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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设置环境影响审批须知

文档格式:DOCX| 2 页|大小 19.69KB|积分 20|2022-09-16 发布|文档ID:152637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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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海排污口设置环境影响核准须知核准事项:入海排污口设置环境影响审批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30条办事程序:工作时限:1、初步审查: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材料审查;2、批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3、申请、报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 作退件处理,由申请人改正后另行申报有关说明:1、申请方式:⑴书面形式申请:填写申报表格式文本,按照“填报须知”准备相关附件材 料,直接递交政务大厅⑵网上申报:登录进行网上申报,附件材料同时 传真至政务大厅;正式申报表及附件材料待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时收取⑶传真申报:申报表及附件材料传真至政务大厅,正式申报表及附件材料待 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时收取申报表格式文本可到政务大厅免费领取或登录下 载使用2、 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⑴入海排污口设置许可申报表一式五份⑵入海排污口设置位置示意图一式五份⑶项目环评文件一式一份⑷专家论证意见一式五份(以上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或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3、 许可条件:应当符合青岛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动力条件的要求;经专 家论证可行在海洋自然保护区、主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特别需要保护的 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采用暗沟或者管道方式排放的,出水管口位置应当在低潮 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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