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街道办权责清单

附件1乡镇政府(街道办)权责清单序号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责任岗位追责情形责任设定依据备注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仍拒绝的处罚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拒绝的予以立案社会事务办公室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停止侵害并责令限期修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予以立案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人居办)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予以立案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人居办)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用火的处罚行政处罚《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予以立案经济发展办公室(林业办公室)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1.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综治办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2.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3.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执行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检查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强制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1.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国土所)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目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查封工地或强制拆除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视情重新开工或重新建设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采取非常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1.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单位和个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
水务站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目2.决定阶段责任:向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执行阶段责任:组织防汛非常措施实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1.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目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9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疏散行政强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撤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应当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非抢险救灾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防灾避险明白卡的指示,主动转移到安全地带1.催告阶段责任: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联动服务指挥中心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行为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2.决定阶段责任: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3.执行阶段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及时查看有无疏漏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计划外生育对象卫生和计生办公室(计生服务所)责任人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公示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的;2.对依法应当征收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征收的;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5.截留、挪用、私分社会抚养费的;6.在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2.审核阶段责任:对计划外生育对象的婚育情况进行调查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计划外生育对象征收社抚费进行立案并出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行程书》4.送达阶段责任:将《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行程书》送达到对象手中5.征收阶段责任:开出收款收据向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6.结案处理阶段:对已征收社抚费对象作出结案处理,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装卷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接受绝育手术者补助行政给付《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接受绝育手术者系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卫生和计生办公室(计生服务所)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照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分配原则确定分配对象和额度的;2.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3.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2.审查阶段责任:按规定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给予补助的决定(不符合的应说明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财政部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裁决行政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条:公民之间、公民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山林坐落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跨乡(镇)的,可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1.受理阶段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 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济发展办公室(林业办公室)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3.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未执行裁决,督促不力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2.审理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之间争议进行审查3.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与个人落实行政裁决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1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行政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1.受理阶段责任:对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告知申请人综治办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3.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未执行裁决,督促不力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2.审理阶段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3.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权限内,依据审查结果先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作出裁决决定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落实裁决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1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间纠纷裁决行政裁决《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第五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或者居所地的人民政府协商受理1.受理阶段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告知申请人综治办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3.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未执行裁决,督促不力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2.审理阶段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3.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权限内,依据审查结果先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作出裁决决定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落实裁决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1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业援助对象确认行政确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四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受理的材料不认真审查的;3.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违法予以行政确认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救援对象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环节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登记核准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渔业工作奖励行政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门户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奖励行政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经济发展办公室(环境保护办公室)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门户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8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工作奖励行政奖励《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国务院令第37号)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综治办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门户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9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物防疫工作奖励行政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八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动物防疫检疫站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门户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奖励行政奖励《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或者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另一方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夫妻均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按照国家规定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子女的农民或者无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投保奖励,或者在其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申请再生育的,从领取《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生育后不再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方案卫生和计生办公室(计生服务所)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奖励对象5.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6.奖励阶段责任:发放奖励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传染病防治工作奖励行政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六条: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卫生和计生办公室(计生服务所)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门户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残疾人工作奖励行政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社会事务办公室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门户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保护工作奖励行政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经济发展办公室(林业办公室)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门户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资源管理工作奖励行政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社会事务办公室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门户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管理工作奖励行政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门户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奖励行政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和海岛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九条: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报条件,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奖励申请不予受理的;2. 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奖励决定的;3. 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4. 在奖励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 在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三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奖励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奖励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公示阶段责任:将决定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公开公示5.表彰阶段责任:印发授予表彰内容的文件或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6.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行政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受理阶段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