登记,就要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罚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上述规定,为防范法律风险,转让注册商标之时,就应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3、待转让的商标已被设置负担例如,准备转让的商标已经被商标权利人设置了质押、已经被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并在商标主管机关备案登记)、已经被其他人提出撤销申请等上述负担会严重影响到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