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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抵押权的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文档格式:PPT| 8 页|大小 125KB|积分 10|2023-09-12 发布|文档ID:23199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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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关于船舶优先权,抵押权的法律纠纷小组成员:小组成员:鄞翰鄞翰 张景棠张景棠 罗晓丹罗晓丹 郭婉玲郭婉玲 麦伟丹麦伟丹案例涉及的当事人格莱特运输公司东亚原告:欧文公司被告:詹尼斯公司原告:斯蒂文逊公司1: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关系2:抵押人转让给被告3:东亚公司租用澳轮24个月4:斯蒂文逊公司与东亚公司签订租船合同案例简述1981年2月27日,利比里亚派里昂-格莱特运输公司以其所属的利比亚籍“奥帕尔星”轮作为抵押物向欧文公司贷款815万美元双方并达成了船舶优先抵押协议制作了抵押文书奥帕尔星”轮更名为“澳轮“1984年10月4日,欧文公司,格莱特运输公司将澳轮及船舶优先抵押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了被告詹尼斯公司并签订转让合同之后,丹麦东亚与被告詹尼斯公司签订了租用”澳轮“24个月的定期租船合同合同规定可以转租1985年7月3日,东亚与原告斯蒂文逊公司签订约60天的租船合同1985年3月,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与澳大利亚的宝秦山签订购销2万吨钢坯合同中国五矿委托美国矿产向斯蒂文逊公司承租“澳轮”澳轮”于当年7月15日在澳大利亚怀阿拉港装钢坯,24日澳轮签发了提单装货完毕,由于被告拖欠船员工资,船员拒绝开航。

    致使澳轮长期滞留船长多次联系被告,没有结果,所以船长转向斯蒂文逊公司请求帮助于是斯蒂文逊公司垫付了船员工资和遣返费229653美元时间至同年10月31日1985年9月5日,欧文公司因被告未尽抵押债务人的义务,致函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息680万美元,被告未偿还1985年11月4日,斯蒂文逊公司以被告詹尼斯公司不履行船东义务,未偿付原告垫付被告所属的澳轮船员工资和其他费用向法院提起诉讼1986年12月12日,原告欧文公司以被告不履行船舶抵押合同,拖欠贷款本息680万美元,向法院要求变卖澳轮1.斯蒂文逊公司是否具有船舶优先权?斯蒂文逊公司具有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只要法律规定的几种海事债权一产生,该债权人同时即享有船舶优先权不需要明示协议,不已占有为条件,也不需进行登记2.欧文公司与詹尼斯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船舶抵押合同关系?欧文公司与詹尼斯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船舶抵押合欧文公司与詹尼斯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船舶抵押合同关系原告欧文信托公司与被告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根据利比里亚共和国法律向有关船舶登向有关船舶登记机关进行了抵押权登记记机关进行了抵押权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违反抵押合同规定,长期拖欠原告贷款本息万美元,应负全部偿还责任。

    3.两原告受偿时该按何顺序受偿?两原告均有权从变卖奥轮所得价款和利息中,扣扣除法院的诉讼费用和为扣押和变卖该轮所付费用后除法院的诉讼费用和为扣押和变卖该轮所付费用后所余款项中,优先得到偿还所余款项中,优先得到偿还奥轮备用现金也应用以清偿根据优先权受偿先于抵押权所以受偿顺序为:先偿付船员工资,后偿付抵押贷款先偿付船员工资,后偿付抵押贷款4.对于该案例的具体解决方案变卖“澳轮”所得价款1301000美元和另有“澳轮”备用现金美元和澳元1.从所得的变卖价款,备用金中先扣除扣押和变卖该轮所产生的各项费用2.再偿还船员工资和遣返费等3.最后偿还抵押贷款本息680万美元给欧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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