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封胶公司知识产权报告(参考)

泓域/密封胶公司知识产权报告密封胶公司知识产权报告目录一、 项目基本情况 3二、 公司概况 5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6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6三、 产业环境分析 7四、 汽车胶:用胶点、用胶品类多 11五、 必要性分析 12六、 知识产品生产概述 12七、 知识产品生产的三种主要形式及自主创新 17八、 知识交换概述 23九、 知识(技术)的定价 24十、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29十一、 驰名商标的保护 38十二、 知识产权资产确认 42十三、 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 54十四、 知识产权交易的营销管理 58十五、 研发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 75十六、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 83劳动定员一览表 83十七、 项目风险分析 84十八、 项目风险对策 87十九、 发展规划分析 88二十、 法人治理 91一、 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投资人xxx有限责任公司(二)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三)项目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占地面积约66.00亩四)项目实施进度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12个月五)投资估算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
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30746.24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4789.0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0.62%;建设期利息296.3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96%;流动资金5660.8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8.41%六)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30746.24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x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18650.49万元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12095.75万元七)经济评价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645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51779.20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9309.77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3.34%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35年(含建设期12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22032.85万元(产值)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44000.00约66.00亩1.1总建筑面积㎡85744.12容积率1.951.2基底面积㎡26840.00建筑系数61.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66.092总投资万元30746.242.1建设投资万元24789.012.1.1工程费用万元21974.64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2106.522.1.3预备费万元707.852.2建设期利息万元296.352.3流动资金万元5660.883资金筹措万元30746.243.1自筹资金万元18650.493.2银行贷款万元12095.754营业收入万元645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51779.20""6利润总额万元12413.03""7净利润万元9309.77""8所得税万元3103.26""9增值税万元2564.75""10税金及附加万元307.77""11纳税总额万元5975.78""12工业增加值万元20309.20""13盈亏平衡点万元22032.85产值14回收期年5.35含建设期12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23.34%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12188.97所得税后二、 公司概况(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x有限责任公司2、法定代表人:马xx3、注册资本:110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5-10-227、营业期限:2015-10-22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资产总额10928.158742.528196.11负债总额3709.152967.322781.86股东权益合计7219.005775.205414.25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营业收入34998.5727998.8626248.93营业利润5867.544694.034400.65利润总额5056.174044.943792.13净利润3792.132957.862730.3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792.132957.862730.33三、 产业环境分析以全面提升制造业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为着力点,分类推进产业发展,打造有国际竞争力、全国辐射力、中西部带动力的产业“航母编队”,增强工业在产业体系中的主支撑作用。
到2020年,力争工业增加值达到6500亿元,新增2个千亿产业集群和1个万亿产业集群,初步建成中西部先进制造业领军城市一)突出发展产业电子信息重点发展集成电路、智能终端、网络通信、电子元器件、行业电子等,突出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的比较优势,延伸产业链,突破系统级芯片等关键技术,打造中国集成电路发展第四极做大计算机、智能手机等终端产品,培育智能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产品大力发展下一代高速光网络及分组传送设备、高端路由器、万兆以太网交换机等通信网络设备到2020年,实现全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2500亿元左右,建成国际知名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汽车产业重点围绕中高档轿车、越野车、运动型多用途汽车(SUV)、客车、新能源汽车、新型商用车等领域,吸引国际、国内重要整车制造商在成都投资和布局重点发展动力系统、底盘系统、汽车电子、车身系统及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控系统等关键技术和零部件,积极培育车载智能终端系统、先进车载传感系统、人车互联系统等智能汽车产品到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3000亿元,整车制造能力超过220万辆,成为全国重要的汽车产业基地轨道交通重点发展城际动车组、地铁车辆、现代有轨电车、中低速磁悬浮列车等整车制造。
培育关键系统和重要部件配套企业,研制并应用新制式绿色智能轨道交通系统,提供全寿命周期解决方案到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1400亿元,其中,装备制造达到500亿元以上,成为全国重要的轨道交通产业基地,西南轨道交通装备制造、维修和检测基地,“一带一路”轨道交通装备出口基地航空航天推进大型客机机头、航电系统、机载设备设计和制造产业化;积极参与国家航空发动机研制,突破整机和单元体自主设计、试验、制造和修理;引进中小推力航空发动机,开发无人机并拓展商业应用;突破低空空域相关技术,发展通用航空装备、空管设备及机场关联设备;加快发展通用航空产业积极承担国家航天重点型号、重大专项任务,参与国家民用空间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培育和引进北斗定位、导航等制造企业到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400亿元,建成国家民用航空航天产业研发、制造和维修基地,成为国际航空航天产业重要节点城市石油化工不断提升炼油和乙烯产能,大力推进炼油及化工原料产业效率提升和结构优化,重点扩大乙烯衍生品门类围绕乙烯、丙烯、聚乙烯、聚丙烯等原料,培育发展健康环保类专用化学品和功能性专用化学品,做强做优石油化工下游产品产业链在传统化工领域,重点发展高性能化工材料和健康环保、功能性强的专用化学品。
到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1200亿元,建成国内一流的石化基地二)加快发展产业生物医药坚持以高端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为目标,以优质品种研发创新为导向,以成都医学城等专业化产业园区建设为支撑,促进医学、医疗、医药“三医”融合,加快培育发展生物技术药、高性能医疗器械、化学药和现代中药到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800亿元,建成国家重要的生物医药研发创新中心和产业化基地精密机械及智能制造装备把握制造业智能化、网络化、数字化的发展方向,围绕制造业发展需要和现代生活需求,突出市场应用主导,加快培育发展以高端数控机床、机器人、增材制造等为重点的精密机械及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到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1500亿元,建成中西部智能制造装备生产基地和智能化应用示范基地节能环保落实国家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积极培育市场,依托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加强院(校)企合作,加快培育发展高端装备制造、关键技术研发和配套服务业到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800亿元,建成西部领先的国家级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围绕重点产业和绿色建筑产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现有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研发、制造优势,加快培育发展基础性、应用型新材料,加强制备关键技术研发和市场推广应用。
到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600亿元,建成国家级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遵循产业发展趋势及技术路线,重点发展核电、太阳能、风电、页岩气装备及产品,储能设备及产品到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360亿元,初步建成新能源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三)优化发展产业食品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做强优势特色行业,创建优质基酒品牌,加快发展优质品牌瓶装白酒和调配制酒,大力发展饮料、调味品、肉类和茶叶精深加工等地方名优特新产品,提高“天府粮”“成都味”食品国内外市场占有率到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1300亿元,成为全国重要的现代食品生产加工基地以工业设计为突破口,推动家具、制鞋、服装、家纺等产业向研发设计知识化、生产过程智能化、制造服务化方向升级,积极培育和引进电商、网商销售“成都造”产品,引导产业从区域辐射内销型向国际知名外向型转变到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900亿元,成为西部领先的轻工产业基地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重点发展节能建材、新型建材,推动建筑工业化示范试点,鼓励优势企业延伸产业链并创新商业模式,全面提高能效水平到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750亿元,建成国家绿色建材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围绕电子信息、汽车、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等重点产业,支持企业推进产业链延伸发展,做精做短流程工艺,积极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
到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790亿元,成为中西部重要的冶金再生资源产业示范基地四、 汽车胶:用胶点、用胶品类多除动力电池用胶外,汽车上其他用胶点:按照在汽车制造过程中所涉及的工作部件和功能划分,可以将汽车胶分为焊装工艺用胶、涂装工艺用胶、内饰件用胶、装配件用胶、特殊工艺用胶五大类汽车胶几乎涵盖所有类型胶粘剂,各应用部位使用胶粘剂类型如下:(1)风挡玻璃、天窗及侧窗:聚氨酯密封胶;(2)电焊及其焊缝:环氧树脂胶、PVC树脂胶;(3)发动机油底壳、变速箱:有机硅密封胶;(4)汽车点火线圈:环氧树脂胶;(5)HID车灯电路模块:有机硅密封胶;(6)车灯玻璃:有机硅密封胶;(7)各部件螺纹锁固:厌氧胶有机硅密封胶因其优异的耐候性,在汽车上主要应用于车灯玻璃、发动机油底壳、变速箱等,直接暴露在空气中、需经受风吹日晒雨淋的应用场景五、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
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六、 知识产品生产概述此处讨论的知识产品的产生主要是新知识的产生,在没有特别说明时,就是研究知识的创新,即开发和提供新知识它是整个知识经济体系得以建立的基础,意指知识产品被生产出来的整个过程主要是指通过科学研究和开发而获得新知识的过程,其活动形式为创造和创新,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有学者认为,知识生产涉及生产者(传播者)和接受者的共同行为;如果知识由一人生产出,但不向他人披露,则这对社会而言是没有意义的,我们一般不会关心这种只有一个人知晓的知识只有当他披露了这个“一人独知的秘密”,其他人也认知了这种知识,在知识生产过程中他发挥了作用,人们才会认为这是“社会意义上的新知识”因此,新知识的生产者在将其知识传送给其他人以前,其生产知识的过程还没有完成。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合理全面的,但出于说明问题的需要及考量现实中的状况和便于讨论,本书将一个人或组织独立完成了一个知识产品即视为“生产”,至于是否传播于他人,在所不问高校、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及企业、特定社会团体的研发部门是知识生产的主要场所我们认为知识的生产主要来源于研发,而研发的主体主要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其中高校、科研院所的研发资金主要来自政府、企业等的资助,而企业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大型企业会进行研发投入,以产生新的产品或知识总体上,研发投入较多的国家或主体,容易产生新的知识发达国家总体上在研发投入方面多于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它们对世界新知识的贡献显然要多于或快于后者;但近年来,随着中国研发投入的不断增加,发展中的大国对世界技术和知识的贡献在快速增加,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就企业研发投入而言,有些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研发投入超过发达国家的一些企业,如我国的华为2015年以来其研发投入占其销售额均在15%左右,远超过苹果公司(5%左右)和其他在发达国家的竞争对手,故其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的速度快于它们美国有关的统计数据表明,在全球范围内,研发绩效在2018年前的15年中以相对较高的速度增长,平均每年增长6.7%,故其产生的新技术等知识也明显快于1993年之前的知识增长。
传统上,科学体系被认为是新知识的主要生产者,新知识主要通过高校和政府资助的实验室或研究机构(包括军队中有关机构)的基础研究来完成这种新知识通常被称为“科学”,以区别于传统上源自更为实务和商事研究而产生的知识,后者更接近于市场,可谓之为“技术”在知识经济体系下,基础研究和实用研究、科学与技术之区别变得有些模糊关于科学和技术之间的准确界限及科学系统是否是新知识的唯一或主要的生产者之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论其中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政府在资助各种不同知识产生过程中适当作用的认识不同一般来说,理论类的基础研究,由于其成本回收时间长,商业交易见效慢,商业机构一般不愿意进行投资,多由政府进行,然后在特定社会为人们所共享而基础理论往往是运用技术和知识产生的前提尽管有些人的实际经验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其不系统性、浅显性等特征,使得这些知识难以产生巨大的社会效应因此某种意义上说,最初知识的产生基本上来自两个路径:有计划、有步骤的持续不断的研发及来自个体或社会经验的积累知识产品的生产是知识经济运行的起点,是技术创新的基础,是新观点、新技术、新发明等源头,是知识经济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最终动力,其生产率和质量的高低,都直接影响到知识经济的运行。
故知识的创造和创新成为各国政府、企业关心的重点根据不同的知识类型,其生产的方法和路径也不同,但最终都是通过人脑的思维来完成因此,知识经济十分注重知识生产最终源头——创新的个人及他们的创造性活动;由此不难理解,在知识经济时代,教育和研究与开发成为两个最重要的活动自工业革命以来,教育除了“传道授业解惑”外,还有经济上的意义,即提高劳动者素质,起到提高人力资本投资回报率的作用教育出来的高素质人才,对“新知识”的产生起决定性作用教育首先是知识的传播系统,通过传播,它促进了知识的继承和创新,为开发和利用知识创造条件各国通行的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国家创新体系中教育制度建设等均是为知识生产服务的如多数发达国家长达12年的义务教育及低收费的高等教育为它们的经济发展、文明进步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也为它们在知识经济时代获得优势打下了基础此外,随着知识信息爆炸时代的到来,学校教育之外的各种教育形式层出不穷,如智能教育、网络或远程教育及社会上各种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等在经济发展中地位日趋重要教育是知识经济的成功之本已为人们的共识知识经济时代,研发是新知识产生的最主要形式,是建立知识密集型产业的核心和关键所在,其目的最终是为了知识的应用(消费);研发可以包括技术、制度与管理创新及它们的结合。
从国家的角度看,研发投入是一国创新能力与综合实力的主要标志之一;如经合组织报告表明,2001年,日本、美国和法国的研发投入分别占GDP的3.29%、2.72%和2.18%,高于世界上多数国家从企业角度看,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和获取市场的关键因素之一,众多跨国公司的研发投入占本公司的销售收入的4%—8%但研发要取得预期的效果,还必须大抓研发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除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外,政府应更多地扶持和资助基础性研究项目,建立公共研发平台;鼓励研发人员投入科学研究并明白科学是技术发展的基础,是知识的一部分,不应为私人占有,而应为大众分享,是公益性项目;此类项目,因难以实现利润,企业是不愿投入的七、 知识产品生产的三种主要形式及自主创新知识的生产最终都靠自然人;而自然人的生产知识的活动一般有:注视、倾听、阅读、试验、推导、直觉感知、发现、发明或(常常伴有收到信息)解释、计算、加工、翻译、分析、判断、评价等;这些只是一些例子而非活动的全部如果知识生产活动的后果是影响别人的意见,那么其活动一般是:谈话、写作、打字、印刷、动作、做手势、指点、发信号,或者进行描画、涂饰、雕刻、唱歌、表演或其他可以被人看到和听到的活动等。
但无论如何,所有上述活动都强调运用五官感觉中的两种即视觉和听觉;知识生产很少通过触觉来进行(除非是盲人);而嗅觉和味觉只限于极为专业的一些职业本书不从具体生产知识的个体活动展开论述,而是从知识最终被生产出的几种概括形态进行说明,它们或者是个人的研究或开发,或者是由若干自然人通过特定的企业组织形态或其他法定形式构建的组织和机构的集体活动一)知识生产的三种主要类型知识的生产与一般商品的生产有共同之处,需要有资源的投入,需要有不同人之间的团队合作等但与一般商品生产不同的是,其投入主要是知识和智力,它无需专门的厂房,土地、资本等更不占主要比例;虽然其生产也需要团队,但个人在知识的创造过程中,起到很大的主导作用;个人的知识积累对新知识的产生能起到积极作用,而一般商品的生产不会存在这种现象这种生产的外在形式主要就是研发,它包括三类: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等前文提及,21世纪以来,全球研发增幅加快例如,2015年,全球研发绩效(以支出来衡量)总计约为1.918万亿美元(当前购买力平价美元),是目前全球可获得的最新总额2010的可比数字为1.4150万亿美元2000年为7220亿美元可见,在15年里,全球研发投入增加了近两倍;研发费用分别投入到上述三类研发中,但具体每一类占比或增幅多少,需要进一步的数据的分析。
1、基础研究基础研究是指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及新知识而进行的实验性和理论性工作,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其特点有:(1)以认识现象、发现和开拓新的知识领域为目的,即通过实验分析或理论性研究对事物的物性、结构和各种关系进行分析,加深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解释现象的本质,揭示物质运动的规律,或者提出和验证各种设想、理论或定律2)没有任何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在进行研究时对其成果看不出、说不清有什么用处,或虽肯定会有用途但并不确知达到应用目的的技术途径和方法3)一般由专门的科研人员承担,他们在确定研究专题以及安排工作上有很大程度的自由4)研究结果通常具有一般的或普遍的正确性,成果常表现为一般的原则、理论或规律并以论文的形式在科学期刊上发表或学术会议上交流因此,当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对现象的更充分的认识,和(或)当其目的是为了发现新的科学研究领域,而不考虑其直接的应用时,即视为基础研究它又可分为纯基础研究和定向基础研究:前者是为了推进知识的发展不考虑长期的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也不致力于应用其成果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后者是期望能产生广泛的知识基础,为已看出或预料的当前、未来或可能发生的问题的解决提供资料。
2、应用研究应用研究是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的研究,它主要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目的或目标其特点有:(1)具有特定的实际目的或应用目标,具体表现为: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预定的目标探索应采取的新方法(原理性)或新途径2)在围绕特定目的或目标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获取新的知识,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科学依据3)研究结果一般只影响科学技术的有限范围,并具有专门的性质,针对具体的领域、问题或情况,其成果形式以科学论文、专著、原理性模型或发明专利为主一般可以这样说,所谓应用研究,就是将理论发展成为实际运用的形式它与基础研究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是为了认识现象,获取关于现象和事实的基本原理的知识,不考虑其直接的应用,而应用研究在获得知识的过程中具有特定的应用目的;后者在进行研究时对其成果的实际应用前景如何并不很清楚,或者虽然确知其应用前景但并不知道达到应用目标的具体方法和技术途径,而前者或是发展基础研究成果确定其可能用途,或是为达到具体的、预定的目标确定应采取的新的方法和途径应用研究虽然也是为了获得科学技术知识,但是,这种新知识是在开辟新的应用途径的基础上获得的,是对现有知识的扩展,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科学依据,对应用具有直接影响。
基础研究获取的知识必须经过应用研究才能发展为实际运用的形式3、技术开发技术开发是把研究所得到的发现或一般科学知识应用于产品和工艺上的技术活动,即指利用从研究和实际经验中获得的现有知识或从,外部引进技术,为生产新的产品、装置,建立新的工艺和系统而进行实质性的改进工作目前,国内外大企业,如华为、中兴、IBM、松下、西门子、微软等公司都有自己的研发机构,主要任务是进行技术开发,以使自己在激烈竞争中,抢得先机,获得或确保企业的竞争优势工业企业技术开发的对象主要有:产品的开发、设备与工具的开发、生产工艺的开发、能源与原材料的开发、改善环境的技术开发等不同的企业可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技术开发的重点二)自主创新上述三种研究,不论何种形式,都不可避免地要与创新联系在一起,而且是以“自主创新”为核心自主创新是相对于技术引进、简单模仿而言的一种研发主动权及技术核心部分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创造性活动,其外在表现形式是通过掌控某一领域核心技术而形成该拥有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新产品价值、可占领更多市场的连续不断的动态的活动过程简言之,创新所需的核心技术来源于某一组织体主动控制的、内部的技术突破,它不是对引进技术的简单模仿,摆脱了对外部技术的依赖;它依靠自身力量、通过独立的研究开发活动,或是基于对引进技术进行改进、提升获得重大进展,或是基于完全的原创性开发,而获得的具有创造性的技术;其本质就是牢牢把握创新核心环节的主动权,掌握核心技术的所有权、支配权和排他权。
自主创新的成果,一般体现为新的科学发现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方法、品牌等,其直接效果是对市场占有额的扩大及消费者的认可根据上述对“自主创新”的界定,可以发现其有如下特征:第一,自主创新不同于自我创新;它关心的不是由谁开发,而是谁掌握了开发的主动权及谁最终拥有研发成果的所有权、支配权和排他权自主创新不同于“自我创新”,即一切由我进行,由我完成;自主创新的本质体现在“自主”上,即积极主动组织研发,而最终结果是对研发成果掌握控制权和所有权;许多跨国公司如微软、摩托罗拉、IBM等公司在全球建立研发机构,聘用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优秀人才为其研发,这些研发人员研发出的最终成果归机构进而归设立这些机构的大公司所拥有就是一个典型的自主创新;甚至于某些公司通过资产并购收购那些有很强的研发实力但资产薄弱的企业,以将其纳入本公司的组织体系中,从而将其研发成果掌握在自己的控制之中简言之,自主研发之关键在于调动各种可用资源为自己最终拥有研发成果之所有权、控制权之结果而服务第二,自主创新不意味着一切从原创开始,它还可以包括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对于技术后进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比重应远大于原始创新,采取自主的“模仿加改进”方式,成本低、见效快,对推动本国经济发展提升本国技术能力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因此,不能将自主创新狭隘地理解成自主“原始创新”对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或地区而言,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可能更有现实意义第三,自主创新不同于自主创造创新是一个系统过程,它与实际应用、产品和带来的社会价值等密切关联,能否带来社会效用甚至是其必须具备的一个基本条件;而创造一般是一个单个的活动,虽带有一定的目的性,但未必以带来的实际社会效益为考量其是否成立的标准要创新,必须要有相应的数据来支撑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发布的《2018年科学和工程指数》中指出,在创新系统中其未来面对的四个主要数据挑战是:(1)覆盖所有经济部门的指标,包括家庭和企业家、政府和非营利机构;(2)非专利发明的发明指标;(3)时间序列或其他相关数据追踪跨时间和地域的活动;(4)侧重于政策使用的影响和结果措施的指标这一点对我国的自主创新也有着一定的参考意义八、 知识交换概述交换是指通过提供某种东西作为回报,从而取得所要的东西的行为;商品交换就是商品所有者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相互自愿让渡商品所有权的经济行为,是商品所有者彼此让渡使用价值和实现价值的过程一切商品对它们的所有者是非使用价值,所有者只把使用价值作为交换手段,用它们去换回自己需要的使用价值。
但商品对它们的非所有者是使用价值因此,商品必须全面转手这种转手就形成商品交换技术交换与技术传播或分配有着密切联系;传播的主体一方往往较为主动,一方被动接受,而交换虽常常是双方的主动介入,但它们都需通过交流才能完成所以,传播的效果通常与交换结合在一起才会理想交换和传播离不开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的知识中介服务机构的制度对其知识经济取得的成就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但中国这方面的中介服务机构和制度还有待于构建和完善九、 知识(技术)的定价本章仅就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品——技术为例,来说明知识产品在市场交换中定价问题的复杂性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二重性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决定商品价值量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按照“物的有用性就是物的使用价值”推论,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是商品的有用性,它构成了社会物质财富的内容,而价格是指商品的单位价值量,它受市场供需之影响,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以上是有关商品价值与价格的一般原理技术作为商品,既要符合一般商品交易的特性,又会有自己的特殊性。
我们在分析技术价值时,无疑也要以劳动创造价值为基础,需考虑到它的有用性;分析技术价格时,离不开价值,也离不开市场中该技术的供求关系然而,马克思在自己的时代给商品下定义及考察商品价值量时,主要基于物化的有形商品,至于今天的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并没有进入他考量的范围,虽然他强调科学技术与劳动者结合起来,提高了劳动者的素质,使他们过去只能从事较简单的劳动变为可以从事较复杂的劳动,提高劳动效率,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因为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或多倍的简单劳动,但他没有把技术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商品在技术作为商品的时代,如果简单套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技术价值,进而决定其价格,则有可能误入歧途因为技术研发从来就没有像钢铁、电信、轻工、纺织等行业那样,形成自己的独立行业;技术的个性化特征也不可能让它同一般商品那样可以规模化生产,如通过生产流水线产出产品那样;因此,套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难以得出科学结论的结合技术的无形性、信息性、易复制性等特点,决定了技术价值与技术价格不能根据一般商品的价值与价格原理来推断再考虑到技术交易形式的多样性、技术供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对技术价格造成的影响及技术转让涉及法律的广泛性,决定了技术转让价格的复杂性、易变性和成本的高昂性。
由于技术的单一性和垄断性,技术供方常利用技术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其优势地位,对技术价格施加种种有利于自己的限制,很难确定技术交易是否为等价交换,因为技术价格常不取决于它的价值(如创造该技术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量化形式表现为科研投入),而取决于双方对它所能带来的利润的预期,即双方对受方实施该技术所能取得的未来利润的判断,因此,它有较强的主观因素和心理表征技术价格本质就是受方将所取得的一定收益按一定的比例支付给供方的利益分成关系;而且在不同的区域供方可以将技术提供给不同的受方,并按一定比例同时收取利益所以通常技术价格远远高于技术价值,而不像一般的商品交换遵循着等价交换原则知识的价值与劳动者个体的智力、知识及思维能力密切相关个人的劳动力输出内容不同决定了知识产品价值量的大小这一观点有三个方面规定性:其一,是价值量大小受个体智力发挥程度、知识掌握程度的制约;其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成为知识产品的价值量的确定依据,必须有综合性的评价依据;其三,知识产品价值量根据市场流通状况和应用领域,应用范围和应用频率,以及间接作用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大小确定我们将知识产品价值定义为:是人类依靠知识,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进行智力输出的创造性劳动过程中所消耗的智力、体力的总和。
需要明确的是,知识产品中所凝结的劳动量以脑力劳动为主,智力输出为主要内容其使用价值具有间接性、再生性、共享性、耐用性、增值性等特征为此,我们可以给技术价格下一定义,即可认为它是供受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规定的技术受方向技术供方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即受方为取得技术特定权利所愿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技术价值的货币表现;对供方而言它是一项特定技术的售价或技术投入的回报对受方而言它是引进一项技术所付出的代价或成本技术转让中的技术价格与技术价值并不直接相关,它只是双方约定的转让技术一方向另一方所应支付的对价或货币补偿或酬金,很多场合由主观因素控制,因为一项技术的价值缺少客观的判断标准,由此导致价格由双方对技术的心理预期来决定一项技术产品可以有多个买主,其价格与其生产出的产品相比是十分高昂的,且多不是一次性支付;由于影响技术转让的因素很多技术价格受需求变化影响的弹性较小,即降低价格并不能吸引更多受方,产品价格降低可能有很多人购买,但技术降低价格很少会引起厂家来购进技术比如,可乐饮料降低20%价格,消费者会争相购买但制造可乐的技术降价20%未必会有如此效果技术价格缺乏完整的市场性,即缺乏技术价格的可比性,尤其是领先技术或市场上仅有该技术时,拥有技术的公司极易对价格进行垄断。
即使有同样技术的厂家,它们在向潜在的客户提供技术资料时也多是提供不全面、不详细的信息,受方无法对各可能的技术供方的技术作充分的比较,引进技术时不能做到“货比三家”,受方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在不充分了解、把握信息的情况下签下合同,显然会处于不利的地位概言之,技术价格的高低以双方判断的、利用该技术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大小为转移;而且同样一个技术转让给不同的受方,价格也会不同,甚至会出现巨大的差额,因为它取决于双方谈判的实力比较、受方对技术信息的了解程度、不同受方的市场情况、获取利润的多寡、各国的情况等,具体内容参见下文分析的影响因素一句话,技术价格最终取决于谈判的结果因此谈判时将各种因素尽可能全面地考虑进去,会使自己在谈判中居于主动地位,对受方而言,意义尤其更大技术交换时,以所有权交换的形式较少,而更多的是以使用权的许可为主要形式;这一点显然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交换就技术许可而言,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等形式前者是指只有被许可人一人在特定时间和特定范围内使用技术,包括技术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无权使用该技术;中者指技术所有人和被许可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技术,其他人无权使用;而后者则表示技术可以多次重复地与不同的人进行许可交易。
这些使知识的交换与有形商品的交换有很大的不同此外,技术交易的客体是以技术图纸、资料、经验和方法等表示出来的知识产品,注重的是方案、思想观点,而非有形商品十、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1、商标专用权的概念和特征我国的商标法中并没有提到商标权,而是提到了商标专用权,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后又规定了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因此可以说,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独占使用商标的权利商标专用权的特征主要有三个:(1)独占使用,即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注册商标;(2)仅在我国有效,我国授予的商标专用权仅在我国有效,如果需要获得国外的保护,应申请国际商标注册;(3)延展性,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是10年,到期前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最长为10年时间2、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是行为的故意或过失。
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这是通常所说的“假冒”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混淆商品来源,误导消费者,其危害性大,是最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我国修订的《商标法》将此处的“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予以删除,单独用第二款分两条说明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这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
所以本法第六十四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是不能按商标侵权行为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不经他人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所谓“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与擅自制造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其区别在于前者商标标识本身就是假的,而后者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则是指以此种商标标识为标的进行买卖,既包括批发也包括零售,既包括内部销售也包括在市场上销售商标标识是商标使用的重要形式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目的,在于以之用于自己或供他人用于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便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由于这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后果严重,危害极大,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给予狠狠打击,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规定国外有的立法例将之称为“反向假冒”而加以禁止和制裁所谓“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行为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已经出现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将其在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去掉,换上自己的商标后投入市场销售的现象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对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对注册商标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争创名牌也造成了妨碍,因此,应认定为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在本法中明文增加对这种侵权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是十分必要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这类行为是2013年修订《商标法》新增的,主要是指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方面的条件,从而帮助他人完成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除上述6类行为之外其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例如,企业标志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可能暗示使用该企业标志的企业与驰名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会不正当地利用或者削弱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的;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且该域名是恶意注册或使用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满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等上述这些行为尽管有着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因此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商标专有权的保护商标侵权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它不仅会阻碍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使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巨大损失,还会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实为一大社会公害,必须不断加大查处力度,依法给予必要的制裁。
我国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有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种途径,即当事人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就纠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1)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理《商标法》第60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2)法院的处理临时保护措施,我国《商标法》第65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证据保全,我国《商标法》第66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赔偿数额,我国《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刑事责任,我国《商标法》第6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其他执法部门,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查处工作如山西省工商联合其他部门执法人员查处了一起采用物流形式,利用节假日运输非法出版物的侵权案件,现场查扣3千余册淫秽图书,7.6万张盗版光盘商标行政保护的特点是比较司法途径保护而言的本书认为,其主要特点如下:①程序简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程序,相对于司法机关的程序要简单,且立案后,查案及时,办案周期短;②证据要求相对较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相对司法机关的庭审制度的证据要求要低,即商标权利人提供商标注册证明、侵权货品、票据等初步证据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实施检查,进一步扩大线索和收集证据;③法律救济成本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是不收费的十一、 驰名商标的保护1、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1)概念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对驰名商标没有直接进行定义,而只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2014年进行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需要注意的是,驰名商标并不是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并列的一类商标,它只是相对于非驰名商标或者普通商标而言的可以获得特殊或者更高保护的一类商标驰名商标既可以是商品商标,也可以是服务商标当然,一般情况下,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不能作为驰名商标2)驰名商标的认定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在第13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一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任何权利的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可以请求法律保护因此,本条的目的不在于规定权利人有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它的作用就只能是规定驰名商标的定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体现了驰名商标认定的两个条件:一是驰名商标认定的参照主体不是一般公众而是相关公众,驰名指的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二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而不对商标的声誉(即品牌的口碑好坏或者美誉度)做要求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4条第1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可见,驰名商标认定的前提有两个:一是当事人提出了请求即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了侵害,提出了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
二是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即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事实认定,是对商标在现实生活中已经驰名这一事实的认定,而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对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认可这被称为“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考虑的因素: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③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⑤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另外,根据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同时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2、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在认定被申请保护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之后,就需要确定对其的保护范围,即何种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