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下井带班和交接班管理制度

矿领导下井带班和交接班管理制度 一、下井带班规定: 1、由安全科和矿生产调度中心负责,每月作出矿领导下井带班班次安排,真正做到班班有矿领导下井现场指挥 2、矿领导下井带班,要抓好个专业系统检查,安全装备,设施检查和作业现场安全质量检查及规程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矿领导当日因公外出或因特殊工作任务不能下井带班时,由同级别领导(自己对换)履行带班职责 二、下井带班要求: 1、矿领导下井要坚持同工人同进同出,全面,全过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现场进行交接班 2、矿级领导下井要求把安全隐患排查,各工种各岗位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安全质量过程管理,重大安全隐患排除,作业现场各类事故防范作为重要管理内容,并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 3、矿级领导下井并发现重大安全问题要盯在现场和现场对组管理人员一起制定处理方案,并严格按章作业,直至隐患排除 4、对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带班执行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责任 三、带班领导三汇报制度 1、带班领导下井前必须到调度进行登记 2、带班领导到达采掘作业地点后必须及时将自己所在的作业地点向调度室汇报清楚。
3、带班领导在带班中要把自己所在作业地点及途径路线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存在问题及现场采取的措施、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如实向调度室汇报 4、升井后到调度室填写安全隐患登记本和带班记录,向调度室值班领导汇报当班的工作情况 第二篇: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拓新煤业 第一节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环节管理,进一步提升我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发〔2021〕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省厅1134号文件要求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下井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充分发挥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提高安全管理质量,有效制止“三违”行为,真正树立“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观念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根据规定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一、带班原则 根据我矿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和矿井规划,带班的范围为我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煤矿作为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二、带班下井的内容 1、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2、煤矿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并在矿调度室公示 3、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 4、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下井带班人员职责 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 ①带班领导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带班时要落实好“三必到、三走到”的制度,即情况变化现场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最多管理差现场必到;生产新扩区、新采区、新工作面要走到,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现场要走到,最远的作业地点要走到。
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暂时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 ②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三违”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③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2.其他带班人员的职责: ①负责监督检查当班安检员、瓦检员、区队长、班组长以及作业地点特殊条件下科﹙区﹚队跟班人员按时上岗情况、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以及现场各岗位工种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②负责监督检查现场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③负责当班范围及巡查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④负责当班严格按照矿井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及时发现并处理“三违”人员 ⑤负责对带班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和处理,并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给予解决。
⑥负责解决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四、带班人员下井班数规定 我矿领导干部、下井管理人员每月必须完成下井班数,值班人员必须当日下井跟班,下井时间不得低于八小时,夜班比例占总带班数不少于1/3升井后认真填写下井日志,日志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升井时间、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1、董事长5个/月,矿长、党委书记10个/月(其中包括带班6个),分管技术、安全、生产、机电、通风等方面的副职领导15个/3 月(其中包括带班8个),其他副职领导6个/月(其中包括带班5个; 2、各专业副总工程师16个/月(其中包括带班10个) 五、管理和考核 1.我矿成立考核组,每月上旬由安监科对下井情况进行考核 2.奖惩标准: 1、我矿管理人员每月必须完成下井带班班数,下井跟班考核合格,发给奖金300元;对下井反“三违”、查处隐患、抢救事故处理安全问题成绩突出的可根据其事迹奖500—1000元;有重大安全贡献的给予重奖对下井带班未完成规定带班班数的管理人员,少一次罚50元,少两次罚100元/次,少三次罚200元/次,三次以上重新培训上岗。
3、考核标准 1、安监科要建立矿领导下井带班档案,并在井口房准备干部下井带班记录薄 2、矿领导带班升井后,要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在带班记录及信息卡上进行详细登记,安监科将有关信息筛选后,将原件转调度室存档备案 3、矿领导下井带班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与工人同上同下,上一班的带班人员必须详细交接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4、加强监督考核,把领导下井带班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安全绩效考核精密挂钩严格考核,并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认真履行职责、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5、矿领导带班考核不考虑病、事、差等原因,若因病、事、差等原因不能按时带班时,应提前报矿调度室,以便安排其他具备资质的人员带班 6、矿安监科要将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每月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二节矿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我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薄》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严禁电话或带口信交 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楚而导致工作失误诱发事故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或未当面交接班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3、带班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接班(早班8:00–8:30,中班16:00—16:30,夜班0:00—0:30) 4、交接班人员要认真如实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薄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5、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的隐患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班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并在交接班地点给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薄上 6、超过交班时间,如接班人员不到位,交班人员不准离开岗位,否责按脱岗处理。
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7、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交接记录薄,每月由调度室负责发放和管理 8、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矿委 第三节矿领导下井带班汇报制度 为认真贯彻我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带班人员管理6 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精神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下井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开工后,由调度室负责每日上午8:00—10:00将矿领导带班下井时间、班次、带班情况、发现、处理的隐患等内容,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调度室汇报前一日的领导下井带班情况和当日带班下井计划,如未及时汇报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节矿领导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33号令)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规定,为搞好干部带班下井记录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领导干部下井记录的项目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2、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必须由当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替,以确保记录真实性有代写情况的,一经发现处罚带班人员和代写人员各100元 3、每天由安全矿长对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 患未能现场处理的,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严格执行“闭锁循环”管理,未按期整改的,对相关单位处罚50元/条 4、每月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调度室负责收集、保存、未及时收集保存,对调度室及档案管理员处罚5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 5、调度室负责将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详细记录,每月公示次数不少于3次,接受职工监督公示次数不够,一次处罚档案管理员5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 6、调度室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情况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转系统微机严禁安装与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其它程序,确保有足够的存储空间,人员下井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保证一年以上 7、调度室将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记录档案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一年内造成档案丢失的处罚档案管理员5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
8、历年纸制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矿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准销毁电子文档版在不影响空间的情况下,一律不准销毁 9、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矿委会 矿领导下井带班公示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精神,加强矿领导深入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载体 在矿井井口和调度室等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二、公示对象 矿长、分管技术、安全、生产、机电、通风及其它矿级副职,副总工程师等矿井领导干部下井情况 三、公示范围 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 四、公示内容 1.矿井制定的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包括下井班次和点次。
2.矿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3.每月对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的考核结果以及与考核结果有关的奖惩情况 五、公示要求 1.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必需符合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详细制定下井班次和点次 2.公示工作必需由矿井安监人员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认真统计,与调度室下井带班制度核对,经矿领导和安监科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 3.在矿领导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带班记录后,矿调度负责及时对调度公示栏、井口公示栏进行填写 4.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需确保真实性,填写人员必需认真核实,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 5.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级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内容不实,可向有关部门检举 第三篇: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张维煤矿 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21﹞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第33号﹚的文件精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的制止违章违纪的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我矿特制定矿级领导井下带班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交接班职责,并按要求填写齐全,不得漏项,严禁乱写乱画,随意涂改 2、带班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检查重点及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完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安全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早退处理,接班人员必须在下班半小时之内到达,否则按迟到处理如确定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迟到、早退罚款200元/次 6、矿领导交接班必须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领导必须向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本。
违反规定,罚款300元/次 7、井下现场接班时间为:早班:7:30;中班:14:30分;夜班:22:30: 8、现场交接班时,上班的带班领导与下班带领导进行交接时,要对井下各作业点的安全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作详细的交待 9、当班带班领导,对上班交待的安全重点、工作面等作业点的隐患首先进行检查、维修或整改,在安全的状态下,才能组织生产 10、认真填写好现场交接班记录 11、未做到现场交接班的,每次罚款200元,现场交接班记录未填写签字的,每次罚款300元 张维煤矿2021.2 第四篇: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1目录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2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4安全办公会议制度............................................................................5安全目标管理制度............................................................................6安全奖惩制度....................................................................................7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9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0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11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6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7人员出入井检身和清点制度..........................................................19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矿安全管理水平,深入了解矿井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发生。
现结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阜煤字[2021]150号)文件《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制定出我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如下: 1、下井带班人员必须是副矿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持有安全资格证 2、下井带班人员必须对井下的采煤、掘进、通风、维修、机电和运输负责 3、下井带班人员必须深入井下现场进行带班作业,带班作业时间和当班作业人员工作时间相同,即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 4、下井带班人员下井次数分别规定为矿长每月12天,总工每月下井16天,副矿长每月16天;副总工每月下井18天 5、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井下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领导报告 6、下井带班人员必须在井下进行交接班,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向下一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的安全状况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必须做到口头交接和交接班记录中详细注明交接相结合。
7、建立矿领导下井带班档案,下井带班领导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8、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薄 9、严格执行矿领导下井考核办法对下井带班领导,根据我矿制定的奖惩办法进行考核,每月底进行经济处罚,未和工人同下同上,提前升井的发生一次罚款50元,未完成我矿规定下井次数的,缺一次罚款150元,不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填写交接班记录本的一次罚款50元,未建立矿领导下井带班档案罚总工100元,带班人员升井后不填写下井带班档案的,一次罚款100元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法人、矿长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责任的同时,要严肃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 为了提高我矿的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符合《三大规程》规定和安全质量跟踪处理现制定安全质量检查跟踪处理制度: 一、安全质量检查员必须熟练掌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质量质量标准化验收标准 二、安全质量检查应有班检、日检、周检、月检;日检由当班质检员负责并有班检记录,记录上有当班班长签字,日检由各项目负责人负责,周检有生产技术科负责,并有各项目负责人签字,月检由煤焦公司组织。
三、安全质量检查的范围为各类工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 四、当班质检员发现各现场有质量等问题,必须立即要求当班作业人员整改,质检员现场跟踪整改,直至整改完毕 五、生产技术科对施工现场除每周定时检查外,并不定时检查,发现问题交当班质检员,令其监督整改,并形成记录 六、对出现质量问题,并不按照质检员要求按时整改的班组及个人,质检员有权责令让其停工学习 七、对每月进行的安全质量验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小问题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以“四定”形式落实到人,定期整改,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矿井每周应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 二、办公会议由矿长、副矿长、总工召集合主持,管理人员和矿专职安全员、专职瓦检员参加 三、每次会议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抓住重点,讲求实效,会后对所研究确定的事项,要写出纪要上报下发,狠抓落实 四、办公会议要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指示 五、听取全矿关于执行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头。
六、对本矿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七、检查以前安全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完成任务好的要表扬,对完成任务不好的要追究原因和责任 八、参加学习人员要在会议记录上本人签名,不得相互代签如不签名或代签名视为无效(没参加会议),按照安全奖惩制度每次考核100元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人员伤亡: 死亡事故:0次,重伤事故:0次,轻伤事故:1起 二、非人员事故: 三、矿井停产3天以上事故:0次,主扇停转10分钟以上事故:0次,设备损坏价值20210元以上事故:1次 四、矿井为了完成上述安全目标,制定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逐级向上级负责,安全目标之外的事故发生,要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1、有死亡事故,管理人员的安全工资扣发3个月 2、有重伤事故,管理人员和安全员的安全工资扣发1个月 3、轻伤事故超标指标,责任领导和安全员的安全工资扣发1个月 4、事故停产3天以上的情况,管理人员的安全员工资扣当月损失的10%。
5、主扇停转10分钟以上事故,对机电科给予200元处罚 6、设备损坏价值2021元以上的情况,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工资扣发损失的20% 五、建立安全科协助矿长、副矿长抓好安全工作 1、建立矿井的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达到各岗位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2、有“三违”要按照《奖惩制度》执行 3、矿井制定了各项检查制度,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按要求认真执行的,责任者按照《奖惩制度》惩罚 4、发生事故要按照规定做好事故调查和回报工作 完成年度安全目标的奖励,按照煤焦公司制定的文件执行 安全奖惩制度 一、职工有以下成绩之一的,由矿按其贡献大小,给以表彰、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作业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3、抢救事故有功的; 4、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二、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评定完成任务奖的前提。
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安全工作上作出显著成绩,并完成生产任务的,在年终应由上级部门给以表彰、奖励 三、任何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应给以经济或辞退 四、违反安全规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 1、不及时解决安全或尘、毒危害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重大事故或尘、毒严重危害的; 2、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4、由于设备不完善或作业环境不安全发生事故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 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 3、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4、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5、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为搞好我矿的安全技术工作,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落实,必须遵守本审批制度。
一、水文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编制专门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公司安技部,由煤焦公司报阜康市经贸委审批,并报阜康市安监局备案 二、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公司安技部,由煤焦公司报上级审批备案 三、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公司安技部和煤焦公司审批 四、矿井每年必须编制灾害预防措施及事故处理计划并报公司安技部,由煤焦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五、作业规程必须由技术员编写经公司安技部审核经矿长审批后组织工人贯彻学习、考核、签字、修改、再审批、再贯彻、再考核、再签字等十个环节 六、矿井测风记录报表必须送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七、瓦斯日报表必须每天上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八、当巷道贯通、接近老空或积水区必须制订专门的设计和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公司安技部和煤焦公司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西沟二号井煤矿隶属于西沟煤焦公司,直接上级部门为西沟煤焦公司、煤焦公司安技部煤焦公司对本矿的安全投入负责 一、本矿的所有设备、材料由公司统一采购,本矿每月申报材料计划。
二、本矿的所有安全器材由公司统一维修和标校,各种鉴定由安技部组织协调落实 三、矿井的维检费每季度转入本矿的帐户,用于本矿的安全周转资金 四、吨煤安全提留金煤焦公司每季度转入本矿的帐户,由二矿在年终提出使用方案,由煤焦公司负责使用 五、所有安全投入由公司分单位造册,年终于矿井核算,由于整改力度大,安全投入超额的部分由煤焦公司承担 六、管理人员到其他矿井的安全学习和参观是公司组织由公司承担,是本矿组织,从本矿帐户安全资金支取 七、先进技术、先进工艺的引进由煤焦公司划拨专款使用和推广 八、年终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矿井的安全投入和资金的专款专用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出具正式报告,写入《煤焦公司年鉴》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西沟二号井煤矿隶属于西沟煤焦公司,直接上级部门为西沟煤焦公司,煤焦公司对本矿的安全生产负主要监督检查责任,本矿的安全科负责具体安全监督检查的落实工作 1、本矿的所有采掘活动在公司审批后制定相关规程和安全措施贯彻学习后开工 2、公司对我矿的每月进行的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对待,不能敷衍了事 3、每年8月与12月矿井要支持公司组织的总结和安全评比,制作工作长期规划和工作调整。
4、认真对待上级煤矿主管部门对矿井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二、矿井在内部也注重深挖安全监督的落实工作 1、本矿每月进行四次安全检查工作(每周一),隐患及时整改 2、矿井鼓励每隔职工在职工学习时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矿井保持生产活力 3、认真执行领导值班制度,使现场操作的安全监督检查落到实处 4、工作中认真检查《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程的贯彻和执行情况 三、矿井对各种途径、方式的监督检查意见,注重落实 1、对整改处决书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的责任者给予100-500元罚款 2、对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依据价值给予100-1000元奖励 3、对抢险救灾有突出贡献的依据价值大小给予100-1000元奖励 4、对矿井“三违”严格检举检查力度,依据《奖罚制度》认真按照“四不放过”进行处罚 5、工作中坚持安全工作的群防群治思路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的意义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使责任人受到追究;又要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事故上报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调度室,调度室值班人员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阜康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然后由总指挥(或代理总指挥)批准,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 3、事故上报时间要求调度室值班人员在十分钟内通知到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二号井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指挥部下达向阜康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报告命令 4、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的单位;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应当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伤亡事故 1、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轻伤、重伤、死亡事故三类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死亡事故分二类: (1)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2)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2、轻伤事故由矿上组织调查,必须当天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公司负责人和安全监察部 3、重伤及以上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由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调查并及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设备损坏2021元以上的,要在当天由机电班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负责人和安全监察部 5、根据上述伤害程度,轻伤事故由矿井自己处理,处理结果上报安全监察部重伤以上的事故,必须在发生事故后立即上报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主持协助上级调查处理同时对非伤亡事故也应视同伤亡事故一样对待,分析事故,查明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非伤亡事故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3)煤与瓦斯突出达50t(含50t);(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米(含10米)以上;(8)掘井工作面冒顶5米(含5)以上; (9)巷道冒顶10米(含10)以上。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7)掘进工作面冒顶超过3m(含3m);(8)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区停工2~8h;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7)掘进工作面冒顶3m以下;(8)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9、对事故隐患予以汇报和抢险救灾突出的人员要依据贡献大小给予重奖 三、事故的调查处理 1、成立事故调查组: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遵循精简、效能原则;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事故调查组组长应由具有丰富的事故调查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行政领导担任。
2、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如实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2)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 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3)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4)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3、责任追究本着对”三违”、“四不放过”的原则,必须查到人头,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通过认真客观的责任分析,理顺管理渠道,明确各司职责,才能达到“预防为主”的效果 (1)对重大事故,公司有失查责任,矿上有监督责任,公司安全监察部应负有领导责任矿长有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副矿长有指挥领导责任,值班领导有现场指挥责任 (2)违章指挥且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伤的,要追究领导指挥责任 (3)安全员或班组长不按规定作业,违章指挥,或超越职权,出现重大事故时,必须报告矿领导,经过现场查明后,再具 体处理。
(4)对瓦检员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出现空班漏检,造成重大事故的,必须追究瓦检员的刑事责任 (5)矿井发生片帮冒顶造成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矿井领导至现场查明原因,必须追究当班安全员、班长、放炮员的责任 (6)矿井工人不遵守劳动纪律和违章行为,造成严重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班长和当事人的责任 (7)电、钳工不按期对机电设备检修,或出现接地短路、造成机械设备失爆和触电伤人,要立即报告,矿领导现场查明原因,要追究电工和当事人的责任 (8)绞车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查明原因后,必须由绞车工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 (9)放炮员、班长务必要在工作面交接班,工作期间不准擅离职守,如迟到或早退,不在工作面交接班,一旦出现问题,要立即报告矿领导,查明原因后,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经济处罚 (10)发生事故必须要写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过程、原因分析、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排除事故后的技术措施、今后的改进措施及有关人员签名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机电队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配备兼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二、设备管理要掌握全矿设备的使用、保管情况,有权随时进行检查;对造成设备丢失、损环等事故应追查分析;遂乱拿、乱拆、乱卸设备的行为有权制止;参与设备的检修、安装、质量验收等工作 三、各种机电设备都要实行帐、卡管理、随时清查、核对,做到帐、物一致 四、闲置设备,必须进行配套、擦净、涂油等工作,严禁乱拆、乱卸、乱拿和无人管理 五、需用设备时,要上报设备管理负责人,库房无权发放 六、设备一律不得随意借出、调动、包括借用新设备;如确需要时,须经相关负责人同意,按规定办理手续方可,不得私自借出设备 七、设备不得随意拆卸,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经机电负责人批准方可 八、待报废的设备需履行报废手续,不得随意、私自处理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火工材料的管理,严防火工材料丢失,避免违章运送和保管火工材料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必须按规定执行火工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及丢失处理制度; 二、火工材料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三、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串岗执行交接班制度 四、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帐物相符。
五、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六、领取火工材料必须由放炮员亲自领取,并将雷管放入雷管专用箱内并加锁领取火工材料必须在火工材料消耗册上签字当班下班后无论是否剩余火工材料,放炮员都必须到炸药库进行算帐登记,本班领取多少、使用多少、剩余多少、交回多少,都必须填写清楚,并经放炮员、保管员签字后,把剩余的炸药、雷管分别放在库房内严禁把剩余的火工材料埋在井下或放在更衣柜中 七、严格执行领取审批制度和火工材料回执单制度,发放数量以审批数量为准,审批多少,领取多少,不得多发回执单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不得填错和漏填 八、往井下运送必须分开运送,拿炸药的人不拿雷管,拿雷管的人不拿炸药 九、拿到井下必须分开放置在顶板完好、无淋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十、装配引药必须用多少装多少,当班用不完的必须将雷管从炸药卷上取下,放到雷管箱内雷管箱内严禁放钻头、铁丝等物品 十一、领取火工材料必须检查是否符合要求,对不同型号的电雷管、变潮变硬的炸药,不得领取到井下使用 十二、井下放炮一定使用发炮器,发炮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装药、放炮必须一人操作,放炮器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到放炮时间,钥匙不得插入发炮器内;发炮器统一分配,建立发放和维修记录。
十三、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双股铜芯导线,并做到现用现放,长度不小于100米,一个工作面使用专门的放炮母线 人员出入井检身和清点制度 一、所有入井、升井人员必须接受检身工的检查 二、入井、升井人员必须登记出入井、升井时间,要做到本人签名 三、检身工必须严格检查入井、升井人员,有异常,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四、发现升井人员违章携带、炸药雷管的等相关严禁品,要立即报告调度室或矿领导进行追查和处理 五、对于超过升井2小时的人员,检身工必须查询落实未升井人员的延迟原因和具体情况,汇报至矿调度室 六、检身工必须要坚守当班的工作岗位,不得脱岗、睡岗不能有漏检发生 七、检身工与充灯房必须核对下员进行核实,为未升井的人员要及时汇报调度室 第五篇:领导下井带班制度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晋煤安发[2021]1134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纪违章现象,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带班下井规定 1、带班领导范围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通风区长(矿长助理) 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通风区长(矿长助理)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次 3、带班人员出入井时间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4、每月23日由安全股负责制定下月领导下井带班工作计划(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经矿长审批,报乡宁焦煤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后严格执行 5、矿长对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带班时,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并经矿长批准,同时通知矿调度室,严禁私自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1名领导带班下井 6、带班领导下井时必须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并在井口屏幕显示本班带班领导姓名职务及入井时间 二、带班领导职责 1、带班领导下井前必须参加班前会,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上同下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4、认真检查各作业地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内队组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5、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臵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三、井下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中央变电所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4、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除特殊情况外)处臵,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四、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1、煤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2、每月需要存档的资料有上月领导带班下井记录、井下交接班记录、领导下井带班计划、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由调度室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3、矿监控室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运转,系统主机严禁安装与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其它应用程序,确保有足够的存储空间,人员下井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保证一年以上,严禁人为删除人员出入井信息 4、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矿长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行进,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 五、企业内部考核和考核奖惩制度 1、没有领导带班下井,从业人员有权不下井作业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一次罚款500元。
3、带班人员未做到与工人同上同下,一律按违章论处,罚款1000元,并视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按要求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每次罚款200元 5、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适当奖励1)检举领导未按要求下井带班作业的,经查属实2)在工作中认真负责,敢抓、敢管、敢于同“三违”现象作斗争、敢于检举揭发严重“三违”和事故责任者的 六、领导带班下井公布制度 1、领导带班下井时,该领导姓名和职务在井口明显位臵挂牌公示领导带班下井计划要在矿调度室公示 2、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在煤矿公示栏公布;每月带班完成情况在本月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并在井口公示栏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公布工作必须由矿井安监人员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认真统计,与调度室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核对,经矿安监副矿长审核后,进行公示 4、安全股负责及进对井口公示栏进行填写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须确保真实性,填写人员必须认真核实,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级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媒体监督,如发现公示内容不实,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
七、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日汇报制度 1、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日报表由调度室人员负责填报,必须根据领导下井记录内容进行填写,审核人要仔细进行审查,确保填写内容真实 2、每天的领导下井情况以表格形式于每日下午17时前上报县局调度室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治理、督办、销号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一、报告制度: 1、矿对日常及定期自查出的隐患进行分析汇总、整改落实,每旬最后一天以书面形式向县煤炭局上报隐患自查自改情况,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县煤炭局上报上一月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每季度第一月5日前将上季度的专项整治治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煤炭局备案 2、矿应对每次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跟踪落实整改,每月25日以书面形式向煤炭局上报上一月专项整治报告 3、矿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对上报的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进行全面的统计、分析、汇总,形成报告,全过程登记备案 4、矿每旬填《山西省每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自查自改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