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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市场数据监测设备公司治理制度(参考)

文档格式:DOCX| 96 页|大小 84.49KB|积分 50|2022-12-27 发布|文档ID:17803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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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泓域/大宗商品市场数据监测设备公司治理制度大宗商品市场数据监测设备公司治理制度xx投资管理公司目录一、 股东会会议的类型及运行机制 3二、 股东会权利 8三、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 9四、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 16五、 高层管理者的约束机制建立理论基础 18六、 高层管理者的约束机制方面的经验借鉴与思考 20七、 高层管理者的激励手段和激励机制的主要内容 27八、 设计高层管理者的激励机制的必要性 34九、 主银行制及相机治理 40十、 “距离”型银行的监督机制 46十一、 机构投资者概述 46十二、 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治理 52十三、 项目简介 59十四、 产业环境分析 63十五、 行业进入壁垒 64十六、 必要性分析 66十七、 人力资源配置分析 67劳动定员一览表 68十八、 法人治理 69十九、 SWOT分析说明 84一、 股东会会议的类型及运行机制由于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而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必须形成自己的意志,因此股东会只能通过会议的方式来形成决议,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显然股东会与股东会会议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股东会是指公司的组织机构,而股东会会议是指股东会的工作方式,是股东会为了解决公司的问题,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的章程而召开的会议。

    一)股东会会议类型股东会会议一般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类1)定期会议,也称为普通会议、股东会议、股东年会,是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必须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应该召开一次,以便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且与公司的财务核算年度相互协调,通常是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召开2)临时会议,也称为特别会议,是指在必要时,根据法定事由或者由于法定人员的提议而临时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是相对于定期会议而言的法律规定的法定人员有三种: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这里的“以上”包括本数,若是由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还应当由监事会做出决议这三类主体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董事会应当履行召集职责,使股东会依法召开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当某些事由出现时公司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比如公司需要就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或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或公司的董事、监事少于法定人数,或公司董事、监事有严重违法行为需立即更换等情况二)股东大会的运作1、会议的召集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会议体机关,其权利的行使需召开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会议。

    但由于股东大会的性质以及公司的正常运营需要,股东大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经常、随意召开;另一方面,股东大会制度是为维护股东权益而存在,也应该在必要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以防止该制度被不合理“架空”,损及股东利益因此,由法律规定合理的股东大会召集制度便成为了必要一般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是关于股东大会召集条件,召集权利人,召集通知等各项规定的总和规定合理、科学、完备的召集制度,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以及股东大会和公司的正常运作意义重大1)会议的召集人我国现有《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召集通知和时间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所以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要通知,这样才可能保证股东知情并来参加会议。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十一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2、会议的议事规则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权力是通过股东会会议来行使的,股东会会议对于公司来说是很重要的,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有一定的议事规则,主要包括:①股东的出席率股东的出席率是指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占全体股东的百分比法律为了保护广大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大股东运用自己对公司的控制优势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规定股东会会议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股东出席才能召开,这样通过的决议才合法有效对于股东出席率,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②表决要求一项决议的通过要经过股东会会议的决议,而在表决时一般都要求经过出席会议的多数表决通过,学界称此为多数决规则多数决规则又可以分为简单多数和绝对多数简单多数是指一项事件的通过只需要简单多数,即1/2通过即可绝对多数是指一项事件在表决通过时,要求绝对多数(2/3)同意才能通过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对一般决议的表决要求规定得不是很严格把它赋予给了公司自己去解决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现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③表决方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表决方式的规定较为灵活,给予了充分自由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方式包括:一是本人投票制与委托投票制;二是现场投票制与通讯投票制;三是直接投票制与累积投票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个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④会议记录《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有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以备后续查阅参考二、 股东会权利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依法享有下列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三、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大致有以下几种:(一)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作为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一种表决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的规定后逐渐为各国效法按照适用的效力不同,累积投票权制度可以分为两种①强制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即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权制度,否则属于违法②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又分为选出式和选入式两种,前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做出相反的规定,否则就应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后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就不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立法政策随着现代制度的成熟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呈现渐趋宽松的发展趋势2002年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以规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积投票制,是对这方面法律空白的填补目前我国已有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添加了该细则二)强化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1、请求权的强化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从目前看,此比例过高,建议将10%的持股比例降至一个合理的程度,如5%或3%2、自行召集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召集请求权,但没有规定董事会依请求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规定董事会拒绝股东的该项请求时应如何处理,故法律还应规定小股东有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3、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就某个问题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大股东提出的或已通过的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股东提案权能保证中小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和修正三)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类别股东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具体区分包括发起人股、非发起人股;普通股、优先股;无表决权股份,特殊表决权股份(如双倍表决权);不同交易场所的股份,如在香港联交所、伦敦交易所、纽约交易所上市股份;关联股东股份、非关联股东股份等进行股东类别区分的实质是优化股东的优势,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类别股东大会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已存在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或从主体角度划分的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要各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如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只有获得持该类别面值总额的3/4以上的绝大多数同意或该类别股东经分别类别会议的特别批准才能通过决议;欧盟《公司法》第五号指令第40条、台湾地区所谓的公司法159条也有类似制度的规定第五号指令第40条就明确指出如果公司的股份资本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那么股东大会决议要生效就必须由全体受该决议影响的各类股东分别表决并同意这样,中小股东就有机会为自身的利益对抗大股东的不公正表决但是“类别股东投票”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能过分强化股东的分别,不能过度使用,否则会造成各类股东代表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致使冲突升级,从而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为了稳定有效地推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我们认为:(1)“类别股东表决制度”要逐步推行对于类别股东投票制度的实施是有成本的,同时还需要相关配套条件作支撑,即会带来治理成本的增加:虽然从长期来看,这种投资是适应的,但在目前流通股东参与较少、网上投票、征集投票权尚未实行的现实情况下,公司实行这种制度时还应量力而行2)平衡各类股东的利益是实施成功的关键在我国国有非流通股“一股独大”的现实情况下,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已是不争的事实完善并推广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无疑是治“病”的一剂良药。

    但是,我们采用类别股东投票机制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并不是要削弱或否定非流通股东的控制权,减弱或影响他们正常的决策权利,干预公司高层的日常管理,而是要在大股东单独做出决定之前,给中小流通股股东代表自身利益说话的机会,尊重他们的意见,即兼顾和平衡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东的权益,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3)完善配套制度是制度保障关于“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具体实施,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类别股东大会的召开形式无非是三种:传统的现场形式、通讯形式、网上投票目前应该大力推广网上投票,让更多的流通股股东参与投票流通股股东网上投票机制可以极大弥补分散在各地的流通股股东不能及时到达会场参加股东大会的缺陷,尽可能促使更多的中小股东关心自身的利益4)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基础公众股东要有效地参与表决,首先要对将要表决的事项有较准确的、详细的了解,这些都要求公司大力加强与公众股东的沟通与交流,即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这是“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成功实施的基础我国证监会于2004年12月7日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四)建立有效的股东民事赔偿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为股东民事赔偿提供了权利根据,中介程序法上的诉权领域尚有空白。

    《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一旦我国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可以将蓄意侵犯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告上法庭,那些以身试法者必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五)建议表决权排除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也被称为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韩国商法规定,与股东大会的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能行使其表决权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立法也采纳了表决权排除制度确立表决权排除制度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和剥夺,因为有条件、有机会进行关联或者在关联交易中有利害关系的往往都是大股东这样就相对地扩大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在客观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通常认为,在涉及利益分配或自我交易的情况下,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因此实施表决权排除制度是必要的。

    六)完善小股东的委托投票制度委托投票制是指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代行投票权的法律制度在委托投票制度中,代表以被代表人的名义,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内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9条规定:“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在我国现实中,委托代理制被大股东作为对付小股东的手段,发生了异化我国公司法立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小股东,国际上近来对此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措施意大利公司法规定,董事、审计员、公司及其子公司雇员、银行和其他团体不得成为代理人七)引入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具有若干不同的称谓,如公司异议者权利、异议股东司法估价权、异议股东股份买取请求权、解约补偿权或退出权等它是指对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持有异议的股东,在该事项经股东大会资本表决通过时,有权依法定程序要求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平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此买回股票,从而实现自身退出公司的目的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解约退出权。

    它是股东从公司契约中的直接退出机制导致了股权资本与公司契约的直接分离各国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适用于公司并购、资产出售、章程修改等重大交易事项,并允许公司章程就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出各自的规定从而,使中小股东对于在何种情况下自身享有异议者权利有明确的预期,并做出是否行使异议者权利的选择八)建立中小股东维权组织建立专门的维护中小股东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组织、机构或者协会,为中小股东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后盾和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由于其持股比例不高、损害不大而且自身力量弱小、分散的特点而怠于寻求救济和保护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德国、荷兰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股东协会制度和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制度,由协会代表或组织中小股东行使权利这样可以降低中小股东或者中小股东权利的成本,减少中小股东因放弃行使权利而导致大股东更方便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的情况应该说,我国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小股东有维权意识,但是还没有一个组织能够提供有效的帮助四、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中小股东一般是指在公司中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其相对的概念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

    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指社会公众股股东中小股东权益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也是证券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因此,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同为公司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一致的,都享有内容相同的股东权,其权益本质也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是从计划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因而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设计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而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如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大股东举手,小股东掏钱”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大股东对小股东侵害行为的根源主要在于“一股独大”和法律制度的欠缺一方面,国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独大,对控股股东行为缺少有效制约,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投资者和经营管理层之间有效约束机制难以建立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行使缺乏妥善措施,上市公司往往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是形成大股东对中小股东侵害行为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表决权的规定比较简单,基本原则为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一股一票表决权在使大股东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的同时,却使小股东的意志对公司决策变得毫无意义,使股东大会流于形式,从而出现小股东意志与其财产权益相分离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股东之间实质上的平等关系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应该切实解决上述两个根源性问题一股独大”是证券市场设立初期制度上造成的特殊现象,它使得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迟迟未能得到解决,其症结主要在于:①国家股、法人股历史存量太大证券市场发展的十多年来,二者合计占总股数的比例一直维持在60~70%左右②国家股、法人股的上市会影响国家的控股地位,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国家经济控制力的丧失五、 高层管理者的约束机制建立理论基础高层管理者约束问题是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逐渐突显出来的,并成为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目前,包括发达国家的公司界和学术界,也都在不断地探索解决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一些有借鉴意义的成果现代公司理论方面的成果主要在: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与非对称信息理论三方面,相关内容前已述及,在此不再赘述,下面着重介绍公司监督机制原理。

    设计公司约束机制的理论基础是公司内部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原理公司权力制衡与监督原理强调公司内部各方利益的协调与相互制约为了保护所有者的利益,作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典型公司组织形式的现代公司,以法律方式确立一套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这种权力相互制衡实际上是权力的相互监督公司制企业最大特点就是公司财产的原始所有者远离对高层管理者的控制,他们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由此产生各种权利,拥有这些权利的权力主体接受多层面的监督和制约也就成为一种客观的要求1)因为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作为财产最终所有者的股东不能直接从事公司经营管理股东远离公司直接治理而又必须关心公司经营绩效,作为出资者表达其意志的公司权力机关—一股东会的成立旨在对经营者进行约束与监督,确保股东利益2)现代公司股东众多,股东会又不是常设机关,这使得股东会不可能经常地直接监督和干预公司事务,所以股东会在保留重大方针政策决策权的同时,将其他决策权交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行使于是公司治理权力出现第一次分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巨大,对内是决策者和指挥者,对外是公司的代表和权力象征当董事会将公司具体经营业务和行政管理交由出任的经理人员负责时,董事会作为高层管理者的公司权力出现了第二次分工。

    董事会为保证其决策的贯彻,必然对经理人员进行约束与监督,防止其行为损害和偏离公司经营方向3)董事会虽然拥有任免经理层的权力,然而经理层的权力一旦形成,有可能在事实上控制董事会甚至任命自己为董事长或CEO;还可能存在董事与经理人员合谋的道德风险难题因此有些公司成立出资者代表的专职监督机关一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全面的、独立的、强有力的监督六、 高层管理者的约束机制方面的经验借鉴与思考1、日本日本企业家激励机制,不以物质激励为主,而是以高层管理者等级晋升为主总经理的选拔很像马拉松比赛,是相同年功和同事的角逐公司升级提干同时利用两种评价标准:“年功序列制”和“评价查定制”新职工进行入公司后,一般要经数个岗位的轮换培训而公司经理是按其对公司所做贡献被评价和挑选的,各级经理都要受到同事和下属的监督,任何一级经理如不能树立自己的声誉,并得到下属的支持,他在公司中的影响就会被削弱,失去晋升机会只要努力工作,人人都是候选人这种追求社会承认的渴望是日本企业家的内在驱动力,是不同于物质激励的有效的激励机制维持长期雇佣关系使得市场管理者难以流动,为扩大升级提升机会,就必须竭尽全力以追求公司的永续发展为己任。

    因此不需要更多的物质激励,寻求自身发展的需求本身就是强有力的激励,也有利于公司注重长期发展战略日本公司的突出特点是其以法人相互持股、交叉持股为主体的公司产权制度对公司高层管理者的约束并非来自于所有者,并且高层管理者的权力和自由度相当大法人股东交叉持股使股东的影响力相互抵消,实际上就是不同法人公司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一高层管理者之间的相互持股,成为支持公司高层者的强大力量所谓对高层管理者的约束,实际是高层管理者彼此相互约束和自我约束,而作为最终所有者的个人股东则完全被架空日本公司的法人股东相互持股,以银行法人和公司法人相互持股为主与欧美等国有企业相比,日本公司对银行金融资本的依赖程度很高,自有资金比率低,对贷款依赖程度高银行作为公司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往往握有公司股票,对公司的监督和约束较多、较强银行不仅派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还委派专业干部参与公司财务与经营管理,所以对公司高层管理者的监督和约束主要来自于银行机构2、欧美帕玛拉特、安然、世通等财务丑闻,虽发生在欧美,却震动并影响着全球欧美上市公司频频爆发财务丑闻的直接原因是上市公司的利润率下降,导致股价低迷,不仅直接影响经理层的丰厚利益,而且可能引发公司的财务危机以至破产。

    所以他们编造虚假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财务状况来欺骗投资人,力求稳定资本市场深层的原因在于美国的经济制度和公司制度美国上市公司的财务作假最终引起了美国资本市场的诚信危机①“检查一制衡”机制缺失:公司屡屡舞弊的根本原因美国废品管理公司在组织设计方面,还未真正建立防范舞弊所需的“检查一制衡”机制林斯投资基金首次投资废品管理公司时,发现该公司董事会中与公司没有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只有三人,其余的不是废品管理公司的前雇员、现雇员等内部人员,就是与公司有其他直接利益关系的“准内部人”董事会中外部人士的比例仅为25%而且,管理当局屡次漠视机构投资者提出的选举新董事、改组董事会的要求、提议,避重就轻地试图化解问题再次,有效的“检查一制衡”机制的缺乏,使公司预算制度名存实亡,高管人员结成权力模块为所欲为,肆无忌惮地粉饰会计报表,捏造经营业绩,大肆搜取不正当利益许多管理实践表明,高管人员适当的职责分工且相互制衡,可有效地缩小舞弊的时间、空间范围,提高、发现和防范舞弊的机率而没有这种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很容易形成集体舞弊,舞弊者所冒的风险也因制衡机制的雍疾而大大降低②诚信教育与商业伦理:制度安排与公司治理的“守护神”。

    当前美国或其他国家,不同程度上都存在会计造假,这是诚信缺失的具体表现和违反会计伦理、职业道德的行为证券市场是充满机会和诱惑的场所,需要通过制度安排对参与者和监管者进行制约和威慑然而,如果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管者不讲正直诚信与商业伦理,制度安排将显得苍白无力当巨额的经济利益与严肃的道德规范发生碰撞时,只有潜移默化的诚信教育,才能使天平倾向于道德规范因为市场经济首先体现为竞争经济,其次体现为法制经济,还体现为伦理经济,讲究仁义礼智信,依靠义务、良心、荣誉、节操、人格来建立相互交往的友好关系,以确保社会成员的行为合法、合情、合理作为对包括安然和世通等系列公司财务丑闻的回应,美国颁布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并对原有公司法做出修改和补充,其中代表作就是萨班斯法案近来商界显现出一种新趋势,即公司的商业伦理状况正日益受到商业伙伴的重视明显的征兆是越来越多的审计公司由于不赞成客户的商业伦理表现而拒绝继续合作美国商业技术和伦理研究所(1BTE)主任艾里斯曼教授为健康的公司伦理概括出应该具备的八种品质:开放性保持谦卑;负责任;担风险;“正确处理事务”的坚定承诺;容忍错误;诚实;具备合作精神;勇对困难为了实现这些品质,他提出了高水准的商业道德领袖应该遵从以尊敬方式与雇员平等交流;财务往来公平;沟通中保证诚实等十项行为原则。

    ③财务报表重述制度: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照妖镜”美国财务报表重述制度虽然由来已久,但直到最近刮起舞弊风暴才备受各界关注美国的财务报表重述制度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因舞弊、严重违反公认会计准则或发生重大会计差错,导致其过去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误导,一经发现,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有义务予以纠正,重新编制和公司纠正后的财务报表,并详细披露各种舞弊手法或重大差错对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以便让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了解上市公司的舞弊伎俩、会计差错及其影响,评估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及其管理当局的正直诚信④职业道德:弥补制度先天缺陷必要性的非制度因素制度的先天性缺陷是无法预见到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的所以制度体系,包括内部公司治理机制,隐含地依赖制度执行者的职业道德作为其存在理由的基础假期制度执行者在有能力规避、放大制度内在缺漏时,会不受道德制约地规避、毁损制度,制度终不过是虚设废品管理公司的舞弊者和安达信的相关审计负责人,都是道德上应受批判者他们人性中贪财、慕名、恋利、丑陋的一面,强烈腐蚀和侵害了制度道德本身不是能够纯粹依靠制度强化的东西,因而有必要在制度之外,再创造能够使制度约束对象自动关注或者被迫讲求职业道德的社会环境。

    提升职业道德水准,明显可缓解很多制度目前正在承受的压力,监管者不仅呼吁相关专业人士讲求诚信,SEC借助最原始的“保证书”形式,将道德诉求于带点宗教意味的发誓形式,确实是无奈之举在法律高压失去作用时,最简单的较为现实可靠的方法便是用道德规范教育人注重灌输、培养人们的职业道德意识营造提倡职业道德的大环境,在公司内部增设评价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的机,构,将这项工作纳入现在工作范围,结合自我评价作为形式上的约束此外,还就大职业团体、公司内部开展有关职业道德的宣传、研究活动 3、竞争选聘安排高层管理者选任安排主要解决的是如何挑选出有能力的高层管理的问题,它是激励、约束安排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高层管理者选任安排的核心是由谁、以何种方式选择高层管理者根据选任主体、选择方式的不同,要以区分两种类型的高层管理者选任安排一种是通过竞争机制在公司内外部经理市场进行考核选拔、择优选聘,可以称为“竞争选聘安排”;另一种是由公司中掌握实际控制权的人直接指派任命,可称为“指派产生安排”竞争选聘安排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即能够通过相对公开、透明的形式,选择真正有能力的人出任高层管理者而计划经济或转轨条件下的国有企业,一般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指派公司高层管理者。

    从高层管理者能力的角度而言,竞争选聘安排显然优于指派产生安排李维安通过对经理层任免制度的评价研究后也发现,经理层任免的行政程度与公司绩效显著负相关,总经理市场化选聘方式也与公司绩效显著正相关中国上市公司经理层任免机制经历着由行政性、制度化到市场化的转移过程当前经理层任免市场化进程加深,单纯的行政任命减少,但同时市场化程度不高,经理层任免制度的市场化及制度化的加强对公司纯绩效的增加有益4、高层管理者约束制度安排高层管理者约束在此特指董事会、监事会等基于公司治理结构框架的对高层管理者的经营结果、行为或决策所进行的一系列审核、监察和督导的行动这种约束是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正式制度安排具体可以包括对高层管理者的监督问责机制,业绩考核安排、署名安排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等董事会、监事会对高层管理者的监督问责机制是基础的约束机制为了保证自己的决策得到贯彻、利益得到保证,董事会就必须建立严格的监控制度,对高层管理者进行监督、约束,一旦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偏离公司经营方向,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为了强化这种监督问责机制,设立代表出资者利益的专职监督机构—监事会,对包括董事会在内的高层管理者进行全面的、独立的监督。

    董事会对高层管理者的监督也必须建立在事实和综合、全面考虑的基础上因此,有一套符合公司运营情况的、行之有效的业绩考虑机制高层管理者在面临可能被董事会罢免的情况下,也会调整自己的利益取向、更为努力地工作,这也在事实上约束了其行为除上述约束安排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条件下的高层管理者约束安排如在中国,行政上级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目前对高层管理者也具有直接的约束职能,对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的选拔、任免、业绩考核和监督都具有最终的发言权这种约束安排虽不规范,实践中效果也不理想,但现阶段仍是重要的高层管理者约束安排七、 高层管理者的激励手段和激励机制的主要内容(一)高层管理者的激励手段人的需要是多层次的、多元化的,因此激励手段同样应该具有多样性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中不仅仅只包括收入因素,还应该包括名誉、自我实现、权利、友谊等因素对经营者的激励一般包括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主要是资本所有者运用支付给经营者的货币收入即报酬的多少来实现激励,具体形式为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股票和股票期权精神激励,主要是资本所有者给予经营者的名誉鼓励和职位消费其中,股票和股票期权具备长期激励的特征二)高层管理者的激励机制的主要内容1、报酬激励机制对高层管理者的报酬激励一般由固定薪金、股票与股票期权、退休金计划等构成。

    其中,固定薪金优点在于稳定可靠无风险,能作基本保障,但缺乏灵活性和刺激性奖金和股票与其经营业绩紧密相关,对经营者来讲有一定风险,也有较强的激励作用,但易引发经理人员短期行为退休金计划则有助于激励高层管理者的长期行为在西方发达国家,高层管理者的薪酬激励较为成功和典型的是美国为了防止各级经理只追求短期利益或局部利益,美国公司中按照长期业绩付给的激励性报酬所占比重很大,其形式采取延期支付奖金、分成、购股证和增股等经营班子的薪酬通常由年度薪酬、长期前后左右薪酬和其他薪酬三大部分组成公司在增加高层管理者报酬的时候,要认真分析所增加报酬的边际价值,是否我们所支付的一部分报酬不仅没有发挥积极的激励约束作用,反而抵制了经理人员为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绩效的积极性要考虑心理契约对高层管理者行为的影响在我国公司中,建立健全高层管理者的利益激励机制,首先应当把他们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对待,将其利益和一般职工利益区分开来,适当拉开收入差距,逐步提高收入其次,必须改变高层管理者收入形成的方式在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中,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的工资标准和奖励办法应由有关政府部门决定,其他经理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奖励办法应由董事长、总经理提出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高层管理者的收入可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工资工资形式既可以是月薪制,也可以是年薪制工资要进入成本二是资金它要与高层管理者的经营绩效挂钩奖金只能从公司的利润中开支,没有利润不能发给奖金三是股份收入通过一定方式,高层管理者有优先认股权可通过股份或股票升值获得收入不同形式的收入对高层管理者起着不同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以保证高层管理者行为长期化和规范化结合我国公司实际情况,高层管理者的报酬激励机制应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①年薪制在西方国家,年薪制实际上是对高层管理者履行的俸薪制度,是保健性制度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年薪制仍是行之有效的激励制度目前,全国各地试点公司的年薪收入大体上由基本收入和风险收入组成,我们认为还应包括第三项,即其他奖罚基本收入应体现高层管理者人力资本的价格应当以公司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以公司规模结合其他因素来确定高层管理者基本收入系数高层管理者在完成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的任务后,将获得基本的收入风险收入是对高层管理者超额贡献的奖励,从机会成本的角度来讲,也是高层管理者决策失误时分担经营风险的形式在公司高层管理者的年薪收入中还应加入一定奖罚指标加以修正奖罚指标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公司效益有重大影响,但短期考核指标上反映不出来的事项,如重大投资决策失误等;另一类是后果及影响不反映在考核指标上的事物,如高层管理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等。

    根据奖罚指标的考核,对高层管理者的奖罚可是一次性的,按基本收入百分比计算;或是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等形式②股票期权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可以使高层管理者更关心所有者的利益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使高层管理者的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结合得更紧密,目前全球排名前500名的大公司有89.4%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因此应大胆在完成股份制发行的国有企业试点并推行具体操作时,公司可与高层管理者签订契约:如果公司当年股票每股一元,高层管理者有权用一元购买100万股期限三年,高层管理者先交10%的定金如果三年后公司资产增值,每股涨为5元,高层管理者仍有权以一元一股的价格购进再抛出;如果公司资产贬值,每股降为0.5元,高层管理者自然放弃股票期权,10%的定金随之丧失这样高层管理者要想获得高的回报,自然会想方设法搞好公司经营,而且把高层管理者的利益同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直接联系起来,有利于克服高层管理者行为的短期化2、经营控制权激励机制按照产权理论的分析框架,契约性控制权可以分为经营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经营控制权是指那种能在事前通过契约加以明确确定的控制权权力,即在契约中明确规定的契约方在什么情况下具体如何使用的权力在创业企业中,特定控制权通过契约制授权给了创业企业,这种特定控制权就是高层经理人员的经营控制权,包括日常的生产、销售、雇佣等权力。

    经营控制权对高层管理者通常会产生激励作用,使其拥有职位特权享受职位消费,给高层管理者带来正规报酬激励以外的物质利益满足因为高层管理者的效用除货币物品外,还有非货币物品,如豪华办公室,合意雇员和观光风景胜地等3、剩余支配权激励机制剩余支配权激励机制表现为向高层管理者转让剩余支配权对剩余支配权的分配,表现为如何在股东和高层管理之间分配事后剩余或利润,这影响到对高层管理者的激励如果契约越接近高层管理者开创性努力,激励效果越好;如果公司缺少剩余权或剩余权很小,因为忽略对创造剩余的直接承担者的激励,而不能实现这种效率最大化剩余控制权则是指那种事前没在契约中明确界定如何使用的权力,是决定资产在最终契约所限定的特殊用途以外如何被使用的权力剩余控制权一般由所有者的代表董事会拥有,如任命和解雇总经理、重大投资、合并和拍卖等战略性的决策权剩余控制权决定了经营控制权的授予4、声誉或荣誉激励机制除物质激励外,在公司治理中还有精神激励公司高层管理者一向格外重视自身长期职业生涯的声誉良好的职业声誉之所以可作为激励高层管理者努力工作的重要因素,一是因为使高层管理者获得社会赞誉及地位,能满足其成就感;二是声誉、荣誉会带来明天的货币收入,高层管理者预期货币收入和声誉之间有着替代关系。

    尽管许多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对激励现状很无奈,但强烈的事业成就感以及由事业成功而得到的良好的职业声誉、社会荣誉及地位依然是激励他们努力工作的重要原因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往都比较强调精神鼓励,也常常授予经营有方的厂长、经理“优秀企业家”、“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但这些称号过于空泛,评选的标准不一,难以真正体现高层管理者的业绩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面制定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评级体系,对国家企业高层管理者能力、素质和业绩进行评定,分别授予不同级别企业家的称号高层管理者级数的评定并非固定不变,可每两年调整一次如果高层管理者经营的公司出现亏损,级数自动下调,反之亦然这样高层管理者自然会努力争取更高级别的荣誉称号,激励机制作用也得以体现,同时也为公司选拔高层管理者提供了依据5、聘用与解雇激励机制尽管货币支付是作为用来对高层管理者行为进行激励的主要方法,但资本拥有者对高层管理者人选的决定权也是另外一种重要的激励手段聘用和解雇对高层管理者行为的激励,是资本所有者通过经理市场竞争自由选择经理人才来实现的已被聘用的经理既要面对外部经理市场的竞争压力,又得应对公司内部下级的竞争威胁,这种竞争使已被聘用的经理面临被解雇的潜在危机。

    声誉往往是经理被聘用或解雇的重要条件,高层管理者对自身声誉看得愈重,聘用和解雇的激励作用就愈大6、知识激励制度培养一位经理需要大量的投入,而维护这种管理劳动的声誉、提高管理劳动的素质也需要坚持不懈的投入在知识信息快速更新、繁衍的新经济时代,不断进行充电,防止知识老化,对担负着创新职能的高层管理者变得尤其重要因此,必须自始至终为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继续提供知识更新和获得深造,提供与各类同行专业和学者教授交流学习的机会,建立高效率信息情报网络,订阅有关书报杂志等八、 设计高层管理者的激励机制的必要性(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现代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改变了传统企业中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形式,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企业的出资者与经营者具有不同的目标函数,经营者行为并不会自动完全服从于股东利益,这就产生了代理问题如何解决代理问题,协调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成为了公司治理上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在现代企业中,股东是企业的实际所有者,而经理人作为经营者基本掌握着企业的控制权董事会代表股东利益,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激励控制,并且保留了对公司的重大事件的决策权在证券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企业的出资者分散程度较高,代理问题更加严重。

    一方面,分散的个别出资者基于自身利益成本的考虑将缺乏动力对经营者实施必要的监督;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监督,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在位经营者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而有损于股东权益的行为正如伯利和米恩斯在1932年出版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书中所陈述的,持续的两权分离可能导致经营者对公司进行掠夺因此,设计一套激励制度使经营者有积极性为了投资者创造价值,非常必要经营者才能是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表现在它的使用是复杂劳动和风险劳动的统一,因此,经营者的人力资本价值更高国外有研究表明,一般劳动力每增加1%,生产增加0.75%;而素质较高、善于经营的管理人员每增加1%,则生产增加1.8%为了补偿经营者较高的人力资本及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他们的收入比普通工人应当高出许多如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必然会损伤他们的积极性优秀的经营者是具有特殊禀赋的人才,属于稀缺资源,其在企业中的特殊地位使得他们的决策不仅会对企业业绩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决定着企业的长期命运,企业的绩效是集体努力的结果,尤其与经营者的努力程度关系密切企业经营者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既满足经济学中“经济人”的基本假设,也满足管理学中“自我实现”的人性假设,他们毫无例外地具备追求个人私利的强烈动机和愿望,也迫切希望自己的经营才能被市场认可。

    因此他们不仅是激励活动的接纳者,同时也是激励活动的施行者,“被激励”是需求,“激励他人”是责任经营者激励需要满足两个限制要求:一是当企业任务被确定之后,经营者将会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作决策;二是经营者需要有足够的薪酬和满足感让他们愿意为公司效力在现代企业经营过程中对经营者的激励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应该有别于对一般员工的激励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激励,可以引导经营者行为,调和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肯定经营者人力资本对公司业绩的贡献,具有重要意义二)信息不对称在传统经济学基本假设中,重要的一条就是“经济人”拥有完全信息然而,现实生活中市场主体不可能占有完全的市场信息,一般信息是不对称的信息不对称是指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的不对称分布,即经济人就某些事件所掌握的信息既不完全也不对等通常将占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而处于劣势的一方称为委托人由于信息不对称,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可能凭借自己的信息优势选择对委托人不利的行为,从而引发信息不对称理论中的两个核心问题—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经济人”假设下,企业的经营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是资本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由于信息不对称,经营者有隐瞒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倾向,即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

    所谓道德风险,就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最大限度地增加自身效用而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的可能性例如,当经营者的薪酬与短期利润联系紧密的时候,他们就倾向于追求短期利润,而相对忽视了企业的长期发展,并且隐瞒这种行为选择的真实动机造成道德风险的原因除了经营者追求自身利益的原始愿望之外,还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合同的订立和实施障碍等原因一方面作为代理人企业经营者是否努力以及努力的程度,实际上很难衡量、监督;另一方面,企业所有者往往不如经营者熟悉实际情况,他们不可能知道经营者所考虑的所有可选方案,而决策权基本上掌握在经营者手中,难保经营者不利用手中权力欺瞒企业所有者而为自己谋取私利,即使企业所有者知道什么行为是最优的,不对称信息也使经营者采取的实际行动具有不可观察性,即使出现经营错误,也大多是不可见的、隐蔽的另外,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制定的合同不可能预见所有可能发生的问题,因而是不完全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会存在着一些问题基于以上种种原因,如果没有合理的激励机制,企业经营者不会循规蹈矩地按合同条文行事,他们也许会在实际的经营中侵占股东的利益要想保证经营者能够为企业的资本所有者带来利益最大化,资本所有者就必须设计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来刺激经营者。

    激励的作用在于促使经营者不仅是循规蹈矩地按契约条文行事,而且要促使他们在契约的基本框架内充分施展自己的能力不仅如此,设计与企业绩效相联系的激励机制,还可以通过“利益制约关系”激励经营者选择能够增加股东财富的活动,使得其对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转变为对公司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三)不完全契约关系契约是一组承诺的集合,这些承诺是当事人在签约时做出的、并且预期在未来(契约到期之日)能够兑现契约最核心的内容在于,它的条款是状态依存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自然状态中参与者可以采取的行为做出规定(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契约理论也可理解为解决组织内决策权的配置问题),并规定了参与契约各方基于可确证信息的最终结算方式在契约被理解为机制或制度的一部分的时候,契约理论可以看作机制设计理论的应用契约可分为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两类所谓完全契约,是指这些承诺的集合完全包括了双方在未来预期的事件发生时所有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经典的双边贸易模型中,若买方和卖方签订的契约中完全规定了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和特征,和买方向卖方支付数额及形式,以及双方违约时的惩罚措施等,则此契约就是完全的但未来本质上是不确定的,特别是将来某种程度上是现在选择的结果,而现在的选择又基于对未来的预期,这使得现在与将来之间的关系上有一种内禀的随机性。

    因此,从观察者的角度看,大部分契约都是不完全的,譬如,对某些自然状态下的相应行为没有做出规定要么是没有完全指定某一方或双方的责任,诸如违约赔偿之类,要么是没能完全描述未来所有可能的状态下对应的行为和责任对于第一种类型的不完全契约,法学家们称为“责任”不完全的契约,或者是有“瑕疵”的契约在法律上一般通过指定缺席规则来填补责任上的空缺对于第二种类型的不完全契约,我们称之为“不能充分描述各种可能机会”的不完全契约,这正是经济学家们所关注的不完全契约从本质上说,当契约所涉及的未来状态足够复杂时,个人在签约时的主观预期就不可能是完全的,因此“不可预见的可能性”就成为契约不完全性的最本质的原因由于契约的签订不能够详尽描述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及应对措施,不能够清晰界定各种不确定情况下契约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因此不完全契约才是企业所面对的真正现实经营者与股东之间是一种不完全的契约关系契约的不完全性使得激励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在完全契约条件下,契约各方能够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一切情况及应对措施达到一致,股东和经营者利益分配在各种情况下均具有可参考的契约安排但是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事后的谈判与讨价还价能力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各方获取的租金大小。

    将出资者的资金投入和经营者的人力资本投入都看作为企业的资产,他们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资产专用性经营者考虑到契约的不完全性与事后的不确定性,将会在进行与企业相关的专用性人力资本的投入上有所顾虑,因此导致经营者减少专用性人力资本投入,从而对决策质量以及企业绩效产生负面影响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需要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从而使经营者有动力进行与企业相关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入九、 主银行制及相机治理(一)主银行制银行相机治理的支持者认为,以主银行作为监督者的相机治理制度可以克服资本市场的无效性,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通常,一个企业从许多银行获得贷款,有些国家还允许银行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若其中一个银行是企业的主要贷款行或持有公司最多股份的银行,即该银行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和股东,该银行就会承担起监督企业的主要责任,即被称为主银行因此,主期银行一般是指对于某些企业来说在资金筹措和运用方面容量最大的银行,并拥有与企业持股、人员派遣等综合性、长期性、固定性的交易关系在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主银行出面组织救援企业重组时,银行拥有主导权以上这些行为与机构安排上的总和就构成了人们通常所说的主银行制度从本质上讲,主银行制是一种公司融资和治理的制度,该制度涉及工商企业、各类银行及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和管制当局之间非正式的实践、制度安排和行为。

    阅读】中国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1999年10月中旬,为了集中管理和处置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历史遗留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不良贷款,我国政府成立四家直属国务院的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CHAMC)、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GWAMC)、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CINDA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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