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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文档格式:DOC| 14 页|大小 75.01KB|积分 15|2022-10-18 发布|文档ID:162379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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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为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提高投资效益,满足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试行)》,现予公布一、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一条 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与任务分类,可划分为基本型(防保型)卫生院,一般型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三种规模类型第二条 各类卫生院的基本任务、服务功能和科室设置应符合《河北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的要求第三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规模,根据辖区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功能及基本任务、地理位置及交通条件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合理确定1、基本型(无床)卫生院辖区服务人口在3万人以下,一般不设病床或设10张以内的观察床,业务用房建筑总面积控制在500平方米依据《河北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科室设置要求,基本型乡镇卫生院各科室用房面积分配参见表1基本型卫生院各科室用房面积分配表 表1科室 预防保健用房 诊室 抢救观察室 门诊手术室注射室 妇科及检查室 挂号收费值班中西药房含库 化验室X光室 功能检查室 病房 合作医疗管理 综合会议室 廊及门厅合计间数3 3 1 1 1 1 1 2 2 2 1 4 1 2 1 26面积M2 45 45 15 15 15 15 15 30 30 30 15 60 15 30 125 5002、一般型(20床以下)卫生院辖区服务人口超过3万人。

    其业务用房总面积,在基本型卫生院的基础上,按每增加1千服务人口增设病床0.5张计算,每增加1张病床,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3、中心卫生院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原则上按辖区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总数1:3的比例掌握,床位总数一般控制在30张左右,最多不超过50张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按每床45-50平方米计算二、 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淮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建筑设计的一般要求1、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2、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等方面的建筑工程要求结构形式的选择应有利于乡镇卫生院的发展3、建筑设计应注重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4、乡镇卫生院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筑设计标准1、各类用房的建筑参数参照表2各类用房建筑参数 表2建议采用尺寸(中--中)M走廊病房2.7门诊单侧候诊2.1双侧候诊2.4手术室2.7病房六人病房6.0 × 6.0三人病房3.6 × 6.0辅助用房3.6 × 4.0门诊诊室3.3 × 4.2诊室3.3 × 4.5手术室大3.6 × 6 × 2中3.6 × 4 × 2小3.3×4.5X光室 3.3 × 4.5 × 2化验室 3.3 × 4.5 × 22、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

    3、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⑴ 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⑵ 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4、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450mm5、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⑴ 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洗的材料;⑵ 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理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宜清洗;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静电;⑶ 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⑷ 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⑸ 供应、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6、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的规定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3名称比值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医护办公室 1/6候诊室、病房 1/7更衣室、浴室、厕所 1/87、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应达到无害化要求。

    8、乡镇卫生院应有采暖设施,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9、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⑴ 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⑵ 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⑶ 放射科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10、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并装备计算机等信息系统11、乡镇卫生院医用垃圾处理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12、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民用建筑的基本标准、规范和规定三、乡镇卫生院的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的规划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1、方便群众,靠近乡镇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区,位置醒目,交通方便;2、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规整,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3、便于利用当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4、环境安静幽雅,远离污染源,并位于靠近集中居住区的下风向位置,与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5、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建设、使用、管理、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1、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2、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3、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安静的环境;4、病室、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是当地的最佳朝向;5、有利于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6、适当考虑改、扩建和分期建设的要求;7、对废弃物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安排。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的出入口,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只设一处,一般不应少于二处第十条 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所)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建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和空间,绿地面积不应低于占地面积的35%第十二条职工住宅不应建在卫生院业务区内,受条件限制与卫生院毗连时,应采取分隔措施,并应另设出入口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业务区建设用地指标 表4规 模用地面积指标(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无床1:3.5以下29床以下1: 3.0 以下30床以上1: 2.5 以下四、 主要业务用房相关要求:第十四条 预防保健用房相关要求1、 预防保健用房应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与妇产科门诊联系要便捷2、 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一般应设防保办公室,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疾病预防办公室、妇幼保健办公室和多功能会议室第十五条 门诊用房相关要求1、乡镇卫生院门诊用房应根据不同建设规模和专科特长、业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室,规模小的卫生院可按业务性质、业务量设置综合性诊室2、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病人的诊治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做到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室内外人流的聚散。

    3、 诊室的设置一般以二名医生为宜,使用面积一般在12-- 16平方米以内4、门诊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应合理布置,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宜集中候诊5、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其规模大小进行合理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隔离、厕所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6、注射室应与观察治疗用房相邻布置7、急诊室位置应醒目,要尽量利用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房屋及设施8、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应相对独立,并有单独出入口第十六条 住院用房相关要求1、床位规模较大的中心卫生院,宜建独立的住院部2、病房床位设置,宜以2床/间和3床/间为主(单排排列),一般不超过6床/间(双排排列)重危症病房为单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3、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门净宽不得小于l.10m,门扇设观察窗4、病房护士站宜采用开敞式,与护理单元走道联通,距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米,并与治疗室相通,与医生办公室相邻5、护理单元内的厕所、盥洗、污洗宜设于一区,应满足方便适用、清洁卫生、减少污染等要求第十七条 放射科用房相关要求1、放射科位置应设在门诊部首层,并与住院处有方便联系的部位2、 放射科应具备透视(摄片)室、暗室等用房,暗室应与透视(摄片)室相邻。

    3、透视(摄片)室净空、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放射防护要求透视(摄片室)机房应有通风、换气措施第十八条 检验用房相关要求1、检验用房应根据不同规模卫生院开展的业务项目确定,一般设临床检验、生化检验检验用房按其规模可采用合室、分室或套间等方式,室内布置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2、检验用房位置,应兼顾门诊、住院和预防保健共用,并方便病人3、检验用房宜设于朝北方位,应有良好通风措施第十九条 手术、产房用房相关要求1、手术、产房用房应自成一区,并邻近外科、妇产科病房床位规模较小的卫生院,手术用房及产房宜设在门诊部适当位置,与妇产科诊室联系便捷2、手术室、产房的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3、手术室、产房宜合区设置(即手术、产房合用);也可单独设置(即在同区内分设产房和手术室)具体设置方式视卫生院规模确定4、手术室、产房的朝向以北向为宜,其他朝向时应有遮光措施5、手术室应以人工照明为主6、手术室门宽、开启方式应满足通行、运送病人、洁净、防污染的要求7、手术室的管线应暗设,洗手间设置非手动洗手水嘴应不少于两个第二十条 供应(消毒)室用房相关要求1、供应室应设在业务区的适中部位,并相对独立。

    2、供应室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的要求,消毒应与贮存、分发室相临,并设传递窗相通3、洗涤池宜设通用和专用两种第二十一条 药房用房相关要求1、规模较大卫生院的中、西药房应分设,规模较小者可合并设置2、药房应与挂号、收费、划价邻近3、剧毒药、限量药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放处应有安全设施4、中药煎药处可视需要单独设置5、中、西药房(库)均应满足防潮、防腐、防尘等要求6、取药窗的宽度不小于1.50m,窗台高度不高于1.10m第二十二条 辅助用房相关要求1、洗衣房⑴ 洗衣房宜建平房,并设晒衣场地;⑵ 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浸泡消毒、洗衣、晒(烘)干、贮存、发放等工艺流程2、锅炉房⑴ 锅炉房视卫生院规模安排用房和设备,规模较小时可装设茶浴炉(供水兼供暖);⑵ 锅炉房位置宜选择在各主要建筑物比较适中的地点,并位于常年主导风的下风向;⑶ 锅炉房宜设专门出入口3、配电室⑴ 配电室位置应邻近外电源的输入处,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在适宜位置设配电盘;⑵ 配电室门窗应向外开,窗户应设有保护网4、营养厨房应与住院部有便捷的联系,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设自炊厨房5、供应(消毒)室、洗衣房、锅炉房、配电房等辅助用房宜合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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