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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上报表

文档格式:DOCX| 2 页|大小 8.78KB|积分 20|2022-09-23 发布|文档ID:155306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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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上报表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事项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处理类型(取 消、下放、转 移、保留)保留处理依据苏府[2014]186号监管主体苏州市农业委员会监管内容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对象动物饲养、养殖小区和 屠宰加工场所责任处室(执 法主体)畜牧兽医处(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管措施1.每年3月提交年度诊疗报告;2.建立不定期抽检监管制度,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每年监督执法1次,辖区内覆盖率 100% ; 3.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检查处理措施一、对动物饲养、养殖小区不符合下列条件:1、选址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 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 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 离不少于500米;(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米以上;(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 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2、布局 条件:(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 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3)生产区与生 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 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5)生 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 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3、设施设备条件:(1) 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 毒;(4 )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 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5)有与 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6) 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4、人员要 求: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5、 制度要求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 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应给 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二、 对屠宰加工场所不符合下列条件:1、选址条件:(1)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 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 所200米以上;(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米以上2、布局条件:(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2) 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 的消毒池;(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5)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 别设置;(6)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7)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8) 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 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3、设施设备 条件:(1)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 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3)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 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4)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设备4、制度要求应当建 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 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应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三、 对企业有下列行为(1)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2)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3)经营动物 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4)转让、 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应责令其立即改 正,并依法处罚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联系电话:联系人:朱凌云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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