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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验资资金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文档格式:DOC| 8 页|大小 78.52KB|积分 15|2021-11-08 发布|文档ID:38733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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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社(银行)验资资金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验资资金证明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验资资金证明是指为存款人出具的证明存款人存于本网点用于验资的资金情况的书面文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币验资资金证明业务的联社营业部及信用社(分社、储蓄所)第二章 验资资金证明的对象、要求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对外出具验资资金证明的对象必须是在本网点开立账户的存款人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受理的验资资金证明业务有注册验资资金证明和增资验资资金证明业务存款人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须在本网点开立用于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核算科目为“2011活期存款”一)存款人新开办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在本网点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验资账户),以出资人名义存入验资资金,办理注册验资,验资期间该验资账户只收不付二)存款人在经营期间的增资验资,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本网点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第六条 存款人办理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资金来源须符合要求,严禁以信贷资金为办理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验资资金必须全额存入验资账户一)法人出资可以转账或现金方式存入验资账户二)自然人出资一般以现金方式存入验资账户以转账方式存入的,其资金应当从出资人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验资账户第三章 验资资金证明的办理程序第七条 验资资金证明业务由信贷部门统一受理第八条 注册、增资验资资金证明的申请一)注册验资时验资人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出资人及经办人证明文件等;增资时验资人须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增资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出资人及经办人证明文件等其中:自然人出资应提供自然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出资应提供年审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授权代理的应提供授权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发来的空白“银行询证函”等二)准备验资资金第九条 信贷部门客户经理在收到验资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文件等验资资料后,应认真审核以下内容:(一)审核是否提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二)审核是否提交了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有关部门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三)审核法人出资人是否提交了相应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是否在年审有效期内; 自然人是否提交了相应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四)审核是否提交了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发来的空白“银行询证函”。

    询证函的内容是否超出规定格式内容;(五)核对验资人,如为授权代理人,还应审核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第十条 申请验资资金证明的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由客户经理到营业门柜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留银行印鉴,并办理以下工作:(一)办理验资资金存入1.入账凭证收款人名称应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名称相符,付款人名称应与出资人名称(全称)相符,在用途栏内应注明投资款,在款项来源栏内应注明出资人名称(全称);2.验资资金收妥后,由临柜会计对验资账户设置成只收不付状态;3.复印验资资金入账凭证;4.填写《县农村信用社验资资金证明审批表》(以下简称《验资证明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和签章;按实际存入的验资资金填写“银行询证函”有关内容,并在“银行询证函”银行经办人处签章二)将验资人提交的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验资证明审批表》、“银行询证函”和验资资金入账凭证复印件等验资资料一并送会计主管进行复核会计主管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验资证明审批表》填写的内容和签署的意见是否正确;2.“银行询证函”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3.验资资金是否足额存入验资账户,验资资金账户是否已置成只收不付状态会计部门在复核无误后,在《验资证明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附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验资资金入账凭证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验资资料报有权审批人逐级审批。

    第十一条 超过权限的需逐级审批,对外出具的验资资金证明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将“银行询证函”复印一式三份,在《验资证明审批表》、“银行询证函”原件和复印件上按印章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加盖公章,并将三份“银行询证函”加盖骑缝公章;由客户经理将验资资料原件和一份“银行询证函”交验资人;将一份“银行询证函”复印件交会计部门作当天会计凭证附件;将一份“银行询证函”复印件、《验资证明审批表》、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和验资资金入账凭证复印件等验资资料交信贷部门客户经理专职人员保管第四章 验资资金证明的管理第十二条 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应将注册验资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其中新设(增资)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在验资行的转账凭证可用特种转账凭证,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在他行,无结算凭证,同城结算可出售一份转账支票,异地结算使用电汇凭证第十三条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未核准登记证明及验资资金证明原件,向开户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提取现金,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第十四条 对外出具验资证明手续费按相关标准收取,其收入在手续费收入科目核算第十五条 对外出具的验资资金证明应建档管理信贷部门对出具的验资资金证明建立登记簿管理,保管期限为十五年档案材料主要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验资证明审批表》、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和验资资金入账凭证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相关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第五章 罚 则第十六条 各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对验资证明的开立负完全责任凡出现不按正常程序操作、弄虚作假等违规情况,联社将依据《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十五条禁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重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与上级管理部门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管理部门管理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一附件一信用社(银行)验资资金证明审批表申请企业名称出资(增资)人名称经办人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申请人签字    信贷部门意见:会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分管领导(负责人)审批意见:             年 月 日附件: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有关部门批文 2、出资(增资)人证明文件 3、增资人的基本账户开立许可证复印件、董事会决议 4、法人出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6、银行询证函 7、资金入账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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