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10063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 TB 10063-2007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design on fire prevention of railway engineering 2007-12-29 发布 2007-12-29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design on fire prevention of railway engineeringTB10063-2007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施行日期:2007年12月29日 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2 0 0 7年·北京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2005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铁建设函﹝2005﹞84号)的要求,在原《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99)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认真总结了近年来铁路工程防火设计中的经验,分析、借鉴了国家防火设计标准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按照“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铁路建设理念,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采用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新技术,不能生搬硬套标准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或采用)单项或局部标准,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对整体工程和系统功能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规范共分10章和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消防车道,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排烟,电气,铁路隧道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 增加了本规范不适用的工程内容 2. 修订了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等主要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等级分区等内容3. 修改了站台钢结构雨篷采用无保护措施的条件和范围4. 修订了铁路线路与部分乙类物品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及液体、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5. 增加了牵引变电所的牵引变压器与铁路线路、加油站、石油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6. 修订了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交叉和加强防护的有关规定7. 增加了旅客车站、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工业站、动车段(所)、大型养路机械段、集装箱和行包基地等设置消防车道范围8. 增加了旅客车站候车区(室)、集散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0㎡的限制条件和旅客车站内集散厅、售票厅、候车区域不得设置娱乐场所和可设置为旅客服务的小型餐饮、商品零销点的条件等规定9. 增加了设置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或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装置场所的规定10. 增加了各型车站站台、油品换装线以及隧道洞口布置消火栓的要求11. 修订了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的地下行李、包裹库房、货物仓库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的规定12. 增加了隧道内设置救援通道、紧急出口的规定13. 增加了隧道内设置自动灭火及排烟系统的规定14. 增加了5.0km以上隧道内设置事故报警电话的规定15. 增加了1.0km直线隧道和0.5km曲线隧道疏散救援通道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规定16. 增加了5.0km及以上的客货共线铁路隧道配备灭火设施的规定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0号,邮政编码:300142),并抄送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38),供今后修改时参考本规范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起草人: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沈阳铁路公安局主要起草人: 李 京 赵建华 刘力进 孙瑞昌 王 谦 扬 强 韩 群 林卫东 杜宝军 周四思 马玉珍 安玉红 吴国华 翟计红 王铁山 刘叶青 赵 欣 陈兴强 李同禧 李永增 张亚光 目 次1 总 则 …………………………………………………………(1)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2)3 防火间距…………………………………………………………(3)3.1 线 路…………………………………………………………(3)3.2 机务、车辆设施…………………………………………… (5)4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7)4.1 管道穿越线路…………………………………………………(7)4.2 管道穿越桥涵…………………………………………………(8)4.3 管道穿越站场…………………………………………………(8)5 消防车道…………………………………………………………(9)站 场……………………………………………………… (9)5.2 机车、车辆、动车段(所)……………………………………(10)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12)旅客车站 ………………………………………………… (12)6.2 电气设备房屋………………………………………………(12) 6.3 厂房(仓库)………………………………………………(13)6.4 其他 ……………………………………………………… (15)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16)7.1 室外消防给水 ………………………………………………(16)7.2 室内消防给 …………………………………………………(19)7.3 灭火设施 ……………………………………………………(19)8 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 (22) 8.1 通风、空气调节…………………………………………… (22)8.2 防烟与排烟 …………………………………………………(22) 9 电气 …………………………………………………………… (24) 9.1 火灾自动报警 ………………………………………………(24)9.2 电线电缆 ……………………………………………………(25) 9.3 防雷 、防爆 ……………………………………………… (25)10 铁路隧道 ………………………………………………………(26)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29)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等级分区……………… (30)附录C 防火间距的起算点……………………………………… (31)附录D 灭火器配置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32)本规范用词说明 ……………………………………………………(33)《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34) 1 总 则 1.0.1 为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铁路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防火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铁路工程中的地下车站、水下隧道、城市地下隧道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工作压力大于1.6MPa的甲、乙、丙类液体和气体管道穿越铁路的防火设计1.0.3 铁路工程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有效、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1.0.4 铁路工程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2.0.1 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供电段、综合维修基地(段)、大型养路机械段、行包快运基地、中转仓库、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等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等级分区应按本规范附录A、B划分2.0.2 客车整备库及修车库、动车检修库(检查库)、机械保温车及加冰保温车检修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各类生产、生活房屋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2.0.3 机务段、车辆段的喷漆库、油漆库,车站货物仓库,供电段变压器油过滤间采用钢结构屋架时,受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进行防火保护,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2.0.4 车站站台雨篷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有站台柱雨篷采用钢结构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无站台柱雨篷采用钢结构时,距轨面12m以上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 3 防 火 间 距3.1 线 路3.1.1 铁路线路与房屋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1的规定表3.1.1 铁路线路与房屋建筑的防火间距序号房屋名称防火间距(m)正线其他线1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生产厂房45302甲、乙类生产厂房(不包括序号1的厂房)30253甲、乙类物品库房50404其他生产性及非生产性房屋2010注:1 防火间距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2 生产烟花、爆竹、爆破器材的工厂和仓库与铁路线路之间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3 本表序号4中的房屋,当面向铁路侧墙体为防火墙或设置耐火极限3.0h并高于轨面4.0m的防火隔墙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减少到50%3.1.2 铁路线路与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铁路线路与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序号堆场名称和总储量防火间距(m)正线其他线1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W(t)10≤W<50004030W≥500060302木材等V(m3)50≤V<100025201000≤V<100003025V≥1000035303棉、麻、毛、化纤、百货W(t)10≤W<5002520500≤W<100030251000≤W<500035304煤、焦炭W(t)W>10020105粮食席穴囤W(t)10≤W<500030255000≤W<200003530土圆仓W(t)500≤W<10000252010000≤W<200003025注:W为可燃材料重量;V为可燃材料体积。
3.1.3 铁路线路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3的规定表3.1.3 铁路线路与液体、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序号储罐种类及总储量V(m3)防火间距(m)正线其他线1甲、乙、丙类石油液体储罐V<30000 502530000 ≤V<100000 5530V≥100000 6035甲、乙类其他液体储罐不分储量4535丙类其他液体储罐不分储量40302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不分储量35253液化石油气储罐V≤50(单罐≤20)602550<V ≤500(单罐≤100)7030500<V≤2500(单罐≤400)8035V>2500(单罐≤1000)10040注:1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的甲、乙类液体卧式储罐和其他散发蒸汽比空气重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丙类液体储罐可在本表和本注的基础上再减少25%,但折减后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线路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m2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量不大于4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3 本表其他线仅指专用线,站场内线路均应按正线执行。
3.1.4 为铁路运输生产作业服务的房屋、堆场、储罐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规范第3.1.1、3.1.2、3.1.3条的限制,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3.1.5 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平行埋设或架设时,与邻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25m和50m,且距铁路用地界不小于3.0m直接为铁路运输服务的乙、丙类液体和低压可燃气体管道与邻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3.1.6 铁路用地界内不应种植油脂性植物3.1.7 铁路通过林区时,应设置自铁路外侧线路中心距林木投影边缘不应小于30m的防火隔离带3.1.8 铁路通过重点草原防火区时,应设置自铁路用地界与草地边缘不应小于20m的防火隔离带 3.2 机务、车辆设施3.2.1 洗罐线应为平坡尽端式,其终端车位的车钩至车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3.2.2 洗罐线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表3.2.2 洗罐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建筑 物、 构筑物名称明 火 及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线路道路污水处理设施洗罐所围墙或洗罐线铁路装卸设施甲、乙类液体泵房住宅区工业企业其他建筑物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防火间距(m)2315121912106382312151.5倍杆高3.2.3 牵引变电所的牵引变压器距最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 m。
当位于山区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3.2.4 牵引变电所的牵引变压器与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表3.2.4 牵引变电所的牵引变压器与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间距序号场所防火间距(m)1储罐埋地的加油站、加气站一级站25二级站22三级站182液化石油气储罐地上设置的加气站一级、二级站45三级站403甲、乙、丙类石油储罐总容量V(m3)V≤500002350000<V294非石油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容量V(m3)V<503050≤V<20035200≤V<1000401000≤V<5000505非石油丙类液体储罐总容量V(m3)5≤V<25024250≤V<1000281000≤V<5000325000≤V<2500040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总容量V(m3)V<1000m3201000≤V<100002510000≤V<500003050000≤V<100000357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量V(m3)单罐V≤20,30<V≤5045单罐V≤50, 50<V≤20050单罐V≤100,200<V≤50055单罐V≤200,500<V≤100060单罐V≤400,1000<V ≤250070单罐V≤1000,2500<V≤500080单罐V>1000,V>5000120 注:1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储罐和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储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2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量不大于4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4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4.1 管道穿越线路4.1.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区间线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道宜下穿铁路,并应选用正交,必需斜交时交角不应小于45°;2 上跨铁路的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其支承结构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在距两最外侧线路中心外侧各20m内的管道壁厚应提高一个级别,在该范围内不应有法兰、阀门等管道部件4.1.2 当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下穿铁路时,宜利用既有设施通过,避免穿越路基,当必须穿越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应铺设在防护涵洞内,涵洞两端各长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得小于2m,长出路堑顶不得小于5m,并应用非燃烧材料封堵端墙;2 甲、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在防护涵洞的一端应设置内径不小于50mm的通气立管,并距最近的铁路线路不得小于20m管端应高出所在地面4m,其20m范围内不应有明火和火花散发点;3 管道防护涵洞两侧各5m范围内严禁取土、种植深根植物和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4 在线路两侧的护道坡脚下行方向的上方侧,距防护涵洞外壁1.5m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桩。
4.2 管道穿越桥涵4.2.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在铁路桥梁上敷设,且不应在桥梁范围内的上方跨越4.2.2 新建铁路线路跨越各种既有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时,交叉处应设专用桥涵专用桥涵的梁底至桥下覆盖油、气管道自然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0m 铁路桥梁下油、气管道所用钢质或钢筋混凝土套管、涵洞等防护设备除应满足本规范第4.1.2条的规定外,套管或涵洞内顶至自然地面不应小于1.8m,宽度不应小于D+2.5 m(D为输送管外径,含保护层)4.2.3 新建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在既有铁路涵洞内穿越管道与道路、水渠穿越同一铁路桥孔时,应敷设在道路或水面之下,且埋设深度不得小于1.8m;铁路桥梁的梁底至桥下覆盖油、气管道的自然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0m 4.3 管道穿越站场4.3.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应在站场的上方跨越或下方穿越;严禁在铁路编组站和旅客车站的上方跨越或下方穿越4.3.2 公路、道路严禁在危险化学品货场、洗罐所、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危险化学品工业站、港湾站上方跨越。
也不应在区域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到达场、调车场、出发场有效长范围内和仓库建筑总面积在3000m2及以上的货场、集装箱货位面积在10000m2及以上的货场上方跨越 5 消 防 车 道5.1 站 场5.1.1 旅客车站、区段站、编组站、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危险化学品集中的工业站(港湾站)、动车段(所)、机务(折返)段、车辆段、客车整备所、综合维修基地(段)、行包快运基地及货场、大型养路机械段、洗罐所应设置消防车道,并应与公路、道路连通消防车道与铁路线路平面交叉,且交叉处年均昼夜通过列车次数大于100次时,应设立体交叉车行道下列场所应设环形消防车道:1 大型、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2 整备、存车、检修线在15条及以上的客车整备所或动车段(所);3 仓库建筑总面积在3000m2及以上的货场;4 仓库建筑总面积在1000m2及以上的危险化学品货场; 5 堆场总面积在10000 m2及以上的货场;6 集装箱货位面积在l0000m2及以上的货场;7 路网性编组站;8 口岸站油罐车换轮库5.1.2 区段站或编组站的调车场,当调车线数量为10~18条时,应在调车场一侧设消防车道;当调车线数量为19条及以上时,应在调车场两侧设消防车道;调车场的消防车道应相互连通。
区域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出发场侧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靠近车场设置,距邻近线路不宜大于25 m5.1.3 特大型、大型旅客车站应利用基本站台作为消防车道5.1.4 车站消防车道可利用通站道路、站内道路等交通道路旅客车站的站台作为消防车道时,站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边缘至站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3.0m,净高4.0m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环形消防车道应有不少于两条与其他车道相通的道路调车场的消防车道可不设回车场 5.2 机车、车辆、动车段(所)5.2.1 客车、机械保温车整备线和客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存车线应设与线路平行的消防车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车线区域最外两侧线路之间距离小于或等于80m时,应设一条消防车道,且应有回车场地;2 最外两侧线间距大于80m,小于或等于160m时,应设两条消防车道;3 最外两侧线间距离大于160m时,应设三条消防车道;4 设二条及以上消防车道时,消防车道应相互连通;5 股道间硬化地面可兼做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3.5m;6 当客车整备所、动车段(所)的客车、动车组存放线的数量大于5条时,存车线与整备线线群之间、动车组存车线线群间应设消防车道。
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6.1 旅客车站6.1.1 铁路旅客车站的候车区及集散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扩大到10000㎡: 1 设置在首层、单层高架层,或有一半直接对外疏散出口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的二层;2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6.1.2 旅客车站内的集散厅、售票厅和候车区域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中型及以上车站可分散设置为旅客服务的无明火作业餐饮、商品零售点,但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并应采用耐火极限1.0h防火隔墙和屋顶,同时还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1.3 当候车区(室)位于旅客车站建筑顶层,且室内地面与集散厅地面高度不大于10m,其建筑高度虽大于24m,其防火设计仍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执行 6.2 电气设备房屋6.2.1 下列房屋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房间隔开,室门及与其他房间相连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1 通信枢纽的各种通信机械室及消防控制室;2 调度中心(所)和车站的信号机械室、通信机械室;3 信息技术中心(含行车、调度、票务)的主机房、网络传输室、操作间、介质库及消防控制室;4 车辆安全防范预警系统机房和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远动系统控制站机房;5 区间通信、信号共用的中继站。
6.2.2 下列房屋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房间隔开,室门及与其他房间相连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 牵引变电所主控制室、互感器室、电容器室、变压器室;2 10kV及以上变电所控制室、高压配电室6.2.3 通信机械室、信号机机械室、信息技术中心机房、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远动系统控制站、车辆安全防范预警系统机房和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牵引变电所(分区所、开闭所、自耦变压器所)的电缆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围护结构,设在房间的检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其他建筑内电缆井和井壁上设置的检查门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3 厂房(仓库)6.3.1 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综合维修基地(段)、大型养路机械段的喷漆库、油漆库应单独设置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在联合车间的端部: 1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小时的防火卷帘分隔;2 库内的油漆存放间、漆工间、干燥间等附属房屋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 3 采用轻质屋面或有足够的门、窗,保证泄压面积,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建筑材料;4 库内不得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更衣室;5 库内设置检修坑时,坑内应采取降低气雾浓度措施。
6.3.2 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应单独建造当与其他房屋合建时应设于外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隔开,其上方不应建有其他房屋 充电间不应有与相邻的值班室和配电室直通的门、窗;当必需设置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当屋顶开有天窗或紧靠顶棚对称设置不小于2㎡的通风窗,且屋顶无大于或等于0.2m高的梁隔断时,可不考虑泄压6.3.3 车辆段(所)、动车段的联合车间内设置的漆工间、调漆间及甲、乙类油品存放间应靠近外墙布置油漆、溶剂及甲、乙类油品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6.3.4 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的柴油泵间和油脂发放间应设于地面6.3.5 危险化学品货物仓库的库房应按危险品货物分类分别建造,化学性质相近、灭火方法相同的物品可合建一个库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屋顶面应采用双层隔热和易泄压的轻质材料做屋盖;2 地面应有从库门口向室内的下坡; 3 库房应采用向外开启的非金属门、窗或悬开窗,当受到站台宽度限制时,可采用侧拉门,但应设宽度不小于0.8m无门槛向外开启的疏散门;4 地面和3m以下的内墙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建筑材料6.3.6 铁路物流中心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其生活、办公、仓储、分装、交易等不同功能场所,应按不同使用性质分别划分防火分区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4 其 他6.4.1 配有移动式消防泵及专用消防器材的车站,宜设置面积不小于5.0m2消防器材存放间6.4.2 建筑物内防火分隔构件上的贯穿孔口、电缆沟槽缝隙等处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火封堵运用技术规程》(CECS154)的有关规定采取防火封堵措施6.4.3 公路、道路上跨铁路的立交桥或人行天桥,应在桥梁外侧防撞墙或栏杆上设置防护网,并延至距最外铁路线路6.0 m以外与铁路贴邻的立交桥或人行天桥,应在桥梁的铁路侧设置防护网铁路站场范围内的天桥,防护网应延引至桥下防护网高度不应小于2.2 m,网眼不应大于O.25 cm2 6.4.4 洗罐线作业栈桥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7.1 室外消防给水7.1.1 铁路工程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利用地表水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要求7.1.2 具有下列情况时应设消防水池:1 长度5.0km及以上的客货共线铁路隧道两端的洞口处宜设置高位水池;2 客车上水、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站区管网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
7.1.3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1 消防水池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2 消防水池的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3 扑灭列车火灾的消防水池应设在基本站台,并可与旅客车站站站房的室外消防水池合建,具体位置可结合车站实际情况确定;4 设置水塔的站、段,水塔具备消防供水条件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核减消防水池容量7.1.4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7.1.4的规定表7.1.4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h)序号场所名称火灾延续时间(m)1区间列车火灾、内燃机车检修库、集装箱货位面积10000m2及以上的货场1.02编组站调车场、洗罐所、动车检修库、大型及以上的旅客车站站台、客车修车库、客车整备线、客车停留线、备用客车存放线、机械保温车修车库及整备线2.03铁路货场仓库、包裹房3.04仓库建筑总面积1000m2及以上的危险品货场、长度5km及以上的客货共线铁路隧道、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4.07.1.5 下列地点室外消防给水应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1 超出城镇消防站保护范围的站、段和货场仓库;2 既有客车整备线(库)及备用客车存放线无法保证消防车进入时;3 大型及以上客货共线铁路旅客车站和客运专线铁路旅客车站站台无法保证消防车进入时。
7.1.6 同一站区内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为一次的最大用水量确定扑救列车火灾及其他消防用水量和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表7.1.6的规定表7.1.6 消火栓用水量及水枪充实水柱序号名 称消防用水量(l/s)水枪充实水柱(m)1区段站、编组站调车场、区域性以上编组站出发场10102洗罐所10133中型及以下旅客车站和其他中间站、越行站站台10104大型旅客车站站台15105特大型旅客车站站台、客车整备线(库)、备用客车存放线、机械保温车整备线20106长度5km及以上的客货共线铁路隧道20137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冷却用水)20138集装箱货位面积10000m2及以上的货场10107.1.7 区段站、编组站调车场、仓库建筑面积1000㎡及以上的危险品货场、仓库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的货场、客车整备线(库)、动车检查和检修库、客车停留线、口岸站油品换轮线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15/s时,可布置为枝状旅客车站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可与客车给水系统共用管网7.1.8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采用高压、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处、所应设置口径65mm双阀双出口消火栓; 2 中型及以下旅客车站和其他中间站、越行站,应在基本站台两端设置消火栓,当管网压力及流量满足要求时,其中一座宜设于基本站台的信号楼附近;3 客货共线铁路大型旅客车站、客运专线铁路旅客车站(特大型站除外)基本站台应设置消火栓,其间距不宜大于50m,其他站台的两端应各设置一座消火栓,无基本站台的客运专线铁路旅客车站应选定一个站台,并应按基本站台的标准设置消火栓;4 特大型旅客车站各站台均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00m;5 区段站、编组站的调车场、区域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出发场应沿消防车道设置消火栓;6 客车整备线(库)、动车组存车场(线)、客车存放线、备用客车存放线(场)、机械保温车整备线、大型养路机械存放线,应每隔两条线在股道间设置消火栓,其间距不应大于50m;7 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洗罐线旁侧的消防车道应设置消火栓;8 长度5.0km及以上的客货共线铁路隧道两侧洞口设置高位水池时,应各设置两座消火栓。
消火栓距洞口距离不宜小于50m7.2 室内消防给水7.2.1 本规范附录A中规定的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和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1 内燃机车修车库、综合维修基地(库)、大型养路机械修车、停车库;2 车站站区内体积超过5000 m3的车务、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生活等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综合建筑7.3 灭 火 设 施 7.3.1 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各设置两座消火栓,整备线(库)、动车整备 非黑体 1 消防水带和水枪的配置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表7.3.1 消防水龙带和水枪的配置序号名 称消防水带口径(㎜)水带(长度25m)水枪(口径19mm)消防器材箱设置位置1特大型旅客车站658条4支基本站台2大型旅客车站6条3支3中型及以下旅客车站和其他中间站、越行站4条2支4区段站、编组站的出发场、集装箱货位面积10000m2及以上的货场、洗罐所、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8条4支消防车道旁5客车整备线(库)、动车组停留线、备用客车存放线、客车存放线、机械保温车整备线、大型养路机械停车线线束两端 注:每个消防器材箱宜配备直径65mm,长25m的消防水带4盘和喷嘴口径19mm的 水枪2支。
2 中型及以下旅客车站和其他中间站、越行站在基本站台设置消防水池时,应配备手抬式机动消防泵2台,单台供水量不应小于5L/s,扬程不应小于30m,燃油应保证在额定功率下连续运转1h;3 无消防水源的车站应配置50kg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和45L水型灭火器各5台,配8kg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和9L水型灭火器各10具;4 机务段、车辆段、大型养路机械段的柴油储罐采用固定顶油罐,单体容积不大于2000m3时,可采用泡沫灭火系统或烟雾灭火系统7.3.2 设有电子设备的下列处所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1 通信枢纽的各种机械室;2 客货共线铁路区段站及以上车站的通信机械室、信号机械室;3 客运专线铁路车站的通信机械室、信号机械室及区间中继站;4 调度中心(所)设备机房;5 信息技术中心(含行车、调度、票务)的主机房、网络传输室、操作间、介质库;6 客运专线铁路旅客车站和客货共线铁路中型及以上旅客车站客运服务系统设备机房; 7 车辆安全防范预警系统机房和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远动系统控制站机房、牵引变电所主控制室;8 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的控制室7.3.3 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动车段(所)检查库、检修库;2 中型及以上车站设置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无明火作业的餐饮、商品零售点;3 建筑面积大于500m2或任一防火分区面积大于300m2的车站地下行李包裹库房或地下货物仓库;4 独立设置的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车辆段木材车间;5 口岸站油罐车换轮库。
7.3.4 危险品货物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灭火装置 7.3.5 灭火器的配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1 采用室内干式消火栓系统的仓库应按无消火栓配置灭火器;2 停留在各类车库内的车载灭火器不应计算在建筑物灭火器内;3 灭火器配置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应附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8 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8.1 通风、空气调节8.1.1 喷漆库、油漆库、危险品仓库、口岸站油罐车换轮库、酸性蓄电池充电间、输送甲、乙类油品泵房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甲、乙类油品进行配件清洗的滚动轴承间、空调机检修间、油压减震器检修间、燃料间、制动间等应设置防爆通风设施8.1.2 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工作间采用自然通风时,屋顶应开设天窗或紧靠顶棚对称设置通风窗;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工作间,通风口宜采用百叶窗或花格墙,孔洞的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0.3m寒冷和严寒地区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采用机械通风时,正常通风次数不应小于3次/h;事故通风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2次/h。
8.1.3 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穿越防火分区及计算机的主机房、基本工作间、电源室和通信传输室、程控交换机室及电源室,信号机械室的隔墙或楼板处应设置防火阀8.2 防烟与排烟8.2.1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1 单层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m2的机车检修库、货车修车库、大型养路机械修车及停车库、综合维修基地(段)检修库等丁类厂房;2 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行包快运基地及车站货物仓库、包裹库;3 建筑面积大于300㎡的旅客车站的候车区(室)、集散厅、售票厅,客车(动车)及机械(加冰)保温车的修车库和整备库,木工系统各车间,轨道车库、内燃叉车库,供电段、电力段的油浸变压器室9 电气9.1火灾自动报警9.1.1 铁路单位电话应具备直接拨通火警电话的功能9.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外,下列场所尚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本规范规定的设有气体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不含隧道设备洞室);2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物流中心仓库、行包快运基地、车站货物仓库和行李、包裹库;发电机室不含会让站和越行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