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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

文档格式:PPT| 15 页|大小 1.52MB|积分 15|2021-05-04 发布|文档ID:21572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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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陈 特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责险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陈 特京司法发2010735号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保监局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一、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联动机制 1、以上六部门成立北京市医疗纠纷处理协调指导委员会 2、在司法局基层处和卫生局医政处下设办公室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陈 特二、各部门职责 1、司法局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整体规划; 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 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基础上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学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开展对医疗纠纷调解人员关于医疗纠纷处理、调解工作规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培训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陈 特2、卫生局负责动员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规范医疗机构内部的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工作;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保障工作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陈 特3、财政局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陈 特4、公安局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单位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维护好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时出警,依法查处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陈 特5、法院人民法院负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建立医疗纠纷诉前引导、诉中委托或邀请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与诉讼解决机制的衔接工作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陈 特6、保监局负责配合市卫生局完善本市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引导保险机构完善医责险条款费率、配合人民调解工作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需求的保险产品督促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保障被保险人和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陈 特三、组建“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北京医调委) 1、本市在现有医疗纠纷专业调解基础上整合资源,组建“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各区县要切实发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宣传、预防、化解医疗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协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

    3、经费:财政拨款为主,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为补充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陈 特四、医调委职责(不收费) 1、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2、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3、当事人要求进行司法确认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4、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陈 特五、医责险 1、发生医疗纠纷,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承保机构提供医疗纠纷有关情况 2、承保机构可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参加调解 3、医疗责任保险机构应当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依法依约予以赔偿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陈 特六、医疗机构 1、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2、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患方索赔金额1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3、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人民调解或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陈 特七、衔接机制 1、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投诉的,应当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2、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卫生或公安部门协助的,卫生或公安部门应给予协助和支持 3、人民法院应建立医疗纠纷诉前引导工作机制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陈 特衔接 4、法院对于未经人民调解直接起诉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可以引导当事人到医调委进行调解 5、法院审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可邀请或委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6、对于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进行确认的,应及时给予确认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陈 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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