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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残疾人联合会责任清单

文档格式:DOC| 9 页|大小 68.01KB|积分 15|2022-10-13 发布|文档ID:16124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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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安县残疾人联合会责任清单表1主体责任一、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二、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职责和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三、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支持残疾人四、开展残疾人康复、扶贫、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用品用具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五、协助县政府研究、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划和计划;调查掌握残疾人事业状况,向县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对有关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六、协助乡、镇做好残联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残联专(兼)职干部的培训指导,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建设七、承担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八、组织实施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工作;指导和宏观管理残联系统的残疾人福利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督实施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九、指导和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十、统筹开展残疾人事业募捐活动和对外交流工作。

    十一、承办县政府和市残联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残疾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职责江安县残疾人联合会部门责任清单序号35权利类型行政确认权利项目名称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 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4.《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97号令)第八条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核实的各单位职工总数,确定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并通知有关单位 5.《宜宾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第2号令)第八条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核实的各单位职工总数,确定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并通知有关单位责任主体就业服务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属于本级用人单位的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职工总数和安置残疾人数等有关材料3.决定责任: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江安县县级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不符合要求的,当面告知应补交的材料4.送达责任:审核符合要求的,当场出具《江安县县级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5.事后监管责任: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责任事项依据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宜宾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第2号令)第七条 各单位应于每个一季度前,向所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填报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3.《宜宾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第2号令)第八条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核实的各单位职工总数,确定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并通知有关单位4.宜府办函〔2006〕287号第六条(四)市残疾人联合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向认定合格的单位出具《已安置残疾人认定书》5.《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十八条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审和检查、监督,完善各项服务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1)7931982江安县残疾人联合会责任清单序号36权力类型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发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依法享受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的凭证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办理 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三、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四、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责任主体办公室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2.审查责任: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组织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级残联报审,负责本级档案管理3.决定责任:市级残联负责审核所属县级残联的报送证件、残疾评定程序、结果等 4.送达责任:市级残联承担批准职责,负责本级管理,检查监督所属县级残联办证工作责任事项依据1.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2.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组织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级残联报审,负责本级档案管理3.市级残联负责审核所属县级残联的报送证件、残疾评定程序、结果等,承担批准职责,负责本级档案管理,检查监督所属县级残联办证工作4. 县级残联承担批准职责,负责本级管理,检查监督所属县级残联办证工作。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1-7931982江安县残疾人联合会责任清单序号236权利类型行政检查权利项目名称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检查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2.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3.四川省人大新修订颁布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责任主体办公室责任事项1. 审查责任:审查用人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 决定责任: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决定应予以纠正、完善的事项3. 事后监管责任:对用人单位应予以纠正、完善的事项,在规定时限后重新进行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责任事项依据 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1-7931982江安县残疾人联合会责任清单序号105权利类型行政奖励权利项目名称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办公室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报县政府残工委主要领导批准实施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县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意见并无异议后,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县政府残工委研究决定,以县政府残工委名义表彰责任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1-7931982江安县残疾人联合会责任清单序号106权利类型行政奖励权利项目名称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责任主体办公室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报县政府残工委主要领导批准实施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请县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意见并无异议后,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县政府残工委研究决定,以县政府残工委名义表彰责任事项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经费的投入,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 地方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本级使用的资金按照8%以上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本级使用的资金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资金使用依法接受审计和监督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1-7931982江安县残疾人联合会责任清单序号107权利类型行政奖励权利项目名称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实施依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主体就业服务所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实施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县残联理事会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县政府研究决定,以县政府名义表彰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31-793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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