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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已改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文档格式:DOC| 21 页|大小 69.50KB|积分 10|2022-05-19 发布|文档ID:92903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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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题目: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学 号:×××姓 名:×××年 级:×××专 业:×××指导教师:×××办学单位:×××××年××月内容提要政府拥有提供公共物品的权利,自然应当承担为居民提供住房保障的责任,所以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应当起主导型作用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和规范分析法全面地分析了各个因素,认为政府应当主导和监督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并且分析了当前政府在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然后提出具体的改善建议,比如明确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当中的主体地位;对前期规划和后期的住房管理给予充分的重视;加大政策的支持力度,尤其是颁布针对性的法律文件,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拓宽保障性住房的融资途径,在该领域投入更多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管理保障性住房关键词:保障性住房;政府角色;公共物品;政府责任目 录一、导言 1(一)选题意义和目的 1二、相关理论概述 2(一)保障性住房概念界定 2三、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管理现状分析 3(一)政府重视程度不够 3(二)保障房类型划分不清 4(三)住房缺乏合理规划、质量偏差 4(四)居民收入审查形同虚设 5四、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5(一)政府责任缺失 5(二)政策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力 6(三)财政投入力度不够 7(四)监管机制不健全 8六、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管理措施分析 9(一)明确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9(二)将工作重心集中在前期规划与后期住房管理 10(三)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 11(四)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 12(五)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 13结论 14参考文献 15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一、导言(一)选题意义和目的近年来我国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国民经济获得了跨越式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的保障,不需要再担忧衣食行。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价格不断攀升的房价,“住房问题”已经成为了社会公众当前主要的困扰,大部分人群都无法解决住房问题《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的基本法之一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世界人权宣言》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奠定了基础,对后来世界人民争取、维护、改善和发展自己的人权产生了深远影响当中有这样具体的规定:“享受维持自身生活以及家人生活需要的生活标准,是所有人的基本权利这些标准涉及人们衣食住行等不同方面我国政府为了抑制房价不再上涨,出台了非常多的政策,并且借鉴西方先进经验推出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不断加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住房的建设速度,希望能够大幅度降低居民的生活成本,从而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虽然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越来越大,但是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速度却并没有加快,甚至处于停滞状态这种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没有明确自身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中的角色,导致各个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互相推脱责任,政府职能最终无法落实在实处。

    所以本文重点探讨了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当中角色定位问题,以及通过改变政府职能来健全我国保障性住房机制的具体途径,希望能顾更好地保障我国的中低收入家庭二、相关理论概述(一)保障性住房概念界定1、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含义社会保障性往往是因为特殊用途而存在的住宅,一般情况下,其主要是为了满足特定人群的住房需求,而且是国家牵头建设的项目之一,与此同时,在改住房建设完成后,其出售价格和出租标准都要符合政府的相关规定,是一种特别的住房 [8]2、保障性住房的主要分类(1)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了为居民提供住房保障而提供的新住宅,因为要为全国居民提供这类住房,所以在工程建设方面成本会略低于普通商品住房,但是其已经是综合考虑经济性、使用性之后的最好选择政府提供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为保障性住房提供稳定的保障,比如行政性收费减半、出售价格仅仅稍高于建设成本等等,这些政府主要是为了让我国的低收入家庭也能够得到自己的住房,所以政府还限定了住房申请人群,保证申请人群确实是低收入人群大多数时候,此类低收入家庭往往具备一定支付能力,并且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9]除此之外,经济适用房还包括两限房 两限房全称为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也被称为“两限”商品住房。

    两限房指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建设,按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为了限制房价的快速增长,采取了限制地价和户型的措施,也是一种优惠性政策2)廉租房廉租房是为解决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同时以较低的想那些经济水平有限的家庭出租需要注意的是,低收入者家庭往往不是廉租房的所有者,他们只是拥有使用权廉租房禁止出售,而且出租的对象也仅限于城镇当中的低收入者在现阶段,房价持续走高,经济适用的发展进入瓶颈期,廉租房的产生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有效解决了低收入者家庭住房方面的问题按照规定,大多数廉租房都是一居室或两居室,前者一般是38m2,而后者则是20m2,始于实用性较强的“小户型”3)政策性租赁房政策性租赁房 政策性租赁房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即在政府的主导下,专门为低收入者家庭提供了可租赁住房,租金往往和市场价格相符,然后政府再给与这些租户一定的财政补贴,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这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重要补充,通过更实惠的出租取代购买,从根本上改变了为经济适用房的用途,即和廉租房无异三、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管理现状分析房地产问题一直是我国争论较大的行业之一,同时也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于是很对针对性的法律文件随之产生,比如《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2009年至2010年初,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但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就有关问题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发国发〔2010〕10号通知等,这些文件的发布就是为了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速度,充分保障我国的中低收入人群的切身利益不被侵害但是当前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仍然存在许多现实问题,下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政府重视程度不够住房既属于公共产品,又是一种商品,当住房经过市场化改革以后,高利润的住房自然成为市场追逐的主要对象,这就使得住房的价格不断攀升,低收入群体没有能够购买如此高昂的商品房。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需求,必须要为居民提供保障性住房但是当前我国政府还没有认识到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重视性,所以并没有在这方面投入充足的资金,再加上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将公共管理职能履行到位,使得保障性住房市场非常混乱、供求关系严重失衡,有很多低收入者竭尽全力、终其一生也难实现拥有住房的愿望二)保障房类型划分不清当前我国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具有保障性质,但是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将原本用来保障居民住房的廉租房公开进行出售,这就使得廉租房的本质遭到破坏不同种类的住房没能形成合力,难以全方位满足所有家庭的住房需求,导致没能很好定位不同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于是就导致对于一些对象的保障多读,而对一些对象的保障则严重不足,导致一些“租不到、买不起”的家庭随之出现[16]我们常常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了解到很多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丑闻,比如地方政府擅自变更经济适用房的用途、地方政府不为经济适用房做抵押贷款等等,这些情况使得经济适用房严重背离政府的初衷,大部分低收入家庭并不能购买到住房,其反而成为高收入家庭牟取利益的一种途径再加上我国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各项政府还存在瑕疵,比如没有明确划分保障房的类型、保障房的覆盖范围狭窄,这些问题使得住房保障的对象无法被明确区分,保障性住房方面出现了严重的供求失衡现象。

    三)住房缺乏合理规划、质量偏差站在政府的角度,对于保障性住房领域的政策贯彻实施缺少具体的操作细则,地方政府总是根据地方自身利益,而不是真正的急百姓所急,思百姓所需,所以出台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和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并不合理,比如我的家乡伊金霍洛旗,县政府并没有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科学的规划,也没能针对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的实施制定具体的方案,很多时候都是出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但是往往是按住了葫芦起来瓢,各种问题应接不暇,缺乏前瞻性和稳定性,造成办法规则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此类现象并不是个例,而属于很多地方的通病,导致现阶段在实施保障性住房政策方面遭遇较多的阻碍,难以形成全方位的保障机制所以,各个地区政府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针对性地制定保障性住房政策,不仅要考虑当前的实际情况,还要考虑长远的发展目标,从而科学地对保障性住房进行规划另一方面,还存在这样的现象:有关单位所建设的住房质量难以达标,距离政府规定的硬性标准相差巨大,这也不利于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四)居民收入审查形同虚设按照当前我国关于保障性住房的规定,保障性住房针对的对象仅仅是中低收入家庭可是在保障性住房申请过程中,这一规定往往已变味失去了保障性住房的意义。

    虽然地方政府出台了具体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办法,并且还简化了保障性住房的审核程序,尽可能保证低收入人群能够简单地进行资格申请但是政府始终没有建立全国性的公民财产收入信息系统,所以各个地方政府仍然要以原始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行政效率非常低,这也使得保障性住房的保障作用没有落实到位尽管保障性住房确实解决了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但是我们也发现有很多高收入群体混杂其中,这种情况之所以会发生政府难辞其咎,政府关于居民收入的审查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再加上没有公开相关程序,导致这些现象的发生四、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一)政府责任缺失经历了住房的商品化改革,住房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同时具备商品属性与公共物品的属性的双重特性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们发现我国的贫富差距不断加大,高收入家庭可能拥有几十套房子,但是低收入群体却连基本的住房都无法得到保障,而政府应当盛饭器提供具有公共属性的保障性住房的责任基于该背景,国务院也相继颁布了针对性的法律文件,保障性住房制度开始重新建立起来为了保障将各项保障性住房制度落实到位,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辅助措施,比如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管理、廉租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个人收入统计制度、公积金制度等,但是,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进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保障性住房供小于求、没有制定完善的配套措施、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都不够完善等等。

    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过于重视经济发展速度,不断拉高房地产的价格,但是却忽视了社会上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政府没有履行好为居民提供保障性住房的责任,所以我国在保障性住房方面的建设速度一直非常落后一方面,相关的政府工作人员并没有意识到保障性住房对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性,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积极性有所欠缺,在日常的保障工作中,政府将更多的关注和精力放在经济水平发展上面,忽略了国民的基本住房保障另一方面,政府的工作人员没有意识到,对于我国社会整体来说,要想推动社会的发展,提高我国的综合实力,还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国民的住房问题只有在充分保障国民住房问题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保障性住房可以为国民提供更加稳定的生活条件,让国民不必因为住房问题分心,这不仅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还可以提高人们的工作效率二)政策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力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措施,但是并没有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专门法律可以说,要想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保障人们的生活水平,还需要有完善科学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当前,国内很多政策往往只针对一些突发性问题,而就整体来看,其发挥的作用有限,甚至于在发生保障性住房纠纷时,工作人员难以依靠相关的法律条例给出相应的处罚,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障性住房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拉低了国民的生活质量;即使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可是缺少了针对性的规范,法律执行的过程中难免摇摆不定,促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缺乏稳定性,保障性住房政策就很难做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在实际的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过程中,一部分工作人员仅仅依靠自己的主观判断做出评价,不能更好的参照相关的法律条例给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对于普通的社会公民来说,他们的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引起了社会公民的不满,甚至会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

    同时很多地方政府在政策制定方面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之所以要建设经济适用房是为了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居住权,但是相当数量的地方政府将其作为薄利商品房,这种错误的定位使得最终的结果与目标背道而驰相对于商品房来说,保障性住房应该更偏向于公益商品,政府或其他组织不应该在销售管理保障性住房活动中获利,这侵犯了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的治安稳定另外,政府主导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其必须要严谨地处理每个环节涉及到的各项工作,并且要制定完善的监管机制,保证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可以做到及时反馈,及时修正作为保障性住房管理者,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理应意识到自身责任的重大性,明确自身的工作义务,全身心的投入到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中,为社会公民提供良好的保障性住房福利,提高国民的幸福指数,推动我国稳定发展三)财政投入力度不够我国正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期,住房问题已经成为了重要的民生问题,所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对于我国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入力度一直都比较大,在保障性住房方面一直呈现出建设投资巨大、收益甚微的情况保障性住房有其自身的特点和意义,在建设销售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应该充分意识到这一点,避免将保障性住房作为营利性产品,试图从中获利。

    虽然我国政府认识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性,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支持其建设工作,但是其投入的力度仍然远远不足,严重影响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进程在日常的工作管理中,一部分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将关注点放在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投入工作中,在他们的观点中,保障性住房难以为国家或社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如果在保障性住房中投入过多的财产,会影响政府其他社会活动的顺利进行我国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支出、土地出让收入和住房公积金近几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下降,土地出让所获收益不具有可持续性等问题造成地方财力缺乏一方面政府要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承担教育医疗等支出,所以,很多地方政府在划拨土地专门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时,往往持反对态度在相对一部分政府官员眼中,要想提高自己的业绩,推动城市的发展,提高经济水平,还需要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在基础设施建设活动中,而保障性住房的短期收益甚微,不足以支撑政府工作人员的业绩活动;另外,土地出让的获利是一次性的,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方面的土地收益是非常低的,所以地方财政整体水平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因此投入到保障性住房方面的资金也远远不够,没有了足够的资金支持,如期完成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划也被迫落空,成为各个地方政府的约定俗成。

    总而言之,政府工作人员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人员都需要明确保障性住房的性质,认识到保障性住房建设对于国家长远发展的重要意义,然后更加认真严谨地对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从而为社会工作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四)监管机制不健全当前我国并没有建立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配套的监督机构,仅仅设立了住房保障部,很多地方性政府都没有对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引起足够重视,更不用说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管机制的不健全是我国保障性住房难以全面实施的重要影响因素,对于相关的工作人员来说,他们在处理解决保障性住房的实际问题时,没有可参考解决的监管机制,只能按照过往的处理经验或自己的主观臆断进行处理,这不仅会造成保障性住房建设问题的不公平,同时,也降低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国务院多部门分别掌握着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管理权,政府部门权力职责界限模糊,使职能相互交叉,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部门之间互相扯皮,竞相争功的现象频发因此,在实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中,常常出现各个部门相互推卸责任,相互指责的现象,各个部门之间的监管建设责任不明晰这样一来,在出现保障性住房建设问题时,人们不能在第一时间找到对应的责任人,很多问题难以及时处理解决,严重降低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效率。

    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监督机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不能很好的协调,导致在实际的建设阶段,很多政策都没能落实到实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也成为限制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长期止步不前的瓶颈因素另外我国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查制度并不完善,再加上居民的个人收入不够公开透明,这就使得政府工作人员可以利用自身权力进行寻租,所以保障性住房并不能真正提供给那些在住房方面存在困难的家庭相比于国外的社会保障制度而言,我国的社会保障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相关的工作人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监督机制,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效率六、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管理措施分析(一)明确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回首过去,可以发现,即使在经济高度繁荣的社会中,也存在着没有房住的中低收入群体政府既然拥有公共物品的提供权,就必须承担为公民提供住房保障的责任,政府需要保障社会公民的基本居住权正因为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要责任,所以政府不仅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全部交给市场,因为在市场的作用下中低收入的家庭必定无法得到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其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同时其也能直接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情况。

    政府应当积极地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主导责任,并且采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稳定开展,并且在整个工作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发理念,让保障性住房政策能够真正让人民受益作为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者,各级政府工作人员需要明确意识到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在处理应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问题时,明确自己的主体地位,积极主动的参与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中,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国民的生活水平,推动国家的长期稳定发展正如伟大的温总理所言,让每个人更有尊严、更加幸福的生活二)将工作重心集中在前期规划与后期住房管理如果缺乏明确的稳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要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水平无异于纸上谈兵,难以实现在现在,只有问题出现了以后,地方政府才会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不得不制定一些具体办法很多,缺乏前瞻性和稳定性,就会导致政策贯彻只停留在理论阶段,政府在保障住房方面发挥的作用也很有限在具体的建设过程中,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有许多冲突,比如职能和利益关系相互交叉的问题,所以,在保障性住房市场机制欠发达的环境下,政府需要在各个方面主动公共服务的提供,比如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当中,政府应当主导土地供应、整体规划、住房补贴发放、申请资格审核等多个环节。

    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来说,无论是前期的房屋建筑,还是后期的房屋保障,都是十分重要的政府工作人员不仅要关注保障性住房的前期建设,还需要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问题,避免在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入住中出现不必要的问题,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降低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另外政府需要保证福利不会流失,所以政府需要特别重视保障性住房的前期规划和后期住房管理工作现阶段,针对保障性住房来说,后期的管理水平较低,很多问题屡禁不止,例如后续动态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相关的政策法规第一制定完善的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前期规划工作与后期管理工作,制定严格的惩处机制,尽可能杜绝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是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由政府主导,并且让社会力量参与其中,为保障性住房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第三是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系统,促进信息共享,推动建立在多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进而促进居民收入审查制度的完善,使居民收入公开透明,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良好的运行三)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我国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维护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利益不受侵害虽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制度,但是还没有出台一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专门法律。

    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一项政策能否有效落实的根本保证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中,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才能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提高他们的建设效率同时,政府的工作人员也能依照相应的法律条例管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让更多的公民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为他们营造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近年来,有相当多的保障性住房被高收入人群或已有住房的家庭租用或购买的现象频繁曝光于媒体大众,保障房质量不达标,保障房供应不足和过度保障的现象并存等问题,这些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当前关于保障性住房的法律仅有国务院发布的一些行政法规,但是没有专门的《住宅保障法》,所以需要进一步明确规范住宅的各个细节,同时强制对政府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做出规定,确保出现问题时可以责任到人 [17]只有将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事情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表示出来,并且明确政府应当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承担的具体责任,这样才能保证整个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过程都有可靠的法律作为依靠首先应当制定《住宅法》,其在保障性住房方面其主导作用,其中需要明确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当中的责任、社会公众的居住权、居民的住房关系等重要问题。

    其次制定《住房保障法》,主要是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基本居住权,对于保障对象标准和范围、保障性住房的类型、质量标准、资金投入渠道、监督机制都应明确最后制定完善的配套法律法规,虽然政府主导整个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但是政府的精力是有限的,再加上过度的政府干预并不利于住房保障职能的充分发挥,所以各地政府应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高效的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四)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其建设规模非常大,所以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支撑当前我国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还存在许多现实问题,比如发展速度缓慢、住房供给不足,这些问题之所以会产生大多都是由于缺乏充足的资金作为支持,我国政府并没有提供充足的资金用于支撑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再加上近几年地方政府已经没有充足的土地可以用于出售,所以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度下降,那么用于支撑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也大幅度缩减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当中,政府提供了主要的资金支持,虽然中央和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财政收支比例不同,但是因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也是不匹配的,也使地方政府在履行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力不从心,因此要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比例,同时给与地方相应的财政补贴,在经济方面给予地方一定的支持,从而增强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能力。

    虽然由政府主要提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但是政府还应当拓宽融资渠道,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建设工作当中仅仅依靠政府个人的力量难以有效处理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问题,在这方面,政府可以联合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力量,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投入,建设更多的保障性住房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要充分挖掘政府金融手段的价值:首先,制定针对性的财政政策;将社会的闲置资金集结到一起,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其次,政府制定完善的税收政策,通过税收征收为保障性住房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资金支持总而言之,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保障主体是政府,但是政府还应当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共同作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当中五)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正如上文分析,我国在保障性住房的监管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政府想要更好地履行住房保障的职能,就必须更新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管理机构的相关设置健全完善的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机制可以有效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推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稳步进行,为社会公众提供基础生活保障在这方面,首先,设立一个针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独立的专门机构,由政府直属管理,统一建设与运作,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前期规划、后续管理、开发建设、土地供应等多项工作,解决政府部门由于权力范围模糊、沟通机制无效、部门竞相争功的情况出现的各种问题,出台具体措施严厉打击政府的自利性的行为,切实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制度化与规范化。

    其次,加强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的管理力度,全方位地监督和管理在保障性住房整个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比如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等特别是需要严格地审查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对象实,尽可能避免出现骗租、骗购等行为,一旦发现要对其进行严厉的惩罚政府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投入主体,要加大对政府资金投入的职能履行情况进行有力监督此外,由于过去在保障性住房方面常常发生政府官员腐败问题,所以还需要严格地监督政府行政人员的各项行为,不给腐败寻租行为留下滋生空间这些监督活动都需要监管人员开展和实施,监管人员如何实施监管活动、如何检查任务的完成情况等问题能够直接影响到监管职能的实现程度,所以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对于监管职能的履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8]目前,我国政府机构中对监管人员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混乱,监管人员素质不高,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行程造成不良影响所以政府还需要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来充分提升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一方面在公务员的考核方面要添加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指标,另一方面要在政府部门创建良好的组织文化,让工作人员能够在组织氛围的影响下自觉地认真履行各项工作,并借助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的力量,加强对政府公职人员的监管。

    结论居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满足公民的基本住房需求是政府的应尽责任我国正处于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小康社会建设重要方面,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是国之大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关系到我国的民生改善问题,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纵观古今历史,即使在经济高度繁荣的社会中,也不能保证所有居民都完全摆脱住房的问题,也存在着没有房住的中低收入群体所以政府必须承担为居民提供住房保障的主体责任,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将行政管理职能履行到位,从而为社会公众提供真正的住房福利,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本文重点分析了当前我国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当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以及问题存在的具体原因,并且针对性地提出了明确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角色定位的建议,希望政府能够迅速摆正自己关于保障性住房的角色,进而改变政府职能,大幅度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速度,尽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但是由于笔者自身学术功底不够深厚、数据来源有限等因素,本文分析问题、提出的解决对策难免有不妥之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在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体系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政府必须要积极地承担自身的责任,加大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投入,并且在工作当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使全体公民有屋可住,有尊严、幸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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