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关于食品中防腐剂的规定
法例全文模式選取法例是: 現行中文條例 和 附屬法例 返回法例名單選取章號: · 第 132BD 章 - 食物內防腐劑規例 o - 賦權條文 - 30/06/1997 o 第 1 條 - 引稱 - 30/06/1997 o 第 2 條 - 釋義 - 19/12/2003 o 第 3 條 - 限制含防腐劑或抗氧化劑食物的售賣等事宜 - 30/06/1997 o 第 4 條 - 含抗氧化劑食物不得推薦給嬰兒及幼童食用 - 30/06/1997 o 第 5 條 - 防腐劑及抗氧化劑的售賣、標籤及宣傳 - 30/06/1997 o 第 6 條 - 含有防腐劑或抗氧化劑的食物的標籤 - 30/06/1997 o 第 7 條 - 本規例不適用於轉口的食物等 - 30/06/1997 o 第 7A 條 - 對航空過境或航空轉運貨物的適用 - 26/05/2000 o 第 8 條 - 免責辯護 - 30/06/1997 o 第 9 條 - 罪行及罰則 - 30/06/1997 o 第 10 條 - 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時可用的名義 - 01/01/2000 o 第 11 條 - 附表1的修訂 - 01/01/2000 o 附表1 - - 19/12/2003 o 附表2 - 含防腐劑或抗氧化劑食品的標籤防腐劑或抗氧化劑的標籤及食品含過量准許防腐劑的陳述 - 30/06/1997 第132BD章 : 食物內防腐劑規例 版本日期 30/06/1997 賦權條文 返回單條條文格式 (第132章第55及143條)[1973年2月2日](本為1973年第20號法律公告)條文 編號:1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引稱 返回單條條文格式 本規例可引稱為《食物內防腐劑規例》。
條文 編號:2 版本日期19/12/2003 條文標題釋義 返回單條條文格式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不加糖”(unsweetened) 須據“加糖”一詞解釋;“不含酒精飲品”(soft drink) 指適合用作或擬用作供人飲用的飲品的任何液體,不論是否經過稀釋,並包括─(a) 任何果汁飲品,以及任何果汁汽水、鮮搾果汁及果子露;(b) 蘇打水、印度奎寧水或奎寧水,以及任何已加或不加調味料的人造汽水;(c) 薑啤及任何草藥製或植物製飲料,但不包括─(i) 水(上文提及者除外);(ii) 天然泉水,不論是處於天然狀態或是已添加礦物質的;(iii) 已加糖或不加糖的果汁,不論是否濃縮的(或冰凍的);(iv) 奶類或任何奶類配製品;(v) 茶、涼茶、咖啡、蒲公英咖啡、可可或朱古力飲品或茶、涼茶、咖啡、蒲公英咖啡、可可或朱古力的任何配製品;(vi) 任何蛋類產品;(vii) 任何穀類產品,但以下產品除外─(aa) 已加調味料的大麥茶及用作配製大麥茶的流質產品;及(bb) 穀類產品,而其所含的令人醺醉的酒類並非《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所界定的酒類;(viii) 肉汁、酵母汁或蔬菜液、湯或湯粉,或任何相類產品;(ix) 番茄汁或其他蔬菜汁,或該等汁液的任何配製品;(x) 《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所界定的令人醺醉的酒類;(xi) 任何其他不加糖飲品,但蘇打水除外。
就本定義而言,任何產品不得僅因可用作藥物而當作為不屬於不含酒精飲品;“加糖”(sweetened) 指含有任何添加糖、其他可溶解於水中的帶甜味碳水化合物質、添加多羥醇或《食物內甜味劑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U)所准許使用的任何甜味劑; (2003年第225號法律公告)“合成食物”(compounded food) 指含有2種或多於2種配料的食物;“抗氧化劑”(antioxidant) 指任何可延遲、減慢或防止食物因氧化作用而發出酸敗氣味或味道變壞的物質,但不包括卵磷脂、抗壞血酸或其鹽或酯、生育酚、檸檬酸、酒石酸、磷酸或本規例准許使用的任何防腐劑;“防腐劑”(preservative) 指任何能抑制、減慢或遏止食物的發酵、發酸或其他變壞過程或能掩蓋食物腐爛徵狀的物質,但不包括─(a) 任何准許抗氧化劑;(b) 任何准許染色料;(c) 食鹽(氯化鈉);(d) 卵磷脂、糖或生育酚;(e) 煙酸或其酰胺;(f) 醋或醋酸、乳酸、抗壞血酸、檸檬酸、蘋果酸、磷酸、多磷酸或酒石酸或本段所指明的任何酸類的鈣鹽、鉀鹽或鈉鹽;(g) 甘油、酒精或適合飲用的烈酒、異丙醇、丙二醇、一醋精、二醋精或三醋精;(h) 草藥或蛇麻草浸膏;(i) 用作調味的香料或香精油;(j) 透過名為燻製的加工處理而添加於食物內的物質;(k) 將食物包裝在密封容器內時所使用的二氧化碳、氮或氫;(l) 用於製造已攪忌廉的一氧化二氮;“果汁”(fruit juice) 指取自水果的清潔的完好而未經稀釋的汁液;“果醬”(jam) 包括桔子醬、桔子凍及以配製果醬方法配製的水果凍;“乳產品”(dairy product) 指任何牛油(作製造用途的牛油除外)、奶類、忌廉、煉奶、淡奶、奶粉或乳酪;“指明食物”(specified food) 指附表1第I及II部第1欄所指明的任何食物;“航空過境貨物”(air transit cargo) 指在進口及托運出口時均是以飛機運載的過境物品; (2000年第29號第5條)“航空轉運貨物”(air transhipment cargo) 具有《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2000年第29號第5條)“准許抗氧化劑”(permitted antioxidant) 指附表1第II部第2欄所指明的任何抗氧化劑;“准許防腐劑”(permitted preservative) 指附表1第I部第2欄所指明的任何防腐劑,或除本條第(3)款另有規定外,指附表1第III部第2欄所指明的防腐劑;“准許染色料”(permitted colouring matter) 指《食物內染色料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H)所准許使用的任何染色料;“配製”(preparation) 就食物而言,包括製造及任何形式的處理方法;而“配製以供出售”(preparation for sale) 則包括包裝;“容器”(container) 包括任何形式的食物包裝,不論是將食物全部或部分加封或將食物附於其他物品上,作為單件出售,尤其包括包裹物或箍帶在內;“售賣”(sell) 包括要約出售、為出售而展示或為出售而管有;“進口商”(importer) 包括管有或有權保管或控制任何從香港以外地方進口的食品的人,不論該人為擁有人、收貨人、代理人或經紀; (1986年第10號第32(2)條)“貯存”(storage) 就食物而言,指貯存在任何農場、船塢、車輛、倉庫、燻蒸室、凍房或任何處於香港水域內的駁船或船舶;“預先包裝”(pre-packed) 指預先裝放於容器之內或之上,以供零售;在任何處所內有任何類別的食物是以上述方式裝放,或存放有或貯存有以上述方式裝放的任何種類的食物以供出售,則在該處所內發現的裝放於容器之內或之上的該類食物,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須當作已預先包裝;“飲食供應業”(catering business) 包括旅店、酒館、酒店、食肆、咖啡室、茶室、小食部、咖啡檔、任何公開營業的供應小食地方、會社、旅館、公寓、小食承包商、學校膳食中心、職員餐廳或食堂的業務或經營;“零售”(retail sale)、“以零售方式出售”(sale by retail) 均指向非為轉售而進行購買的人所作的售賣,但不包括向飲食供應商為其飲食供應業用途而作的售賣,或向製造商為其製造業用途而作的售賣;“過境物品”(article in transit) 具有《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2000年第29號第5條)“調味乳狀液”(flavouring emulsion) 指被挑選的調味料加入適當液體後而成的乳狀液;“調味糖漿”(flavouring syrup) 指含有足夠獨特調味料的帶甜味碳水化合物質溶液在與奶類或水稀釋後,能提供含有該種獨特味道的飲品;“糖”(sugar) 指商業用語上通常稱為糖的產品,其主要成分為蔗糖;“機場貨物轉運區”(cargo transhipment area of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具有《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2000年第29號第5條)“麵粉製餅點”(flour confectionery) 包括蛋糕、甜麵飽、可樂斯麵飽、糕餅(已烹煮或未經烹煮),預先製成的布甸(罐裝布甸及聖誕布甸除外),但不包括餅乾或任何在餡料中含有肉類或魚類成分的產品;“變壞”(deterioration) 就食物而言,指因細菌、酵母或霉菌的作用而變壞;“罐頭食物”(canned food) 指密封容器內的食物,而密封容器是已經加熱處理,足以消滅食物或容器內的任何肉毒桿菌,或密封容器的PH是低於4.5的。
2) 就本規例而言,百分率及百萬分率均按重量計算3) 如附表1第III部第2欄所指明的任何防腐劑,是按照計算該附表第III部第1欄所指明的與其有關的防腐劑的方法計算,則前述防腐劑可代替後述防腐劑使用;而在本規例中凡提述該附表第III部第1欄所指明的任何防腐劑之處,亦須據此解釋 條文 編號:3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限制含防腐劑或抗氧化劑食物的售賣等事宜 返回單條條文格式 (1) 任何人不得輸入、為供出售而製造或售賣任何含有防腐劑或抗氧化劑的食品:但─(a) 任何指明食物,均可含有附表1第I部第2及3欄所分別指明其名稱說明及分量的准許防腐劑;(b) 如賣方在輸入任何指明食物及擬用作配製指明食物的食物(但不包括含有二氧化硫,擬作製造用途的水果及果肉,以及任何預先包裝的食物)之時或之前給予進口商一份文件,或在出售該等食物之時或之前給予買方一份文件,按照附表2所列規則所指明的格式,準確述明該等食物所含的全部防腐劑的名稱說明及最高含量,則該等食物在按照一宗不屬於零售性質的買賣而輸入香港時,或在依據該宗買賣而託付或交付時,均可含有任何分量的按照附表1第I及III部規定適用於該種食物的准許防腐劑;(1986年第10號第32(2)條)(c) 如附表1第I部就任何指明食物指明其可含有的2種或多於2種准許防腐劑,則該指明食物可以下述方式含有該等防腐劑的混合物─(i) 如指明食物是煙肉、火腿、臘肉、臘腸或醃肉,則按照該附表第I部規定對其適用的每種防腐劑的分量均可達到最高含量; (1977年第181號法律公告)(ii) 就其他食物而言,如該食物所含的每種防腐劑的分量,是以其在該種按照該附表第I部規定對該食物適用的防腐劑的最高含量中所佔百分率的方式表達,則該等百分率合計不得超過100;(d) 任何食物均可含有任何分量的甲醛(以不超過百萬分之5為限),而該甲醛是來自含有以甲醛為基的樹脂的防濕包裹物或來自採用甲醛為凝結成分的樹脂所製的塑膠食物容器或器皿;(e) 香蕉皮(不包括香蕉肉)可含有制霉菌素;(f) 乳酪、凝塊忌廉或任何罐頭食物均可含有尼生素;(g) 任何食物均可含有因在其配製過程中使用含有尼生素的乳酪、凝塊忌廉或罐頭食物而加入的尼生素;(h) 本條不適用於天然含有任何防腐劑的食物;(i) 任何指明食物的裏面及表面均可含有附表1第II部第2欄所指明其可含有的抗氧化劑,而有關的分量則由該附表第II部第3欄指明;(j) 任何食物如含有任何指明食物作為添加配料,則可含有該指明食物按照第(1)(i)款規定可含有的指明名稱說明的抗氧化劑,而其分量就該指明食物的數量而言須屬適當者;(k) 任何食物如因添加任何乳產品作為成分而含有乳脂,則可含有重量與該乳脂相同的無水脂肪按照附表1第II部規定所可含有的指明名稱說明及分量的抗氧化劑。
[比照 S.I. 1962/1532 r. 3 U.K.](2) 如在配製任何合成食物的過程中使用一種或多於一種指明食物(但不包括擬作製造用途的水果及果肉,以及擬在聖餐時使用的未經發酵葡萄汁產品)而致加入任何准許防腐劑,而該防腐劑符合以下情況,則本條並不禁止該防腐劑存在於該合成食物中─(a) 該防腐劑根據本規例是可存在於用作製造該合成食物的任何指明食物中的;及(b) 按所用的指明食物的分量計算,該防腐劑存在於該合成食物中的分量,不超逾附表1第I部第3欄所指明該指明食物可含有的防腐劑的分量:但─(i) 如該指明食物根據本規例可含有二氧化硫,則合成食物可含有的二氧化硫,分量不得超過因使用該指明食物而致加入該合成食物的二氧化硫的分量或百萬分之50,兩者中以分量較大者為準;(ii) 如因在配製合成食物的過程中使用甜瓜而致加入鄰苯基苯酚,鄰苯基苯酚的分量不得超過所用甜瓜重量的百萬分之10 [比照 S.I. 1962/1532r. 4 U.K.] 條文 編號:4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含抗氧化劑食物不得推薦給嬰兒及幼童食用 返回單條條文格式 任何人不得─(a) 連同其所售出的食物附送或在出售食物時陳列任何標籤,不論該標籤是否附於或印於該食物的容器上;或(b) 為任何食物發布宣傳品或參與任何食物的發布宣傳品事宜;或(c) 在出售食物時或在與出售食物有關的事宜上使用名稱說明,而該標籤、宣傳品或名稱說明附有或包括任何字樣或名稱說明,直接陳述或暗示該食物主要供嬰兒及幼童食用(如該標籤、宣傳品或名稱說明所關乎的食物裏面或表面含有添加的抗氧化劑)。
[比照 S.I. 1966/1500 r. 7 U.K.] 條文 編號:5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防腐劑及抗氧化劑的售賣、標籤及宣傳 返回單條條文格式 (1) 如貼放在盛載任何物質的容器上的標記或標籤,推薦該物質為可在食物中用作防腐劑或抗氧化劑,則除非該容器按照附表2的條文附有標籤,否則任何人不得售賣該物質2) 凡任何容器按照第(1)款的條文須附有上述標籤,而該容器是以紙張或其他包裹物包裹,以致其所附的標籤不能清楚閱讀,則在為以零售方式出售而展示或要約以零售方式出售時,該容器的最外一層包裹物須附有標籤,猶如其為第(1)款適用的容器或盛器一樣3) 任何人不得售賣或為出售而宣傳以下防腐劑或抗氧化劑,以供配製食物時使用─(a) 任何並非准許防腐劑的防腐劑;(b) 任何並非附表1第II部第2欄所指明的抗氧化劑的抗氧化劑;(c) 任何准許防腐劑或附表1第II部第2欄所指明的任何抗氧化劑,而該人售賣或為出售而宣傳該防腐劑或抗氧化劑的方式相當可能引致該防腐劑或抗氧化劑在違反本規例的情況下被人使用[比照 S.I. 1962/1532 r. 6 U.K.] 條文 編號:6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含有防腐劑或抗氧化劑的食物的標籤 返回單條條文格式 (1) 如附表2第1段所述的任何食物含有附表1所指明其獲准含有的添加防腐劑或抗氧化劑,但並非盛載於按照附表2的條文附有標籤的容器內,則除本條條文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售賣、託付或交付該等食物;但就零售方面而言,如已在顯眼地方展示一份意思說明該食物含有防腐劑或抗氧化劑的中英文告示,使顧客易於閱讀,則不在此限。
2) 凡任何容器按照第(1)款須附有上述標籤,而該容器是以紙張或其他包裹物包裹,以致其所附的標籤不能清楚閱讀,則在為以零售方式出售而展示或要約以零售方式出售時,該容器的最外一層包裹物須附有標籤,猶如其為該款所適用的容器一樣3) 如指明食物是出售以供人在賣方的處所內或在任何攤檔內或流動小食車輛旁即時進食的,則本條不適用於有關的出售事宜[比照 S.I. 1962/1532 r. 5 U.K.] 條文 編號:7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本規例不適用於轉口的食物等 返回單條條文格式 在本規例中,有關禁止食品含有防腐劑或抗氧化劑以及規定某些食品及作為防腐劑或抗氧化劑出售的物品須加上標籤的條文,對於輸入香港作轉口用途或在香港製造純作出口用途的食品或物品,並不適用1986年第10號第32(2)條) 條文 編號:7A 版本日期26/05/2000 條文標題對航空過境或航空轉運貨物的適用 返回單條條文格式 (1) 如第3條所述的食品屬航空過境貨物或航空轉運貨物,則該條不適用於該食品的輸入;但如該食品自其被帶進至運出香港的期間內被移離機場貨物轉運區,則為施行該條—(a) 該食品須當作是在被移離該區時輸入的;及(b) 將該食品作為航空過境貨物或航空轉運貨物而帶進香港或致使該食物被如此帶進香港的人,須當作在該食品被移離該區時是輸入該食品的人,而除非是在(a)或(b)段所指的範圍內,第3條須在猶如本款不曾制定的情況下具有效力。
2) 在檢控某人犯第9條所訂的罪行的法律程序中,如—(a) 該法律程序關乎輸入第3條所述並屬航空過境貨物或航空轉運貨物的食品;及(b) 控方需證明該食品自其被帶進至運出香港的期間內被移離機場貨物轉運區,則該人如證明他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和已盡了合理的努力以避免該食品被如此移離該區,則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3)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凡第(2)款所訂的免責辯護涉及一項指稱,謂該罪行的發生是—(a) 另一人的作為或過失所致;或(b) 倚賴另一人所提供的資料所致,則被告人如沒有法院的許可,不得引用該免責辯護,但如被告人於聆訊該法律程序前10天或之前,已向檢控人送達書面通知,提供被告人在送達該通知時所知悉的關於—(i) 該另一人的一切詳情;及(ii) 該作為、過失或資料的一切詳情,則屬例外4) 任何人如擬引用第(2)款所訂的免責辯護,而所據的理由是他倚賴另一人所提供的資料,則除非他證明有鑑於整體情況,尤其是在顧及以下事宜後,倚賴該資料實屬合理,否則不得引用該免責辯護—(a) 他為核實該資料而已採取的步驟,及為核實該資料而理應已採取的步驟;及(b) 他是否有任何理由不相信該資料2000年第29號第5條) 條文 編號:8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免責辯護 返回單條條文格式 (1) 在就本規例所訂的與發布宣傳品有關的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證明其本人的業務是發布或安排發布宣傳品,而有關的宣傳品是其本人在通常業務運作中收受以作發布的,即為免責辯護。
[比照 S.I. 1962/1532 r. 8(4) U.K.](2) 在就本規例所訂的與發布宣傳品有關的罪行而對製造商或進口商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須負責證明其本人並無發布有關宣傳品或參與發布有關宣傳品 [比照 S.I. 1966/1500 r. 10(2) U.K.](3) 在就第3條所訂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證明任何食物之所以含有並非准許防腐劑的防腐劑或任何並非指明食物的食物之所以含有准許防腐劑,是純粹由於在貯存食物時使用該防腐劑─(a) 作為殺蟎劑、殺菌劑、殺蟲劑或殺鼠劑,而在上述每種情況下,該防腐劑均用以保護在貯存期間的食物;或(b) 作為發芽阻化劑或抑制劑,但貯存食物的地方並非包裝食物以供零售的地方,即為免責辯護 [比照 S.I. 1962/1532 r. 8(5) U.K.] 條文 編號:9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罪行及罰則 返回單條條文格式 任何人違反第3、4、5或6條的任何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1984年第114號法律公告;1987年第334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177號法律公告) 條文 編號:10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就罪行提出法律程序時可用的名義 返回單條條文格式 在不損害與檢控刑事罪行有關的其他成文法則的條文,以及在不損害律政司司長關於檢控刑事罪行的權力的原則下,就本規例任何條文所訂罪行而作出的檢控,均可以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的名義提出。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78號第7條) 條文 編號:11 版本日期01/01/2000 條文標題附表1的修訂 返回單條條文格式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可藉憲報公告修訂附表1第I部第3欄所指明的濃度1984年第114號法律公告;1985年第67號法律公告;1990年第85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78號第7條) 附表 編號:1 版本日期19/12/2003 條文標題返回單條條文格式 [第3(1)條]第I部可含防腐劑的食品及每種食品可含防腐劑的性質及分量項 第1欄 指明食物 第2欄 准許防腐劑 第3欄 含量不得超逾 的百萬分率1. 煙肉 硝酸鈉 亞硝酸鈉 500 2002. 啤酒 二氧化硫及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 70 70 70 70 703. 已烹煮及預先包裝的甜 菜根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 250 250 250 2504. 麵包 丙酸 3000 (按麵粉的重 量計算)5. 白菜乾 二氧化硫 25006. 蜜餞果皮或切片脫 水(加有糖漿)果皮 二氧化硫及 山梨酸 100 10007. 乳酪 山梨酸 10008. 乳酪(切達乳酪、柴郡 乳酪或軟乳酪除外) 硝酸鈉 亞硝酸鈉 100 109. 辣椒醬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或 山梨酸 400 400 400 400 100010. 蘋果汁 二氧化硫或 山梨酸 200 20011. 液體咖啡(或咖啡及 菊苣)精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 450 450 450 45012. 固體咖啡精 二氧化硫 15013. 染色料(如以准許染 色料溶液的形式出 現)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或 山梨酸 2000 2000 2000 2000 100014. 咖喱醬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 350 350 350 35015. 甜品及以水果拌製 的奶類及忌廉 二氧化硫或 山梨酸 100 30016. 甜品醬─以水果 拌製,而其可溶解 固體的成分低於75% 二氧化硫或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或 山梨酸 100 250 250 250 250 100017. 准許雜類添加劑, 二甲基聚硅氧烷 二氧化硫或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或 山梨酸 1000 2000 2000 2000 2000 100018. 濃縮朱古力飲料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 700 700 700 70019. 酵素: 固體番瓜素 水溶液番瓜素 非指明的酵素製 劑的水溶液,包 括固定酵素製劑 的水溶液 二氧化硫 二氧化硫或 山梨酸 二氧化硫或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或 山梨酸 30000 5000 1000 500 3000 3000 3000 3000 300020. 乾無花果 二氧化硫或 山梨酸 2000 50021. 麵粉製餅點的餡料 及面層配料,其主 要成分為加糖油類 及由水構成的乳狀 液,內含固體糖的 成分最低為50% 山梨酸 100022. 魚蛋、魚餅及乾魚絲 山梨酸或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23. 魚露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或 山梨酸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24. 調味料 二氧化硫或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 350 800 800 800 80025. 調味糖漿 二氧化硫或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 350 800 800 800 80026. 麵粉製餅點 丙酸或 山梨酸 1000 100027. 擬用作製造餅乾的麵粉 二氧化硫 20028. 食物面層流質泡沫物 二氧化硫或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 5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29. 水果批餡 二氧化硫或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或 山梨酸 350 800 800 800 800 45030. 柑橘屬水果 二苯基或 鄰苯基苯酚 100 7031. 裹糖屑、糖漬或半糖漬水果 二氧化硫或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或 山梨酸 1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32. 乾果(梅脯及無花果除外) 二氧化硫 200033. 擬作製造用途的水果 或果肉(番茄肉除外) 二氧化硫 300034. 新鮮水果: (a) 蘋果 (b) 梨 (c) 梨 (d) 菠蘿 (e) 甜瓜 (f) 桃 鄰苯基苯酚 鄰苯基苯酚 碳酸銅 鄰苯基苯酚 鄰苯基苯酚 鄰苯基苯酚 10 10 3 (銅) 10 125 2035. 加糖或不加糖的果 汁(不論是否濃縮) 二氧化硫或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 350 800 800 800 80036. 浸於穩定糖漿內,用作 雪糕或其他可供食用的 冰製品的配料的果片 山梨酸 100037. 糊狀果醬 二氧化硫及 山梨酸 100 100038. 水果(新鮮水果除 外)或本附表未有指 明的果肉 二氧化硫或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 350 800 800 800 80039. 明膠 二氧化硫 100040. 明膠製藥囊 山梨酸 300041. 乾薑根 二氧化硫 15042. 每10升含有不少於 2.3公斤葡萄糖漿的 葡萄糖飲品 二氧化硫或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 350 800 800 800 80043. 葡萄汁產品(未經發酵 及擬於聖餐時使用) 二氧化硫或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 70 2000 2000 2000 200044. 火腿 硝酸鈉 亞硝酸鈉 500 20045. 漢堡飽或類似產品 二氧化硫 45046. 新鮮的磨碎辣根 二氧化硫或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 200 250 250 250 25047. 辣根醬 二氧化硫或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 200 250 250 250 25048. 果醬,包括出售以 供特殊飲食用途的 蜜餞 二氧化硫及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或 山梨酸 100 500 500 500 500 100049. 桂林椒醬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 1000 1000 1000 100050. 含乳狀液的低脂肪產品, 而該乳狀液是主要由水與 油混合而成的 山梨酸 200051. 外加朱古力的棉花糖 山梨酸 1000 (按棉花糖及 朱古力的合併 重量計算)52. 人造牛油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或 山梨酸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53. 杏仁蛋白軟糖 山梨酸 100054. 已烹煮的醃製肉類 硝酸鈉 亞硝酸鈉 500 20055. 未經烹煮的醃製肉類 硝酸鈉 亞硝酸鈉 500 20056. 加糖的果仁軟糖 山梨酸 100057. 醃製橄欖 二氧化硫或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或 山梨酸 100 250 250 250 250 50058. 蠔油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或 山梨酸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59. 液體果膠 二氧化硫 25060. 梨酒 二氧化硫或 山梨酸 200 20061. 醃製食品,醃製橄 欖除外 二氧化硫或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或 山梨酸 100 250 250 250 250 100062. 臘肉 硝酸鈉 亞硝酸鈉 500 20063. 已去皮的生馬鈴薯 二氧化硫 5064. 脫水馬鈴薯 二氧化硫 55065. 明蝦、小蝦及挪威海螯蝦 二氧化硫 200 (按可供食用 部分計算)66. 只用經准許的甜味劑及 水配製的食物 (2003年第225號法律公告) 苯甲酸及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 750 250 250 25067. 海鮮醬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或 山梨酸 250 250 250 250 100068. 豆豉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 1000 1000 1000 100069. 梅脯 二氧化硫或 山梨酸 2000 100070. 液體凝乳酶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 2000 2000 2000 200071. 沙律醬(包括蛋黃 醬)及沙律調味料 二氧化硫或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或 山梨酸 100 250 250 250 250 100072. 臘腸 硝酸鈉 亞硝酸鈉 500 20073. 本附表未有指明的 調味汁 二氧化硫或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或 山梨酸 100 250 250 250 250 100074. 香腸或香腸肉餡 二氧化硫 45075. 蝦醬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 1000 1000 1000 100076. 矽酮抗泡沫乳狀液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或 山梨酸 2000 2000 2000 2000 100077. 本附表未有指明的 經稀釋後才供飲用 的不含酒精飲品, 包括用以配製不含 酒精飲品的柑橘粉 二氧化硫或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或 山梨酸 350 800 800 800 800 200078. 本附表未有指明的 未經稀釋便可供飲 用的不含酒精飲品 二氧化硫或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或 山梨酸 70 160 160 160 160 40079. 濃縮湯料,而其含 水量既不低於25%, 亦不超過60% 山梨酸及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1500 17580. 醬油或豉油 (大豆產品)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或 山梨酸 550 550 550 550 100081. 經配製的澱粉質食物 二氧化硫 10082. 水解澱粉(固體) 二氧化硫 7083. 水解澱粉(糖漿) 二氧化硫 45084. 糖或糖漿 二氧化硫 7085. 液體茶精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 450 450 450 45086. 番茄肉、番茄醬或番茄濃湯 二氧化硫或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 350 800 800 800 80087. 番茄調味汁或茄汁 苯甲酸或对羟基苯甲酸甲酯或 对羟基苯甲酸乙酯或 对羟基苯甲酸丙酯或 山梨酸 300 300 300 300 100088. 脫水蔬菜(捲心菜或 馬鈴薯除外) 二氧化硫 200089. 醋 二氧化硫 7090. 酒(包括含酒精的加 香甜酒) 山梨酸 二氧化硫 400 45091. 果汁酸乳酪 二氧化硫或 苯甲酸或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或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或 山梨酸 60 120 120 120 120 300(1984年第114號法律公告)第II部 含添加抗氧化劑的食品及可添加於每種食品的抗氧化劑名稱說明及分量項 第1欄 第2欄 第3欄 指明食物 抗氧化劑 含量的百萬分率 1. 無水食油及脂肪(不論是否凝固)、維他命油及其濃縮物,而每克含超逾100000IU際單位維他命A的配製品除外 丙基棓酸鹽或辛基棓酸鹽或 十二(烷)基棓酸鹽或其任何混合物或 經丁化作用的羥基茴香醚或 經丁化作用的羥基甲苯或 經丁化作用的羥基茴香醚及 經丁化作用的羥基甲苯的任何混合物 100 200 200 2002. 部分丙三醇酯 丙基棓酸鹽或辛基棓酸鹽或 十二(烷)基棓酸鹽或其任何混合物或 經丁化作用的羥基茴香醚或 經丁化作用的羥基甲苯或 經丁化作用的羥基茴香醚及 經丁化作用的羥基甲苯的任何混合物 100 100 200 2003. 作製造用途的牛油 丙基棓酸鹽或辛基棓酸鹽或 十二(烷)基棓酸鹽或其任何混合物或 經丁化作用的羥基茴香醚或 經丁化作用的羥基甲苯或 經丁化作用的羥基茴香醚及 經丁化作用的羥基甲苯的任何混合物 80 160 160 1604. 香精油及香精油濃縮物的分離物 丙基棓酸鹽或辛基棓酸鹽或 十二(烷)基棓酸鹽或其任何混合物或 經丁化作用的羥基茴香醚或 經丁化作用的羥基甲苯或 經丁化作用的羥基茴香醚及 經丁化作用的羥基甲苯的任何混合物 1000 1000 1000 10005. 蘋果及梨 乙氧基奎 3註:(A) 不超逾本附表第II部所指明分量的經丁化作用的羥基茴香醚或經丁化作用的羥基甲苯或其混合物,可與不超逾指明分量的丙基棓酸鹽或辛基棓酸鹽或十二(烷)基棓酸鹽或其混合物同時使用,但添加於無水食油及脂肪、維他命油及其濃縮物及部分丙三醇酯的抗氧化劑總分量,不得超逾百萬分之300,添加於作製造用途的牛油的抗氧化劑總分量,不得超逾百萬分之240,而添加於香精油及香精油濃縮物的分離物的抗氧化劑總分量,則不得超逾百萬分之1000。
B) 每克含超逾100000個國際單位維他命A的配製品,其中每1000個國際單位維他命A只可含百萬分之10的經丁化作用的羥基茴香醚或經丁化作用的羥基甲苯或其任何混合物第III部第1欄附表1所指明的防腐劑 第2欄 可使用的防腐劑替代物 (以計算第1欄所列防腐 劑的方法計算)苯甲酸 苯甲酸鈉 苯甲酸鉀 苯甲酸鈣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對羥基苯甲酸甲酯, 氯化鈉對羥基苯甲酸乙酯 對羥基苯甲酸乙酯, 氯化鈉對羥基苯甲酸丙酯 對羥基苯甲酸丙酯, 氯化鈉鄰苯基苯酚 鄰苯基苯酚鈉丙酸 丙酸鈉 丙酸鈣 丙酸鉀硝酸鈉 硝酸鉀亞硝酸鈉 亞硝酸鉀山梨酸 山梨酸酯鈉 山梨酸酯鉀 山梨酸酯鈣二氧化硫 亞硫酸 亞硫酸鈉 亞硫酸氫鈉 焦亞硫酸鈉 亞硫酸鉀 一縮二亞硫酸鉀 亞硫酸鈣 亞硫酸氫鈣(1984年第114號法律公告) 附表 編號:2 版本日期30/06/1997 條文標題含防腐劑或抗氧化劑食品的標籤防腐劑或抗氧化劑的標籤及食品含過量准許防腐劑的陳述 返回單條條文格式 [第3(1)、5及6條]1. 本附表列出的標籤規則所適用的含防腐劑食物為香腸、香腸肉餡、液體咖啡精、液體茶精、醃製食品及調味汁及(凡苯甲酸的分量超逾百萬分之800時)擬在聖餐時使用的未經發酵葡萄汁產品及任何含抗氧化劑食物。
2. (1) 每個與第6條有關的容器,均須附有標籤,按以下的聲明格式,印上清楚顯眼的真實陳述─ (X) CONTAIN(S) PRESERVATIVE(S) (2) 在填寫該項聲明時,須於(X)處加上“This”或“These”字樣,再於其後加上本附表第1段所指明的食物的常用或一般名稱3) 如屬本規例適用的擬在聖餐時使用的未經發酵葡萄汁產品,須於聲明上加上“and is not intended for use as a beverage”字樣3. 凡上述任何食品含有抗氧化劑,則須附有標籤,就其所含的每種添加抗氧化劑,印上─(a) 該種抗氧化劑的正確名稱說明;及(b) 該種抗氧化劑的最高含量,以百萬分率(按重量估計)計算4. (1) 與第3(1)條(b)段有關的陳述,須按以下的聲明格式清楚顯明地印上─ (X) CONTAINS NOT MORE THAN (Y) PER CENT OF (Z) (Y) PER CENT OF (Z) AND IS/ARE NOT FOR RETAIL SALE (2) 在填寫該項聲明時,須於(X)處加上“This”或“These”字樣,再於其後加上食物的常用或一般名稱,並須於(Y)處以文字及數字(例如“seventy (70)”)加上食物所含的每種防腐劑按重量計的最高百分率(調整至最接近的整數)及須於(Z)處加上與該百分率有關的防腐劑的正確名稱說明:但該項聲明中的“per cent”字樣可由“parts per million”字樣代替,而在該種情況下,於(Y)處加上的文字及數字須為食物所含的每種防腐劑按重量計的百萬分率。
5. (1) 每個與第5(1)條有關的容器,均須附有標籤,按以下的聲明格式,印上清楚顯眼的真實陳述─ THIS PRESERVATIVE CONTAINS (X) PER CENT OF (Y) (X) PER CENT OF (Y) (2) 在填寫該項聲明時,須於(X)處以文字及數字(例如“seventy (70)”)加上該容器內物質所含的每種防腐劑按重量計的百分率(調整至最接近的整數)及須於(Y)處加上與該百分率有關的防腐劑的正確名稱說明:但該項聲明中的“per cent”字樣可由“parts per million”字樣代替,而在該種情況下,於(X)處加上的文字及數字須為該容器內物質所含的每種防腐劑按重量計的百萬分率6. (1) 如屬抗氧化劑,每個與第5(1)條有關的容器,均須附有標籤,按以下的聲明格式,印上真實陳述─ This antioxidant contains (X) (Y) (2) 每項該等聲明中的(X)處,均須加上以數字或以文字及數字顯示該容器所盛載配製品所含的每種抗氧化劑按重量計的正確百分率或百萬分率(不計分數並調整至最接近的整數)的真實陳述以及與該項陳述有關的每種抗氧化劑的正確名稱說明。
至於聲明中的(Y)處,則須加上該容器所盛載配製品所含任何其他物質的正確名稱說明凡該等物質多於一種,須按照製造商出售配製品時,該等物質在配製品中所佔分量的比例(按重量計),由高至低地列出該等物質的正確名稱說明7. 本附表所訂明的每項聲明,均須以深色字體清楚可閱地印在淺色底上或以淺色字體清楚可閱地印在深色底上,字體高度不得少於3毫米,聲明須印於圍線內,而圍線內不得印有任何其他東西該等聲明內的字樣及數字,大小及顏色均須一致,圍線內的底色亦須一致,但該等字樣的第一個字母可較其他字母為大 (1979年第89號法律公告)8. 本附表所規定的標籤,須穩固貼在包裹物或容器上,或為包裹物或容器的一部分,並在任何情況下,其位置均須清楚可見,以及須為主要標籤的一部分或為貼放近主要標籤的獨立標籤;但如物品附有標籤,其內載有該物品的名稱、商標或代表該物品牌子的設計,或載有製造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及地址,則訂明的聲明須印作該標籤的一部分9. 如屬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本附表所訂明的聲明亦須以易於閱讀的中文字印寫─(a) 包裹物或容器內的物品是在香港製造、加工處理或包裝的;或(b) 包裹物或容器內的食品是輸入香港以供在香港出售之用,並附有印上中文字的標籤或標記。
10. 標籤、包裹物或容器上不得附有對訂明的聲明的評論或解釋(防腐劑或抗氧化劑的使用方法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