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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强高模高韧复合材料公司业务链知识产权管理_参考

文档格式:DOCX| 134 页|大小 114.70KB|积分 50|2022-12-22 发布|文档ID:17652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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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泓域/高强高模高韧复合材料公司业务链知识产权管理高强高模高韧复合材料公司业务链知识产权管理目录一、 知识产权资产确认 3二、 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 15三、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8四、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28五、 知识分配概述 31六、 知识传播方式的发展和当前知识传播的主要机制及相应的方式 32七、 知识经济对人类经济发展的意义 39八、 知识经济的产生 54九、 知识产权管理的进路 62十、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 66十一、 知识产权交易的尽职调查 69十二、 研发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 85十三、 项目基本情况 93十四、 产业环境分析 97十五、 坚持绿色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100十六、 必要性分析 101十七、 公司基本情况 102十八、 发展规划分析 104十九、 SWOT分析 111二十、 项目风险分析 118二十一、 项目风险对策 121法人治理结构 122(一)股东权利及义务 122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122一、 知识产权资产确认(一)专利资产确认管理1、技术交底技术开发是一件辛苦的工作,其中蕴含了许多开发人员的经验和成果如何把开发人员的经验累积成可用的知识,在企业内部得以扩散及传承,以避免新开发工作从零开始,甚至重走冤枉路呢?技术交底就是一个值得企业采纳的制度通过建立技术交底书的撰写与提交,可以从制度上确保研发人员的创新点能够固定下来,成为专利挖掘的技术来源技术交底书是技术人员将其发明创造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技术管理部门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技术文件一份完整的技术交底书包括八个部分:技术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及其缺陷、发明目的、发明内容、有益效果、最佳实施方式、附图及附图说明技术交底书最低程度上应当:(1)清楚描述现有技术及其缺点2)清楚描述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3)清楚描述发明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如果技术交底书能提供多个相关实施例、提供产生有益效果的原因、提供附图并详细描述附图,将更有助于专利工程师或专利代理人全面理解、准确发现实质性发明创新点,从而形成核心与外围相互配合、层级严整、保护严密的专利保护体系技术交底书一方面可以固化企业的技术知识,另一方面可以作为企业做出技术应用、专利申请等决策的依据和参考。

    即使企业研发出有质量的技术,也需要通过技术交底书这个载体记载和传递给专利工程师或专利代理人从专利申请的角度,一份高质量的技术交底书可以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和效率,使专利代理人更容易理解发明人发明构思的创新点因此,技术交底书是联系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的重要沟通渠道从这个角度,高价值专利的成长路径,首先要从撰写高质量的技术交底书开始2、专利筛选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要求“促进高价值专利的实施”何为高价值专利?高价值专利应当是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和商业价值都比较高的专利从狭义上讲,高价值专利就是指具备较高商业价值的专利高价值专利应当以高质量专利为基础,而高质量专利又离不开高质量技术的支持从高质量技术到高质量专利,再到高价值专利,分别历经技术研发、专利申请、专利运营等多个阶段,层层推进,环环相扣高质量技术关注的是专利的技术质量,高质量专利关注的是专利的法律质量,高价值专利则更关注专利的商业质量因此,培育高价值专利的路径,应当先从高质量技术抓起,从高质量专利做起很多大企业在经过专利数量的膨胀之后,对专利资产的评估都会由“以量取胜”进化到“以质取胜”的阶段。

    高质量的专利更能在关键产业的关键地位,拍住竞争者的咽喉,提升市场占有率,成为有力的竞争利器而专利筛选就是一个提升专利质量的制度性措施1)专利筛选的内涵对于技术研发能力很强的企业而言,可能存在多项发明创造,并非每件发明创造都需要、都适合申请专利此时还必须决定应该把哪些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或把哪些发明创造优先申请专利,此即所谓专利筛选制度专利筛选制度是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发明创造进行评估,从,而决定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或申请专利的优先顺序的制度专利筛选制度中最为实质的部分,主要是专利申请之前的发明评估,因此,专利筛选也可以称为发明筛选许多企业或科研机构在申请专利时,都建立有筛选专利的发明评估制度2)专利筛选的目标专利筛选的目的在于评价技术是否具有专利性,是否值得申请专利,并确保申请专利的品质,增加专利申请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也借此淘汰不必要的或无用益的技术,节省申请、维持专利所耗费的财力从理想的角度观察,专利筛选可以避免申请不必要或不需要的垃圾专利或问题专利,以及错误专利所谓垃圾专利,是指那些难以满足专利法上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要求,而不应该得到授权的专利所谓“问题专利”,或称“可质疑专利”,这些专利多半是无效的或者其权利要求过于宽泛。

    问题专利比垃圾专利的范围更加广泛,除了包括垃圾专利,还包括那些可以授权但保护范围不适当的专利而所谓错误专利,是指虽然满足专利法的“三性”要求,但从企业策略上考虑应当作为商业秘密而不宜申请的专利当然,从专利法的本质目的上讲,不应欢迎垃圾专利和问题专利,因为它们占用了不应当拥有的专利资源不过,从企业的私利角度看,有时候申请垃圾专利或问题专利却是他们有意的结果而对于错误专利,从专利法的本质目的上看,本应授权,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企业不小心造成错误专利的申请,则可能存在不利的后果,自是策略上的失误3)专利筛选的机构为便于开展发明评估,进行专利筛选,企业应当设立发明评估委员会,这个机构一般不需要固定的形式,可以是一个常设的松散性组织,在需要作出发明评估时才召集评估人员集中讨论相关事宜,日常工作由企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来协调由于发明评估的内容主要涵盖可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技术的商业价值(经济利益、实施难易、投资成本、市场影响等),也即须周全顾及法律、科技、市场、投资财务等层面因此从事发明评估的人员最好既有技术人员(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又有法务人员(最好是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市场营销人员,可能的话,还包括财务人员。

    甚至可以邀请战略咨询人员参加发明评估活动,但技术人员与法务人员应当占据评估委员会的主体4)专利筛选的内容专利筛选的目的是保障专利的品质从专利筛选的角度,专利品质可以从技术、法律和商业三个层面进行评估,下面列举了一些常用的评价指标,作为参考和启发二)商标资产确认管理1、挖掘可商标化的标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此,企业可以从商标法的角度,对企业拥有的商业标识进行审核,将可以商标化的标识及时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对于企业自己设计或选择的商标标识,只要企业管理人员稍微有些商标常识和意识,一般都会主动地、积极地申请商标注册,除非他不了解商标注册的意义但是,即使拥有良好商标意识的管理人员,也未必意识到自己可能遗忘了一些应当申请商标注册的标识表面上看,这些企业已经将自己核心的商标进行了注册,然而,另外一些更加容易被消费者接受,或者其他一些同样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商标,却受到冷落,并且随时都有可能被“职业注标人”所劫走,或者被他人搭乘商标便车在企业业务发展过程中,企业必须持续开发/挖掘和确认新的商标标识。

    通常,那些未受到充分关注的商标在哪里呢?可以对以下标识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可能遗忘了商标注册申请:境外延伸进入中国的商标、子/副商标、商标简称、商标别称、商号、广告语、产品的外观,甚至产品型号等,在满足商标注册条件的前提下,这些标识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2、商标“撤三”的困境如果大量挖掘商标标识进行申请注册,再加上联合商标或防御商标策略,尤其是多类别或全类别注册,必然会带上大量的注而不用的商标事实上,商标标识也是一种符号资源,任何企业不应当不合理地大量占有,特别是恶意囤积只不过,不少企业进行防御性的商标注册,只是一种防止商标抢注或保障业务自由的权宜之计但是,这里面临着一个无解的难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撤三”)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的规定,可以对抗撤销商标注册的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只包括:(1)不可抗力;(2)政府政策性限制;(3)破产清算;(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既然是防御性的商标注册,通常是不会在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的,而且不符合所谓“正当理由”,因此,“撤三”的困境始终如影随形,是企业无法避免,甚至难以破解的问题。

    惟有以下“点拨”可供参考:(1)防御性的商标注册本来就是卡位,先卡住了,人家可能就懒得来烦你了,毕竟申请“撤三”也要花费精力的你不可能倒霉到每个防御性的商标注册,都会有人来挑战2)把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当作3年,而不是10年,也即每3年申请一次商标显然,这对全类别特别是全商品注册,成本压力不是一般的大所以,你得选择哪些核心商标在哪些重要的商品上,需要执行这种“3年一申请”的策略三)商业秘密确认管理1、商业秘密的内涵企业内部的很多信息都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并采用安全的措施,保障这些信息不被外泄,避免被竞争对手利用,甚至破坏自己的商业计划当然,如果已经通过专利申请而公开的信息,则无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起来企业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研发试验数据、纪录和结果、工艺流程、技术诀窍、样品、市场营销策略、销售渠道、货源情报、订货合同、客户名单、经营方法等如果想了解商业秘密的泄露或被盗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有多大,可能难以量化和评估但商业秘密泄露所带来的损失可从下列领域增加的成本中看出:行政管理费用、市场份额损失、增加的法律官司、增加的安全措施、公司的名誉损失等根据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信息作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上位概念,能够覆盖部分难以被界定为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但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如某公司隐去股东的身份、持股比例、代持人等信息从前述法律规定可知,商业秘密的特点包括:(1)秘密性,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商业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2)价值性,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3)保密性,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信息泄漏应采取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2、保密的确认确定商业秘密范围是确保保密质量的关键,有了范围,就能“对号入座”,标准也能统一企业应当合理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不鼓励将不需要或不重要的商业信息划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导致没有保密重点,浪费企业资源并不是所有的商业信息都能够或都需要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如果笼统地将所有信息当做商业秘密来保护,有可能混淆秘密与非密的界限,分不清哪些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哪些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更不用说做好保密工作那些直接影响企业的权利、利益和公司经营发展的商业信息,一旦泄密会使企业利益遭受损害的信息应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不同的企业会有自己的核心机密,企业要考虑商业信息的重要程度、商业价值等因素,既要全面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要突出重点、积极防护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

    企业对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及其载体应当标明保密标识(如保密印章等),使保密信息与其他信息区别开来,一是可以很明确地确定哪些人员具有接触这些信息的权限,防止没有接触商业秘密权限的人员不当接触商业秘密,二是在商业信息或其载体上标明保密标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以认定企业已经采取了保密措施,表明企业的保密意图,是认定商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的一个重要证据由于商业秘密的存在方式或载体是不同的,有的是以纸质文档的方式存在的,有的是以电子文档方式存在的,有的具有有形的载体,有的没有有形的载体,企业都应以人员能够感知的方式标明保密标识用以确认商业秘密的具体方式,可以包括:(1)在包含商业秘密的信息或载体上标明保密标识;(2)不适宜在包含商业秘密的载体上标明的,用书面形式标明保密标识并粘贴在商业秘密载体上;(3)不能标明保密标识的,用专门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4)在涉及商业秘密的电子文档中以电子印章等方式嵌入保密标识;(5)使用其他易于为接触者所认知的方式标明保密标识3、信息解密企业应当定期对商业秘密进行审核,对没有必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应当及时解密。

    商业信息是不断发展的,之前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现在有可能不需要采取保密措施,使不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在企业内部自由流通,实现资源共享,并可以突出重点,积极防护,使企业的保密工作有的放矢,也可以降低企业的保密成本商业秘密解密的最终判断标准是某项商业信息是否有必要或有可能继续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具体可以参照以下的保准(1)国内或国外已经公开的,尤其是已经通过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这些已经公开的信息成为公有技术或公有信息,企业的商业秘密已经丧失秘密性,没有必要再采取保密的工作;(2)在国内外无竞争能力且不影响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安全的技术随着技术的发展,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已经更新换代,被新的技术所取代,没有竞争力,也不会影响企业的技术安全的可以解密;(3)属于业内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单纯的构想和抽象的理论或概念并不是商业秘密所保护的对象,此外,基础理论一般是本领域内的公有知识;(4)业内已经流传或者业内一般技术人员基本能够掌握的技术这也是属于公有领域内的知识,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仅仅是除了商业秘密所有人以外的有限范围所知晓的商业秘密,并不丧失其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资格;(5)企业已经公开的经营计划或营销策略等经营信息,不需要继续保密的(6)其他已经公开或业内公知的,或者已经失去保密价值的商业信息。

    四)版权资产确认管理虽然各类作品的取得并不依赖于类似商标或专利的申请或注册程序,但是,正是由于作品版权以作品完成为产生条件,使得版权资产的权利归属以及是否拥有完整的版权,变得更不具有确定性因此,从一开始就要重视版权与企业的归属关系,通过版权登记或合同约定等方式强化版权资产的确定性对不同的企业而言,版权资产的类型及其重要性并不相同比如,以内容产业为核心的动漫公司,显然其最核心的版权资产是其动漫作品、动漫角度等而以健康产业为核心业务的企业,其版权资产尽管也有不少,比如产品包装图案、宣传作品、办公软件与数据库等,但其重要性通常不能与动漫公司的核心版权资产相提并论二、 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根据一项统计,财富100强的大公司在全球一些主要国家或地区,从获得一项发明专利到维持发明专利的20年有效期,大概要花费25万美元到50万美元一家公司如果拥有成百上千件专利,其维护费用不难想象是十分惊人的因此,做好知识产权投资尤其是专利投资的成本控制,就显得至关重要一些企业对知识产权存在偏见,是因为知识产权无法及时带来收益需要理解的是,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的投资产品,它是一种长期投资,并非短期业务如果对知识产权采取急功近利的态度,在短期内它的确会成为一种财务上的负担。

    更重要的是,无论是财力雄厚的跨国公司,还是势单力薄的中小企业,都应当关心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否则知识产权只会成为企业的负担,甚至是负债一)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构成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产生于很多环节,比如,从自主开发专利的角度,在专利的研发、申请、维持、利用、保护等环节,都会发生成本的支出如果把视野扩展到企业与外部的专利交易,还将在专利的许可、转让、价值评估、尽职调查等环节产生费用的问题知识产权储备的成本主要可以分为官方费用与非官方费用两大类别:官费:是指支付给官方机构(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等)的费用官费既包括知识产权授权主管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收费,也包括海关的备案费用、法院的诉讼费用等项目通常,授权主管部门的收费是知识产权投资过程中,最主要的官费构成部分非官费:简单地讲,是指官费之外的开支非官方费用的构成更是复杂,既可能来自企业的管理活动,比如专利和商标的监控费用;也可能来自对外交易活动,比如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费用;还可能来自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活动,比如专利代理费用、商标代理费用等二)知识产权产出的成本控制1、削减研发成本的支出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已经出台很多激励创新的政策措施,并提供研发创新或成果转化的基金、补贴等资金支持。

    企业可以积极了解政策,争取获得政府的资金支持,以减少研发成本的支出此外,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看,合作开发或有偿引进他人的技术有时可能比自主研发创新支出更少与其独立研究或重复研究,还不如用相对较低的成本买过来,把精力和金钱都用于技术改进创新上面2、控制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首先,要明确知识产权申请目标,除非为了某些特定的战略考虑,应该紧紧围绕现有的产品经营和市场需求,量力而行,按需申请其次,要建立专利筛选机制,控制专利申请的数量此外,可以依法合并数项专利申请,节省专利成本3、选择成本更低的保护方式对一项技术而言,比专利成本更低的保护方式,通常是商业秘密,对软件而言也可能意味着采取版权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秘密保护比专利保护成本更低,主要是因为商业秘密的获得不需要申请授权,不需要缴纳官费但是,商业秘密需要持续不断地维持秘密性,才能保持其权利和价值,面对无孔不入的商业间谍,以及一些不诚实的内部员工,要做到这一点,也需要花费不少的管理成本4、减缓申请费用的开支企业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减缓缴纳相关申请费用另外,可以争取地方政府的专利申请资助补贴降低自己知识产权储备的成本三)知识产权存续的成本控制1、定期淘汰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专利稽核、商标审计,定期进行知识产权淘汰,放弃或删减不必要的、无用益的专利或商标,可以节约维持知识产权的开支。

    大部分庞大的、拥有上千个专利或商标的公司都有很大的删减空间专利淘汰的方式,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放弃,也可以不缴专利年费消极放弃一般而言,企业多采取不缴年费的方式而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的维持并没有官费成本,因此企业一般都选择以到期后不续展的方式淘汰不需要的注册商标2、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可以节省一些保护成本保护知识产权最典型的公力救济方式是行政查处或司法诉讼一般情形下,通过行政机关查处侵权,简便、快速,费用低,因此行政查处所付出的成本比司法诉讼要小一些3、积极利用知识产权的价值比如,把闲置的知识产权或对核心业务没有影响的知识产权,向外转让或发放许可,通过获得转让费或许可费,来冲抵知识产权维持的费用开支《华为创新和知识产权白皮书》显示,截至2018年底,华为累计获得授权专利87805项,其中有11152项是美国专利自2015年以来华为获得交叉许可后的知识产权净收入超过14亿美元,付费方涵盖美国、欧洲、亚洲公司三、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1、商标专用权的概念和特征我国的商标法中并没有提到商标权,而是提到了商标专用权,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其后又规定了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因此可以说,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独占使用商标的权利商标专用权的特征主要有三个:(1)独占使用,即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注册商标;(2)仅在我国有效,我国授予的商标专用权仅在我国有效,如果需要获得国外的保护,应申请国际商标注册;(3)延展性,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是10年,到期前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最长为10年时间2、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是行为的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这是通常所说的“假冒”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混淆商品来源,误导消费者,其危害性大,是最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我国修订的《商标法》将此处的“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予以删除,单独用第二款分两条说明。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这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本法第六十四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是不能按商标侵权行为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不经他人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所谓“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与擅自制造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其区别在于前者商标标识本身就是假的,而后者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则是指以此种商标标识为标的进行买卖,既包括批发也包括零售,既包括内部销售也包括在市场上销售商标标识是商标使用的重要形式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目的,在于以之用于自己或供他人用于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便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由于这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后果严重,危害极大,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给予狠狠打击,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规定国外有的立法例将之称为“反向假冒”而加以禁止和制裁所谓“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行为。

    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已经出现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将其在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去掉,换上自己的商标后投入市场销售的现象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对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对注册商标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争创名牌也造成了妨碍,因此,应认定为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在本法中明文增加对这种侵权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是十分必要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这类行为是2013年修订《商标法》新增的,主要是指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方面的条件,从而帮助他人完成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除上述6类行为之外其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例如,企业标志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可能暗示使用该企业标志的企业与驰名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会不正当地利用或者削弱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的;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且该域名是恶意注册或使用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满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等。

    上述这些行为尽管有着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因此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商标专有权的保护商标侵权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它不仅会阻碍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使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巨大损失,还会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实为一大社会公害,必须不断加大查处力度,依法给予必要的制裁我国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有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种途径,即当事人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就纠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1)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理《商标法》第60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2)法院的处理临时保护措施,我国《商标法》第65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证据保全,我国《商标法》第66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赔偿数额,我国《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刑事责任,我国《商标法》第6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其他执法部门,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查处工作如山西省工商联合其他部门执法人员查处了一起采用物流形式,利用节假日运输非法出版物的侵权案件,现场查扣3千余册淫秽图书,7.6万张盗版光盘商标行政保护的特点是比较司法途径保护而言的本书认为,其主要特点如下:①程序简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程序,相对于司法机关的程序要简单,且立案后,查案及时,办案周期短;②证据要求相对较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相对司法机关的庭审制度的证据要求要低,即商标权利人提供商标注册证明、侵权货品、票据等初步证据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实施检查,进一步扩大线索和收集证据;③法律救济成本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是不收费的四、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1、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办理手续,延长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申请续展注册的,应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提出申请,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注销后,原商标就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注册商标每次可以延展十年2、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1)注册商标的变更注册商标的变更是指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以及有关的证明材料,由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需要注意的是,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2)注册商标的转让我国商标法要求注册商标转让事宜需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经其核准《商标法》第42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第2款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并且,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受让人自商标局就转让事宜刊登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有权3)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许可方,使用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方与注册商标转让不同,注册商标的转让导致原商标注册人丧失了商标的所有权;而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发生商标所有权转移的问题许可使用权是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应遵守商标法的规定,其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要在商标局备案,也要符合法律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同时,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将第三款修改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一般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是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和地区内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在约定的期间、领域和区域,被许可人所享有的特定商标使用权与许可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具有了同等的地位排他使用许可形式是指在商标使用许可存续期间,除许可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许可商标外,仅将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使用,不再将该商标许可给第二家普通使用许可中,不仅许可人自己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被许可商标许可给多家使用许可使用合同也可以分为完全使用许可和部分使用许可前者是指被许可人可以在所有注册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后者是指被许可人只能在部分注册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五、 知识分配概述经济学上的“分配”一般指社会产品分给社会(或国家)、社会集团以及社会成员的过程和形式,其中包括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国民收入的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分配等。

    它是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有时还指生产资料的分配等知识的分配或传播是指科技知识等在不同时代或同一时代在不同空间的扩散,使不同个体之间可以分享知识信息的过程,其使命在于使知识从其拥有者手中传送到接受者手中,使后者能了解、分享和应用同样的知识,其主要使命在于扩散知识和提供解决问题的知识投入知识经济时代的标志之一就是知识的扩散和知识的创造同等重要,它导致人们对知识分配网络和国家创新体系重视程度大大增加1891但知识的分配是复杂的,既有不同时代之间的分配或分享(主要通过书籍、胶卷或现代电子载体等完成),也有同时代不同空间范围内的传播;既有无偿的知识传播,又有有偿的知识传播(如对私人拥有排他商业使用权的知识转让等,如果出于商业目的,传播过程中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对传播者付出对价)本教材主要讨论的是同时代的有偿的知识传播(实际上某些无偿的传播在现代条件下也是有偿的)特定知识只能分配给有相应知识的人,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的高技术知识则更是这样;知识分配主要是以掌握知识的多寡、最终也主要靠创新业绩来进行的所以,拥有知识越多的人,可以分配到的知识就越多,其利用知识进行创新的业绩可能就大,对他人或组织的依附就弱。

    知识经济是以信息网络为特征的经济;创新要使不同行为者(企业、实验室、科学系统和消费者)之间进行大量交换,需要传播;传播是知识经济有效进行的保证,是知识生产和使用之间的中间环节,其意义在于为新知识寻找真正懂得其商品价值并能尽快把知识转化为生产力的使用企业;它是知识交换和消费的前提与基础传播的外在动力是社会需求,内在动力是寻找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价值的企业,进而实现自己的价值并获得回报它联系着两头:知识生产和知识的使用,起桥梁纽带作用:其生产是知识传播、消费的源头,其是知识价值的最终体现宏观角度看,知识的分配是社会供给与需求之间的桥梁,微观地看,是把具体知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知识经济中,先进而实用的知识相当广泛;通过传播,减少知识生产者的盲目性和自我发展的随意性,使他们有了明确的方向,也减少知识使用企业找不到知识的困难,缩短了知识从生产到使用的周期六、 知识传播方式的发展和当前知识传播的主要机制及相应的方式(一)知识传播方式的发展从农业经济时代到工业经济时代再到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传播一直都在连续不断地进行中,它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之一然而,不同时代,知识传播的方式虽然有着传承关系,但在不同时期都有着自己鲜明的特征。

    农业社会,知识传播主要靠传播者的言传身教,靠接受者的模仿、学习由于当时知识不够体系化和理论化,多体现为经验和技能的积累,带有较强的个性化色彩,不易稳定,它们难以被规模化地普及所以在这个时代,知识传播的形式常常是小规模的师傅带徒弟、父亲带儿子的方式代代相传(吴季松教授称之为“点对点方式”);知识虽然会随着知识传人的灵性、悟性和智慧变得日益丰富和有价值,但往往难以形成庞大的知识体,只能在局部范围内有所发展;而且如果该传人突遇事故身亡,这一知识也会随之永久地消失显然,这种传播方式传播的信息量小,主观性强,带有较强的垄断性和排他性,内容也多带有片面性和保守性,不利于知识的更新和发展,由此也不难理解为何农业社会经历了那么漫长的时间工业经济时代,由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某一范围内的知识日益成为特定的理论体系,遵循一定的规律,具有稳定性:这就在知识传播的方法上的进步创造了条件:规模化、组织化传播知识(吴季松教授称之为“点对面的传播方式”)成为可能该阶段知识传播最主要的路径和形式就是学校教育,它取代了农业经济时代的个体与个体间传播的方式(尽管这种方式仍然存在,但已不是主要形式)学校教育的最大特点是借助于制度化的组织,按照特定的标准化规范,有计划、有步骤、分科分级、系统、长期连续不断地向被教育者传播知识:它对工业革命的完成、人类文明的传承及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除了学校之外,行业协会、企业自身、社会培训机构、政府和大众传媒等对知识的广泛传播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它们与学校教育结合起来,形成了纵横交错的知识传播体系,大大促进了知识、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这个时期的知识传播多带有一定的商业性,知识传播的成本较过去相比有了较大的提高,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制度出现以后,受保护的知识产品的传播已经变成一种商业行为,其成本远远高于一般的知识传播知识经济时代,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电子计算机的普及,网上虚拟空间成为知识传播的主要场所,数字技术和智能化的信息网络将知识传播带入一个新的时代,虽然传统的知识传播方式依然存在,但点点交互传播方法渐成主流互联网技术使知识的传播变得更为快捷、及时、简便、廉价和有效;传播者和接受者的角色在互联网时代交互转换,知识垄断日益变得不可能,知识传播变得更为自由和开放,传播的形式、内容日益灵活(如空间在互联网时代变得不太重要,网上课堂、远程教育可以完成更多的教育任务)、丰富、生动和真实这种动态的方式更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创新,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我们也不应忽略的是:正是由于传播的廉价和便捷,各种无效或有害信息、知识产权侵权和网络违法与犯罪行为也在与日俱增,它们对社会带来的危害不容低估。

    如何趋利避害,充分发挥这种传播方式的优点,克服其不足,是一个紧迫的课题二)知识传播的主要机制及相应的方式当代社会,知识传播的主要机制和相应方式有:1、教育机制(包括学校和有关科研机构等),该机制承载着将人类已有的知识文明传输给受教育者的历史使命,让受教育者在接受人类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成为具备创新知识的人它是知识传播最为悠久的机制,是知识传承最重要的手段早期教育以言传身教为主工业革命时期以来的教育最大的特点是规模化教育不断扩展,以至于在多数国家已经形成国民基础教育的普及化今天,教育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如多媒体教育手段的运用及网络教育的普及等,大大提高了知识传播的效率一个国家的教育制度对该国经济发展和综合实力的加强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美国强大的历史、日本明治维新后的崛起、韩国的汉江奇迹及德国统一后的飞速发展等无不证明了这一点2、社会培训机制它是维系社会持续创新能力的保障机制,是人,离开高校、科研院所后续教育的体现,是终身学习的有力支撑其方式主要是社会培训机构提供定期(如律师和会计从业人员年度注册所需的专业培训)或不定期(如各公司选送有关技术或管理人员参加的各种具体技能提升的培训等)的各相关专业的有偿培训。

    3、各种媒体和信息网络它们是传播大众知识的主要渠道,对现代人的影响十分巨大,对人类的生活几乎无处不及如广播、电视、电话、电报、数据通信、新闻报纸、杂志等每时每刻都在传播着不同的知识随着信息量的激增,不断改进的媒体传播日显重要而网络传播的高效和迅捷,日渐显示出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价值;为此各国加强了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如美国的信息高速公路,这样可以加大了信息传播,产生社会附加值,建立各种知识间的联系,产生倍增效应4、商业传播系统,含出版机制和专利与专有技术转让机制前者主要通过有偿方式帮助作者传播自己的作品,让社会公众或特定的读者群在付出一定对价情况下分享其知识;后者是主要通过技术服务机构,在技术供方和需方之间搭起桥梁,使这种知识的提供者和需求者各取所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这四个机制以不同的方式向社会各阶层传播知识上述每一种机制的传播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且每种传播都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只不过价格高低及表现形式会有所不同比如,自工业革命以来,西方发达国家一直进行的义务性基础教育被普遍认为是免费的,实际上它们也是有代价的,教师工资及教育设施就是传播知识的成本,只是费用较低而已但近年来美国普通教育制度之外私立学校,知识传播费用很高,其意图使这些学校受教育者在获取知识的路径、培养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不同于普通学校培养出来的受教育者,以在未来竞争中获得优势;这是以更高代价来传播知识,它能满足部分富有者的需求。

    在发达国家目前很完善的职业培训系统收费远远高于学校普通教育机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及跨国公司触角的延伸,这种培训已经蔓延到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全球;笔者在公司任职期间,曾参加过多次短期职业培训课程,其中印象最深的有两次:一次是1999年11月在上海参加电子商务知识培训,培训三天时间,付出培训费是2000美元;一次是2001年10月参加的项目经理培训,受训时间一周(5天),培训费用是1万元人民币;显然它们都远远高于同期高校或科研院所的教育费用出版业的收入和新闻媒体的间接收入(如广告收入)都是知识传播的代价,最终由出版物消费者、新闻媒体阅读者及广告商品消费者负担专利和技术转让系统则是典型的、商业性的知识传播系统,获得这些知识要按商业条件支付技术转让费或许可费等,它们往往高于一般传播方式所付出的代价互联网络出现之前,金钱财富的占有往往对知识的分配也有着直接的影响,由于知识以传统载体形式存在,而其费用也较为高昂,甚至在今天,在西方发达国家,书刊的价格也较高,经济富裕的人获得这些载体的机会多于贫穷的人但互联网出现后,知识传播的成本大大降低(一台电脑,一个终端,与网络连接起来,以较低廉的上网费用便可获取无限的知识),电子载体的低廉,使知识更易为人们所分享;分配知识与财富的多少没有太大的直接关系,使知识的分配变得日益公平。

    总体上看,从农业到工业经济,知识传播的方式日益多样化,传播的代价也在逐渐提高在工业经济中知识传播的代价越来越高,实际上是走上了以财产的占有多寡来分配知识的老路,而信息网络的知识分配,至少在目前,是以知识占有的多寡来分配知识现代社会,知识呈现无限增长的趋势,这看起来是有益于社会的,但就个人或特定的实体而言,由于精力时间的有限性,他们面临着一个难题:如何在浩如烟海的知识海洋中选择出自己所需的知识、技术?这种选择往往也是要付出代价的不过互联网出现以后,知识传播更为便捷,速度大大加快,它打破了知识垄断,也降低了知识传播的成本;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在较为完善发达的知识传播体系中,知识传播的成本将大大降低,该体系中的每一个成员将从中受益,进而利于该体系下的经济的发展知识经济分配中,政府调控的手段在不断加强在工业社会,财富的分配多是按市场机制来进行的,在“弱肉强食”的竞争中容易导致贫富分化的加剧;虽然政府的调控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无法在根本上改变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用智力资源的投入可解决工业经济中出现的资源耗竭与环境污染等问题,知识决策对个人和国家均十分重要;为此,政府可以根据知识产品的特性及知识产权的法定性等对知识分配进行较强的干预,如对教育、娱乐等价格由政府通过一定的科学统计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保证穷人生活质量;对市场机制在知识分配中进行一定的制约,如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创新,以提高它们在知识分配中获取知识的能力等。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知识的分配较为公平,以推动整个社会创新新知识的能力我国知识生产者与使用者之间还没有建立密切联系,社会中介机构尚未成熟,生产者的传播意识及生产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桥梁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这些需要政府的引导、介入要加大知识传播力度,通过传播,培养整个社会对知识的兴趣,使知识使用企业在知识的不断熏陶下,把知识作为武装企业、发展企业的主要武器七、 知识经济对人类经济发展的意义(一)知识经济对人类经济发展的作用新的知识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又一次革命性的突破在传统经济下,由于资源的有限性,使人类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以至于有学者在1972年预测它将会达到发展的极限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信息技术等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让人们认识到知识经济可以突破目前已知的资源的限制,延长这一极限的到来期,甚或让人类发展不受“极限”的约束传统经济下,人类发展的速度是有限的,资源耗费型的发展是长远不了的,尤其是石化能源等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日益枯竭,将直接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知识经济下,人类在知识的作用下,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并促使其发展速度具有不可预测性及环境保护的可能性知识经济是人类在20世纪末在发展困难时期看到的又一个千年曙光。

    知识经济的作用首先表现在理论上:无限的智力资源成为经济发展的第一要素,这将提高人类有效克服资源有限这一致命弱点,使人类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不以环境的破坏、后代子孙的生存和发展为代价它以智力资源开发地球上丰富的自然资源(如沙石中的硅等)来代替稀缺的自然资源,通过硅片上内存的变化,创造无限的发展机会知识经济并不认为高新技术产业将代替一切,传统产业及结合传统艺术、民间文学、自然资源、人文传统等知识的旅游服务业等可以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它可以将传统经济改造为以可再生资源和资源循环为依托的集约型的生态经济其次体现为它对传统经济的嬗变,即它正以其在现实中的迅猛发展向人们展示出现代经济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和增长形式,使传统经济学理论所揭示的内涵式增长、外延式增长、规模经济增长、投入产出等增长理论都表现出严重不足具体体现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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