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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许可程序

文档格式:DOCX| 7 页|大小 67.27KB|积分 20|2022-12-26 发布|文档ID:177765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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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许可程序1. 目的1.1. 规范船舶防污染工作,预防船舶安全事故和污染事故,保护辖区水域环境2. 适用范围2.1. 适用于本局授权范围内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许可工作3. 岗位职责3.1. 海事处受理人负责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作业许可申请的受理、决定文书 的发放、有关信息的传递等;3.2. 海事处审核人负责审核、制作决定文书、有关材料归档和台帐登记工作等;3.3. 海事处审批人负责审批4. 工作程序4.1. 受理4.1.1. 受理人收到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作业许可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 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 料应包括:4.1.1.1. 《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4.1.1.2. 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4.1.1.3. 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4.1.1.4.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4.1.1.5. 申请原油洗舱的,还应提交《国际防止船舶污染证书》或《防止船舶污染证书》 及其附件4.1.2. 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海事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 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能当场办结的可以不出具),受理情况要进行登 记。

    4.1.3.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海 事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 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4.1.4.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海事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 正4.1.5.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事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4.1.6. 海事处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海事处审核人4.2. 审核4.2.1. 海事处审核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 将相关材料提交海事处审批人4.2.2. 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由海事处审核人或核查部门组织核查4.3.审批4.3.1. 海事处审批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海事处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 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海事处审核人4.4. 办理与告知4.4.1. 审批人审批同意的,由审核人制作加盖防污管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4.4.2. 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由审核人制作加盖防污管理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 定书》。

    4.4.3. 审批同意的,海事处受理人应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发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4.4.4. 海事处审核人将《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海事处 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海事处受理人进行登记4.4.5. 办理完毕后,由审核人在《防污作业审批台帐》中登记4.5. 归档4.5.1. 办理完毕后,审核人应及时将《防污作业申请书》、申请材料、《海事业务审批表》、 现场核查书面材料或记录、《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本或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档5. 参考执法标准5.1. 《防污作业申请书》内容填写完整、规范5.2. 洗(清)舱作业应当遵守或参考《国际油轮和油码头安全指南》、 MARPOL 公约附 则I和附则II、《油船洗舱作业安全技术要求》(JT 154-1994 )、《船舶污染物接 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 JT/T 673-2006)以及其它有关规定中 所提出的安全技术要求5.3. 制定的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应符合《原油洗舱操作和设备手册》、《程 序和布置手册》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5.4. 船舶所持有的《程序与布置手册》必须经主管机关的批准。

    5.5. 船舶委托洗(清)舱作业单位进行洗(清)舱的,洗(清)舱作业单位应满足《船舶 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 JTT 673-2006)对船舶清舱作 业单位规定的能力要求从事清舱、洗舱和驱气作业的单位应该具有相应的能力,并经 海事管理机构备案;5.6. 制定的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应该符合船舶和港口的实际情况5.7. 船舶洗(清)舱作业应在经批准后的指定地点进行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 置换,应当选择安全水域,远离通航密集区、船舶定线制区、禁航区、航道、渡口、 客轮码头、危险货物码头、军用码头、船闸、大型桥梁、水下通道以及重要的沿岸保 护目标作业活动期间,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 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使用供应船、车进行加油、加水作业5.8. 现场监管部门应及时掌握辖区内船舶洗(清)舱作业审批情况和实施情况,加强巡查 和抽查,对参加作业船舶、设备、人员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情 况应及时制止,坚决打击不具备能力、未经批准、在非指定地点进行和不按照规定落 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作业行为5.9.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作业,责令作业单位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未在 规定期限整改的,应禁止相关单位从事作业活动。

    5.10. 审核要求:5.10.1. 除原油洗舱、散化洗舱作业许可申请外,应按下列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5.10.1.1. 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5.10.1.2. 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5.10.1.3. 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5.10.1.4. 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5.10.1.5. 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治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5.10.2. 原油洗舱作业许可申请,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核:5.10.2.1. 原油洗舱作业计划符合《原油洗舱操作和设备手册》;5.10.2.2. 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5.10.2.3. 原油洗舱设备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5.11. 从事原油洗舱作业的指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原油洗舱的特殊培训,具备船 舶安全与防污染知识和专业操作技能,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作业人员须经过相应的安 全和防污染培训,应持有相应的培训证书;5.11.1.1. 原油洗舱作业开始时间在日出和日落之间;5.11.1.2. 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治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5.11.1.3. 应重点检查船舶是否遵守《国际油轮和油码头安全指南》、MARPOL公约附 则I、《油船洗舱作业安全技术要求》(JT 154-1994 )和有关规定中所提出的安 全技术要求;5.11.2. 散化船洗舱作业许可申请,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核:5.11.2.1. 本港具备接受散化船洗舱水的设施和能力;5.11.2.2. 化学品洗舱作业的检查应根据MARPOL公约附则II的标准,洗舱作业计划和 方案符合《程序和布置手册》或其他相关要求;5.11.2.3. 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5.11.2.4. 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查、测试合格,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 污染培训;5.11.2.5. 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治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5.12. 受理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办结5.13. 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的程序符合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5.14. 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5.15.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简化审批流程,按照“受理 -审核”(一级审批)执行, 由审核人负责审批5.16. 收费标准:不收费6. 相关文件6.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二)项6.2.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项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6.5.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6.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二) 项6.7.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 事项的通知6.8. 转发部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 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6.9. 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事 危〔2008〕165 号)6.10. 关于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和接收作业、船舶洗(清)舱作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粤海 事危〔2012〕328 号6.11.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 673-2006 )6.12. 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和附则112004年修正案的通知7. 工作记录7.1. 《防污作业申请书》7.2. 《防污作业审批台帐》7.3. 《海事业务审批表》7.4. 《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7.5. 《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7.6. 《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7.7. 《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7.8. 《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8.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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