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的涉税规定
文档格式:DOC| 2 页|大小 128.50KB|积分 10|2022-06-04 发布|文档ID:101016382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捐赠的涉税规定.....精品文档......捐赠的涉税规定我国1999年9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将公益性捐赠界定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企业将自有财产进行公益性捐赠是对特殊群体的救助,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利用货物进行公益性捐赠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关于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该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应“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企业发生资产流出业务,一般情况会有相应资产的流入,如果满足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五个标准, 将会体现收入增加,在会计科目上反映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的增加而“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应税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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