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幕墙公司税务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方案

泓域/光伏幕墙公司税务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方案光伏幕墙公司税务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方案xxx投资管理公司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 3二、 光伏行业全产业链中,建筑行业及同类上市公司是重要参与者 5三、 必要性分析 6四、 公司简介 7五、 法律风险的含义及分类 8六、 法律风险的特征 9七、 企业商标法律风险 11八、 企业商业秘密法律风险 21九、 企业设置法律风险 26十、 企业法律形态选择的风险 34十一、 企业税务风险的防控 37十二、 纳税筹划及法律风险 38十三、 项目风险分析 45十四、 项目风险对策 48十五、 人力资源分析 50劳动定员一览表 50十六、 发展规划分析 51一、 产业环境分析充分发挥特色优势和后发优势,以战略平台和重大举措为抓手,着力打造转型升级大环境、向西开放大门户、物流集散大枢纽、清洁能源大基地、文明传承大平台、生态安全大屏障“六大支撑”,牵引和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着力打造转型升级大环境以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以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为手段,以打赢脱贫攻坚大决战为重点,深入实施“3341”项目建设工程、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1236”扶贫攻坚和“1+17”精准脱贫行动,推动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区域结构、城乡结构、动力结构转型升级,营造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快科学发展,推动转型升级,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富民兴陇。
——着力打造向西开放大门户以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为统领,依托兰州新区、循环经济示范区、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和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我省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框架协议、兰洽会和国际新能源博览会等平台,推进开放开发,用好外部大市场,做优节会大平台,拓展合作大格局争取建设中国(兰州)自由贸易园区,加快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建好向西开放的重要门户,不断增强我省影响力、竞争力和承载力——着力打造物流集散大枢纽发挥丝绸之路甘肃黄金段三千里战略通道优势、坐中联六的区位优势、与中亚西亚联系密切的人文优势,建设兰州国际港务区、兰州中欧货运班列编组枢纽和物流集散中心,加快兰州、敦煌、嘉峪关三大国际空港,兰州、天水、武威三大国际陆港以及保税区建设,构建现代物流体系,形成服务全国、面向“一带一路”的综合经济走廊和物流集散大枢纽——着力打造清洁能源大基地凭借丰富的风光电和核能资源,加强统筹规划,加快开发进度,延伸产业链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的要求,建设全国重要的新能源、新能源装备制造、能源化工等基地,加快电力外送通道和区域电网建设,强化能源就地消纳和转化利用,推动能源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着力打造文明传承大平台依托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和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统筹推进文化保护、传承、展示、创新和利用等工作,保护好文物“祖业”,推动好文化事业,发展好文化产业,加快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传承体系、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产业体系、文化市场体系建设,推动文化旅游深度融合,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努力建设文化强省——着力打造生态安全大屏障坚持绿色引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推进重点区域和流域生态治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倡导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相协调,推动绿色富省、绿色惠民二、 光伏行业全产业链中,建筑行业及同类上市公司是重要参与者原材料方面,多晶硅作为光伏核心原材料,具有产能投资金额大、技术工艺复杂、投产周期长等特点,技术壁垒较高,因而在2005年以前被国外垄断此后,建筑央企引领了多晶硅的国产化进程,是该领域的重要参与者光伏玻璃方面,作为光伏组件不可或缺的配件之一,其在技术要求与质量标准等方面的要求都远高于普通玻璃考虑到光伏玻璃与光伏幕墙之间的强相关性,因而也将其纳入建筑行业及同类上市公司范围内。
光伏布局建筑设计方面,由于分布式光伏屋顶的设计难度总体较低,现有建筑设计院通常具备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这五大部门,完全有能力在建筑设计时同时兼顾光伏设计,因此光伏设计有望成为传统建筑设计公司业务增量光伏组装方面,中国电建/能建等八大建筑央企、粤水电、中装建设均有相应项目完成/在建/落地;江河集团、森特股份等亦在由传统幕墙/钢结构业务向光伏幕墙/屋顶转型三、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
四、 公司简介(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x投资管理公司2、法定代表人:陶xx3、注册资本:87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5-4-127、营业期限:2015-4-12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的职权、召集、提案、出席、议事、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等进行了规范 公司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总体原则基础上,坚持优化结构,提质增效不断促进企业改变粗放型发展模式和管理方式,补齐生态环境保护不足和区域发展不协调的短板,走绿色、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道路,不断优化供给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提升创新能力为主线,降成本、补短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 法律风险的含义及分类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作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向飞,陈友春,2006)。
正确认识法律风险,必须澄清以下几个模糊认识1)法律风险并不是违法风险违法风险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使预期权益得不到实现的可能性违法风险仅是法律风险最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法律风险绝不等同于违法风险由于法律规则及法律实践同样存在不确定性,在一些合法的情况下由于其他因素考虑不充分,同样会为企业埋下法律风险,即法律不确定性的法律风险此外,法律监控活动虽然不直接涉及法律行为的选择,但由于法律监控活动的优劣,将影响法律行为是否能够以本来面目出现缺乏效果的法律管理流程不能实现企业目标,缺乏效率的法律管理流程虽然能够实现企业目标,但耗费了过度的成本因而,缺乏效果或者缺乏效率的法律管理流程导致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同样属于法律风险,即法律监控中的法律风险(流程法律风险),它主要有证据的缺失、证据的歪曲和证据时间的延迟3种类型2)法律风险并不等同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行为人由于不当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风险中包含了法律责任的不利后果,但这种责任本身仍然仅是可能性,并不必然导致法律风险六、 法律风险的特征(一)可认知性法律风险产生于法律对企业行为的评价,法的内容是明确而稳定的,这就给人们进行企业行为预测提供了可能。
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企业相互间将怎样行为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因而企业法律风险具有可认知性二)专业性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法律深入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法律众多,企业普通员工很难熟悉过多的法律条款,因而他们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法律的专业性决定了法律风险也具有专业性1)法律风险认知能力具有专业性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具有法律风险及法律风险的损害结果的大小,都依赖于对法律本身的把握程度及法律的实践经验法律风险虽然具有可认知性,但并不是每个人都具有这种认知能力2)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具有专业性法律风险一旦形成,就需要采用积极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法律方案的设计、方案实施步骤的把握,需要有非常强的专业性3)法律风险的防范具有专业性企业运作中的大量法律风险是可以防范的,但这种防范最好是由专业人士来实施,这样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损失性法律风险几乎都会给企业造成损失,无论企业经营能从承担法律风险的行为中获利多少,一旦法律风险发生实际损害时,这些利益都是微不足道的法律风险绝大多数为损失性风险,只有极少数法律风险具有法律上的获利,法律风险的投机性获利的机会更多体现在法律以外的商业获利四)不可投保性法律风险从法律上讲确实属于纯粹风险,即法律风险从法律意义上不存在获利机会,是承担法律损失的风险。
然而若放在整个利益考虑,则法律风险的纯粹风险性将遭到质疑:违反法律的行为在法律上形成法律风险,但是当事人却可能从违法行为中获取不正常的高额利润;其他法律风险若没有法律层面的否定性评价,同样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利益,企业如果与合作伙伴在谈判过程中承担了较重的违约责任,可能在价格上就能得到优惠等因而法律风险具有投机风险的特性,而投机风险一般是不可保的此外,企业法律风险还具有必然性、损失的不可估量性及较强的个性特点等,因而也不具有投保性七、 企业商标法律风险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商标是现代经济的产物,是企业极为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综合信息传递的媒介商标作为企业形象识别系统战略的最主要部分,在企业形象传递过程中,是应用最广泛、出现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关键的元素企业强大的整体实力、完善的管理机制、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都被涵盖于商标中,通过不断的刺激和反复刻画,深深地留在受众的脑海中随着新《商标法》的施行,商标的申请量日益增加,国内企业和跨国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越来越多,各种新的纠纷形式层出不穷,同时各企业的商标意识以及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如何正确判定是否构成侵权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商标申请战略及法律风险商标战略是制定者为了本身的长远利益和发展,运用商标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在非技术性因素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谋求最大经济利益,并保持自己非技术性竞争能力优势的整体性战略观念与谋略战术的集合体商标申请战略作为商标战略的分支,是为了实现商标战略的整体目标,在商标申请活动中,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考虑不同的商标注册时间、申请类别、商标文字和图形等因素的影响,确定申请的总体方案1、注册商标时间安排及法律风险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需要较长时间,从各国规定来看,短的需要一年左右时间,长的需要几年时间不少企业创立品牌时,往往采取先投放市场,根据实际市场效果再决定是否注册商标随着企业品牌知名度的上升,被他人抢注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强另外商标注册周期较长,企业从申请到获得注册商标过程中,可能由于商标在社会的实际使用,而被他人仿冒、恶意注册类似商标等由于此时企业仍不具有商标专用权,无法禁止他人行为,商标被恶意行为淡化的法律风险显而易见2、缺乏防御性商标注册的法律风险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其著名商标在各种不同类别商品上分别予以注册,以防被别人在这些商品上注册该商标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并非是要立即使用这些商标,而是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关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被防御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由于这种商标具有防御作用,故称为防御商标。
例如,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先后受让或者自己注册了“国美电器”、“国美”、“GOME”、“GUOMEI”文字和图形商标,涉及9个类别缺乏防御性商标注册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①近似或类似商标被他人抢注的法律风险因为同一类别的商品中,存在多个近似或类似的商标,将直接导致商标权淡化虽然法律规定不得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混滑的商标,但法律规定的混淆比通常理解的类似或近似更为狭窄,这使商标淡化的法律风险客观存在②相同商标在不同类别被抢注的法律风险商标法除了对驰名商标实施跨类别保护外,并不对一般商标实施跨类别保护他人在其他类别注册相同名称商标,必然导致企业商标权淡化,影响企业形象,限制企业未来跨行业的发展另外,商标在不同类别归属多个法律主体,该商标则很难再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在缺乏防御性商标注册的法律风险中,该风险比类似或近似商标的法律风险更为严重,甚至可能直接导致企业整个品牌战略的失败二)商标注册及法律风险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仅仅作为一种标志并不以注册为条件,但是如果想让商标具有专用权等权利,就必须进行注册企业在商标注册领域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可能被诉侵权;或者自己的商标被他人作为字号使用,自身的商标权遭受侵害。
防范该类法律风险的方式有以下几点1)不要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2)避免与他人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三)商标转让中的法律风险1、商标转让未一并转让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一般情况下,转让的商标往往都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其余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不被转让人和受让人重视然而,由于这些商标极易混涌或者淡化转让的商标,一旦出让人自行使用或者再将这些商标转让给第三方,将给受让人造成严重损害,也会造成市场对涉及的商标的混淆。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为防范未一并转让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审查转让商标是否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有则应当一并转让2、商标转让未办理备案登记商标转让必须依法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如果自行转让商标而未办理登记,就要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罚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上述规定,为防范法律风险,转让注册商标之时,就应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3、待转让的商标已被设置负担例如,准备转让的商标已经被商标权利人设置了质押、已经被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并在商标主管机关备案登记)、已经被其他人提出撤销申请等上述负担会严重影响到商标的顺利转让。
例如,关于“奥妮”商标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即如此此案中,广州立白公司花费巨资受让取得了“奥妮”商标,但是没有注意到之前“奥妮”商标权利人已经将该商标独占许可给了香港一家公司,并且这种许可已经备案如此,则对于“奥妮”商标究竟应当由谁来使用出现纷争其实如果广州立白公司在受让“奥妮”商标之前,进行商标查询,就比较容易发现准备买入的“奥妮”商标是否已设置了负担,从而为其是否买入或者是否以如此高的价钱买入提供参考正是由于缺少了上述查询,所以才导致出现如此大的纷争4、其他法律风险有关商标转让的其他法律风险包括商标转让人因为其他债务纠纷,其商标被申请冻结,或者商标转让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前一年内无偿或者恶意转让其商标的例如,甲拥有某注册商标,由于甲欠乙到期债务未还,乙方将甲方诉至法院经查甲方除了商标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于是经乙方请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将甲方的商标予以冻结此后甲方又将该商标转让给丙方很显然,由于丙方拟受让的商标已在转让行为发生前被冻结,除非该冻结被解除,否则丙方很难获得该商标权四)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风险商标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1、超范围许可的法律风险被许可人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与商标注册的使用范围一致,不得超出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否则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许可方也面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2、商标使用不当的法律风险一些被许可人为避免商品被认为是贴牌产品,故意隐瞒实际的生产人名称和产地,这种对商标的不当使用,将导致行政法律风险和民事法律风险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被许可人违反商标许可合同的正常使用商标的义务,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3、未将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风险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通常认为,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并不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生效的条件,仅仅是程序要求但商标许可合同没有进行备案,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这种时候,若商标权人将商标转让,新的受让人可能排除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因此没有进行备案虽然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同样给被许可人造成法律风险4、合同当事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法律风险被许可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人用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商标的,被许可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使用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被许可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被许可人是我国内地以外的,不需要此类文件若合同当事人不符合相关规定,属于不具有法定资格的主体不适格,因此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五)未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的法律风险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为了拓宽国际市场,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在商标注册的时候,应考虑商标的国际注册有些企业在国内默默发展壮大,未在国外申请商标当某一天企业实力强大、想进入国际市场的时候,却发现企业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抢注了如“狗不理”商标和“王致和”商标被抢注就是典型的案例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总共发生了2000多起中国出口商品的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案例,仅商标一项每年造成的无形资产损失就高达10亿元,更为重要的是商标被抢注给中国企业的海外发展之路设置了法律上的“禁地”。
防范这类法律风险的方式是抢先在自己未来的出口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商标,以使自己的品牌不因别人的抢注而不能进入具体方式可以根据《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通过国家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这样就可以一次申请,同时在该公约的成员国中获得注册六)驰名商标及法律风险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关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由于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影响范围广、被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所熟悉,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特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保护,即对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但给予商标专有权的全部司法保护,还给予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③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⑤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行政认定是指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权争议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行为司法认定是指由设立知识产权庭的中级人民法院,在商标权争议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行为一旦获得了驰名商标的认定,该商标就可以获得商标专有权的全部司法保护,还给予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甚至将商标的保护延伸到互联网,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是不被允许的鉴于驰名商标能得到优于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有实力的企业应争取自己的商标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八、 企业商业秘密法律风险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刑法》等法律都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点①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广泛与专利制度保护的专利相比,商业秘密制度保护的技术范围更大,凡是能够用专利制度保护的专有技术都可以采用商业秘密制度来保护;有些可借助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专利制度则无能为力②商业秘密保护成本低商业秘密保护无须申请专利、维护专利的费用,其成本相对较低。
③商业秘密保护没有期限限制专利保护则具有期限性,专利期满后,发明创造进入公有领域,所有人都可以免费实施而若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只要企业保密工作做得好、不泄密,就可以永远使用下去因此,对技术难度大,预计其他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可能开发出来的专有技术,企业应考虑选择采用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商业秘密法律风险中最根本的就是商业秘密的泄露风险企业应注意以下环节发生商业秘密泄密的法律风险1、核心人才流动泄露商业秘密掌握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被业务竞争的单位“挖走”,是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途径此外,人才流动还应包括在职职工兼职、退休职工为他人提供服务等防范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应注意从签署与核心人才的劳动合同入手,在与他们的劳动合同中,应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明确的约定,避免企业人员管理的缺陷2、商业间谍导致商业秘密泄密某些公司为了减少成本,采取向对手委派商业间谍的方式,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为了避免这种商业间谍导致商业秘密泄密,企业的人事主管部门在核心人才的人事任免、聘用方面,应仔细审查被录用的职员的职业背景和经历,辨别是否可能系竞争对手委派的“卧底”3、发表学术论文带来商业秘密的泄密某些企业的专业人士为了建立和现固其个人在本领域的学术地位和专业威望,通过发表学术论文的形式,介绍其最先进的研究成果。
论文发表后,该技术进入了公众视野,企业无法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该技术企业防范发表论文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的方法是:企业与职员签署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的技术和方法不得以讲座、技术交流、发表论文等任何形式泄露4、接待来访等原因泄露商业秘密明星企业通过接受采访、参观等途径,可以提高企业的公众形象然而,采访、参观本身也是商业失密的重要渠道防范类似风险的方法是,企业建立完善的对外接待政策,注意在接受采访和参观过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组织的参观应避开核心的敏感区域;与来访者、参观者签订保密协议;不把最核心的秘密介绍给来访记者等5、签署合同泄露商业秘密有时候企业对外商业谈判、签署协议的过程中,为了达成合同条款,双方需要逐步向对方提供一些信息、产品资料、性能数据等有些场合下,可能最终协议没签成,却反而泄露了商业秘密如何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这就要充分利用保密协议或者框架协议中的保密条款为了保护商业秘密,防范法律风险,企业在对外进行商业谈判之初就应签署保密协议尤其是涉及重大投资、融资、增资扩股、公司并购等项目中,签署一份完善的保密协议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保证即便最终未能成交,不会因为谈判的进展而泄露商业秘密。
否则,若没签署保密合同,就可能导致要么企业不敢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交易参考信息,造成交易障碍;要么提供这类信息后被对方泄露出去,影响公司未来经营一般保密合同可以包括以下条款1)保密信息接受方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合伙人,高级职员,雇员,法律顾问及代表人或代理人,在保密协议中承诺对有关本项目的资料、信息进行保密2)对保密信息进行定义保密信息”是指所有由披露方向接受方及其代表通过任何形式或媒介提供的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非公开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由接受方及其代表整理的所有分析、编辑及其他包含与本项目有关信息的文件(也就是派生文件)3)保密信息的例外保密信息不包含以下信息:①并非由本协议接受方违背本协议所造成的、已经或正在公开的信息;②接受方在非保密的基础上,已经或正在获得的信息,并且接受方并未知道提供信息的来源方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③接受方或其代表在接受披露方提供此信息前已经获取的信息;④在未使用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由接受方或其代表开发的信息4)泄密赔偿的约定保密信息的接受方同意,在其违约泄密的情况下,承诺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诉讼发生的全部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等。
5)保密信息的销毁在保密信息披露方的要求下,接受方将销毁或返还披露方所有保密信息(包括计算机硬盘中的电子文档),销毁所有派生文件如果在洽商、谈判过程中被对方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不当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九、 企业设置法律风险企业设立过程中,除注册企业需要提交的各种证明性法律文件以外,还需在出资人之间签订确定规范企业运作的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较之法律规定更为符合企业的实际需要,更详细地对各方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但在订立协议章程的时候,可能会产生一些法律风险,下面对这些风险进行说明一)合伙协议及法律风险对于合伙企业,各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划分依赖于各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因此,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而言,具有设立协议和章程的双重作用合伙协议的特殊作用,要求在合伙协议中不仅要体现合伙企业设立活动的权利义务分配,而且对于合伙企业成立后的经营管理,以及合伙人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形成程序、权限、表决方式等都需要作出安排。
1、合伙协议条款设置与法律风险合伙协议内容丰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较多协议制定的不够周详,必然为合伙企业将来的运作留下法律风险1)合伙财产条款的法律风险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生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首先是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通常提出合伙财产时,多数人简单地认为属于合伙人共有,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对于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对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权,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非财产权出资的,劳务、技能虽然可以进行价值评估,但因其具有行为性的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当合伙人以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时,既可能以所有权出资,也可能以使用权出资,这就需要合伙人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约定约定不明就存在发生争议的法律风险其次,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及办理费用等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登记一些权利设定虽然不需要进行审批,但需要将相关的合同到有关部门备案,如商标使用权、专利许可使用等合伙人以这些财产出资,就需要约定另行签订其他合同的时间、条件等,以及合同备案事项的相关问题。
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和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再次,针对财产瑕疵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减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如物品出资若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充出资责任等当然一些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作为出资时,法律风险影响更为深远2)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合伙企业法》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决策方式,合伙协议中若缺少对合伙事务决策的安排,将为合伙企业今后的发展埋下隐患,甚至会导致重大法律风险评估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时,应结合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度、合伙企业出现过的合伙人分歧、合伙企业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衡量由于该风险在转化为法律危机前能够通过补充协商解决风险,因此评估重点可放在法律风险解决的成本上3)合伙内部责任划分的法律风险合伙内部责任划分保障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时,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当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不明时,容易引发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从而给合伙企业发展造成损害所有的合伙协议都应当对合伙人的内部责任进行约定一些特殊的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人各有分工,对于特定领域或者个别合伙人的过错造成的责任,就应当有更为详尽的划分4)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合伙企业对劳务出资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当时,将会产生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
常见的有以下几种:①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劳务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衡量,更多依赖于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为这种不规范的行为而产生在评估时,还需要看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②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人以劳务出资可能是因为其本身不具有财务出资的能力,因而在承担责任问题上更应当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合伙人来承担责任③劳务出资人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所占的出资比例后,劳务出资人不再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时,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不能简单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劳务属于撤回出资的退伙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务能力或技能的丧失而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而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出资比例发生此类纠纷的法律风险随着合伙人技能的减弱或丧失而日趋突出④劳务出资人退伙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实质上已经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因劳务出资人退伙行为常常发生矛盾,就劳务出资者分配合伙财产的比例和方式很难简单理清。
应该说在事情发生前,该法律风险属于隐性法律风险,不会引起合伙人的注意;但诱因发生时,直接导致的法律危机造成的损失难以预测2、有限合伙的法律风险有限合伙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营活动,而分享营业收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以劳务出资,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风险明显高于普通合伙企业,若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不当,其法律风险更难控制二)公司设立协议及法律风险公司设立协议是设立人为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各设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议,主要解决设立人的出资问题,因此也称为出资协议主要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点1)缺少书面公司设立协议的法律风险应当说,缺乏书面公司设立协议是一种完全的不确定法律风险,不仅体现为设立活动本身存在法律风险,而且由于出资人放弃了明确股东之间进一步权利义务的机会,潜在的不确定法律风险将一直持续存在于公司股东之间2)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从本质上说,公司设立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所有违反公司设立协议的行为,对设立人而言都是违法行为,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当公司设立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时,法律风险同样存在通常而言,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是局部的,只在特定的情况出现时才会产生影响另外,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事项违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违法条款某些是无效的,某些则可能影响公司成立这种法律风险的影响常常是连锁性的,需要对与此相关的后续行为一并进行评估3)缺乏股东之间约束机制的法律风险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最大享有者,能够了解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但股东因出资的多寡而从公司获取的利益有所差异,当股东了解的经营信息能够获得远远超出其出资获得的收益时,约束股东对经营信息的滥用就显得十分必要最为常见的缺乏对股东约束的法律风险体现在竞业禁止上股东行为的约定,只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相互约束完成,包括设立协议约定和股东制定公司章程,但设立协议比章程更为灵活,股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而约定广泛的内容三)章程及法律风险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公司的完章公司章程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明确详细,不能做不同的理解。
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公司章程能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公司章程制定得好坏,直接关系着公司治理风险的评估值,尤其在股东结构比较复杂的公司,缺乏好的章程带来的法律风险极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应当说公司章程法律风险是一种低概率、高损失的风险1)公司组织和活动规则条款的法律风险《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对于上述情形,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组织和活动将因无章可循而陷入混乱看待该法律风险时,首先是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在没有规定时则需要了解公司是否具有约定俗成的操作方式。
通常而言,这种法律风险只有当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矛盾,要故意寻求决议形成障碍时才会转化为法律危机,因此属于比较容易弥补的风险对于章程进行了规定的,则需要考察是否有足够的可操作性,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同样具有法律风险2)出资条款的法律风险出资条款是公司章程的重要条款,由于出资方式众多,使得章程约定不善产生的法律风险形式也多样起来,无论是出资方式还是出资时间,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在出资方式上,由于非货币形式的出资方式需要进行评估,股东可能会在评估机构的聘任及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上发生争议在出资时间上,由于允许分期出资,因而发生争议的概率较一次出资方式更高另外,若股东每次出资并不是按照最终占出资份额的比例进行时,实际缴纳出资和约定的出资份额不符,股东按照实际缴纳出资比例还是按照约定的出资份额行使股东权利,若缺乏约定容易产生争议3)股东会决议事项条款的法律风险根据对公司经营影响的重要程度不同,《公司法》列举了若干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但并未也不可能穷尽这些事项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列入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一旦出现股东争执,对公司经营影响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4)股东会和董事会权限划分的法律风险《公司法》对股东会和董事会权限进行了规定,如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但缺乏更详细的说明,到底何种程度是经营方针,何种程度是经营计划在实践中有时难以说清。
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发生争议和纠纷的概率就会增加5)法定的章程决定事项条款的法律风险《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关于上述事项法律仅仅为公司章程规定提供了选择范围,并没有明确做出规定,章程若缺乏相应的规定,则法律风险必然存在十、 企业法律形态选择的风险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企业具有多样化的组织形式,而最基本的3种企业组织形式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所谓企业法律形态,就是企业法或者商法所确定的企业组织的存在形式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我国企业的法律形态作出了规定透过法律对各种企业的不同规定,人们能够感觉到,每一种企业法律形态都有其对投资者有利和有弊的方面,没有绝对有利的企业法律形态,也没有绝对不利的企业法律形态投资者只有在充分了解企业法律形态的利弊之后,才能根据自身需要认真选择一种恰当的企业形态。
一旦选定企业形态,企业经营者就应当正确履行法律规定的该企业形态应履行的义务然而不少投资者随意选择企业法律形态,并不适合自身经营需要,因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必然损害投资者利益一)盲目选择公司形态的法律风险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对于多数投资者无疑具有诱惑力,实际中在不了解公司的其他弊端情况下,盲目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大量存在除了公司制企业双重纳税的税负弊端以外,公司的资金要求、成立和解散手续复杂等都会给不适当的投资者带来法律风险1)资金不足的法律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常常遇到刚刚起步的投资者缺乏成立公司所要求的资金,而其拟经营的项目并不需要太多资金,于是进行虚假注资,公司成立后抽逃资金的情况公司出资不到位,虚假出资或出资后又抽逃注册资金,则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亦应承担责任如果出资不足法定最低出资额的,股东的有限责任同样无法实现2)特定项目周期与公司存续矛盾的法律风险一些投资者仅仅是为了特定的经营项目成立公司,项目完成后公司则需要解散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公司将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在遇有诉讼的情况下,还会被强制承担清算责任不仅手续麻烦,成本也较高相比而言,合伙企业清算则容易得多。
3)缺乏法定人数的法律风险《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法定人数均做出了规定但实际中,为了成立公司,投资者虚拟出资人达到法定人数的现象较多,这给公司带来的法律后果可能极其严重《公司法》虽然已经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在注册资金方面要求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更高,为了满足较低的设立要求,仍有投资者刻意设立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二)合伙企业合伙人选择的法律风险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往往具有较好的私交,从企业发展需要角度考虑不足一些人甚至认为自己办企业赚钱,应该让自己的亲朋好友都沾光,将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都列为合伙人一旦企业出现经营问题,所有合伙人都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三)盲目建立股份公司的法律风险不少企业经营者存在一个误区,认为股份公司是最高的企业形态,则企业的最终发展必然要走股份化、上市的道路,于是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时盲目改制并上市上市公司由于它的股东更加多元化、融资渠道更加多样化,扩张能力更强,导致了政府部门对其的监管更加严格、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的要求更高、信息要更加透明和被社会各界关注和监督的程度更高,因而在这样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相比于非上市公司,除面临与其相同的战略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含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以外,作为“公众公司”还面临着其特有的风险,如信息披露风险、公司治理风险(含董事责任风险)、关联交易风险、证券市场风险、退市风险等多种风险,因此法律风险程度明显加大。
十一、 企业税务风险的防控(一)设立税务风险管理机构(岗位)企业应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制衡机制和税务风险管理的岗位责任制设置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二)风险识别和评估企业应该对导致税务风险的内部及外部风险因素进行详细评估其中,企业内部税务风险因素包括:企业经营理念和发展战略,税务规划以及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组织架构、经营模式或业务流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设计和执行,税务管理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和相互制衡机制,税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管理层的业绩考核指标,企业信息的基础管理状况,信息和沟通情况,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及其他内部风险因素企业外部税务风险因素包括:经济形势和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和融资环境,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税收法规或地方法规的完整性和适用性,上级或股东的越权或违规行为,行业惯例,灾害性因素及其他外部风险因素三)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企业应根据税务风险评估的结果,考虑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在整体管理控制体系内,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对于发生频率较高的税务风险,企业应建立监控机制,评估其累计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四)信息与沟通信息化是企业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企业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成本效益原则,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税务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与管理层和相关业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反馈,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十二、 纳税筹划及法律风险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税收筹划,目前国际上缺乏对纳税筹划的统一概念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的《国际税收词典》对纳税筹划是这样定义的:“纳税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达到缴纳最低的税收目的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则认为,“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务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些优惠从而享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张中秀(2004)认为,纳税筹划专指纳税人所进行的筹划活动,具体指纳税人在非违法的前提下,以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涉税零风险为目的,而进行的避税、节税和税负转嫁活动综上所述,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法规,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财务目标实现的谋划与对策。
纳税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利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做文章,这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相反,通过节税促进纳税单位发展生产,增强发展后劲,从而使税收能够找到新的增长点偷税则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或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少列、不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故意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对偷税行为,我国《税收征管法》作了严厉的谴责,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因此,应正确理解纳税筹划与偷税的区别,对纳税项目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以提高纳税人的经济效益,同时又不真正损害国家利益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属于风险的范畴,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就是企业在所有纳税筹划及其实施等活动中所面临的税务责任的一种不确定性,比如企业被税务机关检查,承担过多的税务责任,或是引发补税、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而未达到纳税筹划的最初目的的可能性企业纳税筹划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性,不断变化的规则约束,以及筹划方案本身的不规范,必然存在各种各样的税务法律风险,需要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企业纳税筹划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即企业外部和企业内部一)来自企业外部的纳税筹划风险1、经济环境变化风险企业的纳税事宜与税收政策及所处经济环境密切相关。
一般来说,政府为促进经济增长会实行积极的财税政策,制定减免税或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生产和投资,这时企业的税负相对较轻或稳定反之,政府为抑制某产业的发展就会利用税收杠杆调整税收政策这时,企业的税负可能加重或不稳定另外,政府的政策不仅具有时空性而且具有时效性,这种,税收环境的不确定性将会给筹划人员开展纳税筹划(特别是中长期筹划)带来较大的风险,所以任何企业的纳税筹划都将面临经济环境变化所引致的风险2、税收政策风险纳税筹划利用国家税收政策节税的风险称为税收政策风险税收政策风险包括税收政策选择风险和税收政策变化风险税收政策选择风险是指税收政策选择正确与否的不确定性这种风险的产生主要是筹划当事人对税收政策精神认识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准所致税收政策变化风险是指税收政策时效的不确定性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时调整经济结构,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这些规则的不断变化可能造成因税率下调而未能跟上多缴纳税款;也可能造成因税率上调而未能跟上少缴纳税款,从而产生被税务机关罚款或上缴税收滞纳金的税务风险3、执法风险纳税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
在这一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在一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再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说即使是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而导致纳税筹划方案在实务中根本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