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性二论国家政策入宪与总纲的法律属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论国家政策入宪宪与总纲的法法律属性二 三、国家政政策的宪法形形式 国家政策入入宪始于一九九一八年的德德国魏玛宪法法,对宪法文文本结构产生生了一定的影影响,它改变变了古典政治治宪法将其内内容二分为政政治机构与公公民权利的结结构,另外增增加了一些政政策性的规定定各国在将将这些内容体体现在宪法过过程中采用了了不同的形式式,且国家政政策在各国宪宪法文本结构构中的位置与与名称也不相相同,归纳起起来有以下几几种形式 (一)规定定在总纲中的的国家政策 我国宪法采采行这一形式式宪法总纲纲部分对经济济、文化、教教育、环境、人人口、国防与与外交等问题题做出了纲领领性与原则规规定我国宪宪法共一百三三十八条(不不包括修正案案),其中“总总纲”的条款款数目为三十十二条考察察“总纲”的的内容,除规规定国体(第第一条)、政政体(第二条条)、国家机机构的原则((第三条)、法法制原则(第第五条)外,其其余主要内容容涉及国家政政策,包括民民族政策(第第四条)、经经济政策(第第六条-第十十八条)、社社会政策(第第二十五、二二十六条)、教教育文化政策策(第十九条条-第二十四四条)、环境境保护政策((第二十六条条)及国防政政策(第二十十九条)。
有有关国家政策策内容的条款款为27条,占占全部宪法条条款将近五分分之一 (二)规定定在“社会制制度基础和政政治基础”之之中的基本国国策 前苏联东欧欧国家宪法中中的国家政策策部分并不叫叫做“总纲”,而而是“社会制制度基础和政政治基础”苏苏联19777年宪法,11968年的的德意志民主主共和国宪法法以及19552年的波兰兰宪法采用了了相同或者类类似的结构11977年苏苏联宪法序言言之后为“苏苏联的社会制制度基础和政政治基础”该该部分包括如如下内容:政政治制度、经经济制度、社社会发展和文文化、对外政政策和保卫社社会主义祖国国(相当于国国防政策)11968年的的德意志民主主共和国宪法法第一章为“社社会主义社会会制度和国家家制度的基础础”,第一节节为政治基础础;第二节为为“经济基础础、科学、教教育和文化”波波兰19522年宪法第一一章为“政治治结构”;第第二章为“社社会经济结构构”除规定定国家基本的的政治制度与与社会制度的的内容外,其其余部分与有有些国家“总总纲”中的内内容大体相近近,多为国家家在经济、社社会、文化、教教育、对外政政策和国防政政策等方面的的内容,具有有纲领性与目目标作用,其其地位即为调调整社会生活活的国家政策策。
(三)规定定在“国家政政策指导原则则”中的国家家政策 印度宪法的的文本形式比比较独特,它它采用二元结结构方式,将将权利体系划划分为自由权权与社会权自自由权规定在在“公民的基基本权利与义义务”一章中中,社会权规规定在第四编编“国家政策策的指导原则则”中国国家政策的指指导原则”这这一概念取自自1937年年的爱尔兰宪宪法,该原则则旨在阐明印印度作为一个个福利国家将将要实现的立立宪目标,像像免费义务教教育,工作的的权利和改善善生活水平的的权利这些些权利的特征征之一就是并并不由法院直直接实施,但但由于其“在在国家治理中中至关重要,国国家有义务在在制定法律时时适用这些原原则宪法法要求国家为为人民提供美美好生活,[[11]这就就体现为国家家的政策指导导原则受印印度宪法的影影响,巴基斯斯坦、孟加拉拉国、斯里兰兰卡、尼泊尔尔等国的宪法法虽然与印度度宪法有一定定的区别,但但大都以这种种形式规定了了社会权利的的内容泰国国、缅甸宪法法也属于这一一类型 (四)规定定在“社会关关系”之中的的基本国策 以“社会关关系”规定属属于基本国策策内容的首创创者是魏玛宪宪法这部宪宪法第二编为为“德国人民民之基本权利利及基本义务务”。
该编第第一章为“个个人”;第二二章为“共同同生活”;第第四章为“教教育及学校”;;第五章为“经经济生活”除除第一章“个个人”的内容容为国民的基基本权利外,其其余几章的内内容均为调整整社会经济文文化生活的政政策性规定,其其宪法地位与与宪法效力与与第一章并不不相同这是是最早采行这这一立法例的的宪法文本形形式,魏玛宪宪法结构的这这一体例为以以往各国宪法法所无,其后后这一形式被被意大利宪法法所仿效二二战之后的意意大利宪法在在文本形式的的很多方面与与魏玛宪法相相类似,有关关社会经济文文化生活的政政策性内容大大都规定在各各种社会关系系等章之中意意大利宪法第第一篇为“公公民关系”;;第二章为“伦伦理及社会关关系”;第三三章为“经济济关系”;第第四章为“政政治关系”除除“公民关系系”一章规定定公民的权利利与义务,“政政治关系”一一章为政治组组织内容之外外,其它几章章的内容则属属于国家政策策范畴这一一宪法文本形形式虽然将各各种社会关系系与公民的权权利义务规定定在同一篇内内,但相互之之间的宪法地地位与宪法效效力并不相同同各种社会会关系属于政政策性的内容容,其规定不不并十分具体体和详尽,而而是有待立法法机关进一步步制定法律。
(五)宪法法单独列“基基本国策”一一章 我国历史上上1946年年的中华民国国年宪法与台台湾地区现行行“宪法”采采行这一形式式,“宪法”第第十三章题为为“基本国策策”这部“宪宪法”在体系系与内容方面面相当程度上上继承五五宪宪草的规定,其其主稿者专精精魏玛宪法,受受魏玛宪法的的影响很深,且且有关基本国国策的规定与与魏玛宪法相相比,其范围围甚至更为广广泛[122]从篇幅比比重而言,基基本国策一章章共六节三十十三条,包括括国防、外交交、国民经济济、社会安全全、教育文化化,及边疆地地区等,占总总条文的五分分之一强,超超过行政与立立法的总和,((三十条)足足见基本国策策在这部“宪宪法”中所占占据的比重,及及“制宪者”对对基本国策的的重视程度 四、国家政政策的宪法效效力 国家政策的的性质与其在在宪法结构中中的特殊位置置决定了其与与一般宪法规规范效力的差差异与区别总总体上,国家家政策属于纲纲领性的规定定,是原则而而不是规范,其其内容模糊而而不确定,无无法像一般规规范那样对国国家机关产生生强制拘束力力,法院也不不能适用其作作为裁判纠纷纷的法规范依依据但是,宪宪法中的各项项规定均应具具有拘束力,因因为宪法是国国家的根本大大法,其拘束束性不能根据据其本身规定定的明确性与与强制性来进进行推论,否否则将因其明明确性不足而而遁入“道德德宣示”,使使宪法空有其其名,形同虚虚设。
有学者者也指出:“宪宪法规范拘束束力应自宪法法价值体系整整体观之,始始能掌握其精精髓,因此,即即便是‘方针针条款’的规规定方式,其其规定内涵亦亦属于宪法价价值之一环,自自不能置外于于‘宪法委托托’的范围,否否则将有使国国家行为遁入入‘方针条款款’以规避违违宪非难之虞虞”[133]概而言之之,国家政策策的宪法效力力具有以下几几方面的特点点 (一)不具具有法与规范范的性质 一般而言,作作为政策指导导原则或者方方针条款,国国家政策的宪宪法规定不具具有强制执行行的属性,法法院难以适用用纲领性规定定确定其具体体内容作为裁裁决纠纷的依依据所谓法法,排除其中中蕴涵的价值值成分,其在在实证意义上上即属于规范范,意味着具具有强制法律律效力,可被被行政机关遵遵守,并被法法院执行具具体到宪法规规范而言,由由于宪法约束束国家诸机关关,宪法规范范就对立法机机关、行政机机关和司法机机关具有强制制拘束力,表表现为立法机机关制定法律律需以宪法原原则为依据,不不得制定与宪宪法相抵触的的法律,行政政机关的行为为不得超越宪宪法规范设定定的界限并负负有实施宪法法的义务如如果立法与行行政违反宪法法,按照法规规范的一般性性质,一切具具有规范属性性的宪法规范范都可以被用用来作为司法法审查的依据据,则法院可可以宪法规范范作为判断基基准,实施违违宪审查,判判定机关违宪宪。
但是,国国家政策不具具有法与规范范的属性,既既不能要求国国家机关硬性性和具体遵守守,也不是司司法机关司法法审查的直接接依据 例如,印度度等国宪法把把人权分为基基本权与国家家政策指导原原则,并体现现在宪法文本本结构中,就就是赋予其不不同效力的形形式表现自自由权具有严严格的法规范范意义,可以以取得宪法上上的救济,是是法院可以直直接实施的法法规范,而作作为国家政策策指导原则的的社会权则不不具有严格的的法规范意义义,不能由法法院实施,法法院在实施过过程中会遇到到认定上的困困难[144] 又如,规定定在我国宪法法总纲中而不不是“公民的的基本权利与与义务”一章章中的财产权权,就呈现出出某种政策属属性,而不是是权利与法规规范属性,并并招致国内外外学者的讨论论与批评作作为宪法规范范,权利为国国家权力划定定了界限,是是个人对抗国国家侵犯的宪宪法权利,国国家不可以法法律或者其它它方式予以剥剥夺,表现为为通过司法审审查的方式否否决国会立法法的合宪性--合基本权利利性,来体现现宪法规范的的强制属性而而规定在总纲纲之中的财产产权则不具备备法规范的这这一属性:它它不能成为对对国家的预先先限制;不是是个人可以将将其作为向政政府直接主张张的权利,而而仅仅是宪法法为国家设定定的纲领性目目标;政府有有权借助立法法行为限制权权利;没有确确立独立审查查法律的合宪宪性的有效手手段。
对于这这一纲领性的的规定,国家家就有了立法法裁量的权力力,国家可宣宣布在适当的的时候提供些些什么权利而而不会因尚未未创立权利而而陷入尴尬的的境地[115]根据无无救济即与无无权利的一般般法谚,既然然这些规定不不可作为诉请请法院救济的的依据,其也也就不属于真真正法规范意意义上的权利利 (二)作为为政策指导原原则 国家政策虽虽然不具有法法与规范的一一般性质,不不是对国家设设置的宪法界界限,但是,它它可以作为政政策指导原则则,为国家机机关确立活动动目标,指导导国家机关的的活动具体体而言,国家家国策可以视视为宪法向国国家机关发出出的指示与委委托,它既是是立法机关制制定法律之时时的政策指导导参考,也是是行政机关的的行政指南,但但对于司法机机关而言,这这部分内容不不具有司法适适用性,不是是司法机关强强制实施的法法规范 荷兰学者在在对成文宪法法的分类研究究中,依据一一定的标准,将将宪法分为巩巩固性宪法与与纲领性宪法法、起指导作作用的宪法和和不起指导作作用的宪法,认认为纲领性宪宪法也就是起起指导作用的的宪法,它为为未来发展确确立规划,但但规范性较弱弱纲领性宪宪法也可称为为计划性宪法法,关系到确确立目标以及及试图鼓励向向某些方向发发展。
其中这这种分类又可可称为真实的的宪法与虚假假的宪法,或或者消极规定定与积极规定定真实的宪宪法是通过强强制规定外部部界限,即可可以说是禁止止某种行为而而实现的;后后者则是通过过规定某些目目标实现的按按照这一分类类方法,宪法法国家政策便便类似于积极极规定,属于于积极宪法马马尔赛文进一一步指出,这这两种宪法类类型都具有规规范性,但其其规范的性质质不同,尤其其关系到宪法法能否直接地地适用和执行行因为,法法院在确定纲纲领性规定的的具体内容时时,要比确定定和适用巩固固性规定的具具体内容要难难大体而言言,纲领性宪宪法较之其他他宪法给予人人民和政治机机关更大的活活动余地,除除非宪法规定定了达到目标标的手段以及及目标[116] 纲领性宪法法除了要保持持现状之外,其其最为主要的的特点是它规规划了制宪时时期考虑适合合需要的发展展,以确保占占统治地位的的政治观点能能在将来得到到贯彻,这样样,纲领性宪宪法也是一部部起指导作用用的宪法,它它主要确定政政策的目的和和手段,并指指挥和指导政政治机关和行行政机关的行行为,也即立立法机关与行行政机关的行行为,包括社社会团体的行行为马尔赛文文又将其称为为“行动”宪宪法与“资格格”宪法。
资资格宪法就是是传统意义上上的政治宪法法与消极宪法法,这样的宪宪法只规定关关于权利的分分配和外部界界限,而不规规定政治行为为的指导和规规范而纲领领性宪法就是是行动宪法,这这样的宪法“包包括一些起指指导作用的因因素,常常是是以列举各种种社会权利的的形式出现他他认为,印度度宪法和爱尔尔兰宪法就属属于行动宪法法,其宪法包包括了政治行行为指导原则则,在某种意意义上也可以以说是起指导导作用的宪法法这种分类类方法与巩固固性宪法与纲纲领性宪法分分类有许多相相似性,其区区别在于起指指导作用的宪宪法直接指导导政治机关,而而纲领性宪法法更加侧重于于将宪法用作作在政治形势势中规划变化化的手段,或或者是否用来来巩固特定的的形势[117] 以印度为例例,政策指导导原则虽然不不具有传统法法规范的拘束束力,并非一一定通过法院院诉讼来加以以实现,但它它可以为立法法机关确立指指导原则,明明确立法方向向印度宪法法第36条规规定,本篇((指第四篇))所含条款不不通过任何法法院实施,但但本篇所述原原则,系治理理国家的根本本,国家在制制定法律时有有贯彻此等原原则之义务同同时,印度学学者对宪法中中的政策指导导原则的拘束束力与效力问问题也展开了了讨论。
一些些学者认为,鉴鉴于指导原则则并不是印度度宪法上规定定的严格的宪宪法规范,不不具有约束力力,主张把指指导原则的内内容规定在基基本权利部分分,统一其宪宪法规范的效效力多数学学者认为,尽尽管指导原则则不具有法的的约束力,但但并不是说没没有任何意义义;宪法作为为根本法规定定国家机构的的活动原则,掌掌权者必须按按照人民的意意志行使权力力,在此过程程中,掌权者者要遵循作为为人民指令的的指导原则[[18] 其他受印度度影响的宪法法也肯定了作作为政策指导导原则的宪法法效力问题斯斯里兰卡宪法法在第六章“国国家政策指导导原则与公民民的义务”中中明确规定::“国家政策策基本原则将将指导议会、总总统和内阁制制定法律和治治理国家,以以便在斯里兰兰卡建立一个个公正和自由由的社会”孟孟加拉国宪法法第八条规定定国家政策基基本原则的内内容,并规定定,这些内容容连同从本章章中所述原则则中引申的原原则一起构成成国家政策的的基本原则,国国家政策的基基本原则是治治理孟加拉国国的基本原则则,是制定宪宪法、解释宪宪法和其他法法律指南以及及国家和公民民活动的准则则,但它没有有司法强制性性[19]]我国台湾学学者也认为,基基本国策是立立法机关立法法的依据,行行政机关也可可以依据基本本国策,提出出施政方针。
[[20] (三)依赖赖立法裁量 宪法中规定定的国家政策策是立法机关关制定法律的的依据,是宪宪法委托给立立法机关的义义务,立法机机关可酌情考考虑何时,采采取何种手段段制定法律保保障其具体实实现宪法委委托,是指立立宪者在宪法法内,规定由由立法者“有有所作为”的的指示,立法法者因此负有有制定法律,贯贯彻宪法的义义务,这即为为立法裁量所所谓立法裁量量,是指作为为一个立法者者,享有政策策的形成自由由,被赋予一一个广泛的考考量、评价及及形成的范畴畴国家政策策就是宪法委委托给立法机机关,并依赖赖其立法裁量量的问题因因为,传统政政治宪法所明明确的国家消消极责任,只只要求国家负负有不得作为为的消极义务务,而积极宪宪法则赋予政政府权力,要要求其制定法法律,这就产产生了立法者者是否行使这这一权力、何何时行使这一一权力,及如如何行使这一一权力的问题题,这也属于于立法裁量的的内容 以环境权为为例,尽管很很多国家和地地区在宪法中中规定了环境境权,但由于于其只属于纲纲领性条款和和政策规定,并并不具有自身身可以执行的的法律意义,法法院在判决中中往往认为缺缺乏制定法的的明确标准而而拒绝予以实实施所谓自自身可以执行行,是指像一一般条款那样样发生法律效效力,也即可可以诉请法院院强制执行,而而不是有赖其其他机关。
如如果自身不可可以执行,则则必须由立法法机关制定法法律,进一步步规定该权利利的确切含义义、标准、方方法及程序等等 例如,19973年,宾宾夕法尼亚州州政府对盖茨茨堡战场瞭望望塔公司提起起诉讼州政政府认为,该该塔的修建将将会破坏历史史遗迹盖茨堡堡战场的本来来面目,根据据州宪第一条条第二十七款款的规定,作作为本州自然然资源的受托托管理人,州州政府有权对对被告提起诉诉讼于是,州州政府要求法法院禁止该公公司在盖茨堡堡战场附近修修建用于观赏赏目的的瞭望望塔州最高高法院认为,州州宪的规定不不是一项可以以自身执行的的条款,在缺缺乏有关专门门立法的情况况下,该条款款不能直接作作为提起诉讼讼的法律依据据最高法院院指出:宪法法并没有明确确规定谁和怎怎样来行使州州政府的受托托管理人的权权力当宪法法把某一项权权利授予州政政府,而不是是州政府的某某一具体部门门,如立法部部门、行政部部门和司法部部门时,该权权力只是“一一项由州政府府的三个平等等部门共同享享有的权力”,州州长不可以独独自决定何时时和怎样行使使这项权力州州宪的规定只只是初步确认认了州政府的的这项新权力力,至于该权权利应如何由由州政府的某某些具体部门门共同分享并并行使,还有有待于进一步步的立法予以以规定。
州最最高法院还指指出,州宪中中所规定的“清清洁的空气和和水”和“环环境的自然的的、风景的历历史和美学的的价值”等概概念尚不明确确,也需要由由立法加以界界定并且,为为保障这些条条款不被违反反,立法部门门应当为已提提出的行政行行为设定标准准和程序[[21]亦即即宪法只对环环境保护做出出了原则与政政策性规定,而而有关政府的的哪一机构可可以行使这一一权力、环境境的具体概念念及违反环境境保护的具体体标准与程序序,都是需要要立法机关制制定法律进一一步明确的问问题,而在立立法机关没有有制定法律之之前,宪法中中的这类条款款就不具备可可执行性,不不是法院可以以适用的规范范,依然属于于立法裁量的的范围 实践中,日日本法院也承承认宪法中有有关规定需要要立法明确设设定地方居居民等联合控控告北海道电电力公司,要要求法院禁止止其发电站的的建设,日本本扎幌地方法法院19800年10月114日就伊达达活力发电站站的合宪性作作出判决在在该案中,停停止请求权的的法律依据主主要是环境权权,该权利被被驳回驳回回的依据是,环环境权的主张张“只在宪法法中有纲领性性的规定”,“而而环境是一定定社会的自然然状态,在对对环境问题的的评价上,居居民普遍存在在着差异,不不可能共同享享有排他的支支配权,在立立法没有规定定的情况下,不不能将环境权权理解为私权权的对象。
该该判决还认为为,“环境问问题应通过民民主主义机构构决定”,也也即通过立法法机关决定[[22] (四)排除除司法审查 通常情况下下,作为宪法法委托和立法法裁量的纲领领性规定是赋赋予立法者的的责任,立法法机关拥有立立法裁量权,可可根据社会发发展的需要,决决定何时、采采取何种方式式制定法律这这样,立法者者就拥有了较较大的立法定定夺和决定的的空间,在一一般的违宪审审查理论中,这这种要求国家家履行积极义义务不属于违违宪审查的范范围,亦即属属立法裁量的的事项不发生生抵触宪法的的问题,是免免于司法审查查的范围,属属于司法审查查的界限这这是因为,传传统宪法委托托主要指立法法者对公民防防卫性的权利利负有立法责责任,新的宪宪法委托不仅仅包括防卫性性权利,也包包括积极权利利,这一权利利涉及国家积积极的给付义义务对这部部分属于立法法者裁量范围围的立法事务务,许多国家家认为它们是是违宪审查所所不及的,不不发生与宪法法相抵触的问问题,如美国国和日本也也即对于需要要国家积极给给付的宪法委委托事项,立立法者有立法法裁量的空间间,立法者得得否立法、何何时制定法律律及制定怎样样的法律由立立法者自主定定夺,法院不不可强令立法法者制定法律律。
[23]]宪法中的国国家政策规定定就属于这种种情况我国国台湾学者也也认为,宪法法规定的基本本国策,是表表示国家施政政方针与目标标所在,是一一个循序渐进进的过程,因因此,无论其其尚未达成宪宪法所规定的的限度,或者者已超越宪法法规定的限度度,均不发生生违宪问题[[24] 目前,一个个可见的发展展趋势是,随随着福利国家家越来越多的的要求国家履履行给付义务务,一些国家家和地区正突突破传统司法法审查的界限限,开始对属属于立法裁量量的事项进行行司法审查这这一理论认为为,属于立法法裁量的事项项,如与宪法法原理相违背背之时,并非非司法权不可可审查于是是,立法裁量量在性质上由由“司法权的的界限”而变变为“立法权权的界限”[[25]与此此问题相关联联的是,如果果属于立法裁裁量的事项可可以作为司法法审查的对象象,则立法不不作为也需要要承担法律责责任,也即立立法不法需要要承担国家赔赔偿责任,这这是司法审查查必然的逻辑辑上的后果之之一自由法法治观认为,不不法的立法不不作为不构成成国家赔偿责责任,但社会会法治国家认认为,当立法法者负有立法法作为义务之之时,如果接接受司法审查查,国家就必必须承担相应应的赔偿责任任。
对这一问问题,各国所所持的观点并并不相同,理理论和实践的的发展程度亦亦有所不同,而而对该问题的的探讨也已成成为违宪审查查理论与实务务发展的核心心问题之一 四、国家政政策的宪法意意义 国家政策入入宪并不是一一个简单的宪宪法现象,其其背后有相当当完整与成熟熟的宪法理念念与社会现实实因素作为支支撑,它在极极大地影响了了宪法文本结结构、促进了了宪法理论发发展的同时,还还对违宪审查查实务产生了了重要影响 首先,宪法法政策在理论论上涉及宪法法文本结构变变迁与社会现现实的关系、政政策指导原则则与法规范、消消极宪法与积积极宪法、宪宪法委托与立立法裁量、立立法作为与立立法不法、立立法者的界限限与司法者的的界限等如如果没有有力力的宪法理论论支持则难以以解释这一现现象,只能简简单地否定它它的存在价值值,或者因无无力解释而在在宪法学讲授授与研究过程程中排斥其存存在,对其视视而不见,甚甚至抱怨宪法法“总纲”像像一只筐,将将什么都装进进去,更不可可能在宪法理理论中给予国国家政策与“总总纲”以恰当当的位置因因此,正确认认识这一现象象,对于扩大大宪法学的学学术含量,及及实践中落实实宪法国家政政策与总纲的的内容具有十十分重要的意意义。
其次,对宪宪法国家政策策的研究可以以增强宪法文文本意识,使使研究者在熟熟悉宪法文本本基础之上厘厘清宪法结构构中的不同部部分与内容的的宪法地位、宪宪法属性与宪宪法效力,确确立宪法结构构的整体意识识,及各部分分之间具有内内在逻辑关系系的宪法认识识 再次,对宪宪法国家政策策的研究可以以从宪法社会会学意义上把把握宪法理念念与宪法范式式的变迁过程程,了解宪法法形式与宪法法内容、形式式宪法与实质质宪法之间的的关系,探询询形式宪法变变迁之后的社社会现实原因因,加深对形形式宪法与实实质宪法之间间关系的认识识 最后,对宪宪法国家政策策研究具有重重要的实践价价值,它可以以帮助确立新新的违宪审查查标准宪法法中的国家政政策服膺于宪宪法整体价值值秩序,对国国家机关同样样产生拘束力力,各种国家家行为不应以以不作为为借借口逃避宪法法责任立法法机关有义务务按照宪法总总纲所揭橥的的方针与纲领领性规定,及及时制定法律律;行政机关关也需要根据据国家政策确确定施政方针针各种国家家行为,不论论其作为与不不作为,只要要与宪法相抵抵触,均应给给以违宪评价价,并担负其其恢复合宪秩秩序的义务这这也是加诸于于法院的一项项新任务,意意味着法院需需要以新的不不同于传统的的审查标准来来履行违宪审审查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