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设计变更管理制度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能源、xx能源控股公司、子公司及受托xx能源管理单位设计变更管理132—般设计变更:不涉及变更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安全、经济运行,不影响整洁美观的变更事项例如图纸尺寸差错更正、图纸有变化,原材料及设备的代用等,或变更费用小于5万元1.3.3重要设计变更:一是变更设计原则和设计标准,改变工艺流程,扩大建设规模、总图,变更主要结构、布置、修改主要尺寸和关键材料等变更项目,或变更费用在原设计基础上增加超过5万元的视为重要设计变更1.4职责1.4.1技术部/煤炭公司生产技术部141.1负责本制度的制订、监督检查141.2负责涉及总图等变更的审查工作1.4.2化工建设部/煤炭公司生产技术部1.4.2.1负责组织对所管辖单位重要设计变更的审查工作1.4.2.2负责所管辖单位重要设计变更的下发执行1.4.3造价中心负责设计变更的工程量和费用的确认工作1.4.4项目实施单位1.4.4.1负责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并执行1.4.4.2负责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起有助于优化工程设计的设计变更,包括建筑、结构、安装、景观、装饰等专业变更,并对设计变更发起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1.4.4.3负责设计变更单的发放,并对发放的及时性负责1.4.4.4 负责与设计院对接出具设计变更事宜2管理内容2.1设计变更的主要内容2.1.1经设计院修正的原施工图出现错、漏、碰、缺等情况,导致做法变动或其它变更事项2.1.2 由于建设单位经设计院同意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而导致做法变动或其它变更事项2.1.3 由于项目实施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它技术措施,导致做法变动或其它变更事项2.1.4 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施工工艺、材料使用,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如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或其它变更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导致合同范围内工程量增减的事项,合同之外的零星工程事项等提出的变更事项2.2 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及审批注意事项2.2.1设计变更审批流程2.2.1.1设计院因修正的原施工图出现错、漏、碰、缺等情况,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它变更事项,由设计院出具签字盖章的《设计变更单》,由项目总工程师或项目经理批准执行2.2.1.2 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因公司要求需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它技术措施,或由于供应公司提出其它要求的变更,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经项目实施单位技术部门对工程技术和施工可行性进行审核,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总工程师判定一般设计变更、重要设计变更,报造价中心审核,根据权限进行审核后下发执行。
2.2.1.3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实施单位技术管理部门组织造价中心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总工程师审批,报项目管理单位备案后执行凡是重要设计变更由项目管理单位技术部门组织造价中心、技术部/煤炭公司生产技术部及公司内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审核,项目管理单位总工程师审核,公司总工程师审核,设计院审核后,项目实施单位监督实施2.2.1.4 对自行出具的图纸需发生变更的由出图单位按出图流程补充修改图单后执行,不再出具另行变更单2.2.1.5 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施工工艺、材料使用,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如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按《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制度》执行涉及设计的按照设计变更流程执行2.2.2 审批注意事项2.2.2.1一般设计变更各流程审核或审批人最长处理时间为1个工作日,重要设计变更为2个工作日2.2.2.2 项目实施单位在发起《设计变更单》时,若因本专业变更导致其它专业需要一同变更的(如因墙体位置改变导致水电管线移位),应知会相关部门,共同拟定工作内容2.2.2.3 设计变更或工程指令内容涉及责任扣款时,必须在文件中注明责任单位,并抄送责任扣款单位。
2.2.2.5 必须执行的结构类设计变更是由设计院下发的涉及结构构件布置、标识、尺寸、配筋、强度等变化的结构类设计变更2.3 其它规定2.3.1不履行相关管理职责每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2.3.2 《设计变更单》在2个工作日内未及时传递,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损失的10%-15%变更单超过规定处理时间的,须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对无故超时办理的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天2.3.3 未按设计施工,视情节轻重给予施工单位处罚20000-50000元罚款,存在质量缺陷的按照《工程质量缺陷管理制度》执行2.3.4 设计变更未报造价中心审核的,以及未按设计变更执行的一律不予结算3附则3.1本制度由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3.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